Libo

成唯識論

唐 · 護法等造,玄奘譯

護法等菩薩造。

佛家典籍

篇幅短的可從心經、金剛經、四十二章經、壇經讀起。淨土看阿彌陀經、無量壽經、觀經。要看大乘敘事與禪,再讀法華、維摩、楞嚴、圓覺、地藏。

成唯識論卷第一

護法等菩薩造

護法等菩薩造。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翻譯。

稽首唯識性、滿、分清淨者,我今釋彼說,利樂諸有情。

稽首唯識性、圓滿清淨者與隨分清淨者,我現在解釋他們所說,利益安樂諸有情。

今造此論,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。生解為斷二重障故,由我、法執二障具生,若證二空,彼障隨斷。斷障為得二勝果故,由斷續生煩惱障故,證真解脫;由斷礙解所知障故,得大菩提。

現在造這部論,是為了對二空(人無我、法無我)有迷謬的人生起正解。生解是為了斷二重障:由我執、法執,煩惱障與所知障一齊生,若證得二空,那二障隨之而斷。斷障是為了得到二種勝果:由斷能續生的煩惱障,證得真解脫;由斷障礙正解的所知障,得到大菩提。本論所說唯識,是一套咬合的名目:所依是八識(異熟阿賴耶識、思量末那識、了別境的前六識),心所與心相應,相分、見分依自證而起,種子熏習、三自性、二無我貫穿全論。以下成員互鎖,各在第一次被論證時再點它在這套裡的位置,不逐詞夾註。

又為開示謬執我、法,迷唯識者,令達二空,於唯識理如實知故。

又為開示謬執我、法、迷於唯識的人,讓他們通達二空,對於唯識理如實知道。

復有迷、謬唯識理者,或執外境如識非無;或執內識如境非有;或執諸識用別體同;或執離心無別心所。為遮此等種種異執,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,故作斯論。

又有迷、謬於唯識理的人,或者執外境像識一樣不是無;或者執內識像境一樣不是有;或者執諸識作用有別而體相同;或者執離開心沒有另外的心所。為遮止這些種種異執,讓人在唯識深妙理中得到如實理解,所以作這部論。

若唯有識,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、法?

若只有識,怎麼世間以及諸聖教說有我、法?

頌曰:

頌說:

1由假說我、法,有種種相轉。

1由於假說我、法,有種種相轉。

彼依識所變,此能變唯三:

它們依識所變,這裡能變只有三種:

2謂異熟、思量,及了別境識。

2所謂異熟、思量,以及了別境識。

論曰:世間、聖教說有我、法,但由假立,非實有性。我謂主宰,法謂軌持。

論說:世間、聖教說有我、法,只是由於假立,並不是實有自性。我是說主宰,法是說軌範任持。

彼二俱有種種相轉:「我種種相」謂有情、命者等,預流、一來等。「法種種相」謂實、德、業等;蘊、處、界等。「轉」謂隨緣施設有異。

那二種都有種種相轉:「我的種種相」是說有情、命者等,預流、一來等。「法的種種相」是說實、德、業等;蘊、處、界等。「轉」是說隨緣施設而有異。

如是諸相若由假說,依何得成?

這樣諸相若由假說,依什麼得以成立?

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。

那些相都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。

「識」謂了別,此中識言亦攝心所,定相應故。

「識」是說了別,這裡說識也收攝心所,因為決定相應。

「變」謂識體轉似二分,相、見俱依自證起故,依斯二分施設我、法,彼二離此無所依故。

「變」是說識體轉起像二分,相分、見分都依自證而起,依這二分施設我、法,那二種離開這個就無所依。

或復內識轉似外境。

或者又是內識轉起像外境。

我、法分別燻習力故,諸識生時變似我、法,此我、法相雖在內識,而由分別似外境現,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我、實法,如患夢者,患夢力故,心似種種外境相現,緣此執為實有外境。

因為我、法分別的熏習力,諸識生時變起像我、像法,這我、法相雖然在內識,卻由於分別像外境顯現,諸有情類無始以來緣這個執為實我、實法,像患病、做夢的人,因為患、夢的力,心像種種外境相現,緣這個執為實有外境。

愚夫所計實我、實法都無所有,但隨妄情而施設故,說之為假。內識所變似我、似法雖有,而非實我、法性,然似彼現,故說為假。

愚夫所計的實我、實法都無所有,只是隨妄情而施設,所以說它是假。內識所變的似我、似法雖然有,卻不是實我、實法性,可是像它們顯現,所以說為假。

外境隨情而施設故,非有如識;內識必依因緣生故,非無如境,由此便遮增、減二執。

外境隨情而施設,不是有像識那樣;內識必依因緣生,不是無像境那樣,由此就遮止增、減二執。

境依內識而假立故,唯世俗有;識是假境所依事故,亦勝義有。

境依內識而假立,只是世俗有;識是假境所依的事,也是勝義有。

云何應知實無外境,唯有內識似外境生?

該怎麼知道實無外境,只有內識像外境生?

實我、實法不可得故。

因為實我、實法求不到。

如何實我不可得耶?

怎麼實我求不到呢?

諸所執我,略有三種:一者執我體常、周遍,量同虛空,隨處造業受苦、樂故;二者執我,其體雖常,而量不定,隨身大小有卷、舒故;三者執我體常、至細,如一極微,潛轉身中作事業故。

諸所執的我,略有三種:一者執我體常、周遍,量同虛空,隨處造業受於苦、樂;二者執我,它的體雖然常,可是量不定,隨身大小有卷、舒;三者執我體常、極細,像一極微,潛轉身中作事業。

初且非理,所以者何?執我常、遍,量同虛空,應不隨身受苦、樂等;又常、遍故,應無動轉,如何隨身能造諸業?又所執我,一切有情為同為異?若言同者,一作業時一切應作,一受果時一切應受,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,便成大過;若言異者,諸有情我更相遍故,體應相雜,又一作業、一受果時,與一切我處無別故,應名一切所作、所受。若謂作、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,理亦不然,業、果及身,與諸我合,屬此非彼不應理故;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,所修、證法一切我合故。

第一種況且不合理。為什麼?執我常、遍,量同虛空,就不該隨身受苦、樂等;又因為常、遍,該沒有動轉,怎麼隨身能造諸業?又所執的我,一切有情是同是異?若說同,一個作業時一切該作,一個受果時一切該受,一個得解脫時一切該解脫,便成大過;若說異,諸有情的我更相互遍,體就該相雜,又一個作業、一個受果時,與一切我處所沒有分別,該名叫一切所作、所受。若說作、受各有所屬就沒有這個過,理也不對,業、果以及身,與諸我合,屬此不屬彼不合理;一個解脫時一切該解脫,因為所修、所證的法與一切我合。

中亦非理,所以者何?我體常住,不應隨身而有舒、卷,既有舒、卷如槖籥風,應非常住,又我隨身應可分析,如何可執我體一耶?故彼所言如童竪戲。

中間那種也不合理。為什麼?我體常住,不該隨身而有舒、卷,既然有舒、卷像風箱(橐籥)裡的風,就該非常住,又我隨身該可以分析,怎麼可執我體是一呢?所以他們所說像孩童戲耍。

後亦非理,所以者何?我量至小如一極微,如何能令大身遍動?若謂雖小而速巡身,如旋火輪,似遍動者,則所執我非一、非常,諸有往來,非常、一故。

後一種也不合理。為什麼?我量極小像一極微,怎麼能讓大身遍動?若說雖然小卻迅速巡身,像旋火輪,像遍動,那麼所執的我就不是一、不是常,凡有往來的,就不是常、不是一。

又所執我,復有三種:一者即蘊;二者離蘊;三者與蘊非即非離。

又所執的我,再有三種:一者就是蘊;二者離開蘊;三者與蘊非即非離。

初即蘊我,理且不然,我應如蘊非常、一故;又內諸色定非實我,如外諸色有質礙故;心、心所法亦非實我,不恆相續,待眾緣故;餘行、餘色亦非實我,如虛空等,非覺性故。

第一種即蘊我,理況且不對,我就該像蘊不是常、不是一;又內諸色決定不是實我,像外諸色有質礙;心、心所法也不是實我,不恆相續,待眾緣;其餘行、其餘色也不是實我,像虛空等,不是覺性。

中離蘊我,理亦不然,應如虛空,無作、受故。

中間離蘊我,理也不對,該像虛空,沒有作、沒有受。

後俱非我,理亦不然,許依蘊立,非即、離蘊,應如瓶等,非實我故。又既不可說有為、無為,亦應不可說是我、非我。

後一種俱非我,理也不對,許依蘊安立,非即、離蘊,該像瓶等,不是實我。又既然不可說有為、無為,也該不可說是我、非我。

故彼所執實我不成。

所以他們所執的實我不成立。

又諸所執實有我體,為有思慮?為無思慮?若有思慮,應是無常,非一切時有思慮故;若無思慮,應如虛空,不能作業,亦不受果。故所執我,理俱不成。

又諸所執實有我體,是有思慮?還是無思慮?若有思慮,該是無常,因為不是一切時有思慮;若無思慮,該像虛空,不能作業,也不受果。所以所執的我,兩邊理都不成立。

又諸所執實有我體,為有作用?為無作用?若有作用,如手足等,應是無常。若無作用,如兔角等,應非實我,故所執我,二俱不成。

又諸所執實有我體,是有作用?還是無作用?若有作用,像手足等,該是無常。若無作用,像兔角等,該不是實我,所以所執的我,兩邊都不成立。

又諸所執實有我體,為是我見所緣境不?若非我見所緣境者,汝等云何知實有我?若是我見所緣境者,應有我見非顛倒攝,如實知故。若爾,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,稱讚無我,言無我見能證涅槃;執著我見,沈淪生死。豈有邪見能證涅槃,正見翻令沈淪生死?

又諸所執實有我體,是不是我見所緣的境?若不是我見所緣境,你們怎麼知道實有我?若是我見所緣境,該有我見不是顛倒所攝,因為如實知。若這樣,怎麼執有我的人所信的至教都毀斥我見,稱讚無我,說無我見能證涅槃;執著我見,沉淪生死。難道有邪見能證涅槃,正見反而讓人沉淪生死?

又諸我見不緣實我,有所緣故,如緣餘心;我見所緣定非實我,是所緣故,如所餘法。是故我見不緣實我,但緣內識變現諸蘊,隨自妄情,種種計度。

又諸我見不緣實我,因為有所緣,像緣其餘心;我見所緣決定不是實我,因為是所緣,像其餘法。所以我見不緣實我,只緣內識變現諸蘊,隨自己妄情,種種計度。

然諸我執略有二種:

可是諸我執略有二種:

一者俱生;二者分別。

一者俱生;二者分別。

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燻習,內因力故,恆與身俱;不待邪教及邪分別,任運而轉,故名俱生。

俱生我執無始以來虛妄熏習,因為內因力,恆與身一齊;不等待邪教以及邪分別,任運而轉,所以名叫俱生。

此復二種:一、常相續,在第七識,緣第八識,起自心相,執為實我;二、有間斷,在第六識,緣識所變五取蘊相,或總、或別,起自心相,執為實我。

這又有二種:一、常相續,在第七識,緣第八識,生起自心相,執為實我;二、有間斷,在第六識,緣識所變五取蘊相,或總、或別,生起自心相,執為實我。

此二我執,細故難斷,後修道中,數數修習勝生空觀,方能除滅。

這二種我執,細所以難斷,後來在修道中,數數修習殊勝的生空觀,才能除滅。

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,非與身俱,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,故名分別,唯在第六意識中有。

分別我執也由於現在外緣力,並不與身一齊,要等待邪教以及邪分別然後才起,所以名叫分別,只在第六意識中有。

此亦二種:一、緣邪教所說蘊相,起自心相,分別、計度,執為實我;二、緣邪教所說我相,起自心相,分別、計度,執為實我。

這也有二種:一、緣邪教所說蘊相,生起自心相,分別、計度,執為實我;二、緣邪教所說我相,生起自心相,分別、計度,執為實我。

此二我執麁故易斷,初見道時,觀一切法生空真如,即能除滅。

這二種我執粗所以易斷,初見道時,觀一切法生空真如,就能除滅。

如是所說一切我執,自心外蘊,或有、或無;自心內蘊,一切皆有。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,妄執為我。

這樣所說一切我執,自心外的蘊,或有、或無;自心內的蘊,一切都有。所以我執都緣無常五取蘊相,妄執為我。

然諸蘊相,從緣生故,是如幻有;妄所執我,橫計度故,決定非有。故契經說:苾芻當知,世間沙門、婆羅門等所有我見,一切皆緣五取蘊起。

可是諸蘊相,從緣生,是如幻有;妄所執的我,因為橫計度,決定非有。所以契經說:苾芻(比丘)該知道,世間沙門、婆羅門等所有我見,一切都緣五取蘊起。

實我若無,云何得有憶、識、誦、習、恩、怨等事?所執實我既常無變,後應如前,是事非有;前應如後,是事非無。以後與前,體無別故。若謂我用,前後變易,非我體者,理亦不然。用不離體,應常有故;體不離用,應非常故。然諸有情,各有本識,一類相續,任持種子,與一切法更互為因,燻習力故,得有如是憶、識等事。故所設難,於汝有失,非於我宗。

實我若無,怎麼能有憶、識、誦、習、恩、怨等事?所執實我既然常而無變,後該像前,這件事非有;前該像後,這件事非無。因為後與前,體沒有分別。若說我的用,前後變易,並不是我的體,理也不對。用不離體,該常有;體不離用,該非常。可是諸有情,各有本識,一類相續,任持種子,與一切法更互為因,因為熏習力,才有這樣憶、識等事。所以所設的難,在你們有失,並不在我宗。

若無實我,誰能造業?誰受果耶?所執實我,既無變易,猶如虛空,如何可能造業、受果?若有變易,應是無常。然諸有情心、心所法因緣力故,相續無斷,造業、受果,於理無違。

若沒有實我,誰能造業?誰受果呢?所執實我,既然沒有變易,猶如虛空,怎麼可能造業、受果?若有變易,該是無常。可是諸有情心、心所法因為因緣力,相續不斷,造業、受果,在理上沒有違背。

我若實無,誰於生死輪迴諸趣?誰復厭苦求趣涅槃?所執實我,既無生滅,如何可說生死輪迴?常如虛空,非苦所惱,何為厭捨求趣涅槃?故彼所言常為自害。然有情類,身、心相續,煩惱、業力輪迴諸趣,厭患苦故,求趣涅槃。

我若實無,誰在生死輪迴諸趣?誰又厭苦求趣涅槃?所執實我,既然沒有生滅,怎麼可說生死輪迴?常如虛空,不是苦所惱,為什麼厭舍求趣涅槃?所以他們所說常常自己害自己。可是有情類,身、心相續,煩惱、業力輪迴諸趣,厭患苦,求趣涅槃。

由此故知定無實我,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,因果相續,由妄燻習,似我相現,愚者於中妄執為我。

由此故知決定沒有實我,只有諸識無始以來前滅後生,因果相續,由妄熏習,像我相現,愚者在其中妄執為我。

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?

怎麼識外實有諸法求不到呢?

外道、餘乘所執外法,理非有故。

因為外道、其餘乘所執的外法,理上不是有。

外道所執云何非有?

外道所執怎麼不是有?

且數論者執我是思,受用薩埵、剌闍、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,然大等法三事合成,是實非假,現量所得。

且說數論(印度數論派)執我是思,受用薩埵、剌闍、答摩(喜、憂、暗三德)所成的大等二十三法,可是大等法由三事合成,是實不是假,現量所得。

彼執非理,所以者何?

他們的執不合理。為什麼?

大等諸法,多事成故,如軍、林等,應假非實,如何可說現量得耶?又大等法,若是實有,應如本事,非三合成。

大等諸法,由多事成,像軍、林等,該是假不是實,怎麼可說現量得呢?又大等法,若是實有,該像本事,不是三合成。

薩埵等三,即大等故,應如大等,亦三合成,轉變非常,為例亦爾。又三本事,各多功能,體亦應多,能、體一故。三體既遍,一處變時,餘亦應爾,體無別故。許此三事體、相各別,如何和合共成一相?不應合時變為一相,與未合時,體無別故。若謂三事體異相同,便違己宗體、相是一,體應如相,冥然是一,相應如體,顯然有三,故不應言三合成一。

薩埵等三,就是大等,該像大等,也三合成,轉變非常,作例也是這樣。又三本事,各有多功能,體也該多,因為能與體是一。三體既然遍,一處變時,其餘也該這樣,因為體沒有分別。許這三事體、相各別,怎麼和合共成一相?不該合時變為一相,與未合時,體沒有分別。若說三事體異相同,便違背自己宗說體、相是一,體該像相,冥然是一,相該像體,顯然有三,所以不該說三合成一。

又三是別,大等是總,總、別一故,應非一、三。此三變時,若不和合成一相者,應如未變,如何現見是一色等?若三和合成一相者,應失本別相,體亦應隨失。不可說三各有二相:一、總;二、別。總即別故,總亦應三,如何見一?若謂三體各有三相,和雜難知,故見一者,既有三相,寧見為一?復如何知三事有異?若彼一一皆具三相,應一一事能成色等,何所𨵗少,待三和合,體亦應各三,以體即相故,又大等法皆三合成,展轉相望,應無差別,是則因、果、唯量、諸大、諸根差別皆不得成。若爾,一根應得一切境,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,世間現見情與非情、淨穢等物,現、比量等,皆應無異,便為大失。

又三是別,大等是總,總、別是一,該不是一、不是三。這三變時,若不和合成一相,該像未變,怎麼現見是一色等?若三和合成一相,該失去本來的別相,體也該隨失。不可說三各有二相:一、總;二、別。總就是別,總也該三,怎麼見一?若說三體各有三相,和雜難知,所以見一,既然有三相,怎麼見為一?又怎麼知道三事有異?若他們一一都具三相,該一一事能成色等,還缺什麼,要等待三和合,體也該各是三,因為體就是相,又大等法都三合成,展轉相望,該沒有差別,這樣因、果、唯量、諸大、諸根的差別都不能成立。若這樣,一根該得一切境,或者一境該是一切根所得,世間現見有情與非情、淨穢等物,現量、比量等,都該無異,便是大失。底本「𨵗」字,義為缺少。

故彼所執實法不成,但是妄情計度為有。

所以他們所執的實法不成立,只是妄情計度為有。

勝論所執實等句義,多實有性,現量所得。

勝論(印度勝論派)所執實等句義,多數是實有性,現量所得。

彼執非理。

他們的執不合理。

所以者何?

為什麼?

諸句義中且常住者,若能生果,應是無常,有作用故,如所生果;若不生果,應非離識實有自性,如兔角等。諸無常者,若有質礙,便有方分,應可分析,如軍、林等,非實有性;若無質礙,如心、心所,應非離此有實自性。

諸句義中且說常住的,若能生果,該是無常,因為有作用,像所生果;若不生果,該不是離識實有自性,像兔角等。諸無常的,若有質礙,便有方分,該可以分析,像軍、林等,不是實有性;若無質礙,像心、心所,該不是離開這個有實自性。

又彼所執地、水、火、風應非有礙,實句義攝,身根所觸故,如堅、濕、煖、動。即彼所執堅、濕、煖等,應非無礙,德句義攝,身根所觸故,如地、水、火、風,地、水、火三,對青色等,俱眼所見,准此應責。故知無實地、水、火、風與堅、濕等各別有性,亦非眼見實地、水、火。

又他們所執地、水、火、風該不是有礙,是實句義所攝,因為身根所觸,像堅、溼、暖、動。就是他們所執堅、溼、暖等,該不是無礙,是德句義所攝,因為身根所觸,像地、水、火、風,地、水、火三,對青色等,都是眼所見,准此該責難。所以知道沒有實地、水、火、風與堅、溼等各別有性,也不是眼見實地、水、火。

又彼所執實句義中,有礙、常者,皆有礙故,如麁地等,應是無常。諸句義中,色根所取,無質礙法,應皆有礙,許色根取故,如地、水、火、風。又彼所執非實德等,應非離識有別自性,非實攝故,如石女兒,非有實等,應非離識有別自性,非有攝故,如空花等。

又他們所執實句義中,有礙、常的,都有礙,像粗地等,該是無常。諸句義中,色根所取、無質礙的法,該都有礙,因為許色根取,像地、水、火、風。又他們所執非實的德等,該不是離識有別自性,因為不是實所攝,像石女兒,非有的實等,該不是離識有別自性,因為不是有所攝,像空花等。

彼所執有,應離實等無別自性,許非無故,如實、德等。若離實等,應非有性,許異實等故,如畢竟無等。如有非無,無別有性,如何實等有別有性?若離有法,有別有性,應離無法,有別無性,彼既不然,此云何爾?故彼有性唯妄計度。

他們所執的有,該離開實等沒有別的自性,因為許不是無,像實、德等。若離開實等,該不是有性,因為許異於實等,像畢竟無等。像有並不是無,沒有別的有性,怎麼實等有別的有性?若離開有法,有別的有性,該離開無法,有別的無性,那邊既然不是這樣,這裡怎麼是這樣?所以他們的有性只是妄計度。

又彼所執實、德、業性,異實、德、業,理定不然,勿此亦非實、德、業性,異實等故,如德、業等。又應實等非實等攝,異實等性故,如德、業、實等。地等諸性對地等體,更相徵詰,准此應知。如實性等,無別實等性,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。若離實等有實等性,應離非實等,有非實等性。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?故同異性唯假施設。

又他們所執實、德、業性,異於實、德、業,理上決定不對,不要讓這個也不是實、德、業性,因為異於實等,像德、業等。又該實等不是實等所攝,因為異於實等性,像德、業、實等。地等諸性對地等體,更相徵詰,准此該知道。像實性等,沒有別的實等性,實等也該沒有別的實性等。若離開實等有實等性,該離開非實等,有非實等性。那邊既然不是這樣,這裡怎麼是這樣?所以同異性只是假施設。

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,非有、實等諸法攝故,如畢竟無。彼許實等現量所得,以理推徵尚非實有,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,而可實有?設執和合是現量境,由前理故,亦非實有。

又他們所執和合句義決定不是實有,因為不是有、實等諸法所攝,像畢竟無。他們許實等是現量所得,用理推徵尚且不是實有,何況他們自己許和合句義不是現量得,而可實有?即使執和合是現量境,由前面的理,也不是實有。

然彼實等,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,許所知故,如龜毛等。又緣實智,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,假合生故,如德智等。廣說乃至緣和合智,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,假合生故,如實智等。

可是他們的實等,並不是緣離開識實有自體的現量所得,因為許是所知,像龜毛等。又緣實的智,並不是緣離開識的實句自體的現量智所攝,因為假合生,像德智等。廣說乃至緣和合的智,並不是緣離開識的和合自體的現量智所攝,因為假合生,像實智等。

故勝論者實等句義,亦是隨情妄所施設。

所以勝論者的實等句義,也是隨情妄所施設。

有執有一大自在天,體實、遍、常,能生諸法。

有人執有一個大自在天,體實、遍、常,能生諸法。

彼執非理,所以者何?

他們的執不合理。為什麼?

若法能生,必非常故;諸非常者,必不遍故;諸不遍者,非真實故。體既常、遍,具諸功能,應一切處、時,頓生一切法。待欲或緣方能生者,違一因論。或欲及緣亦應頓起,因常有故。

若法能生,必非常;諸非常的,必不遍;諸不遍的,不是真實。體既然常、遍,具諸功能,該在一切處、時,頓生一切法。等待欲或緣才能生的,違背一因論。或者欲以及緣也該頓起,因為因常有。

餘執有一大梵、時、方、本際、自然、虛空、我等,常住、實有,具諸功能,生一切法,皆同此破。

其餘執有一個大梵、時、方、本際、自然、虛空、我等,常住、實有,具諸功能,生一切法,都同此破。

有餘偏執,明論聲常,能為定量,表詮諸法;有執一切聲皆是常,待緣顯發,方有詮表。

有其餘偏執,明論(吠陀)的聲常,能為定量,表詮諸法;有人執一切聲都是常,等待緣顯發,才有詮表。

彼俱非理,所以者何?

他們都不合理。為什麼?

且明論聲,許能詮故,應非常住,如所餘聲。

且說明論聲,因為許能詮,該非常住,像其餘聲。

餘聲亦應非常聲體,如瓶、衣等,待眾緣故。

其餘聲也該不是常的聲體,像瓶、衣等,因為待眾緣。

有外道執地、水、火、風、極微實、常,能生麁色,所生麁色不越因量,雖是無常,而體實有。

有外道執地、水、火、風、極微實、常,能生粗色,所生粗色不越因的量,雖然是無常,可是體實有。

彼亦非理,所以者何?

他們也不合理。為什麼?

所執極微,若有方分,如蟻行等,體應非實。若無方分,如心、心所應不共聚生麁果色,既能生果,如彼所生,如何可說極微常住?

所執極微,若有方分,像蟻行等,體該不是實。若無方分,像心、心所該不共聚生粗果色,既然能生果,像它所生,怎麼可說極微常住?

又所生果不越因量,應如極微,不名麁色,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,便違自執。若謂果色,量德合故,非麁似麁,色根能取。所執果色,既同因量,應如極微,無麁德合;或應極微亦麁德合;如麁果色,處無別故。若謂果色遍在自因,因非一故,可名麁者,則此果色體應非一,如所在因,處各別故。既爾,此果還不成麁,由此亦非色根所取。若果多分合故成麁,多因極微合應非細,足成根境,何用果為?既多分成,應非實有,則汝所執,前後相違。

又所生果不越因的量,該像極微,不名叫粗色,那麼這個果色該不是眼等色根所取,便違背自己所執。若說果色,量德合,不是粗卻像粗,色根能取。所執果色,既然同於因量,該像極微,沒有粗德合;或者極微也該粗德合;像粗果色,處所沒有分別。若說果色遍在自因,因不是一,可名叫粗,那麼這個果色體該不是一,像所在的因,處各別。既然這樣,這個果還不成粗,由此也不是色根所取。若果由多分合所以成粗,多因極微合該不是細,足以成根境,還用果做什麼?既然由多分成,該不是實有,那麼你們所執,前後相違。

又果與因俱有質礙,應不同處,如二極微。若謂果、因體相受入,如沙受水,藥入鎔銅。誰許沙、銅體受水、藥?或應離、變,非一、非常,又麁色果體若是一,得一分時應得一切,彼、此一故,彼應如此,不許違理,許便違事,故彼所執進、退不成,但是隨情虛妄計度。

又果與因都有質礙,該不同處,像二極微。若說果、因體相受入,像沙受水,藥入熔銅。誰許沙、銅的體受水、藥?或者該離、該變,不是一、不是常,又粗色果體若是一,得一分時該得一切,因為彼、此是一,彼該如此,不許就違理,許就違事,所以他們所執進、退都不成立,只是隨情虛妄計度。

然諸外道品類雖多,所執有法不過四種:

可是諸外道品類雖然多,所執有法不過四種:

一、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,如數論等。彼執非理,所以者何?勿一切法即有性故,皆如有性,體無差別,便違三德、我等體異,亦違世間諸法差別。又若色等即色等性,色等應無青、黃等異。

一、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,像數論等。他們的執不合理。為什麼?不要讓一切法就是有性,都像有性,體無差別,便違背三德、我等體異,也違背世間諸法差別。又若色等就是色等性,色等該沒有青、黃等異。

二、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,如勝論等。彼執非理,所以者何?勿一切法非有性故,如已滅無,體不可得,便違實等自體非無,亦違世間現見有物。又若色等非色等性,應如聲等非眼等境。

二、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,像勝論等。他們的執不合理。為什麼?不要讓一切法不是有性,像已滅的無,體不可得,便違背實等自體不是無,也違背世間現見有物。又若色等不是色等性,該像聲等不是眼等境。

三、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、亦異,如無慚等,彼執非理,所以者何?一、異同前一、異過故;二相相違,體應別故,一、異體同俱不成故。勿一切法皆同一體,或應一、異是假非實,而執為實理定不成。

三、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、亦異,像無慚等(此處指一類外道),他們的執不合理。為什麼?一、異同於前面一、異的過;二相相違,體該有別,一、異體同兩邊都不成立。不要讓一切法都同一體,或者一、異是假不是實,卻執為實理上決定不成立。

四、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、非異,如邪命等。彼執非理,所以者何?非一、異執同異、一故。非一、異言為遮為表?若唯是表,應不雙非;若但是遮,應無所執;亦遮、亦表應互相違;非表、非遮應成戲論。又非一、異,違世共知有一、異物,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。

四、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、非異,像邪命等(邪命外道)。他們的執不合理。為什麼?非一、異的執同於異、一。非一、異的話是遮是表?若只是表,該不雙非;若只是遮,該無所執;亦遮、亦表該互相違;非表、非遮該成戲論。又非一、異,違背世人共知有一、異物,也違背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。

是故彼言唯矯避過,諸有智者勿謬許之。

所以他們的話只是矯揉避過,諸有智者不要謬許它。

餘乘所執,離識實有色等諸法,如何非有?

其餘乘所執,離開識實有色等諸法,怎麼不是有?

彼所執色、不相應行及諸無為,理非有故。

因為他們所執的色、不相應行以及諸無為,理上不是有。

且所執色總有二種:一者有對,極微所成;二者無對,非極微成。

且說所執色總有二種:一者有對,極微所成;二者無對,不是極微成。

彼有對色定非實有,能成極微非實有故。

那個有對色決定不是實有,因為能成的極微不是實有。

謂諸極微,若有質礙,應如瓶等,是假非實。

所謂諸極微,若有質礙,該像瓶等,是假不是實。

若無質礙,應如非色,如何可集成瓶、衣等?

若無質礙,該像非色,怎麼可集成瓶、衣等?

又諸極微,若有方分,必可分析,便非實有。

又諸極微,若有方分,必可分析,便不是實有。

若無方分,則如非色,云何和合承光、發影?日輪才舉照柱等時,東、西兩邊光影各現,承光、發影處既不同,所執極微定有方分。又,若見、觸壁等物時,唯得此邊不得彼分。既和合物即諸極微,故此極微必有方分。又諸極微隨所住處,必有上、下、四方差別,不爾便無共和、集義。或相涉入應不成麁,由此極微定有方分。執有對色即諸極微,若無方分,應無障隔。若爾,便非障礙有對。

若無方分,就像非色,怎麼和合承光、發影?日輪才舉起照柱等時,東、西兩邊光影各現,承光、發影處既然不同,所執極微決定有方分。又,若見、觸壁等物時,只得這邊不得那邊的分。既然和合物就是諸極微,所以這些極微必有方分。又諸極微隨所住處,必有上、下、四方的差別,不然便沒有共和、集的義。或者相涉入該不成粗,由此極微決定有方分。執有對色就是諸極微,若無方分,該無障隔。若這樣,便不是障礙有對。

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,有方分故,便可分析,定非實有。

所以你們所執極微必有方分,因為有方分,便可分析,決定不是實有。

故有對色實有不成。

所以有對色實有不成立。

五識豈無所依、緣色?

五識難道沒有所依、所緣的色?

雖非無色,而是識變。謂識生時。內因緣力,變似眼等、色等相現,即以此相為所依、緣。

雖然不是無色,而是識變。所謂識生時,內因緣力,變起像眼等、色等相現,就用這個相為所依、所緣。

然眼等根非現量得,以能發識,比知是有,此但功能,非外所造。外有對色理既不成,故應但是內識變現,發眼等識,名眼等根,此為所依,生眼等識。

可是眼等根不是現量得,因為能發識,比知是有,這只是功能,並不是外所造。外有對色理既然不成立,所以該只是內識變現,發眼等識,名叫眼等根,這個為所依,生眼等識。

此眼等識外所緣緣,理非有故,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,謂能引生似自識者,汝執彼是此所緣緣。

這眼等識的外所緣緣,理上不是有,決定該許自識所變作為所緣緣,所謂能引生像自識的,你們執那個是這裡的所緣緣。

非但能生,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。

並不只是能生,不要讓因緣等也名叫這個識的所緣緣。

眼等五識了色等時,但緣和合,似彼相故,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。分析彼時,似彼相識定不生故,彼和合相既非實有,故不可說是五識緣,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。

眼等五識了色等時,只緣和合,因為像那個相,並不是和合相異於諸極微有實自體。分析它時,像那個相的識決定不生,那個和合相既然不是實有,所以不可說是五識的緣,不要讓第二月等能生五識。

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,此識上無極微相故,非諸極微有和合相,不和合時無此相故。非和合位與不合時,此諸極微體相有異,故和合位如不合時,色等極微非五識境。

並不是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,因為這個識上沒有極微相,並不是諸極微有和合相,不和合時沒有這個相。並不是和合位與不合時,這些極微體相有異,所以和合位像不合時,色等極微不是五識境。

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,非五識境,共和集位,展轉相資,有麁相生,為此識境,彼相實有,為此所緣。彼執不然,共和集位與未集時,體相一故。瓶、甌等物極微等者,緣彼相識應無別故;共和集位一一極微,各各應捨微、圓相故;非麁相識緣細相境,勿餘境識緣餘境故;一識應緣一切境故。

有人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,不是五識境,共和集位,展轉相資,有粗相生,作為這個識境,那個相實有,作為這裡所緣。他們的執不對,共和集位與未集時,體相是一。瓶、甌等物與極微等,緣它們的相識該沒有分別;共和集位一一極微,各各該舍微、圓相;並不是粗相的識緣細相境,不要讓緣其餘境的識緣其餘境;一識該緣一切境。

許有極微,尚致此失,況無識外真實極微。

許有極微,尚且招致這個失,何況沒有識外真實極微。

由此定知,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,見託彼生,帶彼相故。然識變時,隨量大、小,頓現一相,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。為執麁色有實體者,佛說極微,令其除析,非謂諸色實有極微。諸瑜伽師以假想慧,於麁色相漸次除析,至不可析,假說極微,雖此極微猶有方分,而不可析,若更析之便似空現,不名為色,故說極微是色邊際。

由此決定知道,自識所變像色等相作為所緣緣,見依託它生,帶著那個相。可是識變時,隨量大、小,頓現一相,並不是另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。為執粗色有實體的人,佛說極微,讓他們除析,並不是說諸色實有極微。諸瑜伽師用假想慧,對於粗色相漸次除析,到不可析,假說極微,雖然這個極微還有方分,卻不可析,若更析它便像空現,不名叫色,所以說極微是色的邊際。

由此應知,諸有對色,皆識變現,非極微成。

由此該知道,諸有對色,都是識變現,並不是極微成。

餘無對色是此類故,亦非實有,或無對故,如心、心所,定非實色。諸有對色現有色相,以理推究,離識尚無,況無對色現無色相,而可說為真實色法?

其餘無對色是這一類,也不是實有,或者因為無對,像心、心所,決定不是實色。諸有對色現有色相,用理推究,離開識尚且無,何況無對色現無色相,而可說為真實色法?

表、無表色豈非實有?

表色、無表色難道不是實有?

此非實有,所以者何?

這不是實有。為什麼?

且身表色若是實有,以何為性?

且說身表色若是實有,以什麼為性?

若言是形,便非實有,可分析故;長等極微不可得故。若言是動,亦非實有,才生即滅無動義故;有為法滅不待因故;滅若待因應非滅故。若言有色非顯、非形,心所引生,能動手等,名身表業,理亦不然。此若是動,義如前破;若是動因,應即風界,風無表示,不應名錶;又觸不應通善、惡性,非顯、香、味,類觸應知。

若說是形,便不是實有,因為可分析;長等極微求不到。若說是動,也不是實有,才生即滅沒有動義;有為法滅不待因;滅若待因就該不是滅。若說有色不是顯、不是形,心所引生,能動手等,名叫身表業,理也不對。這個若是動,義如前破;若是動因,該就是風界,風沒有表示,不該名叫表;又觸不該通善、惡性,不是顯、香、味,類於觸該知道。

故身表業定非實有。

所以身表業決定不是實有。

然心為因,令識所變手等色相,生滅相續,轉趣餘方,似有動作。表示心故,假名身表。

可是心為因,讓識所變手等色相,生滅相續,轉趣其餘方,像有動作。因為表示心,假名叫身表。

語表亦非實有聲性,一剎那聲無詮表故,多念相續便非實故,外有對色,前已破故。

語表也不是實有聲性,一剎那聲沒有詮表,多念相續便不是實,外有對色,前面已破。

然因心故,識變似聲,生滅相續,似有表示,假名語表,於理無違。

可是因為心,識變起像聲,生滅相續,像有表示,假名叫語表,在理上沒有違背。

表既實無,無表寧實?然依思願善惡分限,假立無表,理亦無違。謂此或依發勝身、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;或依定中止身、語惡現行思立,故是假有。

表既然實無,無表怎麼會實?可是依思願善惡分限,假立無表,理也沒有違背。所謂這個或者依發勝身、語善惡思種增長位安立;或者依定中止身、語惡現行思安立,所以是假有。

世尊經中說有三業,撥身、語業豈不違經?

世尊經中說有三業,撥無身、語業難道不違經?

不撥為無,但言非色。

並不撥為無,只是說不是色。

能動身思說名身業,能發語思說名語業。審、決二思,意相應故,作動意故,說名意業。

能動身的思名叫身業,能發語的思名叫語業。審、決二思,與意相應,因為作動意,名叫意業。

起身、語思,有所造作,說名為業,是審、決思所遊履故;通生苦、樂異熟果故,亦名為道。故前七業道,亦思為自性,或身、語表由思發故,假說為業,思所履故,說名業道。

起身、語的思,有所造作,就名叫業,因為是審、決思所游履;通生苦、樂異熟果,也名叫道。所以前七業道,也以思為自性,或者身、語表由思發,假說為業,因為是思所履,名叫業道。

由此應知實無外色,唯有內識變似色生。

由此該知道實無外色,只有內識變起像色生。

不相應行亦非實有,所以者何?

不相應行也不是實有。為什麼?

得、非得等,非如色、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;非異色、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,由此故知定非實有,但依色等分位假立。

得、非得等,並不像色、心以及諸心所體相可得;並不異於色、心以及諸心所作用可得,由此故知決定不是實有,只依色等分位假立。

此定非異色、心、心所,有實體用,如色、心等,許蘊攝故。

這決定不是異於色、心、心所,有實體用,像色、心等,因為許是蘊所攝。

或心、心所及色、無為所不攝故,如畢竟無,定非實有。或餘實法所不攝故,如餘假法,非實有體。

或者心、心所以及色、無為所不攝,像畢竟無,決定不是實有。或者其餘實法所不攝,像其餘假法,不是實有體。

且彼如何知得、非得,異色、心等,有實體用?

且他們怎麼知道得、非得,異於色、心等,有實體用?

契經說故。如說: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、惡,聖者成就十無學法。又說:異生不成就聖法,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,成、不成言,顯得、非得。

因為契經說。像說:這樣補特伽羅(數取趣,指有情)成就善、惡,聖者成就十無學法。又說:異生不成就聖法,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,成、不成的話,顯得、非得。

經不說此異色、心等有實體用,為證不成。

經並不說這個異於色、心等有實體用,作為證不成立。

亦說:輪王成就七寶。豈即成就他身、非情?

也說:轉輪王成就七寶。難道就是成就他身、非情?

若謂於寶有自在力,假說成就,於善、惡法,何不許然,而執實得?

若說對於寶有自在力,假說成就,對於善、惡法,為什麼不許這樣,卻執實得?

若謂七寶在現在,故可假說成,寧知所成善、惡等法離現在有?離現實法,理非有故。

若說七寶在現在,所以可假說成,怎麼知道所成善、惡等法離開現在有?離開現在的實法,理上不是有。

現在必有善種等故。

因為現在必有善種等。

又得於法有何勝用?

又得對於法有什麼勝用?

若言能起,應起無為,一切非情應永不起,未得、已失應永不生。

若說能起,該起無為,一切非情該永不起,未得、已失該永不生。

若俱生得為因起者,所執二生便為無用。又具善、惡、無記得者,善、惡、無記應頓現前,若待餘因,得便無用。

若俱生得為因起,所執二生便為無用。又具善、惡、無記得的人,善、惡、無記該頓現前,若待其餘因,得便無用。

若得於法是不失因,有情由此成就彼故,諸可成法不離有情,若離有情實不可得,故得於法俱為無用。

若得對於法是不失因,有情由此成就那個,諸可成法不離有情,若離有情實不可得,所以得對於法都為無用。

得實無故,非得亦無。

得實無,非得也無。

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,假立三種成就:一、種子成就;二、自在成就;三、現行成就。翻此假立不成就名,此類雖多,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,假立非得,名異生性,於諸聖法未成就故。

可是依有情可成諸法的分位,假立三種成就:一、種子成就;二、自在成就;三、現行成就。翻過來假立不成就名,這一類雖然多,可是在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,假立非得,名叫異生性,因為對於諸聖法未成就。

復如何知異色、心等有實同分?

又怎麼知道異於色、心等有實同分?

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:此天同分、此人同分,乃至廣說。

因為契經說。像契經說:此天同分、此人同分,乃至廣說。

此經不說異色、心等有實同分,為證不成。

這部經並不說異於色、心等有實同分,作為證不成立。

若同智、言,因斯起故,知實有者,則草、木等應有同分。

若同智、言,因這個起,知道實有,那麼草、木等該有同分。

又,於同分起同智、言,同分復應有別同分,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?

又,對於同分起同智、言,同分又該有別的同分,那邊既然不是這樣,這裡怎麼是這樣?

若謂為因起同事、欲,知實有者,理亦不然。宿習為因,起同事、欲,何要別執有實同分?

若說為因起同事、欲,知道實有,理也不對。宿習為因,起同事、欲,何必要另執有實同分?

然依有情身、心相似,分位差別,假立同分。

可是依有情身、心相似,分位差別,假立同分。

復如何知異色、心等,有實命根?

又怎麼知道異於色、心等,有實命根?

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:壽、煖、識三,應知命根說名為壽。

因為契經說。像契經說:壽、暖、識三,該知道命根名叫壽。

此經不說異色、心等有實壽體,為證不成。

這部經並不說異於色、心等有實壽體,作為證不成立。

又,先已成色不離識,應此離識無別命根。

又,先前已成色不離識,該這個離識沒有別的命根。

又,若命根異識實有,應如受等,非實命根。

又,若命根異識實有,該像受等,不是實命根。

若爾,如何經說三法?義別說三,如四正斷。住無心位,壽、煖應無。豈不經說識不離身。既爾,如何名無心位?彼滅轉識,非阿賴耶。有此識因,後當廣說。此識足為界、趣、生體,是遍、恆、續。異熟果故,無勞別執有實命根。

若這樣,怎麼經說三法?義別說三,像四正斷。住無心位,壽、暖該無。難道不是經說識不離身。既然這樣,怎麼名叫無心位?他們滅的是轉識,並不是阿賴耶(藏識,即前面說的異熟能變)。有這個識的因,後面該廣說。這個識足以作為界、趣、生的體,是遍、恆、續。因為是異熟果,不必另執有實命根。

然依親生此識種子,由業所引功能差別,住時決定,假立命根。

可是依親生這個識的種子,由業所引功能差別,住時決定,假立命根。

復如何知二無心定、無想異熟,異色、心等有實自性?

又怎麼知道二無心定、無想異熟,異於色、心等有實自性?

若無實性,應不能遮心、心所法,令不現起。

若沒有實性,該不能遮心、心所法,讓它不現起。

若無心位,有別實法,異色、心等,能遮於心,名無心定。

若無心位,有另外的實法,異於色、心等,能遮於心,名叫無心定。

應無色時,有別實法,異色、心等,能礙於色,名無色定。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?

該無色時,有另外的實法,異於色、心等,能礙於色,名叫無色定。那邊既然不是這樣,這裡怎麼是這樣?

又,遮礙心何須實法,如堤塘等,假亦能遮。

又,遮礙心何須實法,像堤塘等,假也能遮。

謂修定時,於定加行,厭患麁動心、心所故,發勝期願,遮心、心所。令心、心所漸細漸微,微微心時,燻異熟識,成極增上厭心等種。由此損伏心等種故,麁動心等暫不現行,依此分位,假立二定。此種善故,定亦名善。

所謂修定時,在定的加行,因為厭患粗動心、心所,發勝期願,遮心、心所。讓心、心所漸細漸微,微微心時,熏異熟識,成極增上厭心等種。由此損伏心等種,粗動心等暫不現行,依這個分位,假立二定。因為這種善,定也名叫善。

無想定前,求無想果,故所燻成種,招彼異熟識。依定麁動想等不行,於此分位,假立無想。依異熟立,得異熟名,故此三法,亦非實有。

無想定前,求無想果,所以所熏成種,招那個異熟識。依定粗動想等不行,在這個分位,假立無想。依異熟立,得異熟名,所以這三法,也不是實有。

成唯識論卷第一

成唯識論卷第二

護法等菩薩造

護法等菩薩造。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翻譯。

復如何知,諸有為相異色、心等,有實自性?

又怎麼知道,諸有為相異於色、心等,有實自性?

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:有三有為之有為相,乃至廣說。

因為契經說。像契經說:有三有為之有為相,乃至廣說。

此經不說異色、心等有實自性,為證不成。

這部經並不說異於色、心等有實自性,作為證不成立。

非第六聲便表異體,色、心之體即色、心故。

並不是第六聲便表示異體,色、心之體就是色、心。

非能相體定異所相,勿堅相等異地等故。

並不是能相的體決定異於所相,不要讓堅相等異於地等。

若有為相異所相體,無為相體應異所相。

若有為相異於所相體,無為相體該異於所相。

又生等相,若體俱有,應一切時齊興作用;若相違故,用不頓興,體亦相違,如何俱有?又住、異、滅用不應俱。

又生等相,若體俱有,該一切時齊興作用;若相違所以用不頓興,體也相違,怎麼俱有?又住、異、滅用不該俱。

能相、所相體俱本有,用亦應然,無別性故。若謂彼用更待因緣,所待因緣應非本有。又執生等便為無用。

能相、所相體都本有,用也該這樣,因為沒有別性。若說那個用更待因緣,所待因緣該不是本有。又執生等便為無用。

所相恆有而生等合,應無為法亦有生等,彼此異因,不可得故。

所相恆有而生等合,該無為法也有生等,彼此異因,求不到。

又去、來世,非現、非常,應似空花,非實有性。生名為有,寧在未來?滅名為無,應非現在。滅若非無,生應非有。又滅違住,寧執同時?住不違生,何容異世。故彼所執,進退非理。

又去、來世,不是現、不是常,該像空花,不是實有性。生名叫有,怎麼在未來?滅名叫無,該不是現在。滅若不是無,生該不是有。又滅違背住,怎麼執同時?住不違背生,怎麼容許異世。所以他們所執,進退不合理。

然有為法,因緣力故,本無今有,暫有還無,表異無為,假立四相。

可是有為法,因為因緣力,本無今有,暫有還無,表示異於無為,假立四相。

本無今有,有位名生;生位暫停,即說為住;住別前後,復立異名;暫有還無,無時名滅。

本無今有,有位名叫生;生位暫停,就說為住;住別前後,又立異名;暫有還無,無時名叫滅。

前三有故,同在現在,後一是無,故在過去。

前三是有,同在現在,後一是無,所以在過去。

如何無法與有為相?表此後無,為相何失?生表有法先非有,滅表有法後是無,異表此法非凝然,住表此法暫有用。故此四相,於有為法,雖俱名錶,而表有異。

怎麼無法與有為相?表示這個後無,作為相有什麼失?生表示有法先前非有,滅表示有法後來是無,異表示這個法不是凝然,住表示這個法暫有用。所以這四相,對於有為法,雖然都名叫表,可是所表有異。

此依剎那假立四相,一期分位亦得假立。初有名生;後無名滅;生已相似相續名住;即此相續轉變名異。

這依剎那假立四相,一期分位也能假立。初有名叫生;後無名叫滅;生已相似相續名叫住;就是這個相續轉變名叫異。

是故四相皆是假立。

所以四相都是假立。

復如何知異色、心等,有實詮表名、句、文身?

又怎麼知道異於色、心等,有實詮表的名、句、文身?

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,佛得希有名、句、文身。

因為契經說。像契經說,佛得希有名、句、文身。

此經不說異色、心等有實名等,為證不成。

這部經並不說異於色、心等有實名等,作為證不成立。

若名、句、文異聲實有,應如色等,非實能詮。

若名、句、文異於聲實有,該像色等,不是實能詮。

謂聲能生名、句、文者,此聲必有音韻屈曲,此足能詮,何用名等。

所謂聲能生名、句、文,這個聲必有音韻屈曲,這就足以能詮,還用名等做什麼。

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、句、文,異聲實有,所見色上形量屈曲,應異色處別有實體。

若說聲上音韻屈曲就是名、句、文,異於聲實有,所見色上形量屈曲,該異於色處另有實體。

若謂聲上音韻屈曲,如絃管聲非能詮者,此應如彼聲,不別生名等。又誰說彼定不能詮?聲若能詮,風鈴聲等應有詮用,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、句、文身。若唯語聲能生名等,如何不許唯語能詮。

若說聲上音韻屈曲,像弦管聲不能詮,這個該像那個聲,不另生名等。又誰說那個決定不能詮?聲若能詮,風鈴聲等該有詮用,這個該像那個不另生實名、句、文身。若只有語聲能生名等,怎麼不許只有語能詮。

何理定知能詮即語?寧知異語別有能詮?語不異能詮,人天共了,執能詮異語,天愛非餘。

什麼理決定知道能詮就是語?怎麼知道異於語另有能詮?語不異於能詮,人天共了,執能詮異於語,只是天愛(譏稱愚執),不是其餘。

然依語聲分位差別,而假建立名、句、文身。

可是依語聲分位差別,而假建立名、句、文身。

名詮自性;句詮差別;文即是字,為二所依。

名詮自性;句詮差別;文就是字,為二所依。

此三離聲雖無別體,而假、實異,亦不即聲。由此法、詞二無礙解,境有差別;聲與名等,蘊、處、界攝亦各有異。

這三離開聲雖然沒有別體,可是假、實有異,也不就是聲。由此法、詞二無礙解,境有差別;聲與名等,蘊、處、界所攝也各有異。

且依此土說名、句、文依聲假立,非謂一切;諸餘佛土亦依光明、妙香、味等假立三故。

且依此土說名、句、文依聲假立,並不是說一切;其餘諸佛土也依光明、妙香、味等假立三。

有執隨眠異心、心所,是不相應行蘊所攝。

有人執隨眠異於心、心所,是不相應行蘊所攝。

彼亦非理,名貪等故,如現貪等,非不相應。

他們也不合理,因為名叫貪等,像現起的貪等,並不是不相應。

執別有餘不相應行,準前理趣皆應遮止。

執另外有其餘不相應行,準前面的理趣都該遮止。

諸無為法離色、心等決定實有,理不可得。且定有法,略有三種:一、現所知法,如色、心等。二、現受用法,如瓶、衣等,如是二法,世共知有,不待因成。三、有作用法,如眼、耳等,由彼彼用證知是有。無為非世共知定有,又無作用,如眼、耳等。設許有用,應是無常,故不可執無為定有。然諸無為所知性故,或色、心等所顯性故,如色、心等,不應執為離色、心等實無為性。

諸無為法離開色、心等決定實有,理上求不到。且說定有法,略有三種:一、現所知法,像色、心等。二、現受用法,像瓶、衣等,這樣二法,世人共知有,不等待因成。三、有作用法,像眼、耳等,由那些用證知是有。無為並不是世人共知定有,又無作用,像眼、耳等。即使許有用,該是無常,所以不可執無為定有。可是諸無為因為是所知性,或者色、心等所顯性,像色、心等,不該執為離開色、心等實無為性。

又虛空等為一、為多?

又虛空等是一、是多?

若體是一,遍一切處,虛空容受色等法故,隨能合法,體應成多,一所合處餘不合故。不爾,諸法應互相遍。若謂虛空不與法合,應非容受,如餘無為。又色等中有虛空不?有應相雜,無應不遍。一部、一品結法斷時,應得餘部、餘品擇滅;一法緣闕得不生時,應於一切得非擇滅。執彼體一,理應爾故。

若體是一,遍一切處,虛空容受色等法,隨能合法,體該成多,因為一所合處其餘不合。不然,諸法該互相遍。若說虛空不與法合,該不是容受,像其餘無為。又色等中有沒有虛空?有該相雜,無該不遍。一部、一品結法斷時,該得其餘部、其餘品擇滅;一法緣缺得不生時,該對於一切得非擇滅。執它體一,理該這樣。

若體是多,便有品類,應如色等,非實無為。虛空又應非遍容受。

若體是多,便有品類,該像色等,不是實無為。虛空又該不是遍容受。

餘部所執離心、心所實有無為,準前應破。

其餘部所執離開心、心所實有無為,準前面該破。

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,應如兔角,非異心等有。

又諸無為許無因果,該像兔角,不是異於心等有。

然契經說,有虛空等諸無為法,略有二種:

可是契經說,有虛空等諸無為法,略有二種:

一、依識變假施設有。謂曾聞說虛空等名,隨分別有虛空等相,數習力故,心等生時,似虛空等無為相現。此所現相,前後相似,無有變易,假說為常。

一、依識變假施設有。所謂曾經聽聞說虛空等名,隨分別有虛空等相,因為數習力,心等生時,像虛空等無為相現。這所現相,前後相似,沒有變易,假說為常。

二、依法性,假施設有。

二、依法性,假施設有。

謂空、無我所顯真如,有、無、俱非,心言路絕,與一切法非一、異等,是法真理,故名法性。

所謂空、無我所顯真如,有、無、俱非,心言路絕,與一切法非一、異等,是法的真理,所以名叫法性。

離諸障礙,故名虛空;由簡擇力,滅諸雜染,究竟證會,故名擇滅;不由擇力,本性清淨,或緣闕所顯,故名非擇滅;苦、樂受滅,故名不動;想、受不行,名想受滅。

離開諸障礙,所以名叫虛空;由簡擇力,滅諸雜染,究竟證會,所以名叫擇滅;不由擇力,本性清淨,或者緣缺所顯,所以名叫非擇滅;苦、樂受滅,所以名叫不動;想、受不行,名叫想受滅。

此五皆依真如假立,真如亦是假施設名。

這五都依真如假立,真如也是假施設名。

遮撥為無,故說為有;遮執為有,故說為空;勿謂虛、幻,故說為實;理非妄倒,故名真如。不同餘宗離色、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。

遮撥為無,所以說為有;遮執為有,所以說為空;不要以為虛、幻,所以說為實;理不是妄倒,所以名叫真如。不同於其餘宗離開色、心等有實常法名叫真如。

故諸無為非定實有。

所以諸無為並不是定實有。

外道、餘乘所執諸法異心、心所非實有性,是所取故,如心、心所。

外道、其餘乘所執諸法異於心、心所不是實有性,因為是所取,像心、心所。

能取彼覺亦不緣彼,是能取故,如緣此覺。

能取那個覺也不緣那個,因為是能取,像緣這個覺。

諸心、心所依他起故,亦如幻事,非真實有。

諸心、心所依他起,也像幻事,不是真實有。

為遣妄執心、心所外實有境故,說唯有識。

為遣除妄執心、心所外實有境,說唯有識。

若執唯識真實有者,如執外境,亦是法執。

若執唯識真實有,像執外境,也是法執。

然諸法執略有二種:

可是諸法執略有二種:

一者俱生;二者分別。

一者俱生;二者分別。

俱生法執,無始時來虛妄燻習,內因力故,恆與身俱,不待邪教及邪分別,任運而轉,故名俱生。

俱生法執,無始以來虛妄熏習,因為內因力,恆與身一齊,不等待邪教以及邪分別,任運而轉,所以名叫俱生。

此復二種:一、常相續,在第七識,緣第八識,起自心相,執為實法;二、有間斷,在第六識,緣識所變蘊、處、界相,或總、或別,起自心相,執為實法。

這又有二種:一、常相續,在第七識,緣第八識,生起自心相,執為實法;二、有間斷,在第六識,緣識所變蘊、處、界相,或總、或別,生起自心相,執為實法。

此二法執細故難斷,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,方能除滅。

這二種法執細所以難斷,後來在十地中數數修習殊勝的法空觀,才能除滅。

分別法執,亦由現在外緣力故,非與身俱,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,故名分別。

分別法執,也由於現在外緣力,並不與身一齊,要等待邪教以及邪分別然後才起,所以名叫分別。

唯在第六意識中有。此亦二種:一、緣邪教所說蘊、處、界相,起自心相,分別、計度,執為實法。二、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,起自心相,分別、計度,執為實法。

只在第六意識中有。這也有二種:一、緣邪教所說蘊、處、界相,生起自心相,分別、計度,執為實法。二、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,生起自心相,分別、計度,執為實法。

此二法執麁故易斷,入初地時,觀一切法,法空真如,即能除滅。

這二種法執粗所以易斷,入初地時,觀一切法,法空真如,就能除滅。

如是所說一切法執,自心外法或有或無,自心內法一切皆有,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,執為實有。然似法相從緣生故,是如幻有,所執實法妄計度故,決定非有。故世尊說:「慈氏當知,諸識所緣,唯識所現,依他起性,如幻事等。」

這樣所說一切法執,自心外法或有或無,自心內法一切都有,所以法執都緣自心所現似法,執為實有。可是似法相從緣生,是如幻有,所執實法因為妄計度,決定非有。所以世尊說:「慈氏(彌勒)該知道,諸識所緣,只是識所現,依他起性,如幻事等。」

如是外道、餘乘所執離識我、法皆非實有。故心、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,緣用必依實有體故。

這樣外道、其餘乘所執離開識的我、法都不是實有。所以心、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作為所緣緣,因為緣用必依實有體。

現在彼聚心、心所法,非此聚識親所緣緣,如非所緣,他聚攝故。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,自體異故,如餘非所取。

現在那一聚心、心所法,並不是這一聚識的親所緣緣,像不是所緣,因為他聚所攝。同聚心所也不是親所緣,因為自體異,像其餘不是所取。

由此應知,實無外境,唯有內識,似外境生。是故契經伽他中說:「如愚所分別,外境實皆無,習氣擾濁心,故似彼而轉。」

由此該知道,實無外境,只有內識,像外境生。所以契經偈中說:「像愚人所分別,外境其實都無,習氣擾濁心,所以像那個而轉。」

有作是難:若無離識實我、法者,假亦應無,謂假必依真事、似事、共法而立,如有真火、有似火人、有猛赤法,乃可假說此人為火,假說牛等應知亦然。我、法若無,依何假說,無假說故,似亦不成,如何說心似外境轉。

有人作這樣難:若沒有離開識的實我、法,假也該無,所謂假必依真事、似事、共法而立,像有真火、有像火的人、有猛赤法,才可假說這個人為火,假說牛等該知道也是這樣。我、法若無,依什麼假說,沒有假說,似也不成立,怎麼說心像外境轉。

彼難非理,離識我、法,前已破故。

他們的難不合理,離開識的我、法,前面已破。

依類、依實假說火等,俱不成故。

依類、依實假說火等,都不成立。

依類假說理且不成,猛、赤等德非類有故。若無共德而假說彼,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。若謂猛等雖非類德,而不相離,故可假說。此亦不然,人類猛等現見亦有,互相離故。類既無德又互相離,然有於人假說火等,故知假說不依類成。

依類假說理況且不成立,猛、赤等德並不是類所有。若沒有共德而假說那個,該也對於水等假說火等名。若說猛等雖然不是類德,卻不相離,所以可假說。這也不對,人類猛等現見也有,互相離。類既然無德又互相離,可是有對於人假說火等,所以知道假說不依類成。

依實假說,理亦不成。猛、赤等德非共有故,謂猛、赤等在火、在人其體各別,所依異故,無共假說,有過同前。若謂人、火,德相似故,可假說者,理亦不然。說火在人,非在德故。由此假說不依實成。

依實假說,理也不成立。猛、赤等德並不是共有,所謂猛、赤等在火、在人其體各別,因為所依異,沒有共假說,有過同前。若說人、火,德相似所以可假說,理也不對。說火在人,並不是在德。由此假說不依實成。

又假必依真事立者,亦不應理。

又假必依真事立,也不應理。

真謂自相,假智及詮俱非境故。謂假智、詮不得自相,唯於諸法共相而轉,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。然假智、詮必依聲起,聲不及處,此便不轉,能詮、所詮俱非自相,故知假說不依真事。

真是說自相,假智以及詮都不是境。所謂假智、詮得不到自相,只對於諸法共相而轉,也不是離開這個另有方便施設自相作為假所依。可是假智、詮必依聲起,聲不及處,這個便不轉,能詮、所詮都不是自相,所以知道假說不依真事。

由此但依似事而轉,似謂增益,非實有相,聲依增益,似相而轉,故不可說假必依真。

由此只依似事而轉,似是說增益,不是實有相,聲依增益,似相而轉,所以不可說假必依真。

是故彼難不應正理。然依識變,對遣妄執真實我、法,說假似言。由此契經伽他中說:

所以他們的難不應正理。可是依識變,對遣妄執真實我、法,說假、似的話。由此契經偈中說:

「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、法,

「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、法,

故於識所變,假說我、法名。」

所以對於識所變,假說我、法名。」

識所變相雖無量種,而能變識類別唯三:一謂異熟,即第八識,多異熟性故;二謂思量,即第七識,恆、審思量故;三謂了境,即前六識,了境相麁故。「及」言顯六合為一種。

識所變相雖然無量種,可是能變識類別只有三:一是異熟,就是第八識,因為多是異熟性;二是思量,就是第七識,因為恆、審思量;三是了境,就是前六識,了境相粗。「及」字顯示六合為一種。

此三皆名能變識者,能變有二種:

這三都名叫能變識:能變有二種:

一、因能變,謂第八識中「等流」、「異熟」二因習氣。等流習氣,由七識中善、惡、無記燻令生長;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、惡燻令生長。

一、因能變,所謂第八識中「等流」、「異熟」二因習氣。等流習氣,由七識中善、惡、無記熏令生長;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、惡熏令生長。

二、果能變,謂前二種習氣力故,有八識生現種種相。

二、果能變,因為前面二種習氣力,有八識生現種種相。

等流習氣為因緣故,八識體相差別而生,名等流果,果似因故。異熟習氣為增上緣,感第八識,酬引業力,恆相續故,立異熟名;感前六識,酬滿業者,從異熟起,名異熟生,不名異熟有間斷故。即前異熟及異熟生,名異熟果,果異因故。

等流習氣作為因緣,八識體相差別而生,名叫等流果,因為果像因。異熟習氣作為增上緣,感第八識,酬引業力,因為恆相續,立異熟名;感前六識,酬滿業的,從異熟起,名叫異熟生,不名叫異熟,因為有間斷。就是前面的異熟以及異熟生,名叫異熟果,因為果異於因。

此中且說我愛執藏,持雜染種能變果識,名為異熟,非謂一切。

這裡且說我愛執藏,持雜染種的能變果識,名叫異熟,並不是說一切。

雖已略說能變三名,而未廣辯能變三相。且初能變其相云何?

雖然已略說能變三名,可是還沒廣辯能變三相。且說初能變它的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初阿賴耶識,異熟一切種,

初阿賴耶識,異熟一切種,

3不可知執受,處了常與觸,

3不可知執受,處了,常與觸,

作意、受、想、思,相應唯捨受。

作意、受、想、思,相應只有舍受。

4是無覆無記,觸等亦如是,

4是無覆無記,觸等也是這樣,

恆轉如瀑流,阿羅漢位捨。

恆轉像瀑流,阿羅漢位舍。

論曰:初能變識,大小乘教名阿賴耶,此識具有能藏、所藏、執藏義故。謂與雜染互為緣故,有情執為自內我故,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,攝持因果為自相故。此識自相,分位雖多,藏識過重,是故偏說。

論說:初能變識,大小乘教名叫阿賴耶,這個識具有能藏、所藏、執藏義。所謂與雜染互為緣,有情執為自內我,這就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,因為攝持因果為自相。這個識自相,分位雖然多,藏識過重,所以偏說。

此是能引諸界、趣、生,善、不善業異熟果故,說名異熟。離此命根、眾同分等恆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。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。此識果相,雖多位、多種,異熟寬、不共,故偏說之。

這是能引諸界、趣、生,善、不善業的異熟果,所以名叫異熟。離開這個,命根、眾同分等恆時相續的勝異熟果求不到。這就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。這個識果相,雖然多位、多種,異熟寬、不共,所以偏說它。

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,名一切種。離此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,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。此識因相雖有多種,持種不共,是故偏說。

這能執持諸法種子讓它不失,名叫一切種。離開這個,其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求不到,這就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。這個識因相雖然有多種,持種不共,所以偏說。

初能變識,體相雖多,略說唯有如是三相。

初能變識,體相雖然多,略說只有這樣三相。

一切種相應更分別。此中何法名為種子?

一切種相應更分別。這裡什麼法名叫種子?

謂本識中親生自果,功能差別。

所謂本識中親生自果,功能差別。

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、不異,體用、因果理應爾故。

這個與本識以及所生果不一、不異,體用、因果理該這樣。

雖非一、異,而是實有,假法如無,非因緣故。此與諸法既非一、異,應如瓶等是假非實。若爾,真如應是假有,許則便無真勝義諦。

雖然非一、異,卻是實有,假法像無,因為不是因緣。這個與諸法既然非一、異,該像瓶等是假不是實。若這樣,真如該是假有,許了便沒有真勝義諦。

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,不同真如。

可是諸種子只依世俗說為實有,不同於真如。

種子雖依第八識體,而是此識相分;非餘,見分恆取此為境故。

種子雖然依第八識體,卻是這個識的相分;不是其餘,因為見分恆取這個為境。

諸有漏種與異熟識,體無別故,無記性攝;因果俱有善等性故,亦名善等。

諸有漏種與異熟識,體沒有分別,無記性所攝;因為因果都有善等性,也名叫善等。

諸無漏種,非異熟識性所攝故;因果俱是善性攝故,唯名為善。若爾,何故〈決擇分〉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,皆異熟生?雖名異熟而非無記,依異熟故名異熟種,異性相依如眼等識。或無漏種,由燻習力轉變成熟,立異熟名,非無記性所攝異熟。

諸無漏種,不是異熟識性所攝;因為因果都是善性所攝,只名叫善。若這樣,為什麼〈決擇分〉說二十二根一切都有異熟種子,都是異熟生?雖然名叫異熟卻不是無記,依異熟所以名叫異熟種,異性和依像眼等識。或者無漏種,由熏習力轉變成熟,立異熟名,並不是無記性所攝的異熟。

此中有義:一切種子皆本性有,不從燻生。

這裡有一種義:一切種子都本性有,不從熏生。

由燻習力但可增長。

由熏習力只可增長。

如契經說: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,如惡叉聚,法爾而有。界即種子差別名故。又契經說:「無始時來界,一切法等依」,界是因義。《瑜伽》亦說: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,而由染淨新所燻發。諸有情類無始時來,若般涅槃法者,一切種子皆悉具足,不般涅槃法者,便闕三種菩提種子。如是等文,誠證非一。

像契經說:一切有情無始以來有種種界,像惡叉聚(一種果實成簇堆積),法爾而有。界就是種子差別名。又契經說:「無始以來界,一切法等依」,界是因義。《瑜伽》也說:諸種子體無始以來性雖然本有,卻由染淨新所熏發。諸有情類無始以來,若是般涅槃法的人,一切種子全都具足,不般涅槃法的人,便缺三種菩提種子。這樣等文,誠證不只一處。

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,故應定有法爾種子,不由燻生。又《瑜伽》說:地獄成就三無漏根,是種非現。又從無始展轉傳來,法爾所得本性住性。由此等證,無漏種子法爾本有,不從燻生。

又諸有情既然說本有五種性別,所以該定有法爾種子,不由熏生。又《瑜伽》說:地獄成就三無漏根,是種不是現。又從無始展轉傳來,法爾所得本性住性。由這些等證,無漏種子法爾本有,不從熏生。

有漏亦應法爾有種,由燻增長,不別燻生。

有漏也該法爾有種,由熏增長,不另熏生。

如是建立,因果不亂。

這樣建立,因果不亂。

有義:種子皆燻故生。

有一種義:種子都因為熏所以生。

所燻、能燻俱無始有,故諸種子無始成就。種子既是習氣異名,習氣必由燻習而有,如麻香氣,花燻故生。

所熏、能熏都無始有,所以諸種子無始成就。種子既然是習氣異名,習氣必由熏習而有,像麻的香氣,花熏所以生。

如契經說:諸有情心,染淨諸法所燻習故,無量種子之所積集。論說:內種定有燻習,外種燻習或有或無。又名言等三種燻習,總攝一切有漏法種。彼三既由燻習而有,故有漏種必藉燻生。

像契經說:諸有情心,因為染淨諸法所熏習,無量種子之所積集。論說:內種定有熏習,外種熏習或有或無。又名言等三種熏習,總攝一切有漏法種。那三既然由熏習而有,所以有漏種必藉熏生。

無漏種生亦由燻習,說聞燻習、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燻起故,是出世心種子性故。

無漏種生也由熏習,說聞熏習、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,因為是出世心種子性。

有情本來種姓差別,不由無漏種子有無,但依有障、無障建立。如《瑜伽》說:於真如境,若有畢竟二障種者,立為不般涅槃法性;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,一分立為聲聞種性,一分立為獨覺種性;若無畢竟二障種者,即立彼為如來種性。故知本來種性差別,依障建立,非無漏種。

有情本來種姓差別,不由無漏種子有無,只依有障、無障建立。像《瑜伽》說:對於真如境,若有畢竟二障種的人,立為不般涅槃法性;若有畢竟所知障種不是煩惱的,一分立為聲聞種性,一分立為獨覺種性;若沒有畢竟二障種的人,就立他們為如來種性。所以知道本來種性差別,依障建立,並不是無漏種。

所說:「成就無漏種」言,依當可生,非已有體。

所說:「成就無漏種」的話,依當可生,並不是已有體。

有義:種子各有二類。

有一種義:種子各有二類。

一者本有,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,生蘊、處、界功能差別。世尊依此,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,如惡叉聚,法爾而有,餘所引證廣說如初。此即名為本性住種。

一者本有,所謂無始以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,生蘊、處、界功能差別。世尊依這個,說諸有情無始以來有種種界,像惡叉聚,法爾而有,其餘所引證廣說如初。這就名叫本性住種。

二者始起,謂無始來,數數現行燻習而有。世尊依此,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燻習故,無量種子之所積集。諸論亦說: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燻習故生,此即名為習所成種。

二者始起,所謂無始以來,數數現行熏習而有。世尊依這個,說有情心因為染淨諸法所熏習,無量種子之所積集。諸論也說: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所以生,這就名叫習所成種。

若唯本有,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。如契經說:

若只有本有,轉識不該與阿賴耶為因緣性。像契經說:

「諸法於識藏,識於法亦爾,

「諸法對於識藏,識對於法也是這樣,

更互為果性,亦常為因性。」

更互為果性,也常為因性。」

此頌意言:阿賴耶識與諸轉識,於一切時展轉相生,互為因果。《攝大乘》說: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,如炷與焰展轉生燒,又如束蘆互相依住,唯依此二建立因緣,所餘因緣不可得故。若諸種子不由燻生,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?非燻令長可名因緣,勿善、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。

這個頌的意思是:阿賴耶識與諸轉識,在一切時展轉相生,互為因果。《攝大乘》說: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,像燈炷與焰展轉生燒,又像束蘆互相依住,只依這二建立因緣,其餘因緣求不到。若諸種子不由熏生,怎麼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?並不是熏令長可名叫因緣,不要讓善、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。

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燻習生,皆違彼義;故唯本有,理、教相違。

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,都違背那種義;所以只有本有,理、教相違。

若唯始起,有為無漏無因緣故,應不得生,有漏不應為無漏種,勿無漏種生有漏故,許應諸佛有漏復生,善等應為不善等種。

若只有始起,有為無漏沒有因緣,該不得生,有漏不該作為無漏種,不要讓無漏種生有漏,許了該諸佛有漏復生,善等該作為不善等種。

分別論者雖作是說:心性本淨,客塵煩惱所染汙,故名為雜染,離煩惱時,轉成無漏,故無漏法非無因生。

分別論者雖然作這樣說:心性本淨,客塵煩惱所染汙,所以名叫雜染,離開煩惱時,轉成無漏,所以無漏法並不是無因生。

而心性言,彼說何義?若說空理,空非心因,常法定非諸法種子,以體前後無轉變故。若即說心,應同數論,相雖轉變而體常一,惡、無記心又應是善,許則應與信等相應,不許便應非善心體,尚不名善,況是無漏?有漏善心既稱雜染,如惡心等,性非無漏,故不應與無漏為因,勿善、惡等互為因故。若有漏心性是無漏,應無漏心性是有漏,差別因緣不可得故。又異生心若是無漏,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。若異生心性雖無漏,而相有染,不名無漏,無斯過者,則心種子亦非無漏,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,種子、現行性、相同故。

可是心性的話,他們說什麼義?若說空理,空不是心因,常法決定不是諸法種子,因為體前後無轉變。若就是說心,該同數論,相雖然轉變而體常一,惡、無記心又該是善,許了該與信等相應,不許便該不是善心體,尚且不名叫善,何況是無漏?有漏善心既然稱雜染,像噁心等,性不是無漏,所以不該與無漏為因,不要讓善、惡等互為因。若有漏心性是無漏,該無漏心性是有漏,差別因緣求不到。又異生心若是無漏,那麼異生位無漏現行該名叫聖者。若異生心性雖然無漏,而相有染,不名叫無漏,沒有這個過,那麼心種子也不是無漏,為什麼你們論說有異生只得成就無漏種子,種子、現行性、相同。

然契經說:心性淨者,說心空理所顯真如,真如是心真實性故。或說心體非煩惱故,名性本淨,非有漏心性是無漏,故名本淨。

可是契經說:心性淨,是說心空理所顯真如,因為真如是心真實性。或者說心體不是煩惱,名叫性本淨,並不是有漏心性是無漏,所以名叫本淨。

由此應信有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,不由燻習,法爾成就,後勝進位燻令增長,無漏法起,以此為因。無漏起時,復燻成種,有漏法種類此應知。

由此該信有諸有情無始以來有無漏種,不由熏習,法爾成就,後來勝進位熏令增長,無漏法起,以這個為因。無漏起時,又熏成種,有漏法種類此該知道。

諸聖教中,雖說內種定有燻習,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燻故生,寧全撥無本有種子?然本有種亦由燻習,令其增盛方能得果,故說內種定有燻習。

諸聖教中,雖然說內種定有熏習,卻不定說一切種子都因為熏所以生,怎麼全部撥無本有種子?可是本有種也由熏習,讓它增盛才能得果,所以說內種定有熏習。

其聞燻習非唯有漏,聞正法時亦燻本有無漏種子,令漸增盛,展轉乃至生出世心,故亦說此名聞燻習。

那個聞熏習並不只是有漏,聞正法時也熏本有無漏種子,讓它漸增盛,展轉乃至生出世心,所以也說這個名叫聞熏習。

聞燻習中,有漏性者是修所斷,感勝異熟,為出世法勝增上緣。無漏性者非所斷攝,與出世法正為因緣。此正因緣微隱難了,有寄麁顯勝增上緣,方便說為出世心種。

聞熏習中,有漏性的是修所斷,感勝異熟,作為出世法的勝增上緣。無漏性的不是所斷所攝,與出世法正為因緣。這個正因緣微隱難了,有寄託粗顯的勝增上緣,方便說為出世心種。

依障建立種姓別者,意顯無漏種子有無,謂:若全無無漏種者,彼二障種永不可害,即立彼為非涅槃法;若唯有二乘無漏種者,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,一分立為聲聞種姓,一分立為獨覺種姓;若亦有佛無漏種者,彼二障種俱可永害,即立彼為如來種姓。故由無漏種子有無,障有可斷、不可斷義,然無漏種微隱難知,故約彼障顯性差別。不爾,彼障有何別因而有可害、不可害者?若謂法爾有此障別,無漏法種寧不許然?若本全無無漏法種,則諸聖道永不得生,誰當能害二障種子,而說依障立種姓別?既彼聖道必無生義,說當可生,亦定非理。

依障建立種姓別,意思是顯示無漏種子有無,所謂:若全無無漏種的人,那二障種永不可害,就立他們為非涅槃法;若只有二乘無漏種的人,那所知障種永不可害,一分立為聲聞種姓,一分立為獨覺種姓;若也有佛無漏種的人,那二障種都可永害,就立他們為如來種姓。所以由無漏種子有無,障有可斷、不可斷義,可是無漏種微隱難知,所以約那個障顯性差別。不然,那個障有什麼別因而有可害、不可害的?若說法爾有這個障別,無漏法種怎麼不許這樣?若本來全無無漏法種,那麼諸聖道永不得生,誰該能害二障種子,卻說依障立種姓別?既然那個聖道必無生義,說當可生,也決定不合理。

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,皆違彼義,故唯始起,理、教相違。

可是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,都違背那種義,所以只有始起,理、教相違。

由此應知,諸法種子各有本有、始起二類。

由此該知道,諸法種子各有本有、始起二類。

然種子義,略有六種。

可是種子義,略有六種。

一、剎那滅。謂體才生無間必滅,有勝功力,方成種子。此遮常法,常無轉變,不可說有能生用故。

一、剎那滅。所謂體才生無間必滅,有勝功力,才成種子。這遮常法,常無轉變,不可說有能生用。

二、果俱有。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,方成種子。此遮前後及定相離,現、種異類互不相違,一身俱時有能生用,非如種子自類相生,前後相違,必不俱有。雖因與果有俱、不俱,而現在時可有因用,未生、已滅無自體故,依生現果立種子名,不依引生自類名種,故但應說與果俱有。

二、果俱有。所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,才成種子。這遮前後以及定相離,現、種異類互不相違,一身俱時有能生用,並不像種子自類相生,前後相違,必不俱有。雖然因與果有俱、不俱,可是現在時可有因用,未生、已滅沒有自體,依生現果立種子名,不依引生自類名叫種,所以只該說與果俱有。

三、恆隨轉。謂要長時一類相續,至究竟位,方成種子。此遮轉識,轉易間斷,與種子法不相應故。此顯種子自類相生。

三、恆隨轉。所謂要長時一類相續,到究竟位,才成種子。這遮轉識,轉易間斷,與種子法不相應。這顯示種子自類相生。

四、性決定。謂隨因力生善、惡等,功能決定,方成種子。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。

四、性決定。所謂隨因力生善、惡等,功能決定,才成種子。這遮其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。

五、待眾緣。謂此要待自眾緣合,功能殊勝,方成種子。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恆頓生果;或遮餘部緣恆非無。顯所待緣非恆有性,故種於果非恆頓生。

五、待眾緣。所謂這個要待自眾緣合,功能殊勝,才成種子。這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恆頓生果;或者遮其餘部緣恆非無。顯示所待緣並不是恆有性,所以種對於果並不是恆頓生。

六、引自果。謂於別別色、心等果,各各引生方成種子。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;或遮餘部執色、心等互為因緣。

六、引自果。所謂對於各別色、心等果,各各引生才成種子。這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;或者遮其餘部執色、心等互為因緣。

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,成種非餘,外穀麥等,識所變故,假立種名,非實種子。

只有本識中功能差別具這六義,成種不是其餘,外間谷、麥等,因為是識所變,假立種名,並不是實種子。

此種勢力生近、正果,名曰生因;引遠、殘果,令不頓絕,即名引因。

這種勢力生近、正果,名叫生因;引遠、殘果,讓它不頓絕,就名叫引因。

內種必由燻習生長,親能生果,是因緣性。

內種必由熏習生長,親能生果,是因緣性。

外種燻習或有、或無,為增上緣,辦所生果。

外種熏習或有、或無,作為增上緣,辦所生果。

必以內種為彼因緣,是共相種所生果故。

必以內種作為那邊的因緣,因為是共相種所生果。

依何等義立燻習名?

依什麼等義立熏習名?

所燻、能燻各具四義,令種生長,故名燻習。

所熏、能熏各具四義,讓種生長,所以名叫熏習。

何等名為所燻四義?

什麼名叫所熏四義?

一、堅住性。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,乃是所燻。此遮轉識及聲、風等,性不堅住,故非所燻。

一、堅住性。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,才是所熏。這遮轉識以及聲、風等,性不堅住,所以不是所熏。

二、無記性。若法平等,無所違逆,能容習氣,乃是所燻。此遮善染勢力強盛,無所容納,故非所燻。由此如來第八淨識,唯帶舊種,非新受燻。

二、無記性。若法平等,無所違逆,能容習氣,才是所熏。這遮善染勢力強盛,無所容納,所以不是所熏。由此如來第八淨識,只帶舊種,並不是新受熏。

三、可燻性。若法自在,性非堅密,能受習氣,乃是所燻。此遮心所及無為法,依他、堅密,故非所燻。

三、可熏性。若法自在,性不堅密,能受習氣,才是所熏。這遮心所以及無為法,依他、堅密,所以不是所熏。

四、與能燻共和合性。若與能燻同時、同處,不即、不離,乃是所燻。此遮他身、剎那前後,無和合義,故非所燻。

四、與能熏共和合性。若與能熏同時、同處,不即、不離,才是所熏。這遮他身、剎那前後,沒有和合義,所以不是所熏。

唯異熟識具此四義,可是所燻,非心所等。

只有異熟識具這四義,可是所熏,並不是心所等。

何等名為能燻四義?

什麼名叫能熏四義?

一、有生滅。若法非常,能有作用,生長習氣,乃是能燻。此遮無為前後不變,無生長用,故非能燻。

一、有生滅。若法非常,能有作用,生長習氣,才是能熏。這遮無為前後不變,無生長用,所以不是能熏。

二、有勝用。若有生滅,勢力增盛,能引習氣,乃是能燻。此遮異熟心、心所等,勢力羸劣,故非能燻。

二、有勝用。若有生滅,勢力增盛,能引習氣,才是能熏。這遮異熟心、心所等,勢力羸劣,所以不是能熏。

三、有增減。若有勝用,可增可減,攝植習氣,乃是能燻。此遮佛果圓滿善法,無增無減,故非能燻。彼若能燻,便非圓滿,前後佛果應有勝劣。

三、有增減。若有勝用,可增可減,攝植習氣,才是能熏。這遮佛果圓滿善法,無增無減,所以不是能熏。他們若能熏,便不是圓滿,前後佛果該有勝劣。

四、與所燻和合而轉。若與所燻同時、同處,不即、不離,乃是能燻。此遮他身、剎那前後,無和合義,故非能燻。

四、與所熏和合而轉。若與所熏同時、同處,不即、不離,才是能熏。這遮他身、剎那前後,沒有和合義,所以不是能熏。

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,而增減者,具此四義,可是能燻。

只有七轉識以及那些心所有勝勢用,而增減的,具這四義,可是能熏。

如是能燻與所燻識,俱生俱滅,燻習義成。令所燻中種子生長,如燻苣蕂,故名燻習。

這樣能熏與所熏識,俱生俱滅,熏習義成立。讓所熏中種子生長,像熏苣蕂(胡麻),所以名叫熏習。

能燻識等,從種生時,即能為因,復燻成種,三法展轉因果同時,如炷生焰、焰生焦炷,亦如蘆束更互相依,因果俱時,理不傾動。

能熏識等,從種生時,就能為因,又熏成種,三法展轉因果同時,像燈炷生焰、焰生焦炷,也像蘆束更互相依,因果俱時,理不傾動。

能燻生種,種起現行,如俱有因得士用果;種子前後自類相生,如同類因引等流果。此二於果是因緣性,除此餘法皆非因緣,設名因緣,應知假說。

能熏生種,種起現行,像俱有因得士用果;種子前後自類相生,像同類因引等流果。這二對於果是因緣性,除掉這個其餘法都不是因緣,即使名叫因緣,該知道是假說。

是謂略說一切種相。

這就是略說一切種相。

此識行相、所緣云何?

這個識的行相、所緣怎麼樣?

謂不可知執受、處了。

所謂不可知執受、處了。

「了」謂了別,即是行相。識以了別為行相故。

「了」是說了別,就是行相。因為識以了別為行相。

「處」謂處所,即器世間,是諸有情所依處故。

「處」是說處所,就是器世間,因為是諸有情所依處。

「執受」有二:謂諸種子及有根身。諸種子者,謂諸相、名、分別習氣,有根身者,謂諸色根及根依處。此二皆是識所執受,攝為自體,同安危故。

「執受」有二:所謂諸種子以及有根身。諸種子:所謂諸相、名、分別習氣,有根身:所謂諸色根以及根依處。這二都是識所執受,攝為自體,因為同安危。

執受及處俱是所緣,阿賴耶識因緣力故,自體生時,內變為種及有根身,外變為器,即以所變為自所緣,行相仗之而得起故。

執受以及處都是所緣,阿賴耶識因為因緣力,自體生時,內變為種以及有根身,外變為器,就以所變為自所緣,行相仗它而得起。

此中「了」者,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,此了別用,見分所攝。

這裡「了」:所謂異熟識對於自所緣有了別用,這個了別用,見分所攝。

然有漏識自體生時,皆似所緣、能緣相現,彼相應法應知亦爾。似所緣相說名相分,似能緣相說名見分。若心、心所無所緣相,應不能緣自所緣境,或應一一能緣一切,自境如餘,餘如自故。

可是有漏識自體生時,都像所緣、能緣相現,那些相應法該知道也是這樣。像所緣相名叫相分,像能緣相名叫見分。若心、心所無所緣相,該不能緣自所緣境,或者該一一能緣一切,自境像其餘,其餘像自。

若心、心所無能緣相,應不能緣,如虛空等,或虛空等;亦是能緣。

若心、心所無能緣相,該不能緣,像虛空等,或者虛空等;也是能緣。

故心、心所必有二相。如契經說:

所以心、心所必有二相。像契經說:

「一切唯有覺,所覺義皆無,

「一切只有覺,所覺義都無,

能覺所覺分,各自然而轉。」

能覺、所覺分,各自然而轉。」

執有離識所緣境者,彼說外境是所緣,相分名行相,見分名事,是心、心所自體相故。心與心所同所依、緣,行相相似,事雖數等,而相各異,識、受、想等相各別故。

執有離開識所緣境的人,他們說外境是所緣,相分名叫行相,見分名叫事,因為是心、心所自體相。心與心所同所依、緣,行相相似,事雖然數等,而相各異,因為識、受、想等相各別。

達無離識所緣境者,則說相分是所緣,見分名行相,相、見所依自體名事,即自證分。此若無者,應不自憶心、心所法,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,心與心所同所依根,所緣相似,行相各別,了別、領納等作用各異故,事雖數等,而相各異,識、受等體有差別故。

通達沒有離開識所緣境的人,就說相分是所緣,見分名叫行相,相、見所依自體名叫事,就是自證分。這個若無,該不自憶心、心所法,因為像不曾更境必不能憶,心與心所同所依根,所緣相似,行相各別,因為了別、領納等作用各異,事雖然數等,而相各異,因為識、受等體有差別。

然心、心所一一生時,以理推徵各有三分,所量、能量、量果別故,相、見必有所依體故。如《集量論》伽他中說:

可是心、心所一一生時,用理推徵各有三分,因為所量、能量、量果有別,相、見必有所依體。像《集量論》偈中說:

「似境相所量,能取相、自證,

「似境相是所量,能取相、自證,

即能量及果,此三體無別。」

就是能量以及果,這三體沒有分別。」

又心、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,三分如前,復有第四證自證分。此若無者,誰證第三?心分既同應皆證故。又自證分應無有果,諸能量者必有果故。不應見分是第三果,見分或時非量攝故。由此見分不證第三,證自體者必現量故。

又心、心所若細分別該有四分,三分如前,又有第四證自證分。這個若無,誰證第三?心分既然同該都證。又自證分該沒有果,諸能量必有果。不該見分是第三果,見分有時不是量所攝。由此見分不證第三,證自體的必是現量。

此四分中前二是外,後二是內。初唯所緣,後三通二,謂第二分但緣第一,或量、非量,或現、或比。第三能緣第二,第四證自證分,唯緣第三,非第二者,以無用故,第三、第四皆現量攝,故心、心所四分合成,具所、能緣,無無窮過,非即、非離,唯識理成。

這四分中前二是外,後二是內。初只是所緣,後三通二,所謂第二分只緣第一,或量、非量,或現、或比。第三能緣第二,第四證自證分,只緣第三,不緣第二,因為無用,第三、第四都是現量所攝,所以心、心所四分合成,具所、能緣,沒有無窮過,非即、非離,唯識理成立。

是故契經伽他中說:

所以契經偈中說:

「眾生心二性,內外一切分,

「眾生心二性,內外一切分,

所取能取纏,見種種差別。」

所取能取纏,見種種差別。」

此頌意說:眾生心性二分合成,若內、若外皆有所取、能取纏縛,見有種種,或量、非量,或現、或比,多分差別,此中見者是見分故。

這個頌的意思是:眾生心性二分合成,若內、若外都有所取、能取纏縛,見有種種,或量、非量,或現、或比,多分差別,這裡見是見分。

如是四分或攝為三,第四攝入自證分故。或攝為二,後三俱是能緣性故,皆見分攝,此言見者是能緣義。或攝為一,體無別故。如《入楞伽》伽他中說:

這樣四分或收攝為三,因為第四攝入自證分。或收攝為二,因為後三都是能緣性,都是見分所攝,這裡說見是能緣義。或收攝為一,因為體沒有分別。像《入楞伽》偈中說:

「由自心執著,心似外境轉,

「由自心執著,心像外境轉,

彼所見非有,是故說唯心。」

他所見非有,所以說唯心。」

如是處處說唯一心,此一心言亦攝心所。

這樣處處說唯一心,這一心的話也收攝心所。

故識行相即是了別,了別即是識之見分。

所以識的行相就是了別,了別就是識的見分。

所言「處」者,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等器世間相,即外大種及所造色。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,處所無異,如眾燈明各遍似一。

所說「處」:所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,變起像色等器世間相,就是外大種以及所造色。雖然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,處所無異,像眾燈明各遍像一。

誰異熟識變為此相?

誰的異熟識變作這個相?

有義:一切。所以者何?如契經說:一切有情,業增上力共所起故。

有一種義:一切。為什麼?像契經說:一切有情,業增上力共所起。

有義:若爾,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,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、此界諸淨妙土。又諸聖者厭離有色,生無色界,必不下生,變為此土,復何所用?是故現居及當生者,彼異熟識變為此界。經依少分說「一切」言,諸業同者皆共變故。

有一種義:若這樣,諸佛菩薩該實變作這個雜穢土,諸異生等該實變為他方、此界諸淨妙土。又諸聖者厭離有色,生無色界,必不下生,變作此土,又有什麼用?所以現居以及當生的人,他們的異熟識變作此界。經依少分說「一切」,因為諸業同的都共變。

有義:若爾,器將壞時,既無現居及當生者,誰異熟識變為此界?又諸異生厭離有色,生無色界,現無色身,預變為土,此復何用?設有色身,與異地器,麁細懸隔,不相依持,此變為彼,亦何所益?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、受用,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。由是設生他方自地,彼識亦得變為此土,故器世界將壞、初成,雖無有情而亦現有。此說一切共受用者,若別受用准此應知,鬼、人、天等所見異故。

有一種義:若這樣,器將壞時,既然沒有現居以及當生的人,誰的異熟識變作此界?又諸異生厭離有色,生無色界,現無色身,預變為土,這又有什麼用?即使有色身,與異地器,粗細懸隔,不相依持,這邊變作那邊,又有什麼益?可是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、受用,所以若對於身可有持用便變作那個。由此即使生他方自地,那個識也能變作此土,所以器世界將壞、初成,雖然沒有有情卻也現有。這是說一切共受用的,若別受用准此該知道,因為鬼、人、天等所見有異。

諸種子者,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,此識性攝,故是所緣。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,而非此性攝,故非所緣。雖非所緣而不相離,如真如性,不違唯識。

諸種子:所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,這個識性所攝,所以是所緣。無漏法種雖然依附這個識,卻不是這個性所攝,所以不是所緣。雖然不是所緣卻不相離,像真如性,不違唯識。

有根身者,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根及根依處,即內大種及所造色,有共相種成熟力故,於他身處亦變似彼。不爾,應無受用他義。

有根身:所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,變起像色根以及根依處,就是內大種以及所造色,有共相種成熟力,對於他身處也變起像那個。不然,該沒有受用他的義。

此中有義:亦變似根。《辯中邊》說:「似自、他身五根現」故。

這裡有一種義:也變起像根。《辯中邊》說:「像自、他身五根現」。

有義:唯能變似依處,他根於己非所用故,「似自、他身五根現」者,說自、他識各自變義,故生他地或般涅槃,彼餘屍骸猶見相續。

有一種義:只能變起像依處,他根對於自己不是所用,「像自、他身五根現」:是說自、他識各自變義,所以生他地或般涅槃,那些其餘屍骸還看見相續。

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、內身、界、地差別;若定等力所變器、身、界、地、自、他,則不決定。所變身、器,多恆相續;變聲、光等,多分暫時,隨現緣力擊發起故。

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、內身、界、地差別;若定等力所變器、身、界、地、自、他,就不決定。所變身、器,多恆相續;變聲、光等,多分暫時,因為隨現緣力擊發起。

略說此識所變境者,謂有漏種、十有色處,及墮法處所現實色。

略說這個識所變境:所謂有漏種、十有色處,以及墮法處所現實色。

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、心所等為所緣耶?

為什麼這個識不能變起像心、心所等作為所緣呢?

有漏識變略有二種:一、隨因緣勢力故變;二、隨分別勢力故變。初必有用,後但為境。異熟識變但隨因緣,所變色等必有實用,若變心等便無實用,相分心等不能緣故,須彼實用別從此生。變無為等亦無實用,故異熟識不緣心等。至無漏位,勝慧相應,雖無分別,而澄淨故,設無實用,亦現彼影。不爾,諸佛應非遍知。故有漏位,此異熟識但緣器、身及有漏種。

有漏識變略有二種:一、隨因緣勢力所以變;二、隨分別勢力所以變。初必有用,後只為境。異熟識變只隨因緣,所變色等必有實用,若變心等便無實用,因為相分心等不能緣,須那個實用另從此生。變無為等也無實用,所以異熟識不緣心等。到無漏位,勝慧相應,雖然無分別,卻澄淨,即使無實用,也現那個影。不然,諸佛該不是遍知。所以有漏位,這個異熟識只緣器、身以及有漏種。

在欲、色界具三所緣;無色界中緣有漏種,厭離色故,無業果色,有定果色,於理無違。彼識亦緣此色為境。

在欲、色界具三所緣;無色界中緣有漏種,因為厭離色,無業果色,有定果色,在理上沒有違背。那個識也緣這個色為境。

「不可知」者,謂此行相極微細故,難可了知;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;外器世間量難測故,名不可知。

「不可知」:所謂這個行相極微細,難可了知;或者這個所緣內執受境也微細;外器世間量難測,名叫不可知。

云何是識取所緣境,行相難知?如滅定中,不離身識,應信為有,然必應許滅定有識,有情攝故,如有心時。無想等位,當知亦爾。

怎麼這個識取所緣境,行相難知?像滅定中,不離身識,該信為有,可是必該許滅定有識,因為是有情所攝,像有心時。無想等位,該知道也是這樣。

成唯識論卷第二

成唯識論卷第三

護法等菩薩造

護法等菩薩造。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翻譯。

此識與幾心所相應?

這個識與幾種心所相應?

常與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相應。

常與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相應。

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,於一切位恆與此五心所相應,以是遍行心所攝故。

阿賴耶識無始以來乃至未轉,在一切位恆與這五心所相應,因為是遍行心所所攝。

「觸」謂三和分別變異,令心、心所觸境為性,受、想、思等所依為業。

「觸」是說三和分別變異,讓心、心所觸境為性,受、想、思等所依為業。

謂根、境、識更相隨順,故名三和。觸依彼生,令彼和合,故說為彼;三和合位皆有順生心所功能,說名變異;觸似彼起,故名分別。

所謂根、境、識更相隨順,所以名叫三和。觸依那個生,讓它們和合,所以說為那個;三和合位都有順生心所功能,名叫變異;觸像那個起,所以名叫分別。

根變異力,引觸起時,勝彼識、境,故《集論》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。

根變異力,引觸起時,勝過那個識、境,所以《集論》等只說分別根的變異。

和合一切心及心所,令同觸境,是觸自性。

和合一切心以及心所,讓它們同觸境,是觸自性。

既似順起心所功能,故以受等所依為業。

既然像順起心所功能,所以以受等所依為業。

《起盡經》說:受、想、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,由斯故說識、觸、受等因二、三、四和合而生。

《起盡經》說:受、想、行蘊一切都以觸為緣,由此所以說識、觸、受等因二、三、四和合而生。

《瑜伽》但說與受、想、思為所依者,思於行蘊為主勝故,舉此攝餘。《集論》等說為受依者,以觸生受近而勝故,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,極相隣近,引發勝故。

《瑜伽》只說與受、想、思為所依,因為思在行蘊為主勝,舉這個攝其餘。《集論》等說為受依,因為觸生受近而勝,所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,極相鄰近,引發勝。

然觸自性,是實非假,六六法中,心所性故,是食攝故,能為緣故,如受等性,非即三和。

可是觸自性,是實不是假,六六法中,是心所性,是食所攝,能為緣,像受等性,並不是就是三和。

作意謂能警心為性,於所緣境,引心為業;謂此警覺,應起心種,引令趣境,故名作意。雖此亦能引起心所;心是主故,但說引心。

作意是說能警心為性,對於所緣境,引心為業;所謂這個警覺,該起的心種,引令趣境,所以名叫作意。雖然這個也能引起心所;因為心是主,只說引心。

有說:令心迴趣異境,或於一境,持心令住,故名作意。彼俱非理,應非遍行,不異定故。

有人說:讓心回趣異境,或者對於一境,持心令住,所以名叫作意。他們都不合理,該不是遍行,不異於定。

「受」謂領納順、違、俱非境相為性,起愛為業,能起合、離、非二欲故。

「受」是說領納順、違、俱非境相為性,起愛為業,因為能起合、離、非二欲。

有作是說:受有二種:一、境界受,謂領所緣;二、自性受,謂領俱觸。唯自性受是受自相。以境界受共餘相故。

有人作這樣說:受有二種:一、境界受,所謂領所緣;二、自性受,所謂領俱觸。只有自性受是受自相。因為境界受共其餘相。

彼說非理,受定不緣俱生觸故。

他們說不合理,受決定不緣俱生觸。

若似觸生,名領觸者,似因之果,應皆受性。

若像觸生,名叫領觸,像因的果,該都是受性。

又既受因,應名因受,何名自性?

又既然是受因,該名叫因受,怎麼名叫自性?

若謂如王食諸國邑,受能領觸所生受體,名自性受。理亦不然,違自所執不自證故。

若說像王食諸國邑,受能領觸所生受體,名叫自性受。理也不對,違背自己所執不自證。

若不捨自性,名自性受,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。

若不捨自性,名叫自性受,該一切法都是受自性。

故彼所說,但誘嬰兒。

所以他們所說,只是哄嬰兒。

然境界受,非共餘相,領順等相,定屬己者,名境界受,不共餘故。

可是境界受,並不是共其餘相,領順等相,定屬自己的,名叫境界受,因為不共其餘。

「想」謂於境取像為性,施設種種名言為業,謂要安立境分齊相,方能隨起種種名言。

「想」是說對於境取像為性,施設種種名言為業,所謂要安立境分齊相,才能隨起種種名言。

「思」謂令心造作為性,於善品等役心為業,謂能取境正因等相,驅役自心令造善等。

「思」是說讓心造作為性,對於善品等役心為業,所謂能取境正因等相,驅役自心讓它造善等。

此五既是遍行所攝,故與藏識決定相應,其遍行相後當廣釋。

這五既然是遍行所攝,所以與藏識決定相應,那個遍行相後面該廣釋。

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,而時、依同,所緣、事等,故名相應。

這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然異,可是時、依同,所緣、事等,所以名叫相應。

此識行相極不明瞭,不能分別違、順境相,微細、一類、相續而轉,是故唯與捨受相應。

這個識行相極不明瞭,不能分別違、順境相,微細、一類、相續而轉,所以只與舍受相應。

又,此相應受唯是異熟,隨先引業轉;不待現緣,住善、惡業勢力轉故。唯是捨受;苦、樂二受是異熟生,非真異熟,待現緣故,非此相應。

又,這個相應受只是異熟,隨先前引業轉;不等待現緣,因為住善、惡業勢力轉。只是舍受;苦、樂二受是異熟生,不是真異熟,因為待現緣,不是這個相應。

又,由此識常無轉變,有情恆執為自內我;若與苦、樂二受相應,便有轉變,寧執為我,故此但與捨受相應。

又,因為這個識常無轉變,有情恆執為自內我;若與苦、樂二受相應,便有轉變,怎麼執為我,所以這個只與舍受相應。

若爾,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?既許善業能招捨受,此亦應然。捨受不違苦、樂品故,如無記法,善、惡俱招。

若這樣,怎麼這個識也是惡業異熟?既然許善業能招舍受,這個也該這樣。舍受不違苦、樂品,像無記法,善、惡都招。

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?

怎麼這個識不是別境等心所相應?

互相違故。

因為互相違。

謂欲希望所樂事轉;此識任運,無所希望。勝解印持決定事轉;此識瞢昧,無所印持。念唯明記曾習事轉,此識昧劣,不能明記。定能令心專注一境;此識任運;剎那別緣。慧唯簡擇德等事轉;此識微昧,不能簡擇。故此不與別境相應。

所謂欲希望所樂事轉;這個識任運,無所希望。勝解印持決定事轉;這個識瞢昧,無所印持。念只明記曾習事轉,這個識昧劣,不能明記。定能讓心專注一境;這個識任運;剎那別緣。慧只簡擇德等事轉;這個識微昧,不能簡擇。所以這個不與別境相應。

此識唯是異熟性故,善、染汙等亦不相應。

因為這個識只是異熟性,善、染汙等也不相應。

惡作等四無記性者,有間斷故,定非異熟。

惡作等四無記性的,因為有間斷,決定不是異熟。

法有四種:謂善、不善、有覆無記、無覆無記,阿賴耶識何法攝耶?

法有四種:所謂善、不善、有覆無記、無覆無記,阿賴耶識是哪一種法所攝呢?

此識唯是無覆無記,異熟性故。

這個識只是無覆無記,因為是異熟性。

異熟若是善、染汙者,流轉還滅應不得成,又此識是善、染依故,若善、染者,互相違故,應不與二俱作所依;又此識是所燻性故,若善、染者,如極香臭,應不受燻。

異熟若是善、染汙,流轉還滅該不得成,又這個識是善、染所依,若善、染,因為互相違,不該與二都作所依;又這個識是所熏性,若善、染,像極香臭,該不受熏。

無燻習故,染、淨因果俱不成立,故此唯是無覆無記。

因為無熏習,染、淨因果都不成立,所以這個只是無覆無記。

「覆」謂染法障聖道故,又能蔽心,令不淨故;此識非染,故名「無覆」。「記」謂善、惡,有愛、非愛果,及殊勝自體可記別故;此非善、惡,故名「無記」。

「覆」是說染法障聖道,又能蔽心,讓它不淨;這個識不是染,所以名叫「無覆」。「記」是說善、惡,有愛、非愛果,以及殊勝自體可記別;這個不是善、惡,所以名叫「無記」。

「觸等亦如是」者,謂如阿賴耶識,唯是無覆無記性攝,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亦爾,諸相應法,必同性故。

「觸等也是這樣」:所謂像阿賴耶識,只是無覆無記性所攝,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也是這樣,因為諸相應法,必同性。

又,觸等五,如阿賴耶,亦是異熟,所緣、行相俱不可知,緣三種境,五法相應,無覆無記,故說「觸等亦如是」言。

又,觸等五,像阿賴耶,也是異熟,所緣、行相都不可知,緣三種境,五法相應,無覆無記,所以說「觸等也是這樣」。

有義:觸等如阿賴耶,亦是異熟及一切種,廣說乃至無覆無記,「亦如是」言,無簡別故。

有一種義:觸等像阿賴耶,也是異熟以及一切種,廣說乃至無覆無記,「也是這樣」的話,因為無簡別。

彼說非理。

他們說不合理。

所以者何?

為什麼?

觸等依識,不自在故。如貪、信等不能受燻,如何同識,能持種子?

觸等依識,不自在。像貪、信等不能受熏,怎麼同識,能持種子?

又,若觸等亦能受燻,應一有情有六種體。

又,若觸等也能受熏,該一有情有六種體。

若爾,果起從何種生?理不應言從六種起,未見多種生一芽故。

若這樣,果起從哪種生?理不該說從六種起,未曾見多種生一芽。

若說果生唯從一種,則餘五種便為無用;亦不可說次第生果,燻習同時,勢力等故;又不可說六果頓生,勿一有情一剎那頃,六眼識等俱時生故。

若說果生只從一種,那麼其餘五種便為無用;也不可說次第生果,因為熏習同時,勢力等;又不可說六果頓生,不要讓一有情一剎那頃,六眼識等俱時生。

誰言觸等亦能受燻持諸種子?不爾,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?

誰說觸等也能受熏持諸種子?不然,怎麼觸等像識名叫一切種?

謂觸等五,有似種相,名一切種,觸等與識所緣等故,無色觸等有所緣故,親所緣緣定應有故,此似種相不為因緣生現識等,如觸等上似眼根等非識所依,亦如似火無能燒用,彼救非理,觸等所緣似種等相,後執受處方應與識而相例故。

所謂觸等五,有像種相,名叫一切種,因為觸等與識所緣等,無色觸等有所緣,親所緣緣決定該有,這個像種相不為因緣生現識等,像觸等上像眼根等不是識所依,也像似火無能燒用,那個救不合理,觸等所緣像種等相,後面執受處才該與識而相例。

由此前說一切種言,定目受燻、能持種義;不爾,本頌有重言失。

由此前面說一切種的話,決定指受熏、能持種義;不然,本頌有重言失。

又彼所說,「亦如是」言,無簡別故,鹹相例者,定不成證,勿觸等五,亦能了別,觸等亦與觸等相應。

又他們所說,「也是這樣」的話,因為無簡別,都相例,決定不成證,不要讓觸等五,也能了別,觸等也與觸等相應。

由此故知「亦如是」者,隨所應說,非謂一切。

由此故知「也是這樣」:隨所應說,並不是說一切。

阿賴耶識為斷?為常?

阿賴耶識是斷?是常?

非斷、非常,以「恆轉」故。「恆」謂此識無始時來,一類、相續,常無間斷,是界、趣、生施設本故,性堅、持種令不失故。「轉」謂此識無始時來,念念生滅前後變異,因滅果生,非常、一故,可為轉識燻成種故。

非斷、非常,因為「恆轉」。「恆」是說這個識無始以來,一類、相續,常無間斷,因為是界、趣、生施設本,性堅、持種讓它不失。「轉」是說這個識無始以來,念念生滅前後變異,因滅果生,因為非常、不一,可為轉識熏成種。

「恆」言遮斷,「轉」表非常,猶如瀑流,因果法爾。

「恆」遮斷,「轉」表非常,猶如瀑流,因果法爾。

如瀑流水,非斷、非常,相續長時有所漂溺,此識亦爾,從無始來生滅相續,非常、非斷,漂溺有情令不出離。

像瀑流水,非斷、非常,相續長時有所漂溺,這個識也是這樣,從無始來生滅相續,非常、非斷,漂溺有情讓他們不出離。

又如瀑流,雖風等擊,起諸波浪而流不斷,此識亦爾,雖遇眾緣,起眼識等而恆相續。

又像瀑流,雖然風等擊,起諸波浪而流不斷,這個識也是這樣,雖然遇眾緣,起眼識等而恆相續。

又如瀑流,漂水下上魚、草等物,隨流不捨,此識亦爾,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恆相隨轉。

又像瀑流,漂水上下魚、草等物,隨流不捨,這個識也是這樣,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恆相隨轉。

如是法喻,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、常義。謂此識性無始時來,剎那剎那果生因滅。果生故非斷,因滅故非常,非斷、非常是緣起理,故說此識恆轉如流。

這樣法喻,意思是顯示這個識無始因果非斷、常義。所謂這個識性無始以來,剎那剎那果生因滅。果生所以非斷,因滅所以非常,非斷、非常是緣起理,所以說這個識恆轉如流。

過去、未來既非實有,非常可爾;非斷如何?斷豈得成緣起正理?

過去、未來既然不是實有,非常可以;非斷怎麼?斷難道能成緣起正理?

過去、未來若是實有,可許非斷;如何非常?常亦不成緣起正理。

過去、未來若是實有,可許非斷;怎麼非常?常也不成緣起正理。

豈斥他過,己義便成?

難道斥他過,自己的義便成立?

若不摧邪難以顯正。前因滅位後果即生,如秤兩頭低、昂時等,如是因果相續如流,何假去、來,方成非斷?

若不摧邪難以顯正。前因滅位後果即生,像秤兩頭低、昂同時,這樣因果相續如流,何須假去、來,才成非斷?

因現有位,後果未生,因是誰因?果現有時,前因已滅,果是誰果?既無因果,誰離斷、常?

因現有位,後果未生,因是誰的因?果現有時,前因已滅,果是誰的果?既然無因果,誰離斷、常?

若有因時,已有後果,果既本有,何待前因?因義既無,果義寧有?無因無果,豈離斷、常?

若有因時,已有後果,果既然本有,何待前因?因義既然無,果義怎麼有?無因無果,難道離斷、常?

因果義成,依法作用,故所詰難,非預我宗。

因果義成立,依法作用,所以所詰難,並不預於我宗。

體既本有,用亦應然,所待因緣,亦本有故。

體既然本有,用也該這樣,所待因緣,也本有。

由斯汝義因果定無,應信大乘緣起正理。謂此正理深妙離言,因果等言皆假施設。觀現在法有引後用,假立當果對說現因;觀現在法有酬前相,假立曾因對說現果。假謂現識似彼相現。

由此你們的義因果定無,該信大乘緣起正理。所謂這個正理深妙離言,因果等話都是假施設。觀現在法有引後用,假立當果對說現因;觀現在法有酬前相,假立曾因對說現果。假是說現識像那個相現。

如是因果,理趣顯然,遠離二邊,契會中道,諸有智者應順修學。

這樣因果,理趣顯然,遠離二邊,契會中道,諸有智者該順修學。

有餘部說:雖無去、來而有因果恆相續義。

有其餘部說:雖然沒有去、來卻有因果恆相續義。

謂現在法極迅速者,猶有初、後,生、滅二時,生時酬因,滅時引果,時雖有二,而體是一,前因正滅,後果正生,體相雖殊,而俱是有。

所謂現在法極迅速的,還有初、後,生、滅二時,生時酬因,滅時引果,時雖然有二,而體是一,前因正滅,後果正生,體相雖然殊,卻都是有。

如是因果非假施設,然離斷、常,又無前難,誰有智者捨此信餘?

這樣因果並不是假施設,卻離斷、常,又沒有前面的難,誰有智者舍這個信其餘?

彼有虛言,都無實義,何容一念而有二時?生、滅相違,寧同現在?滅若現在,生應未來。有故名生,既是現在,無故名滅,寧非過去?滅若非無,生應非有;生既現有,滅應現無,又二相違,如何體一?非苦、樂等見有是事,生、滅若一,時應無二;生、滅若異,寧說體同?故生、滅時俱現在有,同依一體,理必不成。

他們有虛言,都無實義,怎麼容許一念而有二時?生、滅相違,怎麼同現在?滅若現在,生該未來。有所以名叫生,既然是現在,無所以名叫滅,怎麼不是過去?滅若不是無,生該不是有;生既然現有,滅該現無,又二相違,怎麼體一?並不是苦、樂等見有這件事,生、滅若一,時該無二;生、滅若異,怎麼說體同?所以生、滅時都現在有,同依一體,理必不成立。

經部師等因果相續,理亦不成,彼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。

經部師等因果相續,理也不成立,因為他們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。

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。

由此該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。

此識無始恆轉如流,乃至何位當究竟捨?

這個識無始恆轉如流,乃至哪一位該究竟舍?

阿羅漢位方究竟捨。

阿羅漢位才究竟舍。

謂諸聖者斷煩惱障究竟盡時,名阿羅漢。爾時,此識煩惱麁重永遠離故,說之為「捨」。

所謂諸聖者斷煩惱障究竟盡時,名叫阿羅漢。那時,這個識的煩惱粗重永遠離開,說它為「舍」。

此中所說阿羅漢者,通攝三乘無學果位,皆已永害煩惱賊故;應受世間妙供養故;永不復受分段生故。

這裡所說阿羅漢,通攝三乘無學果位,都已永害煩惱賊;該受世間妙供養;永不復受分段生。

云何知然?

怎麼知道這樣?

〈決擇分〉說:諸阿羅漢、獨覺、如來皆不成就阿賴耶故;《集論》復說:若諸菩薩得菩提時,頓斷煩惱及所知障,成阿羅漢及如來故。

〈決擇分〉說:諸阿羅漢、獨覺、如來都不成就阿賴耶;《集論》又說:若諸菩薩得菩提時,頓斷煩惱以及所知障,成阿羅漢以及如來。

若爾,菩薩煩惱種子未永斷盡非阿羅漢,應皆成就阿賴耶識,何故即彼〈決擇分〉說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?

若這樣,菩薩煩惱種子未永斷盡不是阿羅漢,該都成就阿賴耶識,為什麼就是那個〈決擇分〉說不退菩薩也不成就阿賴耶識?

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迴心趣向大菩提者,必不退起煩惱障故,趣菩提故,即復轉名不退菩薩,彼不成就阿賴耶識。

他們說二乘無學果位迴心趣向大菩提的人,必不退起煩惱障,趣菩提,就又轉名叫不退菩薩,他們不成就阿賴耶識。

即攝在此阿羅漢中,故彼論文不違此義。

就收攝在這個阿羅漢中,所以那個論文不違這個義。

又不動地已上菩薩,一切煩惱永不行故,法駛流中任運轉故;能諸行中起諸行故;剎那剎那轉增進故,此位方名不退菩薩。

又不動地已上菩薩,一切煩惱永不行,在法駛流中任運轉;能在諸行中起諸行;剎那剎那轉增進,這個位才名叫不退菩薩。

然此菩薩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,而緣此識我見、愛等,不復執藏為自內我,由斯永捨阿賴耶名,故說不成阿賴耶識,此亦說彼名阿羅漢。

可是這些菩薩雖然還沒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,卻緣這個識的我見、愛等,不再執藏為自內我,由此永舍阿賴耶名,所以說不成阿賴耶識,這也說他們名叫阿羅漢。

有義:初地已上菩薩,已證二空所顯理故;已得二種殊勝智故;已斷分別二重障故;能一行中起諸行故;雖為利益起諸煩惱,而彼不作煩惱過失故,此亦名不退菩薩。

有一種義:初地已上菩薩,已證二空所顯理;已得二種殊勝智;已斷分別二重障;能在一行中起諸行;雖然為利益起諸煩惱,而他們不作煩惱過失,所以這也名叫不退菩薩。

然此菩薩雖未斷盡俱生煩惱,而緣此識所有分別我見、愛等,不復執藏為自內我,由斯亦捨阿賴耶名,故說不成阿賴耶識,此亦說彼名阿羅漢。

可是這些菩薩雖然還沒斷盡俱生煩惱,卻緣這個識所有分別我見、愛等,不再執藏為自內我,由此也舍阿賴耶名,所以說不成阿賴耶識,這也說他們名叫阿羅漢。

故《集論》中作如是說: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,然此煩惱猶如呪、藥所伏諸毒,不起一切煩惱過失。一切地中,如阿羅漢已斷煩惱,故亦說彼名阿羅漢。

所以《集論》中作這樣說:十地菩薩雖然還沒永斷一切煩惱,可是這些煩惱猶如咒、藥所伏諸毒,不起一切煩惱過失。一切地中,像阿羅漢已斷煩惱,所以也說他們名叫阿羅漢。

彼說非理。七地已前猶有俱生我見、愛等,執藏此識為自內我,如何已捨阿賴耶名?

他們說不合理。七地已前還有俱生我見、愛等,執藏這個識為自內我,怎麼已舍阿賴耶名?

若彼分別我見、愛等,不復執藏,說名為捨,則預流等諸有學位,亦應已捨阿賴耶名,許便違害諸論所說。

若他們分別我見、愛等,不再執藏,說名叫舍,那麼預流等諸有學位,也該已舍阿賴耶名,許了便違害諸論所說。

地上菩薩所起煩惱皆由正知,不為過失,非預流等得有斯事,寧可以彼例此菩薩?

地上菩薩所起煩惱都由正知,不為過失,並不是預流等能有這件事,怎麼可以用他們例這些菩薩?

彼六識中所起煩惱,雖由正知不為過失,而第七識有漏心位,任運現行執藏此識,寧不與彼預流等同?由此故知彼說非理。

他們六識中所起煩惱,雖然由正知不為過失,可是第七識有漏心位,任運現行執藏這個識,怎麼不與那些預流等相同?由此故知他們說不合理。

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麁重究竟盡故,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。由斯永失阿賴耶名,說之為捨,非捨一切第八識體。勿阿羅漢無識持種,爾時便入無餘涅槃。

可是阿羅漢斷這個識中煩惱粗重究竟盡,不再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。由此永失阿賴耶名,說它為舍,並不是舍一切第八識體。不要讓阿羅漢無識持種,那時便入無餘涅槃。

然第八識雖諸有情皆悉成就,而隨義別立種種名。

可是第八識雖然諸有情都成就,卻隨義別立種種名。

謂或名心,由種種法燻習種子所積集故;或名阿陀那,執持種子及諸色根令不壞故;或名所知依,能與染、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;或名種子識,能遍任持世、出世間諸種子故。

所謂或者名叫心,因為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;或者名叫阿陀那(執持識),執持種子以及諸色根讓它不壞;或者名叫所知依,能與染、淨所知諸法為依止;或者名叫種子識,能遍任持世、出世間諸種子。

此等諸名通一切位。

這些等名通一切位。

或名阿賴耶,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,我見、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。此名唯在異生、有學,非無學位、不退菩薩,有雜染法執藏義故。

或者名叫阿賴耶,攝藏一切雜染品法讓它不失,我見、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。這個名只在異生、有學,不是無學位、不退菩薩,因為有雜染法執藏義。

或名異熟識,能引生死善、不善業異熟果故。此名唯在異生、二乘諸菩薩位,非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。

或者名叫異熟識,能引生死善、不善業異熟果。這個名只在異生、二乘諸菩薩位,不是如來地還有異熟無記法。

或名無垢識,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。此名唯在如來地有,菩薩、二乘及異生位,持有漏種可受燻習,未得善淨第八識故。如契經說:

或者名叫無垢識,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。這個名只在如來地有,菩薩、二乘以及異生位,持有漏種可受熏習,未得善淨第八識。像契經說:

如來無垢識,是淨無漏界,

如來無垢識,是淨無漏界,

解脫一切障,圓鏡智相應。

解脫一切障,圓鏡智相應。

阿賴耶名過失重故,最初捨故,此中偏說。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捨,聲聞、獨覺入無餘依涅槃時捨。無垢識體無有捨時,利樂有情無盡時故。心等通故,隨義應說。

阿賴耶名過失重,最初舍,所以這裡偏說。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舍,聲聞、獨覺入無餘依涅槃時舍。無垢識體沒有舍時,因為利樂有情無盡時。心等通,隨義該說。

然第八識總有二位:一、有漏位,無記性攝。

可是第八識總有二位:一、有漏位,無記性所攝。

唯與觸等五法相應,但緣前說執受、處境。

只與觸等五法相應,只緣前面說的執受、處境。

二、無漏位,唯善性攝。

二、無漏位,只是善性所攝。

與二十一心所相應,謂遍行、別境各五,善十一,與一切心恆相應故。常樂證智所觀境故;於所觀境恆印持故;於曾受境恆明記故;世尊無有不定心故;於一切法常決擇故。極淨信等常相應故,無染汙故。無散動故。

與二十一心所相應,所謂遍行、別境各五,善十一,因為與一切心恆相應。常樂證智所觀境;對於所觀境恆印持;對於曾受境恆明記;世尊沒有不定心;對於一切法常決擇。極淨信等常相應,無染汙。無散動。

此亦唯與捨受相應,任運恆時平等轉故。

這個也只與舍受相應,因為任運恆時平等轉。

以一切法為所緣境,鏡智遍緣一切法故。

以一切法為所緣境,因為鏡智遍緣一切法。

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?

該怎麼知道這個第八識離開眼等識另有自體?

聖教、正理為定量故。

因為聖教、正理為定量。

謂有《大乘阿毘達磨》契經中說:

所謂有《大乘阿毗達磨》契經中說:

「無始時來界,一切法等依,

「無始以來界,一切法等依,

由此有諸趣,及涅槃證得。」

由此有諸趣,以及涅槃證得。」

此第八識自性微細,故以作用而顯示之。

這個第八識自性微細,所以用作用而顯示它。

頌中初半,顯第八識為因緣用,後半顯與流轉還滅,作依持用。

頌中初半,顯示第八識為因緣用,後半顯示與流轉還滅,作依持用。

「界」是因義,即種子識,無始時來展轉相續,親生諸法,故名為因。

「界」是因義,就是種子識,無始以來展轉相續,親生諸法,所以名叫因。

「依」是緣義,即執持識無始時來,與一切法等為依止,故名為緣。

「依」是緣義,就是執持識無始以來,與一切法等為依止,所以名叫緣。

謂能執持諸種子故,與現行法為所依故,即變為彼及為彼依。

所謂能執持諸種子,與現行法為所依,就是變為那個以及為那個依。

變為彼者,謂變為器及有根身;「為彼依」者,謂與轉識作所依止。以能執受五色根故,眼等五識依之而轉,又與末那為依止故,第六意識依之而轉。末那、意識轉識攝故。如眼等識依俱有根,第八理應是識性故,亦以第七為俱有依。

變為那個:所謂變為器以及有根身;「為那個依」:所謂與轉識作所依止。因為能執受五色根,眼等五識依它而轉,又與末那為依止,第六意識依它而轉。末那、意識是轉識所攝。像眼等識依俱有根,第八理該是識性,也以第七為俱有依。

是謂此識為因、緣用。

這就是這個識為因、緣用。

「由此有」者,由有此識;「有諸趣」者,有善、惡趣。

「由此有」:由有這個識;「有諸趣」:有善、惡趣。

謂由有此第八識故,執持一切順流轉法,令諸有情流轉生死。

所謂由有這個第八識,執持一切順流轉法,讓諸有情流轉生死。

雖惑、業、生皆是流轉,而趣是果,勝故偏說;或「諸趣」言通能、所趣,諸趣資具亦得趣名。

雖然惑、業、生都是流轉,可是趣是果,勝所以偏說;或者「諸趣」通能、所趣,諸趣資具也得趣名。

諸惑、業、生皆依此識,是與流轉作依持用。

諸惑、業、生都依這個識,是與流轉作依持用。

「及涅槃證得」者,由有此識故,有涅槃證得。

「以及涅槃證得」:由有這個識,有涅槃證得。

謂由有此第八識故,執持一切順還滅法,令修行者證得涅槃。

所謂由有這個第八識,執持一切順還滅法,讓修行的人證得涅槃。

此中但說能證得道,涅槃不依此識有故。

這裡只說能證得的道,因為涅槃不依這個識有。

或此但說所證涅槃,是修行者正所求故。

或者這裡只說所證涅槃,因為是修行的人正所求。

或此雙說涅槃與道俱是還滅品類攝故。謂「涅槃」言顯所證滅,後「證得」言顯能得道,由能斷道,斷所斷惑,究竟盡位,證得涅槃。

或者這裡雙說涅槃與道都是還滅品類所攝。所謂「涅槃」顯示所證滅,後「證得」顯示能得道,由能斷道,斷所斷惑,究竟盡位,證得涅槃。

能、所斷、證皆依此識,是與還滅作依持用。

能、所斷、證都依這個識,是與還滅作依持用。

又此頌中初句,顯示此識自性無始恆有,後三顯與雜染、清淨二法,總、別為所依止。

又這個頌中初句,顯示這個識自性無始恆有,後三顯示與雜染、清淨二法,總、別為所依止。

雜染法者,謂苦、集諦,即所能趣生及業、惑;清淨法者,謂滅、道諦,即所、能證涅槃及道;彼二皆依此識而有,依轉識等,理不成故。

雜染法:所謂苦、集諦,就是所能趣生以及業、惑;清淨法:所謂滅、道諦,就是所、能證涅槃以及道;那二都依這個識而有,依轉識等,理不成立。

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,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:

或者又初句顯示這個識體無始相續,後三顯示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:

謂依他起、遍計所執、圓成實性,如次應知。

所謂依他起、遍計所執、圓成實性,依次該知道。

今此頌中諸所說義,離第八識皆不得有。

現在這個頌中諸所說義,離開第八識都不得有。

即彼經中復作是說:

就是那部經中又作這樣說:

「由攝藏諸法,一切種子識,

「由攝藏諸法,一切種子識,

故名阿賴耶,勝者我開示。」

所以名叫阿賴耶,勝者我開示。」

由此本識具諸種子,故能攝藏諸雜染法。

由此本識具諸種子,所以能攝藏諸雜染法。

依斯建立阿賴耶名,非如勝性轉為大等,種子與果體非一故;能依、所依俱生滅故;與雜染法互相攝藏,亦為有情執藏為我,故說此識名「阿賴耶」。

依這個建立阿賴耶名,並不像勝性轉為大等,因為種子與果體非一;能依、所依都生滅;與雜染法互相攝藏,也被有情執藏為我,所以說這個識名叫「阿賴耶」。

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真現觀,名為「勝者」,彼能證解阿賴耶識,故我世尊正為開示;或諸菩薩皆名「勝者」,雖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,而能信解,求彼轉依,故亦為說。

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真現觀,名叫「勝者」,他們能證解阿賴耶識,所以我世尊正為開示;或者諸菩薩都名叫「勝者」,雖然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,卻能信解,求那個轉依,所以也為說。

非諸轉識有如是義。

並不是諸轉識有這樣義。

《解深密經》亦作是說:

《解深密經》也作這樣說:

「阿陀那識甚深細,一切種子如瀑流,

「阿陀那識甚深細,一切種子像瀑流,

我於凡愚不開演,恐彼分別執為我。」

我對於凡愚不開演,怕他們分別執為我。」

以能執持諸法種子,及能執受色根依處,亦能執取結生相續,故說此識名「阿陀那」。無性有情不能窮底,故說「甚深」;趣寂種性不能通達,故名「甚細」。

因為能執持諸法種子,以及能執受色根依處,也能執取結生相續,所以說這個識名叫「阿陀那」。無性有情不能窮底,所以說「甚深」;趣寂種性不能通達,所以名叫「甚細」。

是一切法真實種子,緣擊便生轉識波浪,恆無間斷,猶如瀑流。

是一切法真實種子,緣擊便生轉識波浪,恆無間斷,猶如瀑流。

「凡」即無性,「愚」即趣寂。恐彼於此起分別執,墮諸惡趣,障生聖道,故我世尊不為開演。

「凡」就是無性,「愚」就是趣寂。怕他們對於這個起分別執,墮諸惡趣,障生聖道,所以我世尊不為開演。

唯第八識有如是相。

只有第八識有這樣相。

《入楞伽經》亦作是說:

《入楞伽經》也作這樣說:

「如海遇風緣,起種種波浪,

「像海遇風緣,起種種波浪,

現前作用轉,無有間斷時。

現前作用轉,沒有間斷時。

藏識海亦然,境等風所擊,

藏識海也是這樣,境等風所擊,

恆起諸識浪,現前作用轉。」

恆起諸識浪,現前作用轉。」

眼等諸識,無如大海恆相續轉起諸識浪,故知別有第八識性。

眼等諸識,沒有像大海恆相續轉起諸識浪,所以知道另有第八識性。

此等無量大乘經中,皆別說有此第八識。

這些等無量大乘經中,都另說有這個第八識。

諸大乘經:皆順無我,違數取趣;棄背流轉,趣向還滅;讚佛、法、僧,毀諸外道;表蘊等法,遮勝性等;樂大乘者,許能顯示無顛倒理,契經攝故,如《增壹》等至教量攝。

諸大乘經:都順無我,違數取趣;棄背流轉,趣向還滅;贊佛、法、僧,毀諸外道;表蘊等法,遮勝性等;樂大乘的人,許能顯示無顛倒理,因為是契經所攝,像《增壹》等至教量所攝。

又,聖慈氏以七種因,證大乘經真是佛說。

又,聖慈氏用七種因,證大乘經真是佛說。

一、先不記故。若大乘經佛滅度後,有餘為壞正法故說,何故世尊非如當起諸可怖事,先預記別?

一、先不記。若大乘經佛滅度後,有其餘人為壞正法所以說,為什麼世尊不像當起諸可怖事,先預記別?

二、本俱行故。大小乘教本來俱行,寧知大乘獨非佛說?

二、本俱行。大小乘教本來俱行,怎麼知道大乘獨非佛說?

三、非餘境故。大乘所說廣大甚深,非外道等思量境界。彼經論中曾所未說,設為彼說,亦不信受,故大乘經非非佛說。

三、非其餘境。大乘所說廣大甚深,不是外道等思量境界。他們經論中曾經未說,即使為他們說,也不信受,所以大乘經並不是非佛說。

四、應極成故。若謂大乘是餘佛說,非今佛語,則大乘教是佛所說,其理極成。

四、該極成。若說大乘是其餘佛說,不是今佛語,那麼大乘教是佛所說,其理極成。

五、有、無有故。若有大乘,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,離此大乘不可得故。

五、有、無有。若有大乘,就該信這些諸大乘教是佛所說,因為離開這個大乘不可得。

若無大乘,聲聞乘教亦應非有,以離大乘決定無有得成佛義,誰出於世說聲聞乘?故聲聞乘是佛所說,非大乘教不應正理。

若無大乘,聲聞乘教也該非有,因為離開大乘決定沒有得成佛義,誰出於世說聲聞乘?所以聲聞乘是佛所說,非大乘教不應正理。

六、能對治故。依大乘經勤修行者,皆能引得無分別智,能正對治一切煩惱,故應信此是佛所說。

六、能對治。依大乘經勤修行的人,都能引得無分別智,能正對治一切煩惱,所以該信這個是佛所說。

七、義異文故。大乘所說意趣甚深,不可隨文而取其義,便生誹謗謂非佛語。

七、義異於文。大乘所說意趣甚深,不可隨文而取其義,便生誹謗說非佛語。

是故大乘真是佛說。

所以大乘真是佛說。

如《莊嚴論》頌此義言:

像《莊嚴論》頌這個義說:

「先不記、俱行、非餘所行境、

「先不記、俱行、非其餘所行境、

極成、有無有、對治、異文故。」

極成、有無有、對治、異文。」

餘部經中亦密意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。

其餘部經中也密意說阿賴耶識另有自性。

謂大眾部阿笈摩中,密意說此名根本識,是眼識等所依止故。譬如樹根是莖等本,非眼等識有如是義。

所謂大眾部阿笈摩(阿含)中,密意說這個名叫根本識,因為是眼識等所依止。譬如樹根是莖等本,並不是眼等識有這樣義。

上坐部經分別論者,俱密意說此名有分識,「有」謂三有;「分」是因義,唯此恆、遍,為三有因。

上坐部經分別論者,都密意說這個名叫有分識,「有」是說三有;「分」是因義,只有這個恆、遍,為三有因。

化地部說此名窮生死蘊,離第八識無別蘊法,窮生死際無間斷時。謂無色界諸色間斷,無想天等餘心等滅,不相應行離色、心等無別自體,已極成故,唯此識名窮生死蘊。

化地部說這個名叫窮生死蘊,離開第八識沒有別的蘊法,窮生死際無間斷時。所謂無色界諸色間斷,無想天等其餘心等滅,不相應行離開色、心等沒有別的自體,已經極成,只有這個識名叫窮生死蘊。

說一切有部《增壹》經中,亦密意說此名阿賴耶,謂愛阿賴耶、樂阿賴耶、欣阿賴耶、憙阿賴耶。

說一切有部《增壹》經中,也密意說這個名叫阿賴耶,所謂愛阿賴耶、樂阿賴耶、欣阿賴耶、喜阿賴耶。

謂阿賴耶識是貪總、別三世境故,立此四名。有情執為真自內我,乃至未斷恒生愛著,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。

所謂阿賴耶識是貪總、別三世境,立這四名。有情執為真自內我,乃至未斷恒生愛著,所以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。

不應執餘五取蘊等,謂生一向苦受處者,於餘五取蘊不生愛著,彼恆厭逆餘五取蘊,念我何時當捨此命、此眾同分、此苦身心,令我自在受快樂故。

不該執其餘五取蘊等,所謂生一向苦受處的人,對於其餘五取蘊不生愛著,他們恆厭逆其餘五取蘊,念我何時該舍此命、此眾同分、此苦身心,讓我自在受快樂。

五欲亦非真愛著處,謂離欲者於五妙欲,雖不貪著而愛我故。

五欲也不是真愛著處,所謂離欲的人對於五妙欲,雖然不貪著卻愛我。

樂受亦非真愛著處,謂離第三靜慮染者,雖厭樂受而愛我故。

樂受也不是真愛著處,所謂離第三靜慮染的人,雖然厭樂受卻愛我。

身見亦非真愛著處,謂非無學信無我者,雖於身見不生貪著,而於內我猶生愛故。

身見也不是真愛著處,所謂不是無學信無我的人,雖然對於身見不生貪著,卻對於內我還生愛。

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,謂非無學求滅心者,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。

轉識等也不是真愛著處,所謂不是無學求滅心的人,雖然厭轉識等卻愛我。

色身亦非真愛著處,離色染者,雖厭色身而愛我故。

色身也不是真愛著處,離色染的人,雖然厭色身卻愛我。

不相應行離色、心等無別自體,是故亦非真愛著處。

不相應行離開色、心等沒有別的自體,所以也不是真愛著處。

異生、有學起我愛時,雖於餘蘊有愛、非愛,而於此識,我愛定生,故唯此是真愛著處。

異生、有學起我愛時,雖然對於其餘蘊有愛、非愛,卻對於這個識,我愛定生,所以只有這個是真愛著處。

由是彼說阿賴耶名,定唯顯此阿賴耶識。

由此他們說阿賴耶名,決定只顯示這個阿賴耶識。

已引聖教,當顯正理。

已引聖教,該顯正理。

謂契經說:雜染、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,故名為心,若無此識,彼持種心不應有故。

所謂契經說:雜染、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,所以名叫心,若沒有這個識,那個持種心不該有。

謂諸轉識在滅定等有間斷故,根、境、作意、善等類別易脫起故,如電光等不堅住故,非可燻習,不能持種,非染、淨種所集起心。

所謂諸轉識在滅定等有間斷,根、境、作意、善等類別易脫起,像電光等不堅住,不是可熏習,不能持種,不是染、淨種所集起心。

此識一類、恆無間斷,如苣蕂等堅住可燻,契當彼經所說心義。

這個識一類、恆無間斷,像苣蕂等堅住可熏,契當那部經所說心義。

若不許有能持種心,非但違經,亦違正理。

若不許有能持種心,不但違經,也違正理。

謂諸所起染、淨品法,無所燻故,不燻成種,則應所起唐捐其功。染、淨起時既無因種,應同外道執自然生。

所謂諸所起染、淨品法,無所熏,不熏成種,那麼所起該唐捐其功。染、淨起時既然無因種,該同外道執自然生。

色、不相應,非心性故,如聲、光等,理非染、淨內法所燻,豈能持種?又彼離識無實自性,寧可執為內種依止?

色、不相應,不是心性,像聲、光等,理上不是染、淨內法所熏,怎麼能持種?又它們離開識沒有實自性,怎麼可執為內種依止?

轉識相應諸心所法,如識間斷,易脫起故,不自在故,非心性故,不能持種,亦不受燻。

轉識相應諸心所法,像識間斷,易脫起,不自在,不是心性,不能持種,也不受熏。

故持種心,理應別有。

所以持種心,理該另有。

有說:六識無始時來,依根、境等前後分位,事雖轉變而類無別,是所燻習,能持種子。由斯染、淨因果皆成,何要執有第八識性?

有人說:六識無始以來,依根、境等前後分位,事雖然轉變而類沒有分別,是所熏習,能持種子。由此染、淨因果都成立,何必要執有第八識性?

彼言無義!

他們的話無義!

所以者何?

為什麼?

執類是實,則同外道;許類是假,便無勝用,應不能持內法實種。

執類是實,就同外道;許類是假,便無勝用,該不能持內法實種。

又執識類何性所攝?若是善、惡,應不受燻,許有記故,猶如擇滅;若是無記,善、惡心時,無無記心,此類應斷,非事善、惡類可無記;別類必同別事性故。

又執識類是哪一種性所攝?若是善、惡,該不受熏,因為許有記,猶如擇滅;若是無記,善、噁心時,無無記心,這類該斷,並不是事善、惡類可無記;別類必同別事性。

又無心位此類定無,既有間斷,性非堅住,如何可執持種、受燻?

又無心位這類定無,既然有間斷,性不堅住,怎麼可執持種、受熏?

又阿羅漢或異生心,識類同故,應為諸染,無漏法燻,許便有失。又眼等根或所餘法,與眼等識根、法類同,應互相燻,然汝不許。

又阿羅漢或異生心,識類同,該為諸染,無漏法熏,許了便有失。又眼等根或其餘法,與眼等識根、法類同,該互相熏,可是你們不許。

故不應執識類受燻。

所以不該執識類受熏。

又六識身,若事、若類,前後二念既不俱有;如隔念者,非互相燻。能燻、所燻必俱時故。

又六識身,若事、若類,前後二念既然不俱有;像隔唸的,不是互相熏。能熏、所熏必俱時。

執唯六識俱時轉者,由前理趣,既非所燻,故彼亦無能持種義。

執只有六識俱時轉的人,由前面理趣,既然不是所熏,所以他們也無能持種義。

有執色、心自類無間,前為後種,因果義立,故先所說,為證不成。

有人執色、心自類無間,前為後種,因果義立,所以先前所說,作為證不成立。

彼執非理,無燻習故。謂彼自類既無燻習,如何可執前為後種?

他們的執不合理,因為無熏習。所謂他們自類既然無熏習,怎麼可執前為後種?

又間斷者,應不更生,二乘無學應無後蘊,死位色、心為後種故。

又間斷的,該不更生,二乘無學該無後蘊,因為死位色、心為後種。

亦不應執色、心展轉互為種生,轉識、色等非所燻習,前已說故。

也不該執色、心展轉互為種生,轉識、色等不是所熏習,前面已說。

有說:三世諸法皆有,因果感赴,無不皆成,何勞執有能持種識?然經說心為種子者,起染、淨法,勢用強故。

有人說:三世諸法都有,因果感赴,無不不成立,何勞執有能持種識?可是經說心為種子,起染、淨法,勢用強。

彼說非理。過去、未來,非常、非現,如空花等,非實有故。

他們說不合理。過去、未來,非常、非現,像空花等,不是實有。

又無作用,不可執為因緣性故。若無能持染、淨種識,一切因果皆不得成。

又無作用,不可執為因緣性。若無能持染、淨種識,一切因果都不能成立。

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,依似比量,撥無此識及一切法,彼特違害前所引經。

有人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,依似比量,撥無這個識以及一切法,他們特違害前所引經。

智、斷、證、修、染、淨因果皆執非實,成大邪見。

智、斷、證、修、染、淨因果都執非實,成大邪見。

外道毀謗染、淨因果亦不謂全無,但執非實故。

外道毀謗染、淨因果也不說全無,只執非實。

若一切法皆非實有,菩薩不應為捨生死,精勤修集菩提資糧。誰有智者為除幻敵,求石女兒用為軍旅?

若一切法都非實有,菩薩不該為捨生死,精勤修集菩提資糧。誰有智者為除幻敵,求石女兒用為軍旅?

故應信有能持種心,依之建立染、淨因果。

所以該信有能持種心,依它建立染、淨因果。

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

那個心就是這個第八識。

又契經說有異熟心,善、惡業感,若無此識,彼異熟心不應有故。

又契經說有異熟心,善、惡業感,若沒有這個識,那個異熟心不該有。

謂眼等識有間斷故,非一切時是業果故,如電、光等,非異熟心。異熟不應斷已更續,彼命根等,無斯事故。

所謂眼等識有間斷,不是一切時是業果,像電、光等,不是異熟心。異熟不該斷已更續,那些命根等,沒有這件事。

眼等六識,業所感者,猶如聲等,非恆續故,是異熟生,非真異熟。

眼等六識,業所感的,猶如聲等,因為非恆續,是異熟生,不是真異熟。

定應許有真異熟心,酬牽引業,遍而無斷,變為身、器作有情依,身、器離心,理非有故。不相應法無實體故,諸轉識等非恆有故,若無此心,誰變身、器?復依何法恆立有情?

決定該許有真異熟心,酬牽引業,遍而無斷,變為身、器作有情依,身、器離心,理上不是有。不相應法無實體,諸轉識等非恆有,若沒有這個心,誰變身、器?又依什麼法恆立有情?

又在定中,或不在定,有別思慮、無思慮時,理有眾多身受生起。此若無者,不應後時身有怡適,或復勞損,若不恆有真異熟心,彼位如何有此身受?

又在定中,或不在定,有別思慮、無思慮時,理有眾多身受生起。這個若無,不該後時身有怡適,或又勞損,若不恆有真異熟心,那個位怎麼有這個身受?

非佛起餘善心等位,必應現起真異熟心,如許起彼時,非佛有情故。

不是佛起其餘善心等位,必該現起真異熟心,像許起那個時,不是佛有情。

由是恆有真異熟心,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

由此恆有真異熟心,那個心就是這個第八識。

又契經說:有情流轉五趣、四生。若無此識,彼趣、生體不應有故。

又契經說:有情流轉五趣、四生。若沒有這個識,那個趣、生體不該有。

謂要實有、恆、遍、無雜,彼法可立正實趣、生。

所謂要實有、恆、遍、無雜,那個法可立正實趣、生。

非異熟法趣、生雜亂,住此起餘趣、生法故。

不是異熟法趣、生雜亂,因為住此起其餘趣、生法。

諸異熟色及五識中業所感者不遍趣、生,無色界中全無彼故。

諸異熟色以及五識中業所感的不遍趣、生,無色界中全無那個。

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,雖遍趣、生,起無雜亂而不恆有。

諸生得善以及意識中業所感的,雖然遍趣、生,起無雜亂卻不恆有。

不相應行無實自體,皆不可立正實趣、生。

不相應行無實自體,都不可立正實趣、生。

唯異熟心及彼心所,實恆、遍、無雜,是正實趣、生。

只有異熟心以及那些心所,實恆、遍、無雜,是正實趣、生。

此心若無,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、生。設許趣、生攝諸有漏,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、生,便違正理。勿有前過及有此失,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、生。

這個心若無,生無色界起善等位該不是趣、生。即使許趣、生攝諸有漏,生無色界起無漏心該不是趣、生,便違正理。不要有前過以及有這個失,所以只有異熟法是正實趣、生。

由是如來非趣、生攝,佛無異熟無記法故,亦非界攝,非有漏故,世尊已捨苦、集諦故,諸戲論種已永斷故。

由此如來不是趣、生所攝,因為佛無異熟無記法,也不是界所攝,因為非有漏,世尊已舍苦、集諦,諸戲論種已永斷。

正實趣、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,彼心、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,故知別有此第八識。

正實趣、生既然只有異熟心以及心所,那個心、心所離開第八識理不得成,所以知道另有這個第八識。

又契經說:有色根身是有執受,若無此識,彼能執受,不應有故。

又契經說:有色根身是有執受,若沒有這個識,那個能執受,不該有。

謂五色根及彼依處,唯現在世是有執受,彼定由有能執受心,唯異熟心,先業所引,非善、染等,一類、能遍、相續執受有色根身;眼等轉識無如是義。

所謂五色根以及那些依處,只現在世是有執受,它們決定由有能執受心,只有異熟心,先業所引,不是善、染等,一類、能遍、相續執受有色根身;眼等轉識沒有這樣義。

此言意顯眼等轉識,皆無一類、能遍、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,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,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;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,故作是說。

這話意思是顯示眼等轉識,都無一類、能遍、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,並不是顯示能執受只有異熟心,不要讓諸佛色身無執受;可是能執受有漏色身只有異熟心,所以作這樣說。

謂諸轉識現緣起故,如聲、風等,彼善、染等,非業引故,如非擇滅。異熟生者,非異熟故、非遍依故、不相續故,如電、光等,不能執受有漏色身。

所謂諸轉識現緣起,像聲、風等,那些善、染等,不是業引,像非擇滅。異熟生的,不是異熟、非遍依、不相續,像電、光等,不能執受有漏色身。

諸心識言,亦攝心所,定相應故,如唯識言。

諸心識的話,也收攝心所,因為決定相應,像唯識的話。

非諸色根、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,無所緣故,如虛空等。

並不是諸色根、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,因為無所緣,像虛空等。

故應別有能執受心,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

所以該另有能執受心,那個心就是這個第八識。

又契經說:壽、煖、識三,更互依持,得相續住。若無此識能持壽、煖,令久住識不應有故。

又契經說:壽、暖、識三,更互依持,得相續住。若沒有這個識能持壽、暖,讓久住識不該有。

謂諸轉識有間、有轉,如聲、風等,無恆持用,不可立為持壽、煖識。

所謂諸轉識有間、有轉,像聲、風等,無恆持用,不可立為持壽、暖識。

唯異熟識無間、無轉,猶如壽、煖,有恆持用,故可立為持壽、煖識。

只有異熟識無間、無轉,猶如壽、暖,有恆持用,所以可立為持壽、暖識。

經說三法更互依持,而壽與煖一類相續,唯識不然,豈符正理?

經說三法更互依持,而壽與暖一類相續,只有識不是這樣,難道符合正理?

雖說三法更互依持,而許唯煖不遍三界,何不許識獨有間、轉?

雖然說三法更互依持,卻許只有暖不遍三界,為什麼不許識獨有間、轉?

此於前理,非為過難。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,可恆相持。不爾,便無恆相持用。前以此理,顯三法中所說識言,非詮轉識,舉煖不遍,豈壞前理?故前所說,其理極成。

這個對於前理,並不是過難。所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,可恆相持。不然,便無恆相持用。前用這個理,顯示三法中所說識的話,並不是詮轉識,舉暖不遍,難道壞前理?所以先前所說,其理極成。

又三法中,壽、煖二種既唯有漏,故知彼識如壽與煖,定非無漏;生無色界起無漏心,爾時,何識能持彼壽?

又三法中,壽、暖二種既然只有有漏,所以知道那個識像壽與暖,決定不是無漏;生無色界起無漏心,那時,什麼識能持那個壽?

由此故知有異熟識,一類、恆、遍、能持壽、煖,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

由此故知有異熟識,一類、恆、遍、能持壽、暖,那個識就是這個第八識。

又契經說:諸有情類,受生、命終,必住散心,非無心定。若無此識,生、死時心不應有故。

又契經說:諸有情類,受生、命終,必住散心,不是無心定。若沒有這個識,生、死時心不該有。

謂生死時,身心惽昧,如睡無夢、極悶絕時,明瞭轉識必不現起。

所謂生死時,身心昏昧,像睡無夢、極悶絕時,明瞭轉識必不現起。

又此位中,六種轉識行相、所緣不可知故,如無心位,必不現行。

又這個位中,六種轉識行相、所緣不可知,像無心位,必不現行。

六種轉識行相、所緣有必可知,如餘時故。

六種轉識行相、所緣有必可知,像其餘時。

真異熟識極微細故,行相、所緣俱不可了,是引業果,一期相續,恆無轉變;是散、有心,名生死心,不違正理。

真異熟識極微細,行相、所緣都不可了,是引業果,一期相續,恆無轉變;是散、有心,名叫生死心,不違正理。

有說:五識此位定無,意識取境,或因五識、或因他教、或定為因,生位,諸因既不可得;故受生位,意識亦無。

有人說:五識這個位定無,意識取境,或因五識、或因他教、或定為因,生位,諸因既然求不到;所以受生位,意識也無。

若爾,有情生無色界,後時意識應永不生,定心必由散意識引,五識、他教彼界必無,引定散心無由起故。

若這樣,有情生無色界,後時意識該永不生,定心必由散意識引,五識、他教那個界必無,引定散心無由起。

若謂彼定由串習力,後時率爾能現在前。

若說那個定由串習力,後時率爾能現前。

彼初生時,寧不現起?又欲、色界初受生時,串習意識亦應現起。

他們初生時,怎麼不現起?又欲、色界初受生時,串習意識也該現起。

若由惛昧,初未現前。

若由昏昧,初未現前。

此即前因,何勞別說?

這就是前因,何勞另說?

有餘部執:生、死等位,別有一類微細意識,行相、所緣俱不可了。應知即是此第八識,極成意識不如是故。

有其餘部執:生、死等位,另有一類微細意識,行相、所緣都不可了。該知道就是這個第八識,極成意識不是這樣。

又將死時,由善、惡業,下、上身分,冷觸漸起,若無此識,彼事不成。轉識不能執受身故。

又將死時,由善、惡業,下、上身分,冷觸漸起,若沒有這個識,那件事不成立。轉識不能執受身。

眼等五識,各別依故;或不行故。第六意識,不住身故,境不定故,遍寄身中恆相續故,不應冷觸由彼漸生。

眼等五識,各別依;或不行。第六意識,不住身,境不定,遍寄身中恆相續,不該冷觸由它漸生。

唯異熟心,由先業力,恆、遍、相續執受身分。捨執受處,冷觸便生,壽、煖識三不相離故。

只有異熟心,由先業力,恆、遍、相續執受身分。舍執受處,冷觸便生,因為壽、暖、識三不相離。

冷觸起處即是非情,雖變、亦緣,而不執受。故知定有此第八識。

冷觸起處就是非情,雖然變、也緣,卻不執受。所以知道定有這個第八識。

又契經說:識緣名色,名色緣識,如是二法展轉相依,譬如蘆束,俱時而轉,若無此識,彼識自體,不應有故。

又契經說:識緣名色,名色緣識,這樣二法展轉相依,譬如蘆束,俱時而轉,若沒有這個識,那個識自體,不該有。

謂彼經中自作是釋:名謂非色四蘊,色謂羯邏藍等。此二與識相依而住,如二蘆束,更互為緣,恆俱時轉,不相捨離。

所謂那部經中自己作這樣釋:名是說非色四蘊,色是說羯邏藍(受生最初凝滑)等。這二與識相依而住,像二蘆束,更互為緣,恆俱時轉,不相舍離。

眼等轉識,攝在名中,此識若無,說誰為識?

眼等轉識,收攝在名中,這個識若無,說誰為識?

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謂五識身,識謂第六,羯邏藍時無五識故。

也不可說名中識蘊是說五識身,識是說第六,因為羯邏藍時無五識。

又諸轉識有間、轉故,無力恆時執持名色,寧說恆與名色為緣?

又諸轉識有間、轉,無力恆時執持名色,怎麼說恆與名色為緣?

故彼識言,顯第八識。

所以那個識的話,顯示第八識。

成唯識論卷第三

成唯識論卷第四

護法等菩薩造

護法等菩薩造。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翻譯。

又契經說:一切有情皆依食住,若無此識,彼識食體不應有故。

又契經說:一切有情都依食住,若沒有這個識,那個識食體不該有。

謂契經說食有四種:

所謂契經說食有四種:

一者、段食,變壞為相。謂欲界繫香、味、觸三,於變壞時能為食事。由此色處非段食攝,以變壞時,色無用故。

一者、段食,變壞為相。所謂欲界系香、味、觸三,在變壞時能為食事。由此色處不是段食所攝,因為變壞時,色無用。

二者、觸食,觸境為相,謂有漏觸才取境時,攝受喜等,能為食事。此觸雖與諸識相應,屬六識者食義偏勝,觸麁顯境,攝受喜、樂及順益捨,資養勝故。

二者、觸食,觸境為相,所謂有漏觸才取境時,攝受喜等,能為食事。這個觸雖然與諸識相應,屬六識的食義偏勝,觸粗顯境,攝受喜、樂以及順益舍,資養勝。

三、意思食,希望為相。謂有漏思與欲俱轉,希可愛境,能為食事。此思雖與諸識相應,屬意識者食義偏勝,意識於境,希望勝故。

三、意思食,希望為相。所謂有漏思與欲俱轉,希可愛境,能為食事。這個思雖然與諸識相應,屬意識的食義偏勝,意識對於境,希望勝。

四者、識食,執持為相。謂有漏識由段、觸、思勢力增長,能為食事。此識雖通諸識自體,而第八識食義偏勝,一類相續執持勝故。

四者、識食,執持為相。所謂有漏識由段、觸、思勢力增長,能為食事。這個識雖然通諸識自體,可是第八識食義偏勝,一類相續執持勝。

由是《集論》說此四食,三蘊、五處、十一界攝。

由此《集論》說這四食,三蘊、五處、十一界所攝。

此四能持有情身命,令不壞斷,故名為食。

這四能持有情身命,讓它不壞斷,所以名叫食。

段食唯於欲界有用,觸、意思食雖遍三界而依識轉,隨識有無。

段食只在欲界有用,觸、意思食雖然遍三界卻依識轉,隨識有無。

眼等轉識有間、有轉,非遍、恆時能持身命,謂無心定、睡眠、悶絕、無想天中有間斷故,設有心位,隨所依、緣、性、界、地等有轉易故,於持身命,非遍、非恆。

眼等轉識有間、有轉,不是遍、恆時能持身命,所謂無心定、睡眠、悶絕、無想天中有間斷,即使有心位,隨所依、緣、性、界、地等有轉易,對於持身命,非遍、非恆。

諸有執無第八識者,依何等食?《經》作是言:「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。」

諸有執無第八識的人,依什麼等食?《經》作這樣說:「一切有情都依食住。」

非無心位過去、未來識等為食;彼非現、常;如空花等,無體用故。設有體用非現在攝,如虛空等,非食性故,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,住無心時彼已滅故,過去非食已極成故。

並不是無心位過去、未來識等為食;他們非現、非常;像空花等,無體用。即使有體用不是現在所攝,像虛空等,不是食性,也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,住無心時那個已滅,過去非食已經極成。

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,段等四食所不攝故,不相應法非實有故。

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就是那個食,因為段等四食所不攝,不相應法不是實有。

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,於彼有情能為食事。彼執非理,後當廣破。

有人執滅定等還有第六識,對於那個有情能為食事。他們的執不合理,後面該廣破。

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,以何為食?無漏識等破壞有故,於彼身、命不可為食。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,無漏識等猶如涅槃,不能執持有漏種故。

又他們該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,以什麼為食?無漏識等破壞有,對於那個身、命不可為食。也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那個食,無漏識等猶如涅槃,不能執持有漏種。

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、命相持即互為食,四食不攝彼身、命故,又無色無身,命無能持故,眾同分等無實體故。

又不可說上界有情身、命相持就互為食,四食不攝那個身、命,又無色無身,命無能持,眾同分等無實體。

由此定知異諸轉識,有異熟識一類恆、遍執持身、命,令不壞斷。世尊依此,故作是言: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。

由此決定知道異於諸轉識,有異熟識一類恆、遍執持身、命,讓它不壞斷。世尊依這個,所以作這樣說:一切有情都依食住。

唯依「取蘊」建立有情,佛無有漏,非有情攝,說為有情依食住者,當知皆依示現而說。

只依「取蘊」建立有情,佛無有漏,不是有情所攝,說為有情依食住,該知道都依示現而說。

既異熟識是勝食性,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

既然異熟識是勝食性,那個識就是這個第八識。

又契經說:住滅定者,身、語、心行無不皆滅,而壽不滅,亦不離煖,根無變壞,識不離身。若無此識住滅定者,不離身識不應有故。

又契經說:住滅定的人,身、語、心行無不都滅,而壽不滅,也不離暖,根無變壞,識不離身。若沒有這個識住滅定的人,不離身識不該有。

謂眼等識行相麁、動,於所緣境起必勞慮,厭患彼故,暫求止息,漸次伏除至都盡位,依此位立住滅定者,故此定中彼識皆滅,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恆、遍執持壽等識在,依何而說識不離身?

所謂眼等識行相粗、動,對於所緣境起必勞慮,厭患那個,暫求止息,漸次伏除到都盡位,依這個位立住滅定的人,所以這個定中那些識都滅,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恆、遍執持壽等識在,依什麼而說識不離身?

若謂後時彼識還起,如隔日瘧名不離身,是則不應說心行滅,識與想等起滅同故。壽、煖諸根應亦如識,便成大過,故應許識如壽、煖等實不離身。又此位中若全無識,應如瓦礫非有情數,豈得說為住滅定者?又異熟識此位若無,誰能執持諸根、壽、煖?無執持故皆應壞滅,猶如死屍便無壽等。既爾,後識必不還生,說不離身,彼何所屬?諸異熟識捨此身已,離識餘身無重生故。

若說後時那個識還起,像隔日瘧名叫不離身,這樣就不該說心行滅,因為識與想等起滅同。壽、暖諸根也該像識,便成大過,所以該許識像壽、暖等實不離身。又這個位中若全無識,該像瓦礫不是有情數,怎麼能說為住滅定的人?又異熟識這個位若無,誰能執持諸根、壽、暖?無執持都該壞滅,猶如死屍便無壽等。既然這樣,後識必不還生,說不離身,那個何所屬?諸異熟識舍此身之後,離識其餘身無重生。

又若此位無持種識,後識無種,如何得生?過去、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。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燻、持種亦已遮故。然滅定等無心位中,如有心位定實有識,具根、壽、煖,有情攝故。

又若這個位無持種識,後識無種,怎麼得生?過去、未來不相應法不是實有體已經極成。諸色等法離識都無受熏、持種也已遮。可是滅定等無心位中,像有心位決定實有識,具根、壽、暖,因為是有情所攝。

由斯理趣,住滅定者,決定有識,實不離身。

由這些理趣,住滅定的人,決定有識,實不離身。

若謂此位有第六識,名不離身,亦不應理,此定亦名無心定故。

若說這個位有第六識,名叫不離身,也不應理,因為這個定也名叫無心定。

若無五識名無心者,應一切定皆名無心,諸定皆無五識身故。意識攝在六轉識中,如五識身,滅定非有。或此位識行相、所緣不可知故,如壽、煖等,非第六識。若此位有行相、所緣可知識者,應如餘位,非此位攝。

若無五識名叫無心,該一切定都名叫無心,因為諸定都無五識身。意識收攝在六轉識中,像五識身,滅定非有。或者這個位識行相、所緣不可知,像壽、暖等,不是第六識。若這個位有行相、所緣可知識,該像其餘位,不是這個位所攝。

本為止息行相、所緣可了知識,入此定故。

本為止息行相、所緣可了知識,進入這個定。

又若此位有第六識,彼心所法為有?為無?

又若這個位有第六識,那些心所法是有?是無?

若有心所,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,又不應名滅受想定。

若有心所,經不該說住這個定的人心行都滅,又不該名叫滅受想定。

此定加行,但厭受、想,故此定中唯受、想滅;受、想二法資助心強,諸心所中獨名心行,說心行滅,何所相違?

這個定的加行,只厭受、想,所以這個定中只有受、想滅;受、想二法資助心強,諸心所中獨名叫心行,說心行滅,有什麼相違?

無想定中應唯想滅,但厭想故,然汝不許,既唯受、想資助心強,此二滅時,心亦應滅。

無想定中該只有想滅,因為只厭想,可是你們不許,既然只有受、想資助心強,這二滅時,心也該滅。

如身行滅而身猶在,寧要責心令同行滅?

像身行滅而身還在,怎麼要責心讓它同行滅?

若爾,語行尋、伺滅時,語應不滅,而非所許。然行於法有遍、非遍,遍行滅時,法定隨滅;非遍行滅,法或猶在。非遍行者謂入出息,見息滅時,身猶在故;尋、伺於語是遍行攝,彼若滅時,語定無故。受、想於心亦遍行攝,許如思等大地法故。受、想滅時,心定隨滅,如何可說彼滅心在?又許思等是大地法,滅受、想時,彼亦應滅。既爾,信等此位亦無,非遍行滅餘可在故,如何可言有餘心所?既許思等此位非無,受、想應然,大地法故。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,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。若許有觸亦應有受,觸緣受故。既許有受,想亦應生,不相離故。

若這樣,語行尋、伺滅時,語該不滅,而不是所許。可是行對於法有遍、非遍,遍行滅時,法定隨滅;非遍行滅,法或還在。非遍行是說入出息,見息滅時,身還在;尋、伺對於語是遍行所攝,它們若滅時,語定無。受、想對於心也是遍行所攝,因為許像思等大地法。受、想滅時,心定隨滅,怎麼可說它們滅心在?又許思等是大地法,滅受、想時,它們也該滅。既然這樣,信等這個位也無,因為非遍行滅其餘可在,怎麼可說有其餘心所?既然許思等這個位非無,受、想該這樣,因為是大地法。又這個定中若有思等也該有觸,其餘心所法無不都依觸力生。若許有觸也該有受,因為觸緣受。既然許有受,想也該生,因為不相離。

如受緣愛,非一切受皆能起愛,故觸緣受,非一切觸皆能生受,由斯所難,其理不成。

像受緣愛,並不是一切受都能起愛,所以觸緣受,並不是一切觸都能生受,由此所難,其理不成立。

彼救不然,有差別故。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,曾無有處簡觸生受。故若有觸,必有受生,受與想俱,其理決定。或應如餘位,受、想亦不滅,執此位中有思等故,許便違害心行滅言,亦不得成滅受想定。

他們的救不對,因為有差別。所謂佛自己簡別只有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,曾無有處簡別觸生受。所以若有觸,必有受生,受與想俱,其理決定。或者該像其餘位,受、想也不滅,因為執這個位中有思等,許了便違害心行滅的話,也不得成滅受想定。

若無心所,識亦應無,不見餘心離心所故,餘遍行滅,法隨滅故,受等應非大地法故,此識應非相應法故。許則應無所依、緣等,如色等法亦非心故。又契經說:意、法為緣,生於意識,三和合觸,與觸俱起,有受、想、思。若此定中有意識者,三和合故,必應有觸,觸既定與受、想、思俱,如何有識而無心所?

若無心所,識也該無,不見其餘心離心所,其餘遍行滅,法隨滅,受等該不是大地法,這個識該不是相應法。許了該無所依、緣等,像色等法也不是心。又契經說:意、法為緣,生於意識,三和合觸,與觸俱起,有受、想、思。若這個定中有意識,因為三和合,必該有觸,觸既然定與受、想、思俱,怎麼有識而無心所?

若謂餘時,三和有力,成觸、生觸,能起受等。由此定前厭患心所,故在定位三事無能,不成生觸,亦無受等。

若說其餘時,三和有力,成觸、生觸,能起受等。由此定前厭患心所,所以在定位三事無能,不成生觸,也無受等。

若爾,應名滅心所定,如何但說滅受、想耶?

若這樣,該名叫滅心所定,怎麼只說滅受、想呢?

若謂厭時唯厭受、想,此二滅故,心所皆滅,依前所厭,以立定名。

若說厭時只厭受、想,這二滅,心所都滅,依前所厭,以立定名。

既爾,此中心亦應滅,所厭俱故,如餘心所。不爾,如何名無心定?

既然這樣,這裡心也該滅,因為所厭俱,像其餘心所。不然,怎麼名叫無心定?

又此定位意識是何?

又這個定位意識是什麼?

不應是染或無記性,諸善定中無此事故;餘染、無記心必有心所故,不應厭善起染等故。非求寂靜翻起散故。

不該是染或無記性,諸善定中沒有這件事;其餘染、無記心必有心所,不該厭善起染等。不是求寂靜翻起散。

若謂是善,相應善故,應無貪等善根相應。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,違自宗故,非善根等及涅槃故。若謂此心是等起善,加行善根所引發故,理亦不然,違自宗故,如餘善心非等起故。善心無間起三性心,如何善心由前等起?故心是善,由相應力。既爾,必與善根相應,寧說此心獨無心所?故無心所,心亦應無。

若說是善,因為相應善,該無貪等善根相應。這個心不該是自性善或勝義善,因為違自宗,不是善根等以及涅槃。若說這個心是等起善,因為加行善根所引發,理也不對,因為違自宗,像其餘善心不是等起。善心無間起三性心,怎麼善心由前等起?所以心是善,由相應力。既然這樣,必與善根相應,怎麼說這個心獨無心所?所以無心所,心也該無。

如是推徵,眼等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,故契經言不離身者,彼識即是此第八識,入滅定時不為止息,此極寂靜執持識故。

這樣推徵,眼等轉識在滅定位並不是不離身,所以契經說不離身,那個識就是這個第八識,入滅定時不是為止息,因為這個極寂靜執持識。

無想等位,類此應知。

無想等位,類此該知道。

又契經說:心雜染故,有情雜染;心清淨故,有情清淨。若無此識,彼染、淨心不應有故。

又契經說:心雜染,有情雜染;心清淨,有情清淨。若沒有這個識,那個染、淨心不該有。

謂染、淨法以心為本,因心而生,依心住故,心受彼燻,持彼種故。

所謂染、淨法以心為本,因心而生,依心住,心受那個熏,持那個種。

然雜染法略有三種:煩惱、業、果,種類別故。

可是雜染法略有三種:煩惱、業、果,因為種類有別。

若無此識持煩惱種,界、地往還,無染心後,諸煩惱起,皆應無因,餘法不能持彼種故,過去、未來非實有故。若諸煩惱無因而生,則無三乘學、無學果,諸已斷者皆應起故。

若沒有這個識持煩惱種,界、地往還,無染心後,諸煩惱起,都該無因,其餘法不能持那種,過去、未來不是實有。若諸煩惱無因而生,就無三乘學、無學果,諸已斷的都該起。

若無此識持業、果種,界、地往還,異類法後,諸業、果起,亦應無因,餘種、餘因前已遮故。若諸業、果無因而生,入無餘依涅槃界已,三界業果還復應生,煩惱亦應無因生故。

若沒有這個識持業、果種,界、地往還,異類法後,諸業、果起,也該無因,其餘種、其餘因前面已遮。若諸業、果無因而生,入無餘依涅槃界之後,三界業果還復該生,因為煩惱也該無因生。

又行緣識應不得成,轉識受燻,前已遮故。結生染識非行感故;應說名色,行為緣故,時分懸隔無緣義故。此不成故,後亦不成。

又行緣識該不得成,轉識受熏,前面已遮。結生染識不是行所感;該說名色,行為緣,因為時分懸隔無緣義。這個不成立,後面也不成立。

諸清淨法亦有三種:世、出世道、斷果別故。

諸清淨法也有三種:世、出世道、斷果有別。

若無此識持世、出世清淨道種,異類心後,起彼淨法皆應無因,所執餘因前已破故。若二淨道無因而生,入無餘依涅槃界已,彼二淨道還復應生,所依亦應無因生故。

若沒有這個識持世、出世清淨道種,異類心後,起那些淨法都該無因,所執其餘因前面已破。若二淨道無因而生,入無餘依涅槃界之後,那二淨道還復該生,因為所依也該無因生。

又出世道初不應生,無法持彼法爾種故;有漏類別非彼因故,無因而生非釋種故。初不生故,後亦不生,是則應無三乘道果。

又出世道初不該生,因為無法持那個法爾種;有漏類別不是那個因,無因而生不是釋種。初不生,後也不生,這樣該無三乘道果。

若無此識持煩惱種,轉依、斷果亦不得成,謂道起時,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;染、淨二心不俱起故,道相應心不持彼種,自性相違,如涅槃故;去、來得等非實有故;餘法持種理不成故。既無所斷,能斷亦無,依誰由誰而立斷果?

若沒有這個識持煩惱種,轉依、斷果也不得成,所謂道起時,現行煩惱以及那種子都非有;染、淨二心不俱起,道相應心不持那種,自性相違,像涅槃;去、來、得等不是實有;其餘法持種理不成立。既然無所斷,能斷也無,依誰由誰而立斷果?

若由道力,後惑不生,立斷果者,則初道起應成無學;後諸煩惱皆已無因,永不生故。

若由道力,後惑不生,立斷果,那麼初道起該成無學;後諸煩惱都已無因,永不生。

許有此識,一切皆成,唯此能持染、淨種故。

許有這個識,一切都成立,因為只有這個能持染、淨種。

證此識有,理趣無邊,恐厭繁文,略述綱要。

證這個識有,理趣無邊,怕厭繁文,略述綱要。

別有此識,教理顯然,諸有智人,應深信受。

另有這個識,教理顯然,諸有智人,該深信受。

如是已說初能變相;第二能變其相云何?

這樣已說初能變相;第二能變它的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5次第二能變,是識名末那,

5其次第二能變,這個識名叫末那,

依彼轉,緣彼,思量為性相。

依彼轉,緣彼,思量為性相。

6四煩惱常俱,謂:我痴、我見,

6四煩惱常俱,所謂:我痴、我見,

並我慢、我愛,及餘觸等俱。

並我慢、我愛,以及其餘觸等俱。

7有覆無記攝,隨所生所繫。

7有覆無記所攝,隨所生所繫。

阿羅漢、滅定、出世道無有。

阿羅漢、滅定、出世道沒有。

論曰:次初異熟能變識,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。是識聖教別名末那,恆、審思量勝餘識故。

論說:次於初異熟能變識,後該辯思量能變識相。這個識聖教別名叫末那,因為恆、審思量勝過其餘識。

此名何異第六意識?此持業釋,如藏識名,識即意故;彼依主釋,如眼識等,識異意故。然諸聖教恐此濫彼,故於第七但立意名。又摽意名,為簡心、識,積集、了別劣餘識故,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,故但名意。

這個名與第六意識有什麼異?這個是持業釋,像藏識名,識就是意;那個是依主釋,像眼識等,識異於意。可是諸聖教怕這個濫於那個,所以對於第七隻立意名。又標意名,為簡心、識,因為積集、了別劣於其餘識,或者想顯示這個與那個意識為近所依,所以只名叫意。

「依彼轉」者,顯此所依。

「依彼轉」:顯示這個所依。

「彼」謂即前初能變識,聖說此識依藏識故。

「彼」是說就是前面初能變識,因為聖說這個識依藏識。

有義: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,非彼現識,此無間斷,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。

有一種義:這個意以那個識種而為所依,並不是那個現識,這個無間斷,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才得生。

有義: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,雖無間斷,而有轉易,名轉識故,必假現識為俱有依,方得生故。

有一種義:這個意以那個識種以及那個現識都為所依,雖然無間斷,卻有轉易,因為名叫轉識,必假現識為俱有依,才得生。

「轉」謂流轉,顯示此識恆依彼識取所緣故。

「轉」是說流轉,顯示這個識恆依那個識取所緣。

諸心、心所皆有所依,然彼所依,總有三種:

諸心、心所都有所依,可是那些所依,總有三種:

一、因緣依,謂自種子,諸有為法皆託此依,離自因緣必不生故;二、增上緣依,謂內六處,諸心、心所皆託此依,離俱有根必不轉故;三、等無間緣依,謂前滅意,諸心、心所皆託此依,離開導根必不起故。

一、因緣依,所謂自種子,諸有為法都托這個依,離開自因緣必不生;二、增上緣依,所謂內六處,諸心、心所都托這個依,離開俱有根必不轉;三、等無間緣依,所謂前滅意,諸心、心所都托這個依,離開開導根必不起。

唯心、心所具三所依,名有所依,非所餘法。

只有心、心所具三所依,名叫有所依,並不是其餘法。

初種子依,有作是說:要種滅已,現果方生,無種已生,《集論》說故,種與芽等不俱有故。

初種子依,有人作這樣說:要種滅之後,現果才生,無種已生,《集論》說,種與芽等不俱有。

有義:彼說為證不成。彼依引生後種說故;種生芽等非勝義故;種滅芽生非極成故。焰、炷同時互為因故。

有一種義:他們說作為證不成立。因為他們依引生後種說;種生芽等不是勝義;種滅芽生不是極成。焰、炷同時互為因。

然種自類因果不俱,種、現相生決定俱有,故《瑜伽》說:無常法與他性為因,亦與後念自性為因,是因緣義。「自性」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,「他性」言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。《攝大乘論》亦作是說:藏識染法互為因緣,猶如束蘆俱時而有。又說:種子與果必俱。故種子依,定非前後。

可是種自類因果不俱,種、現相生決定俱有,所以《瑜伽》說:無常法與他性為因,也與後念自性為因,是因緣義。「自性」顯示種子自類前為後因,「他性」顯示種與現行互為因義。《攝大乘論》也作這樣說:藏識染法互為因緣,猶如束蘆俱時而有。又說:種子與果必俱。所以種子依,決定不是前後。

設有處說種果前後,應知皆是隨轉理門。

即使有處說種果前後,該知道都是隨轉理門。

如是八識及諸心所,定各別有種子所依。

這樣八識以及諸心所,決定各別有種子所依。

次俱有依,有作是說:眼等五識意識為依,此現起時,必有彼故。無別眼等為俱有依,眼等五根即種子故。

其次俱有依,有人作這樣說:眼等五識以意識為依,這個現起時,必有那個。沒有別的眼等為俱有依,因為眼等五根就是種子。

《二十唯識》伽他中言:

《二十唯識》偈中說:

「識從自種生,似境相而轉,

「識從自種生,像境相而轉,

為成內、外處,佛說彼為十。」

為成內、外處,佛說那個為十。」

彼頌意說:世尊為成十二處故,說五識種為眼等根,五識相分為色等境,故眼等根即五識種。《觀所緣論》亦作是說:

那個頌的意思是:世尊為成十二處,說五識種為眼等根,五識相分為色等境,所以眼等根就是五識種。《觀所緣論》也作這樣說:

「識上色功能,名五根應理,

「識上色功能,名叫五根應理,

功能與境色,無始互為因。」

功能與境色,無始互為因。」

彼頌意言: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,說為五根,無別眼等,種與色識常互為因,能燻與種遞為因故。

那個頌的意思是: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叫色功能,說為五根,沒有別的眼等,種與色識常互為因,因為能熏與種遞為因。

第七、八識無別此依,恆相續轉,自力勝故。

第七、八識沒有別的這個依,恆相續轉,因為自力勝。

第六意識別有此依,要託末那而得起故。

第六意識另有這個依,要托末那而得起。

有義:彼說理、教相違。

有一種義:他們說理、教相違。

若五色根即五識種,十八界種應成雜亂,然十八界各別有種,諸聖教中處處說故。

若五色根就是五識種,十八界種該成雜亂,可是十八界各別有種,諸聖教中處處說。

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、見分異,為執何等名眼等根?若見分種,應識蘊攝;若相分種,應外處攝,便違聖教眼等五根,皆是色蘊內處所攝。

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、見分異,為執什麼名叫眼等根?若見分種,該識蘊所攝;若相分種,該外處所攝,便違聖教眼等五根,都是色蘊內處所攝。

又若五根即五識種,五根應是五識因緣,不應說為增上緣攝。

又若五根就是五識種,五根該是五識因緣,不該說為增上緣所攝。

又鼻、舌根即二識種,則應鼻、舌唯欲界繫;或應二識通色界繫,許便俱與聖教相違。眼、耳、身根即三識種,二界、五地為難亦然。

又鼻、舌根就是二識種,那麼該鼻、舌只欲界系;或者該二識通色界系,許了都與聖教相違。眼、耳、身根就是三識種,二界、五地為難也是這樣。

又五識種既通善、惡,應五色根非唯無記。

又五識種既然通善、惡,該五色根並不是只無記。

又五識種無執受攝,五根亦應非有執受。

又五識種無執受所攝,五根也該不是有執受。

又五色根若五識種,應意識種即是末那,彼以五根為同法故。

又五色根若是五識種,該意識種就是末那,因為他們以五根為同法。

又《瑜伽論》說眼等識皆具三依,若五色根即五識種,依但應二。

又《瑜伽論》說眼等識都具三依,若五色根就是五識種,依只該二。

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,執唯是種,便與一切聖教相違。

又諸聖教說眼等根都通現種,執只是種,便與一切聖教相違。

有避如前所說過難,朋附彼執復轉救言: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,名五色根;非作因緣生五識種,妙符二頌,善順《瑜伽》。

有人避如前所說過難,朋附那種執又轉救說: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,名叫五色根;並不是作因緣生五識種,妙符二頌,善順《瑜伽》。

彼有虛言都無實義,應五色根非無記故;又彼應非唯有執受,唯色蘊攝,唯內處故;鼻、舌唯應欲界繫故;三根不應五地繫故;感意識業應末那故;眼等不應通現、種故;又應眼等非色根故。又若五識皆業所感,則應一向無記性攝;善等五識既非業感,應無眼等為俱有依,故彼所言非為善救。

他們有虛言都無實義,該五色根不是無記;又他們該不是只有執受,只色蘊所攝,只內處;鼻、舌只該欲界系;三根不該五地系;感意識業該是末那;眼等不該通現、種;又該眼等不是色根。又若五識都業所感,該一向無記性所攝;善等五識既然不是業感,該無眼等為俱有依,所以他們所說並不是善救。

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、器世間等,如何汝等撥無色根?許眼等識變似色等;不許眼等藏識所變,如斯迷謬,深違教、理。

又諸聖教處處都說阿賴耶識變起像色根以及根依處、器世間等,怎麼你們撥無色根?許眼等識變起像色等;不許眼等是藏識所變,這樣迷謬,深違教、理。

然伽他說:種子功能名五根者,為破離識實有色根,於識所變似眼根等,以有發生五識用故,假名種子及色功能。非謂色根即識業種。

可是偈說:種子功能名叫五根,為破離開識實有色根,對於識所變像眼根等,因為有發生五識用,假名叫種子以及色功能。並不是說色根就是識業種。

又緣五境明瞭意識,應以五識為俱有依,以彼必與五識俱故,若彼不依眼等識者,彼應不與五識為依,彼此相依勢力等故。

又緣五境明瞭意識,該以五識為俱有依,因為他們必與五識俱,若他們不依眼等識,他們該不與五識為依,因為彼此相依勢力等。

又第七識雖無間斷,而見道等既有轉易,應如六識有俱有依,不爾,彼應非轉識攝,便違聖教轉識有七,故應許彼有俱有依,此即現行第八識攝。如《瑜伽》說有藏識故,得有末那;末那為依,意識得轉。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,得有末那,非由彼種。不爾,應說有藏識故,意識得轉。

又第七識雖然無間斷,而見道等既然有轉易,該像六識有俱有依,不然,他們該不是轉識所攝,便違聖教轉識有七,所以該許他們有俱有依,這就是現行第八識所攝。像《瑜伽》說有藏識,得有末那;末那為依,意識得轉。那個論的意思是現行藏識為依止,得有末那,並不是由那種。不然,該說有藏識,意識得轉。

由此彼說理、教相違。

由此他們說理、教相違。

是故應言前五轉識,一一定有二俱有依,謂五色根、同時意識;第六轉識決定恆有一俱有依,謂第七識,若與五識俱時起者,亦以五識為俱有依;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,謂第八識;唯第八識恆無轉變,自能立故,無俱有依。

所以該說前五轉識,一一定有二俱有依,所謂五色根、同時意識;第六轉識決定恆有一俱有依,所謂第七識,若與五識俱時起,也以五識為俱有依;第七轉識決定只有一俱有依,所謂第八識;只有第八識恆無轉變,因為自能立,無俱有依。

有義:此說猶未盡理。第八類餘既同識性,如何不許有俱有依?第七、八識既恆俱轉,更互為依,斯有何失?

有一種義:這個說還沒盡理。第八類其餘既然同識性,怎麼不許有俱有依?第七、八識既然恆俱轉,更互為依,這有什麼失?

許現起識以種為依,識種亦應許依現識,能燻異熟,為生、長、住依,識種離彼不生、長、住故。

許現起識以種為依,識種也該許依現識,能熏異熟,為生、長、住依,因為識種離開那個不生、長、住。

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,依色根轉,如契經說:阿賴耶識業風所飄,遍依諸根,恆相續轉;《瑜伽》亦說:眼等六識各別依故,不能執受有色根身。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,應如六識非能執受,或所立因有不定失。

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,依色根轉,像契經說:阿賴耶識業風所飄,遍依諸根,恆相續轉;《瑜伽》也說:眼等六識各別依,不能執受有色根身。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,該像六識非能執受,或者所立因有不定失。

是故,藏識若現起者,定有一依,謂第七識,在有色界亦依色根;若識種子定有一依,謂異熟識,初燻習位亦依能燻。

所以,藏識若現起,定有一依,所謂第七識,在有色界也依色根;若識種子定有一依,所謂異熟識,初熏習位也依能熏。

餘如前說。

其餘如前說。

有義:前說皆不應理,未了所依與依別故。

有一種義:先前所說都不應理,因為未了所依與依有別。

「依」謂一切有生滅法,仗因託緣而得生、住,諸所仗託皆說為依,如王與臣互相依等。

「依」是說一切有生滅法,仗因托緣而得生、住,諸所仗托都說為依,像王與臣互相依等。

若法決定、有境、為主、令心心所取自所緣,乃是所依,即內六處,餘非有境、定、為主故,此但如王,非如臣等。故諸聖教唯心、心所名有所依,非色等法,無所緣故。但說心所,心為所依;不說心所,為心所依,彼非主故。

若法決定、有境、為主、讓心心所取自所緣,才是所依,就是內六處,其餘不是有境、定、為主,這個只像王,不像臣等。所以諸聖教只有心、心所名叫有所依,並不是色等法,因為無所緣。只說心所,心為所依;不說心所,為心所依,因為他們不是主。

然有處說依為所依,或所依為依,皆隨宜假說。

可是有處說依為所依,或所依為依,都隨宜假說。

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:謂五色根、六、七、八識,隨闕一種必不轉故。同境、分別、染淨、根本,所依別故。聖教唯說依五根者,以不共故,又必同境,近相順故。

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:所謂五色根、六、七、八識,隨缺一種必不轉。同境、分別、染淨、根本,所依有別。聖教只說依五根,因為不共,又必同境,近相順。

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:謂七、八識,隨闕一種必不轉故。雖五識俱取境明瞭,而不定有,故非所依。聖教唯說依第七者,染淨依故,同轉識攝,近相順故。

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只有二種:所謂七、八識,隨缺一種必不轉。雖然五識俱取境明瞭,卻不定有,所以不是所依。聖教只說依第七,因為染淨依,同轉識所攝,近相順。

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:謂第八識,藏識若無,定不轉故。如伽他說:

第七意識俱有所依只有一種:所謂第八識,藏識若無,定不轉。像偈說:

阿賴耶為依,故有末那轉,

阿賴耶為依,所以有末那轉,

依止心及意,餘轉識得生。

依止心以及意,其餘轉識得生。

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:謂第七識,彼識若無,定不轉故。論說:藏識恆與末那俱時轉故;又說藏識恆依染汙,此即末那。而說三位無末那者,依有覆說,如言四位無阿賴耶,非無第八,此亦應爾。雖有色界亦依五根,而不定有,非所依攝;識種不能現取自境,可有依義而無所依。

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也只有一種:所謂第七識,那個識若無,定不轉。論說:藏識恆與末那俱時轉;又說藏識恆依染汙,這就是末那。而說三位無末那,依有覆說,像說四位無阿賴耶,並不是無第八,這個也該這樣。雖然有色界也依五根,卻不定有,不是所依所攝;識種不能現取自境,可有依義而無所依。

心所所依,隨識應說,復各加自相應之心。

心所所依,隨識該說,又各加自相應之心。

若作是說,妙符理、教。

若作這樣說,妙符理、教。

後開導依,有義:五識自、他前後不相續故,必第六識所引生故,唯第六識為開導依。

後開導依,有一種義:五識自、他前後不相續,必第六識所引生,只有第六識為開導依。

第六意識自相續故,亦由五識所引生故,以前六識為開導依。

第六意識自相續,也由五識所引生,以前六識為開導依。

第七、八識自相續故,不假他識所引生故,但以自類為開導依。

第七、八識自相續,不假他識所引生,只以自類為開導依。

有義:前說未為究理。

有一種義:先前所說未為究理。

且前五識未自在位,遇非勝境,可如所說。

且前五識未自在位,遇非勝境,可如所說。

若自在位,如諸佛等,於境自在,諸根互用,任運決定,不假尋求,彼五識身寧不相續?

若自在位,像諸佛等,對於境自在,諸根互用,任運決定,不假尋求,那些五識身怎麼不相續?

等流五識,既為決定、染淨、作意勢力引生,專注所緣,未能捨頃,如何不許多念相續?

等流五識,既然為決定、染淨、作意勢力引生,專注所緣,未能捨頃,怎麼不許多念相續?

故《瑜伽》說:決定心後,方有染淨,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、不善轉,而彼不由自分別力,乃至此意不趣餘境,經爾所時,眼、意二識或善、或染,相續而轉,如眼識生,乃至身識,應知亦爾。

所以《瑜伽》說:決定心後,才有染淨,這後才有等流眼識善、不善轉,而他們不由自分別力,乃至這個意不趣其餘境,經那樣時,眼、意二識或善、或染,相續而轉,像眼識生,乃至身識,該知道也是這樣。

彼意定顯經爾所時,眼、意二識俱相續轉,既眼識時非無意識,故非二識互相續生。

那個意思決定顯示經那樣時,眼、意二識俱相續轉,既然眼識時不是無意識,所以不是二識互相續生。

若增盛境相續現前,逼奪身心不能暫捨,時五識身,理必相續,如熱地獄、戲忘天等。

若增盛境相續現前,逼奪身心不能暫舍,時五識身,理必相續,像熱地獄、戲忘天等。

故《瑜伽》言: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,即施設此名為意根。

所以《瑜伽》說: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,就施設這個名叫意根。

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,彼論應言: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。或彼應言: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。既不如是,故知五識有相續義。

若五識前後定只有意識,那個論該說: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。或者他們該說: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。既然不是這樣,所以知道五識有相續義。

五識起時,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,何假五識為開導依?

五識起時,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,何須假五識為開導依?

無心睡眠、悶絕等位,意識斷已,後復起時,藏識、末那既恆相續,亦應與彼為開導依。若彼用前自類開導,五識自類何不許然?此既不然,彼云何爾?

無心睡眠、悶絕等位,意識斷了,後又起時,藏識、末那既然恆相續,也該與他們為開導依。若他們用前自類開導,五識自類為什麼不許這樣?這邊既然不是這樣,那邊怎麼是這樣?

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,亦應用彼為開導依。

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,也該用那個為開導依。

圓鏡智俱第八淨識,初必六、七方便引生。又異熟心依染汙意,或依悲願相應善心。既爾,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、七為開導依。

圓鏡智俱第八淨識,初必六、七方便引生。又異熟心依染汙意,或依悲願相應善心。既然這樣,必該許第八識也以六、七為開導依。

由此彼言都未究理。

由此他們的話都未究理。

應說五識前六識內,隨用何識為開導依;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、八為開導依;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;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、七為開導依。皆不違理,由前說故。

該說五識前六識內,隨用何識為開導依;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、八為開導依;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;阿陀那識用前自類以及第六、七為開導依。都不違理,由先前所說。

有義:此說亦不應理。

有一種義:這個說也不應理。

開導依者,謂有緣法、為主,能作等無間緣。此於後生心、心所法,開避引導名開導依。此但屬心,非心所等。

開導依:所謂有緣法、為主,能作等無間緣。這個對於後生心、心所法,開避引導名叫開導依。這個只屬心,並不是心所等。

若此與彼無俱起義,說此於彼有開導力;一身八識既容俱起,如何異類為開導依?若許為依,應不俱起,便同異部心不並生。

若此與彼無俱起義,說此對於彼有開導力;一身八識既然容俱起,怎麼異類為開導依?若許為依,該不俱起,便同異部心不併生。

又一身中諸識俱起,多少不定,若容互作等無間緣,色等應爾,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、心所。

又一身中諸識俱起,多少不定,若容互作等無間緣,色等該這樣,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只有心、心所。

然《攝大乘》說: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,是縱奪言,謂假縱小乘色、心前後有等無間緣,奪因緣故,不爾,「等」言應成無用。若謂「等」言非遮多少,但表同類,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。

可是《攝大乘》說:色也容有等無間緣,是縱奪言,所謂假縱小乘色、心前後有等無間緣,奪因緣,不然,「等」字該成無用。若說「等」字不是遮多少,只表同類,便違你們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。

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,深契教理,自類必無俱起義故。心所此依,應隨識說。

所以八識各只自類為開導依,深契教理,因為自類必無俱起義。心所這個依,該隨識說。

雖心、心所異類並生,而互相應,和合似一,定俱生滅,事業必同,一開導時,餘亦開導,故展轉作等無間緣,諸識不然,不應為例。

雖然心、心所異類並生,卻互相應,和合像一,定俱生滅,事業必同,一開導時,其餘也開導,所以展轉作等無間緣,諸識不是這樣,不該為例。

然諸心所非開導依,於所引生無主義故。

可是諸心所不是開導依,因為對於所引生無主義。

若心、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,第七、八識初轉依時,相應信等,此緣便闕,則違聖說諸心、心所皆四緣生。

若心、心所等無間緣各只自類,第七、八識初轉依時,相應信等,這個緣便缺,就違聖說諸心、心所都四緣生。

無心睡眠、悶絕等位意識雖斷,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,間斷五識應知亦然,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,彼先滅時,已於今識為開導故,何煩異類為開導依?

無心睡眠、悶絕等位意識雖然斷,而後起時那個開導依就是前自類,間斷五識該知道也是這樣,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叫無間,他們先滅時,已於今識為開導,何煩異類為開導依?

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,或第七、八依六、七生,皆依殊勝增上緣說,非等無間,故不相違。《瑜伽論》說:若此識無間,諸識決定生,說此為彼等無間緣。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,即施設此名意根者,言總意別,亦不相違。

可是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,或第七、八依六、七生,都依殊勝增上緣說,不是等無間,所以不相違。《瑜伽論》說:若此識無間,諸識決定生,說此為彼等無間緣。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,就施設此名意根,言總意別,也不相違。

故自類依,深契教理。

所以自類依,深契教理。

傍論已了,應辯正論。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,而「依彼轉」言但顯前二,為顯此識依、緣同故,又前二依有勝用故,或開導依易了知故。

傍論已了,該辯正論。這個能變識雖然具三所依,而「依彼轉」的話只顯前二,為顯這個識依、緣同,又前二依有勝用,或開導依易了知。

如是已說此識所依,所緣云何?

這樣已說這個識所依,所緣怎麼樣?

謂即「緣彼」。

所謂就是「緣彼」。

「彼」謂即前此所依識,聖說此識緣藏識故。

「彼」是說就是前面此所依識,因為聖說這個識緣藏識。

有義:此意緣彼識體,及相應法。

有一種義:這個意緣那個識體,以及相應法。

論說:末那我、我所執恆相應故。

論說:末那我、我所執恆相應。

謂緣彼體及相應法,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

所謂緣那個體以及相應法,依次執為我以及我所。

然諸心所不離識故,如「唯識」言,無違教失。

可是諸心所不離識,像「唯識」的話,無違教失。

有義:彼說理不應然,曾無處言緣觸等故。

有一種義:他們說理不應然,因為曾無處說緣觸等。

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,如次執為我及我所,相、見俱以識為體故,不違聖說。

該說這個意只緣那個識見以及相分,依次執為我以及我所,因為相、見都以識為體,不違聖說。

有義:此說亦不應理。五色根境非識蘊故,應同五識,亦緣外故;應如意識,緣共境故;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,厭色生彼不變色故。

有一種義:這個說也不應理。五色根境不是識蘊,該同五識,也緣外;該像意識,緣共境;該生無色的人不執我所,厭色生彼不變色。

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,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

該說這個意只緣藏識以及那種子,依次執為我以及我所。

以種即是彼識功能,非實有物,不違聖教。

因為種就是那個識功能,不是實有物,不違聖教。

有義:前說皆不應理。色等種子,非識蘊故,論說種子是實有故。假應如無,非因緣故。又此識俱薩迦耶見,任運一類,恆相續生,何容別執有我、我所?無一心中有斷、常等二境,別執俱轉義故,亦不應說二執前後,此無始來一味轉故。

有一種義:先前所說都不應理。色等種子,不是識蘊,論說種子是實有。假該像無,不是因緣。又這個識俱薩迦耶見(有身見),任運一類,恆相續生,怎麼容許別執有我、我所?無一心中有斷、常等二境,別執俱轉義,也不該說二執前後,因為這個無始以來一味轉。

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,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、一故,恆與諸法為所依故。

該知道這個意只緣藏識見分不是其餘,那個無始以來一類相續像常、一,恆與諸法為所依。

此唯執彼為自內我,乘語勢故,說我所言。或此執彼是我、之我,故於一見義說二言。

這個只執那個為自內我,乘語勢,說我、我所的話。或者這個執那個是我、之我,所以對於一見義說二言。

若作是說,善順教理。多處唯言有我見故,我、我所執,不俱起故。

若作這樣說,善順教理。多處只說有我見,我、我所執,不俱起。

未轉依位,唯緣藏識。既轉依已,亦緣真如及餘諸法。平等性智,證得十種平等性故。知諸有情勝解差別,示現種種佛影像故。

未轉依位,只緣藏識。既轉依之後,也緣真如以及其餘諸法。平等性智,證得十種平等性。知諸有情勝解差別,示現種種佛影像。

此中且說未轉依時,故但說此緣彼藏識。悟迷通局,理應爾故。無我、我境,遍、不遍故。

這裡且說未轉依時,所以只說這個緣那個藏識。悟迷通局,理該這樣。無我、我境,遍、不遍。

如何此識緣自所依?如有後識,即緣前意。彼既極成,此亦何咎?

怎麼這個識緣自所依?像有後識,就緣前意。那個既然極成,這個又有什麼咎?

頌言:「思量為性相」者,雙顯此識自性、行相。

頌說:「思量為性相」:雙顯這個識自性、行相。

意以思量為自性故,即復用彼為行相故。由斯兼釋所立別名,能審思量名末那故。未轉依位,恆、審思量所執我相;已轉依位,亦審思量無我相故。

意以思量為自性,就又用那個為行相。由此兼釋所立別名,能審思量名叫末那。未轉依位,恆、審思量所執我相;已轉依位,也審思量無我相。

此意相應有幾心所?

這個意相應有幾種心所?

且與四種煩惱常俱。

且與四種煩惱常俱。

此中「俱」言,顯相應義。

這裡「俱」字,顯示相應義。

謂從無始,至未轉依,此意任運恆緣藏識,與四根本煩惱相應。

所謂從無始,到未轉依,這個意任運恆緣藏識,與四根本煩惱相應。

其四者何?

那四種是什麼?

「謂我痴、我見並我慢、我愛」,是名四種。

「所謂我痴、我見並我慢、我愛」,這就名叫四種。

我痴者:謂無明,愚於我相,迷無我理,故名我痴。我見者:謂我執,於非我法,妄計為我,故名我見。我慢者:謂倨傲,恃所執我,令心高舉,故名我慢。我愛者:謂我貪,於所執我,深生耽著,故名我愛。「並」錶慢、愛、有見、慢俱,遮餘部執無相應義。

我痴:所謂無明,愚於我相,迷無我理,所以名叫我痴。我見:所謂我執,對於非我法,妄計為我,所以名叫我見。我慢:所謂倨傲,恃所執我,讓心高舉,所以名叫我慢。我愛:所謂我貪,對於所執我,深生耽著,所以名叫我愛。「並」表示慢、愛、有見、慢俱,遮其餘部執無相應義。

此四常起,擾濁內心,令外轉識恆成雜染。有情由此生死輪迴,不能出離,故名煩惱。

這四常起,擾濁內心,讓外轉識恆成雜染。有情由此生死輪迴,不能出離,所以名叫煩惱。

彼有十種,此何唯四?

他們有十種,這裡為什麼只有四?

有我見故,餘見不生。無一心中,有二慧故。如何此識,要有我見?二取、邪見,但分別生,唯見所斷。此俱煩惱,唯是俱生,修所斷故。我所、邊見,依我見生。此相應見,不依彼起。恆內執有我,故要有我見。

因為有我見,其餘見不生。無一心中,有二慧。怎麼這個識,要有我見?二取、邪見,只分別生,只是見所斷。這個俱煩惱,只是俱生,修所斷。我所、邊見,依我見生。這個相應見,不依那個起。恆內執有我,所以要有我見。

由見審決,疑無容起。愛著我故,瞋不得生。故此識俱煩惱唯四。

由見審決,疑無容起。愛著我,瞋不得生。所以這個識俱煩惱只有四。

見、慢、愛三,如何俱起?行相無違,俱起何失?

見、慢、愛三,怎麼俱起?行相無違,俱起有什麼失?

《瑜伽論》說:貪令心下,慢令心舉,寧不相違?分別、俱生;外境、內境;所陵、所恃,麁、細有殊,故彼此文,義無乖返。

《瑜伽論》說:貪讓心下,慢讓心舉,怎麼不相違?分別、俱生;外境、內境;所陵、所恃,粗、細有殊,所以彼此文,義無乖返。

此意心所唯有四耶?

這個意心所只有四嗎?

不爾,「及餘觸等俱」故。

不是,「以及其餘觸等俱」。

有義:此意心所唯九,前四及餘觸等五法,即觸、作意、受、想與思,意與遍行,定相應故。前說觸等,異熟識俱,恐謂同前,亦是無覆,顯此異彼,故置「餘」言。

有一種義:這個意心所只有九,前四以及其餘觸等五法,就是觸、作意、受、想與思,意與遍行,定相應。前面說觸等,異熟識俱,怕說同前,也是無覆,顯示這個異於那個,所以置「餘」字。

「及」是集義,前四後五合,與末那恆相應故。

「及」是集義,前四後五合,與末那恆相應。

此意何故無餘心所?

這個意為什麼無其餘心所?

謂「欲」,希望未遂合事,此識任運,緣遂合境,無所希望,故無有欲。「勝解」,印持曾未定境,此識無始,恆緣定事,無所印持,故無勝解。「念」唯記憶曾所習事,此識恆緣現所受境,無所記憶,故無有念。「定」唯繫心專注一境,此識任運,剎那別緣,既不專一,故無有定。「慧」即我見,故不別說。

所謂「欲」,希望未遂合事,這個識任運,緣遂合境,無所希望,所以無有欲。「勝解」,印持曾未定境,這個識無始,恆緣定事,無所印持,所以無勝解。「念」只記憶曾所習事,這個識恆緣現所受境,無所記憶,所以無有念。「定」只繫心專注一境,這個識任運,剎那別緣,既不專一,所以無有定。「慧」就是我見,所以不另說。

善是淨故,非此識俱。

善是淨,不是這個識俱。

隨煩惱生,必依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。此識恆與四煩惱俱,前後一類,分位無別,故此識俱無隨煩惱。

隨煩惱生,必依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。這個識恆與四煩惱俱,前後一類,分位無別,所以這個識俱無隨煩惱。

「惡作」追悔先所造業,此識任運,恆緣現境,非悔先業,故無惡作。「睡眠」必依身、心重昧,外眾緣力,有時暫起,此識無始一類內執,不假外緣,故彼非有。「尋」、「伺」俱依外門而轉,淺深推度,麁細發言,此識唯依內門而轉,一類執我,故非彼俱。

「惡作」追悔先所造業,這個識任運,恆緣現境,不是悔先業,所以無惡作。「睡眠」必依身、心重昧,外眾緣力,有時暫起,這個識無始一類內執,不假外緣,所以那個非有。「尋」、「伺」都依外門而轉,淺深推度,粗細發言,這個識只依內門而轉,一類執我,所以不是那個俱。

有義:彼釋「餘」義非理。頌別說此有覆攝故。又闕意俱隨煩惱故。煩惱必與隨煩惱俱,故此「餘」言,顯隨煩惱。

有一種義:他們釋「餘」義不合理。頌別說這個有覆所攝。又缺意俱隨煩惱。煩惱必與隨煩惱俱,所以這個「餘」字,顯示隨煩惱。

此中有義:五隨煩惱,遍與一切染心相應。

這裡有一種義:五隨煩惱,遍與一切染心相應。

如《集論》說:惛沈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,於一切染汙品中,恆共相應。

像《集論》說:惛沈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,在一切染汙品中,恆共相應。

若離無堪任性等,染汙性成,無是處故。煩惱起時,心既染汙,故染心位,必有彼五。煩惱若起,必由無堪任、囂動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故。

若離開無堪任性等,染汙性成,沒有這個道理。煩惱起時,心既然染汙,所以染心位,必有那五。煩惱若起,必由無堪任、囂動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。

掉舉雖遍一切染心,而貪位增,但說貪分。如眠與悔,雖遍三性心,而痴位增,但說為痴分。

掉舉雖然遍一切染心,而貪位增,只說貪分。像眠與悔,雖然遍三性心,而痴位增,只說為痴分。

雖餘處說,有隨煩惱,或六、或十,遍諸染心,而彼俱依別義說遍,非彼實遍一切染心。謂依二十隨煩惱中,解通麁細,無記、不善,通障定、慧,相顯說六。依二十二隨煩惱中,解通麁細二性,說十。故此彼說:非互相違。

雖然其餘處說,有隨煩惱,或六、或十,遍諸染心,可是他們都依別義說遍,並不是他們實遍一切染心。所謂依二十隨煩惱中,解通粗細,無記、不善,通障定、慧,相顯說六。依二十二隨煩惱中,解通粗細二性,說十。所以此彼說:並不是互相違。

然此意俱心所十五,謂前九法、五隨煩惱,並別境慧。我見雖是別境慧攝,而五十一心所法中,義有差別,故開為二。

可是這個意俱心所十五,所謂前九法、五隨煩惱,並別境慧。我見雖然是別境慧所攝,而五十一心所法中,義有差別,所以開為二。

何緣此意無餘心所?謂忿等十行相麁動,此識審細,故非彼俱;無慚、無愧,唯是不善,此無記故,非彼相應;散亂,令心馳流外境,此恆內執一類境生,不外馳流,故彼非有;不正知者,謂起外門身、語、意行,違越軌則,此唯內執,故非彼俱。無餘心所,義如前說。

為什麼這個意無其餘心所?所謂忿等十行相粗動,這個識審細,所以不是那個俱;無慚、無愧,只是不善,這個無記,不是那個相應;散亂,讓心馳流外境,這個恆內執一類境生,不外馳流,所以那個非有;不正知:所謂起外門身、語、意行,違越軌則,這個只內執,所以不是那個俱。無其餘心所,義如前說。

有義:應說六隨煩惱,遍與一切染心相應,《瑜伽論》說: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一切染心皆相應故。

有一種義:該說六隨煩惱,遍與一切染心相應,《瑜伽論》說: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一切染心都相應。

忘念、散亂、惡慧若無,心必不能起諸煩惱。要緣曾受境界種類,發起忘念及邪簡擇,方起貪等諸煩惱故。煩惱起時,心必流蕩,皆由於境,起散亂故。

忘念、散亂、惡慧若無,心必不能起諸煩惱。要緣曾受境界種類,發起忘念以及邪簡擇,才起貪等諸煩惱。煩惱起時,心必流蕩,都由於境,起散亂。

惛沈、掉舉,行相互違,非諸染心皆能遍起。論說五法遍染心者,解通麁、細,違唯善法,純隨煩惱,通二性故。

惛沈、掉舉,行相互違,並不是諸染心都能遍起。論說五法遍染心,解通粗、細,違只善法,純隨煩惱,通二性。

說十遍言,義如前說。

說十遍的話,義如前說。

然此意俱心所十九。謂前九法、六隨煩惱,並念、定、慧,及加惛沈。此別說念,準前慧釋。並有定者,專注一類所執我境,曾不捨故。加惛沈者,謂此識俱無明尤重,心惛沈故。

可是這個意俱心所十九。所謂前九法、六隨煩惱,並念、定、慧,以及加惛沈。這個另說念,準前慧釋。並有定,專注一類所執我境,曾不捨。加惛沈:所謂這個識俱無明尤重,心惛沈。

無掉舉者,此相違故。無餘心所,如上應知。

無掉舉,因為這個相違。無其餘心所,如上該知道。

有義:復說十隨煩惱,遍與一切染心相應。

有一種義:又說十隨煩惱,遍與一切染心相應。

《瑜伽論》說:放逸、掉舉、惛沈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勝解、邪念、散亂、不正知。此十一切染汙心起,通一切處,三界繫故。

《瑜伽論》說:放逸、掉舉、惛沈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勝解、邪念、散亂、不正知。這十一切染汙心起,通一切處,三界系。

若無邪欲、邪勝解時,心必不能起諸煩惱。於所受境,要樂合、離,印持事相,方起貪等諸煩惱故。

若無邪欲、邪勝解時,心必不能起諸煩惱。對於所受境,要樂合、離,印持事相,才起貪等諸煩惱。

諸疑理者,於色等事,必無猶豫;故疑相應,亦有勝解。於所緣事,亦猶豫者,非煩惱疑,如疑人杌。

諸疑理的人,對於色等事,必無猶豫;所以疑相應,也有勝解。對於所緣事,也猶豫的,不是煩惱疑,像疑人是杌(樹樁)。

餘處不說此二遍者,緣非愛事,疑相應心,邪欲、勝解非麁顯故。

其餘處不說這二遍,緣非愛事,疑相應心,邪欲、勝解不是粗顯。

餘互有無,義如前說。

其餘互有無,義如前說。

此意心所有二十四:謂前九法、十隨煩惱,加別境五,準前理釋。

這個意心所有二十四:所謂前九法、十隨煩惱,加別境五,準前理釋。

無餘心所如上應知。

無其餘心所如上該知道。

有義:前說皆未盡理。

有一種義:先前所說都未盡理。

且疑他世為有、為無,於彼有何欲、勝解相?煩惱起位,若無惛沈,應不定有無堪任性;掉舉若無,應無囂動,便如善等,非染汙位。若染心中,無散亂者,應非流蕩,非染汙心。若無失念、不正知者,如何能起煩惱現前?

且疑他世為有、為無,對於那個有什麼欲、勝解相?煩惱起位,若無惛沈,該不定有無堪任性;掉舉若無,該無囂動,便像善等,不是染汙位。若染心中,無散亂,該不是流蕩,不是染汙心。若無失念、不正知,怎麼能起煩惱現前?

故染汙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,謂惛沈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不正知。忘念、不正知,念、慧為性者,不遍染心,非諸染心,皆緣曾受,有簡擇故;若以無明為自性者,遍染心起,由前說故。

所以染汙心決定都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,所謂惛沈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不正知。忘念、不正知,以念、慧為性的,不遍染心,並不是諸染心,都緣曾受,有簡擇;若以無明為自性的,遍染心起,由先前所說。

然此意俱心所十八:謂前九法、八隨煩惱,並別境慧。無餘心所及論三文,準前應釋。

可是這個意俱心所十八:所謂前九法、八隨煩惱,並別境慧。無其餘心所以及論三文,準前該釋。

若作是說,不違理、教。

若作這樣說,不違理、教。

成唯識論卷第四

成唯識論卷第五

護法等菩薩造

護法等菩薩造。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翻譯。

此染汙意,何受相應?

這個染汙意,與何受相應?

有義:此俱唯有喜受,恆內執我,生喜愛故。

有一種義:這個俱只有喜受,因為恆內執我,生喜愛。

有義:不然。應許喜受,乃至有頂,違聖言故。

有一種義:不對。該許喜受,乃至有頂,因為違聖言。

應說:此意四受相應。謂生惡趣憂受相應,緣不善業所引果故。生人、欲天、初、二靜慮,喜受相應,緣有喜地善業果故。第三靜慮,樂受相應,緣有樂地善業果故。第四靜慮乃至有頂,捨受相應,緣唯捨地善業果故。

該說:這個意四受相應。所謂生惡趣憂受相應,因為緣不善業所引果。生人、欲天、初、二靜慮,喜受相應,因為緣有喜地善業果。第三靜慮,樂受相應,因為緣有樂地善業果。第四靜慮乃至有頂,舍受相應,因為緣只舍地善業果。

有義:彼說亦不應理。此無始來,任運一類,緣內執我,恆無轉易,與變異受,不相應故。

有一種義:他們說也不應理。這個無始以來,任運一類,緣內執我,恆無轉易,與變異受,不相應。

又此末那與前藏識義有異者,皆別說之。若四受俱,亦應別說。既不別說,定與彼同。故此相應,唯有捨受。

又這個末那與前面藏識義有異的,都另說它。若四受俱,也該另說。既然不另說,決定與那個同。所以這個相應,只有舍受。

未轉依位,與前所說心所相應;已轉依位,唯二十一心所俱起,謂遍行、別境各五,善十一。如第八識,已轉依位,唯捨受俱,任運轉故。恆於所緣平等轉故。

未轉依位,與先前所說心所相應;已轉依位,只有二十一心所俱起,所謂遍行、別境各五,善十一。像第八識,已轉依位,只舍受俱,因為任運轉。恆對於所緣平等轉。

末那心所,何性所攝?

末那心所,是哪一種性所攝?

有覆無記所攝,非餘。

有覆無記所攝,不是其餘。

此意相應四煩惱等,是染法故;障礙聖道,隱蔽自心,說名有覆;非善、不善,故名無記。

這個意相應四煩惱等,是染法;障礙聖道,隱蔽自心,名叫有覆;不是善、不善,所以名叫無記。

如上二界諸煩惱等,定力攝藏,是無記攝。此俱染法,所依細故,任運轉故,亦無記攝。

如上二界諸煩惱等,定力攝藏,是無記所攝。這個俱染法,所依細,任運轉,也無記所攝。

若已轉依,唯是善性。

若已轉依,只是善性。

末那心所,何地繫耶?

末那心所,何地所繫呢?

隨彼所生,彼地所繫。

隨他所生,彼地所繫。

謂生欲界,現行末那相應心所,即欲界繫。乃至有頂應知亦然;任運恆緣自地藏識,執為內我,非他地故。

所謂生欲界,現行末那相應心所,就是欲界系。乃至有頂該知道也是這樣;任運恆緣自地藏識,執為內我,不是他地。

若起彼地異熟藏識現在前者,名生彼地;染汙末那,緣彼執我,即繫屬彼,名彼所繫。

若起彼地異熟藏識現前的,名叫生彼地;染汙末那,緣那個執我,就係屬那個,名叫彼所繫。

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,名彼所繫。

或者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,名叫彼所繫。

若已轉依,即非所繫。

若已轉依,就不是所繫。

此染汙意,無始相續,何位永斷?或暫斷耶?

這個染汙意,無始相續,哪一位永斷?或暫斷呢?

「阿羅漢、滅定、出世道無有。」

「阿羅漢、滅定、出世道沒有。」

阿羅漢者,總顯三乘無學果位。此位染意種及現行,俱永斷滅,故說無有。學位滅定、出世道中,俱暫伏滅,故說無有。

阿羅漢:總顯三乘無學果位。這個位染意種以及現行,都永斷滅,所以說無有。學位滅定、出世道中,都暫伏滅,所以說無有。

謂染汙意,無始時來,微細一類,任運而轉,諸有漏道,不能伏滅;三乘聖道,有伏滅義。真無我解,違我執故。後得無漏現在前時,是彼等流,亦違此意。真無我解,及後所得,俱無漏故,名出世道。

所謂染汙意,無始以來,微細一類,任運而轉,諸有漏道,不能伏滅;三乘聖道,有伏滅義。真無我解,違我執。後得無漏現前時,是那個等流,也違這個意。真無我解,以及後所得,都無漏,名叫出世道。

滅定既是聖道等流,極寂靜故,此亦非有。

滅定既然是聖道等流,極寂靜,這個也非有。

由未永斷此種子故,從滅盡定、聖道起已,此復現行,乃至未滅。

因為還未永斷這個種子,從滅盡定、聖道起之後,這個又現行,乃至未滅。

然此染意相應煩惱,是俱生故,非見所斷。是染汙故,非非所斷。

可是這個染意相應煩惱,是俱生,不是見所斷。是染汙,不是非所斷。

極微細故,所有種子,與有頂地,下下煩惱,一時頓斷,勢力等故;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頓斷此種,成阿羅漢,故無學位,永不復起。

極微細,所有種子,與有頂地,下下煩惱,一時頓斷,因為勢力等;金剛喻定現前時,頓斷這種,成阿羅漢,所以無學位,永不復起。

二乘無學,迴趣大乘,從初發心,至未成佛,雖實是菩薩,亦名阿羅漢。應義等故,不別說之。

二乘無學,回趣大乘,從初發心,到未成佛,雖然實是菩薩,也名叫阿羅漢。因為應義等,不另說它。

此中有義:末那唯有煩惱障俱。聖教皆言:三位無故。又說:四惑恆相應故。又說:為識雜染依故。

這裡有一種義:末那只有煩惱障俱。聖教都說:三位無。又說:四惑恆相應。又說:為識雜染依。

有義:彼說教、理相違,出世末那,經說有故。

有一種義:他們說教、理相違,出世末那,經說有。

無染意識,如有染時,定有俱生不共依故。

無染意識,像有染時,定有俱生不共依。

論說:藏識決定恆與一識俱轉,所謂末那;意識起時,則二俱轉,所謂意識,及與末那;若五識中隨起一識,則三俱轉,乃至或時頓起五識,則七俱轉。若住滅定,無第七識,爾時,藏識應無識俱,便非恆定一識俱轉。住聖道時,若無第七。爾時,藏識應一識俱,如何可言,若起意識,爾時,藏識定二俱轉?

論說:藏識決定恆與一識俱轉,所謂末那;意識起時,就二俱轉,所謂意識,以及與末那;若五識中隨起一識,就三俱轉,乃至或時頓起五識,就七俱轉。若住滅定,無第七識,那時,藏識該無識俱,便不是恆定一識俱轉。住聖道時,若無第七。那時,藏識該一識俱,怎麼可說,若起意識,那時,藏識定二俱轉?

《顯揚論》說:末那恆與四煩惱相應,或翻彼相應,恃舉為行,或平等行。故知此意通染、不染。

《顯揚論》說:末那恆與四煩惱相應,或翻那個相應,恃舉為行,或平等行。所以知道這個意通染、不染。

若由論說:阿羅漢位無染意故,便無第七。應由論說:阿羅漢位捨賴耶故,便無第八。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?

若由論說:阿羅漢位無染意,便無第七。該由論說:阿羅漢位舍賴耶,便無第八。那邊既然不是這樣,這裡怎麼是這樣?

又諸論言:轉第七識,得平等智。彼如餘智,定有所依相應淨識。此識無者,彼智應無。非離所依有能依故。不可說彼依六轉識,許佛恆行,如鏡智故。

又諸論說:轉第七識,得平等智。那個像其餘智,定有所依相應淨識。這個識無,那個智該無。不是離所依有能依。不可說他們依六轉識,許佛恆行,像鏡智。

又無學位,若無第七識,彼第八識,應無俱有依。然必有此依,如餘識性故。

又無學位,若無第七識,那個第八識,該無俱有依。可是必有這個依,因為像其餘識性。

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,彼我執恆行;亦應未證法無我者,法我執恆行,此識若無,彼依何識?非依第八,彼無慧故。由此應信,二乘聖道、滅定、無學此識恆行,彼未證得法無我故。

又像未證補特伽羅無我的人,他們我執恆行;也該未證得法無我的人,法我執恆行,這個識若無,他們依何識?不是依第八,因為那個無慧。由此該信,二乘聖道、滅定、無學這個識恆行,因為他們未證得法無我。

又諸論中,以五同法證有第七,為第六依。聖道起時,及無學位,若無第七為第六依,所立宗、因,便俱有失。或應五識亦有無依。五恆有依,六亦應爾。

又諸論中,以五同法證有第七,為第六依。聖道起時,以及無學位,若無第七為第六依,所立宗、因,便都有失。或者該五識也有無依。五恆有依,六也該這樣。

是故定有無染汙意,於上三位,恆起現前。言彼無者,依染意說;如說四位無阿賴耶,非無第八,此亦應爾。

所以定有無染汙意,在上三位,恆起現前。說他們無,依染意說;像說四位無阿賴耶,並不是無第八,這個也該這樣。

此意差別,略有三種:

這個意差別,略有三種:

一、補特伽羅我見相應;二、法我見相應;三、平等性智相應。

一、補特伽羅我見相應;二、法我見相應;三、平等性智相應。

初通一切異生相續、二乘有學、七地以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,彼緣阿賴耶識,起補特伽羅我見。

初通一切異生相續、二乘有學、七地以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,他們緣阿賴耶識,起補特伽羅我見。

次通一切異生、聲聞、獨覺相續、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,彼緣異熟識,起法我見。

次通一切異生、聲聞、獨覺相續、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,他們緣異熟識,起法我見。

後通一切如來相續、菩薩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,彼緣無垢異熟識等,起平等性智。

後通一切如來相續、菩薩見道以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前位,他們緣無垢異熟識等,起平等性智。

補特伽羅我見起位,彼法我見亦必現前。我執必依法執而起。如夜迷杌等,方謂人等故。

補特伽羅我見起位,那個法我見也必現前。我執必依法執而起。像夜迷杌等,才說人等。

我、法二見,用雖有別,而不相違,同依一慧。如眼識等,體雖是一,而有了別青等多用,不相違故,此亦應然。

我、法二見,用雖然有別,卻不相違,同依一慧。像眼識等,體雖然是一,卻有了別青等多用,不相違,這個也該這樣。

二乘有學聖道,滅定現在前時;頓悟菩薩,於修道位;有學漸悟,生空智果現在前時,皆唯起法執,我執已伏故。

二乘有學聖道,滅定現前時;頓悟菩薩,在修道位;有學漸悟,生空智果現前時,都只起法執,因為我執已伏。

二乘無學及此漸悟法空智果不現前時,亦唯起法執,我執已斷故。

二乘無學以及這個漸悟法空智果不現前時,也只起法執,因為我執已斷。

八地以上,一切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,或已永斷;或永伏故。法空智果不現前時,猶起法執,不相違故。

八地以上,一切菩薩所有我執都永不行,或已永斷;或永伏。法空智果不現前時,還起法執,因為不相違。

如契經說:八地以上,一切煩惱,不復現行;唯有所依所知障在。此所知障,是現非種。不爾,煩惱亦應在故。

像契經說:八地以上,一切煩惱,不復現行;只有所依所知障在。這個所知障,是現不是種。不然,煩惱也該在。

法執俱意,於二乘等,雖名不染;於諸菩薩,亦名為染,障彼智故。由此亦名有覆無記。於二乘等,說名無覆,不障彼智故。是異熟生攝,從異熟識恆時生故,名異熟生,非異熟果,此名通故,如增上緣,餘不攝者,皆入此攝。

法執俱意,對於二乘等,雖然名叫不染;對於諸菩薩,也名叫染,因為障他們智。由此也名叫有覆無記。對於二乘等,說名叫無覆,因為不障他們智。是異熟生所攝,從異熟識恆時生,名叫異熟生,不是異熟果,因為這個名通,像增上緣,其餘不攝的,都入這個攝。

云何應知此第七識,離眼等識,有別自體?

該怎麼知道這個第七識,離開眼等識,另有自體?

聖教正理,為定量故。

因為聖教正理,為定量。

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:心、意、識三種別義。集起名心,思量名意,了別名識,是三別義。

所謂薄伽梵(世尊)處處經中說:心、意、識三種別義。集起名叫心,思量名叫意,了別名叫識,是三別義。

如是三義,雖通八識,而隨勝顯。第八名心,集諸法種,起諸法故;第七名意,緣藏識等,恆、審思量,為我等故;餘六名識,於六別境,麁動間斷,了別轉故。

這樣三義,雖然通八識,卻隨勝顯。第八名叫心,集諸法種,起諸法;第七名叫意,緣藏識等,恆、審思量,為我等;其餘六名叫識,對於六別境,粗動間斷,了別轉。

如《入楞伽》伽他中說:

像《入楞伽》偈中說:

「藏識說名心,思量性名意,

「藏識說名叫心,思量性名叫意,

能了諸境相,是說名為識。」

能了諸境相,是說名叫識。」

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,故此別有。諸大乘經是至教量,前已廣說,故不重成。

又大乘經處處另說有第七識,所以這個另有。諸大乘經是至教量,前面已廣說,所以不重成。

《解脫經》中,亦別說有此第七識。如彼頌言:

《解脫經》中,也另說有這個第七識。像那個頌說:

「染汙意恆時,諸惑俱生滅,

「染汙意恆時,諸惑俱生滅,

若解脫諸惑,非曾非當有。」

若解脫諸惑,非曾非當有。」

彼經自釋此頌義言:有染汙意,從無始來,與四煩惱,恆俱生滅。謂我見、我愛,及我慢、我痴。對治道生,斷煩惱已,此意從彼便得解脫。爾時,此意相應煩惱,非唯現無,亦無過、未,過去、未來,無自性故。如是等教,諸部皆有,恐厭廣文,故不繁述。

那部經自己釋這個頌義說:有染汙意,從無始來,與四煩惱,恆俱生滅。所謂我見、我愛,以及我慢、我痴。對治道生,斷煩惱之後,這個意從那個便得解脫。那時,這個意相應煩惱,不但現無,也無過、未,過去、未來,無自性。這樣等教,諸部都有,怕厭廣文,所以不繁述。

已引聖教;當顯正理。

已引聖教;該顯正理。

謂契經說:不共無明,微細恆行,覆蔽真實。若無此識,彼應非有。

所謂契經說:不共無明,微細恆行,覆蔽真實。若沒有這個識,那個該非有。

謂諸異生,於一切分,恆起迷理不共無明,覆真實義,障聖慧眼。如伽他說:

所謂諸異生,在一切分,恆起迷理不共無明,覆真實義,障聖慧眼。像偈說:

「真義心當生,常能為障礙,

「真義心當生,常能為障礙,

俱行一切分,謂不共無明。」

俱行一切分,所謂不共無明。」

是故契經說:異生類恆處長夜,無明所盲,惛醉纏心,曾無醒覺。

所以契經說:異生類恆處長夜,無明所盲,惛醉纏心,曾無醒覺。

若異生位,有暫不起此無明時,便違經義。俱異生位,迷理無明,有行、不行,不應理故。此依六識,皆不得成。應此間斷,彼恆染故。許有末那,便無此失。

若異生位,有暫不起這個無明時,便違經義。俱異生位,迷理無明,有行、不行,不應理。這個依六識,都不能成立。該這個間斷,那個恆染。許有末那,便無這個失。

染意恆與四惑相應,此俱無明,何名不共?

染意恆與四惑相應,這個俱無明,怎麼名叫不共?

有義:此俱我見、慢、愛,非根本煩惱,名不共何失?

有一種義:這個俱我見、慢、愛,不是根本煩惱,名叫不共有什麼失?

有義:彼說理、教相違。純隨煩惱中,不說此三故,此三,六、十煩惱攝故。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恆相應故。

有一種義:他們說理、教相違。純隨煩惱中,不說這三,這三,六、十煩惱所攝。處處都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恆相應。

應說四中,無明是主,雖三俱起,亦名不共。從無始際,恆內惽迷,曾不省察,痴增上故。

該說四中,無明是主,雖然三俱起,也名叫不共。從無始際,恆內昏迷,曾不省察,因為痴增上。

此俱見等,應名相應,若為主時,應名不共?如無明故,許亦無失。

這個俱見等,該名叫相應,若為主時,該名叫不共?像無明,許也無失。

有義:此痴名不共者,如不共佛法,唯此識有故。

有一種義:這個痴名叫不共,像不共佛法,只有這個識有。

若爾,餘識相應煩惱,此識中無,應名不共。依殊勝義,立不共名,非互所無,皆名不共。謂第七識相應無明,無始恆行,障真義智,如是勝用,餘識所無,唯此識有,故名不共。既爾,此俱三亦應名不共。無明是主,獨得此名。或許餘三,亦名不共;對餘「痴」故,且說無明。

若這樣,其餘識相應煩惱,這個識中無,該名叫不共。依殊勝義,立不共名,並不是互所無,都名叫不共。所謂第七識相應無明,無始恆行,障真義智,這樣勝用,其餘識所無,只有這個識有,所以名叫不共。既然這樣,這個俱三也該名叫不共。無明是主,獨得這個名。或許其餘三,也名叫不共;對其餘「痴」,且說無明。

不共無明,總有二種:一、恆行不共,餘識所無;二、獨行不共,此識非有。

不共無明,總有二種:一、恆行不共,其餘識所無;二、獨行不共,這個識非有。

故《瑜伽》說無明有二:若貪等俱者,名相應無明;非貪等俱者,名獨行無明。是主獨行,唯見所斷。如契經說:「諸聖有學,不共無明,已永斷故,不造新業。」非主獨行,亦修所斷。忿等皆通見、修所斷故。

所以《瑜伽》說無明有二:若貪等俱的,名叫相應無明;非貪等俱的,名叫獨行無明。是主獨行,只是見所斷。像契經說:「諸聖有學,不共無明,已永斷,不造新業。」非主獨行,也是修所斷。忿等都通見、修所斷。

恆行不共,餘部所無;獨行不共,此、彼俱有。

恆行不共,其餘部所無;獨行不共,此、彼都有。

又契經說:眼、色為緣,生於眼識。廣說乃至意、法為緣,生於意識。若無此識,彼意非有。

又契經說:眼、色為緣,生於眼識。廣說乃至意、法為緣,生於意識。若沒有這個識,那個意非有。

謂如五識,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。意識既是六識中攝,理應許有如是所依。此識若無,彼依寧有?

所謂像五識,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。意識既然是六識中所攝,理該許有這樣所依。這個識若無,那個依怎麼有?

不可說色為彼所依,意非色故。意識應無隨念、計度二分別故。

不可說色為那個所依,因為意不是色。意識該無隨念、計度二分別。

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,彼與五根俱時而轉,如牙、影故。又識與根,既必同境,如心、心所,決定俱時。

也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,他們與五根俱時而轉,像牙、影。又識與根,既然必同境,像心、心所,決定俱時。

由此理趣,極成意識如眼等識必有不共,顯自名、處。等無間不攝,增上生所依,極成六識隨一攝故。

由此理趣,極成意識像眼等識必有不共,顯自名、處。等無間不攝,增上生所依,極成六識隨一所攝。

又契經說:思量名意。若無此識,彼應非有。

又契經說:思量名叫意。若沒有這個識,那個該非有。

謂若意識現在前時,等無間意已滅非有。過去、未來,理非有故。彼思量用,定不得成。既爾,如何說名為意?若謂假說,理亦不然。無正思量,假依何立?若謂現在,曾有思量,爾時名識,寧說為意?

所謂若意識現前時,等無間意已滅非有。過去、未來,理非有。那個思量用,定不得成。既然這樣,怎麼說名叫意?若說假說,理也不對。無正思量,假依什麼立?若說現在,曾有思量,那時名叫識,怎麼說為意?

故知別有第七末那,恆、審思量,正名為意,已滅依此,假立「意」名。

所以知道另有第七末那,恆、審思量,正名叫意,已滅依這個,假立「意」名。

又契經說:無想、滅定染意若無,彼應無別。

又契經說:無想、滅定染意若無,他們該無別。

謂彼二定,俱滅六識及彼心所,體數無異。若無染意,於二定中,一有一無,彼二何別?若謂加行、界、地、依等有差別者,理亦不然。彼差別因,由此有故。此若無者,彼因亦無。

所謂那二定,都滅六識以及那些心所,體數無異。若無染意,在二定中,一有一無,那二有什麼別?若說加行、界、地、依等有差別,理也不對。那個差別因,由此有。這個若無,那個因也無。

是故定應別有此意。

所以決定該另有這個意。

又契經說:無想有情,一期生中,心、心所滅。若無此識,彼應無染。

又契經說:無想有情,一期生中,心、心所滅。若沒有這個識,他們該無染。

謂彼長時,無六轉識;若無此意,我執便無。非於餘處有具縛者,一期生中,都無我執。彼無我執,應如涅槃,便非聖賢同所訶厭。

所謂他們長時,無六轉識;若無這個意,我執便無。並不是在其餘處有具縛的人,一期生中,都無我執。他們無我執,該像涅槃,便不是聖賢同所訶厭。

初、後有故,無如是失。中間長時無故,有過。去、來有故,無如是失。彼非現、常,無故,有過。所得無故,能得亦無。

初、後有,無這樣失。中間長時無,有過。去、來有,無這樣失。他們非現、非常,無,有過。所得無,能得也無。

不相應法,前已遮破。

不相應法,前面已遮破。

藏識無故,燻習亦無。餘法受燻,已辯非理。

藏識無,熏習也無。其餘法受熏,已辯非理。

故應別有染汙末那,於無想天恆起我執,由斯賢聖同訶厭彼。

所以該另有染汙末那,在無想天恆起我執,由此賢聖同訶厭他們。

又契經說:異生善、染、無記心時,恆帶我執,若無此識,彼不應有。

又契經說:異生善、染、無記心時,恆帶我執,若沒有這個識,那個不該有。

謂異生類,三性心時,雖外起諸業,而內恆執我。由執我故,令六識中所起施等,不能亡相。

所謂異生類,三性心時,雖然外起諸業,而內恆執我。由執我,讓六識中所起施等,不能亡相。

故《瑜伽》說:染汙末那,為識依止,彼未滅時,相了別縛,不得解脫。末那滅已,相縛解脫。

所以《瑜伽》說:染汙末那,為識依止,那個未滅時,相了別縛,不得解脫。末那滅之後,相縛解脫。

言相縛者,謂於境相不能了達,如幻事等。由斯見分相分所拘,不得自在,故名相縛。

說相縛:所謂對於境相不能了達,如幻事等。由此見分被相分所拘,不得自在,所以名叫相縛。

依如是義,有伽他言:

依這樣義,有偈說:

「如是染汙意,是識之所依,

「這樣染汙意,是識之所依,

此意未滅時,識縛終不脫。」

這個意未滅時,識縛終不脫。」

又善、無覆無記心時,若無我執,應非有漏。自相續中,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。去、來緣縛,理非有故。非由他惑,成有漏故;勿由他解,成無漏故。

又善、無覆無記心時,若無我執,該不是有漏。自相續中,六識煩惱與那些善等不俱起。去、來緣縛,理非有。並不是由他惑,成有漏;不要由他解,成無漏。

又不可說:別有隨眠,是不相應,現相續起,由斯善等成有漏法。彼非實有,已極成故。

又不可說:另有隨眠,是不相應,現相續起,由此善等成有漏法。他們不是實有,已經極成。

亦不可說:從有漏種,生彼善等,故成有漏。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。

也不可說:從有漏種,生那些善等,所以成有漏。那種先無因可成有漏。

非由漏種,彼成有漏;勿學無漏心,亦成有漏故。

並不是由漏種,他們成有漏;不要讓學無漏心,也成有漏。

雖由煩惱,引施等業,而不俱起,故非有漏正因;以有漏言,表漏俱故;又無記業,非煩惱引,彼復如何得成有漏?

雖然由煩惱,引施等業,卻不俱起,所以不是有漏正因;因為有漏的話,表漏俱;又無記業,不是煩惱引,他們又怎麼得成有漏?

然諸有漏,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、俱滅,互相增益,方成有漏。由此燻成有漏法種,後時現起,有漏義成;異生既然,有學亦爾。無學有漏,雖非漏俱;而從先時有漏種起,故成有漏,於理無違。

可是諸有漏,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、俱滅,互相增益,才成有漏。由此熏成有漏法種,後時現起,有漏義成立;異生既然這樣,有學也是這樣。無學有漏,雖然不是漏俱;而從先時有漏種起,所以成有漏,在理上沒有違背。

由有末那恆起我執,令善等法有漏義成。此意若無,彼定非有,故知別有此第七識。

由有末那恆起我執,讓善等法有漏義成立。這個意若無,那個定非有,所以知道另有這個第七識。

證有此識,理趣甚多,隨《攝大乘》,略述六種,諸有智者,應隨信學。

證有這個識,理趣甚多,隨《攝大乘》,略述六種,諸有智者,該隨信學。

然有經中說六識者,應知彼是隨轉理門,或隨所依六根說六,而識類別,實有八種。

可是有經中說六識,該知道那個是隨轉理門,或隨所依六根說六,而識類別,實有八種。

如是已說第二能變。第三能變,其相云何?

這樣已說第二能變。第三能變,它的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8次第三能變,差別有六種,

8其次第三能變,差別有六種,

了境為性、相,善、不善、俱非。

了境為性、相,善、不善、俱非。

論曰:次中思量能變識後,應辯了境能變識相。

論說:次於中思量能變識後,該辯了境能變識相。

此識差別總有六種,隨六根、境,種類異故。

這個識差別總有六種,隨六根、境,種類異。

謂名眼識乃至意識,隨根立名,具五義故。五謂依、發、屬、助、如根,雖六識身皆依意轉,然隨不共,立意識名,如五識身,無相濫過。或唯依意,故名意識,辯識得名,心、意非例。

所謂名叫眼識乃至意識,隨根立名,因為具五義。五是說依、發、屬、助、如根,雖然六識身都依意轉,卻隨不共,立意識名,像五識身,無相濫過。或只依意,所以名叫意識,辯識得名,心、意非例。

或名色識乃至法識,隨境立名,順識義故。謂於六境了別名識,色等五識,唯了色等,法識通能了一切法,或能了別法,獨得法識名,故六識名無相濫失。

或名叫色識乃至法識,隨境立名,因為順識義。所謂對於六境了別名叫識,色等五識,只了色等,法識通能了一切法,或能了別法,獨得法識名,所以六識名無相濫失。

此後隨境立六識名,依五色根未自在說;若得自在,諸根互用,一根發識,緣一切境;但可隨根,無相濫失。

這後隨境立六識名,依五色根未自在說;若得自在,諸根互用,一根發識,緣一切境;只可隨根,無相濫失。

《莊嚴論》說:如來五根,一一皆於五境轉者,且依麁顯、同類境說。

《莊嚴論》說:如來五根,一一都對於五境轉,且依粗顯、同類境說。

《佛地經》說:成所作智,決擇有情心行差別,起三業化、作四記等。若不遍緣,無此能故。

《佛地經》說:成所作智,決擇有情心行差別,起三業化、作四記等。若不遍緣,無這個能。

然六轉識所依、所緣,麁顯極成,故此不說。前隨義便,已說所依;此所緣境,義便當說。

可是六轉識所依、所緣,粗顯極成,所以這裡不說。前面隨義便,已說所依;這個所緣境,義便該說。

次言「了境為性相」者,雙顯六識自性、行相,識以了境為自性故;即復用彼為行相故。由斯兼釋所立別名,能了別境,名為識故。

其次說「了境為性相」:雙顯六識自性、行相,因為識以了境為自性;就又用那個為行相。由此兼釋所立別名,能了別境,所以名叫識。

如契經說:眼識云何?謂依眼根,了別諸色;廣說乃至意識云何?謂依意根,了別諸法。

像契經說:眼識怎麼樣?所謂依眼根,了別諸色;廣說乃至意識怎麼樣?所謂依意根,了別諸法。

彼經且說,不共所依,未轉依位,見分所了;餘所依、了,如前已說。

那部經且說,不共所依,未轉依位,見分所了;其餘所依、了,如前已說。

此六轉識,何性攝耶?

這六轉識,是哪一種性所攝呢?

謂善、不善、俱非性攝。

所謂善、不善、俱非性所攝。

俱非者,謂無記,非善、不善,故名「俱非」;能為此世、他世順益,故名為善,人、天樂果,雖於此世能為順益,非於他世,故不名「善」;能為此世、他世違損,故名「不善」,惡趣苦果,雖於此世能為違損,非於他世,故非不善。於善、不善;益、損義中,不可記別,故名無記。

俱非:所謂無記,不是善、不善,所以名叫「俱非」;能為此世、他世順益,所以名叫善,人、天樂果,雖然於此世能為順益,不是於他世,所以不名叫「善」;能為此世、他世違損,所以名叫「不善」,惡趣苦果,雖然於此世能為違損,不是於他世,所以不是不善。於善、不善;益、損義中,不可記別,所以名叫無記。

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,是善性攝;與無慚等十法相應,不善性攝;俱不相應,無記性攝。

這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,是善性所攝;與無慚等十法相應,不善性所攝;都不相應,無記性所攝。

有義:六識三性不俱。

有一種義:六識三性不俱。

同外門轉,互相違故;五識必由意識導引,俱生、同境成善、染故。若許五識三性俱行,意識爾時應通三性。便違正理,故定不俱。

同外門轉,互相違;五識必由意識導引,俱生、同境成善、染。若許五識三性俱行,意識那時該通三性。便違正理,所以決定不俱。

《瑜伽》等說: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,三性俱起者,彼依多念。如說一心,非一生滅,無相違過。

《瑜伽》等說: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,三性俱起,他們依多念。像說一心,並不是一生滅,無相違過。

有義:六識三性容俱。

有一種義:六識三性容俱。

率爾、等流眼等五識,或多或少,容俱起故。

率爾、等流眼等五識,或多或少,容俱起。

五識與意,雖定俱生,而善性等,不必同故。前所設難,於此唐捐。

五識與意,雖然定俱生,而善性等,不必同。先前所設難,在這裡唐捐。

故《瑜伽》說:若遇聲緣從定起者,與定相應意識俱轉,餘耳識生。非唯彼定相應意識,能取此聲。若不爾者,於此音聲,不領受故,不應出定。非取聲時,即便出定,領受聲已,若有希望,後時方出。

所以《瑜伽》說:若遇聲緣從定起的人,與定相應意識俱轉,其餘耳識生。並不是只有那個定相應意識,能取這個聲。若不是這樣,對於這個音聲,不領受,不該出定。並不是取聲時,即便出定,領受聲之後,若有希望,後時才出。

在定,耳識率爾聞聲,理應非善。未轉依者,率爾墮心,定無記故。

在定,耳識率爾聞聲,理該不是善。未轉依的人,率爾墮心,定無記。

由此誠證五俱意識,非定與五善等性同。

由此誠證五俱意識,並不是定與五善等性同。

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,不說同性。

諸處只說五俱意識也緣五境,不說同性。

《雜集論》說:等引位中五識無者,依多分說。

《雜集論》說:等引位中五識無,依多分說。

若五識中,三性俱轉,意隨偏注,與彼性同。無偏注者,便無記性。故六轉識,三性容俱。

若五識中,三性俱轉,意隨偏注,與那個性同。無偏注的,便無記性。所以六轉識,三性容俱。

得自在位,唯善性攝。佛色心等,道諦攝故。已永滅除戲論種故。

得自在位,只是善性所攝。佛色心等,道諦所攝。已永滅除戲論種。

六識與幾心所相應?

六識與幾種心所相應?

頌曰:

頌說:

9此心所遍行、別境、善、煩惱、

9這個心所遍行、別境、善、煩惱、

隨煩惱、不定,皆三受相應。

隨煩惱、不定,都三受相應。

論曰:此六轉識,總與六位心所相應,謂遍行等。

論說:這六轉識,總與六位心所相應,所謂遍行等。

恆依心起,與心相應,繫屬於心,故名心所,如屬我物,立我所名。

恆依心起,與心相應,系屬於心,所以名叫心所,像屬我物,立我所名。

心於所緣,唯取總相;心所於彼,亦取別相,助成心事,得心所名。如畫師、資,作模、填彩。

心對於所緣,只取總相;心所對於那個,也取別相,助成心事,得心所名。像畫師、徒弟,作模、填彩。

故《瑜伽》說:識能了別事之總相,作意了此所未了相。即諸心所所取別相,觸能了此可意等相,受能了此攝受等相,想能了此言說因相,思能了此正因等相。故作意等名心所法。此表心所亦緣總相。餘處復說:欲亦能了可樂事相,勝解亦了決定事相,念亦能了串習事相,定、慧亦了德失等相。

所以《瑜伽》說:識能了別事的總相,作意了這個所未了相。就是諸心所所取別相,觸能了這個可意等相,受能了這個攝受等相,想能了這個言說因相,思能了這個正因等相。所以作意等名叫心所法。這表示心所也緣總相。其餘處又說:欲也能了可樂事相,勝解也了決定事相,念也能了串習事相,定、慧也了德失等相。

由此於境,起善、染等。

由此對於境,起善、染等。

諸心所法,皆於所緣,兼取別相。

諸心所法,都對於所緣,兼取別相。

雖諸心所,名義無異,而有六位種類差別:

雖然諸心所,名義無異,卻有六位種類差別:

謂遍行有五,別境亦五,善有十一,煩惱有六,隨煩惱有二十,不定有四。

所謂遍行有五,別境也五,善有十一,煩惱有六,隨煩惱有二十,不定有四。

如是六位,合五十一。

這樣六位,合五十一。

一切心中,定可得故。緣別別境,而得生故。唯善心中,可得生故。性是根本煩惱攝故。唯是煩惱等流性故。於善、染等,皆不定故。

一切心中,定可得。緣各別境,而得生。只善心中,可得生。性是根本煩惱所攝。只是煩惱等流性。於善、染等,都不定。

然《瑜伽論》合六為五,煩惱、隨煩惱,俱是染故。復以四一切,辯五差別:謂一切性及地、時、俱。五中遍行具四一切。別境唯有初、二一切。善唯有一,謂一切地。染四皆無。不定唯一,謂一切性。

可是《瑜伽論》合六為五,因為煩惱、隨煩惱,都是染。又用四一切,辯五差別:所謂一切性以及地、時、俱。五中遍行具四一切。別境只有初、二一切。善只有一,所謂一切地。染四都無。不定只有一,所謂一切性。

由此五位,種類差別。

由此五位,種類差別。

此六轉識,易脫不定,故皆容與三受相應。皆領順、違、非二相故。領順境相,適悅身心,說名樂受;領違境相,逼迫身心,說名苦受;領中容境相,於身於心,非逼非悅,名不苦樂受。

這六轉識,易脫不定,所以都容與三受相應。都領順、違、非二相。領順境相,適悅身心,名叫樂受;領違境相,逼迫身心,名叫苦受;領中容境相,於身於心,非逼非悅,名叫不苦樂受。

如是三受,或各分二:五識相應,說名身受,別依身故;意識相應,說名心受,唯依心故。又三皆通有漏、無漏,苦受亦由無漏起故。

這樣三受,或各分二:五識相應,名叫身受,因為別依身;意識相應,名叫心受,因為只依心。又三都通有漏、無漏,因為苦受也由無漏起。

或各分三:謂見所斷、修所斷、非所斷;又學、無學、非二,為三。

或各分三:所謂見所斷、修所斷、非所斷;又學、無學、非二,為三。

或總分四:謂善、不善、有覆、無覆二無記受。

或總分四:所謂善、不善、有覆、無覆二無記受。

有義:三受容各分四,五識俱起任運貪、痴,純苦趣中任運煩惱,不發業者,是無記故。

有一種義:三受容各分四,五識俱起任運貪、痴,純苦趣中任運煩惱,不發業的,是無記。

彼皆容與苦根相應。

他們都容與苦根相應。

《瑜伽論》說:若任運生一切煩惱,皆於三受現行可得。若通一切識身者,遍與一切根相應;不通一切識身者,意地一切根相應。《雜集論》說:若欲界繫任運煩惱,發惡行者,亦是不善。所餘皆是有覆無記。

《瑜伽論》說:若任運生一切煩惱,都於三受現行可得。若通一切識身的,遍與一切根相應;不通一切識身的,意地一切根相應。《雜集論》說:若欲界系任運煩惱,發惡行的,也是不善。其餘都是有覆無記。

故知三受各容有四。

所以知道三受各容有四。

或總分五:謂苦、樂、憂、喜、捨。

或總分五:所謂苦、樂、憂、喜、舍。

三中苦、樂各分二者,逼、悅身、心相各異故;由無分別、有分別故;尤重、輕微有差別故。不苦不樂不分二者,非逼、非悅相無異故;無分別故;平等轉故。

三中苦、樂各分二,因為逼、悅身、心相各異;由無分別、有分別;尤重、輕微有差別。不苦不樂不分二,因為非逼、非悅相無異;無分別;平等轉。

諸適悅受,五識相應,恆名為樂。

諸適悅受,五識相應,恆名叫樂。

意識相應,若在欲界、初、二靜慮近分名喜,但悅心故。若在初、二靜慮根本,名樂、名喜,悅身、心故。若在第三靜慮近分、根本名樂,安靜尤重,無分別故。

意識相應,若在欲界、初、二靜慮近分名叫喜,因為只悅心。若在初、二靜慮根本,名叫樂、名叫喜,因為悅身、心。若在第三靜慮近分、根本名叫樂,安靜尤重,因為無分別。

諸逼迫受,五識相應,恆名為苦。

諸逼迫受,五識相應,恆名叫苦。

意識俱者,有義:唯憂,逼迫心故。諸聖教說:意地慼受,名憂根故。

意識俱的,有一種義:只憂,因為逼迫心。諸聖教說:意地戚受,名叫憂根。

《瑜伽論》說:生地獄中諸有情類,異熟無間有異熟生,苦、憂相續。又說:地獄尋、伺憂俱,一分鬼趣,傍生亦爾。

《瑜伽論》說:生地獄中諸有情類,異熟無間有異熟生,苦、憂相續。又說:地獄尋、伺憂俱,一分鬼趣,傍生也是這樣。

故知意地尤重慼受,尚名為憂,況餘輕者?

所以知道意地尤重戚受,尚且名叫憂,何況其餘輕的?

有義:通二,人、天中者,恆名為憂,非尤重故。傍生、鬼界名憂、名苦,雜受、純受有輕重故。㮈落迦中唯名為苦,純受尤重,無分別故。

有一種義:通二,人、天中的,恆名叫憂,因為不是尤重。傍生、鬼界名叫憂、名叫苦,因為雜受、純受有輕重。㮈落迦(地獄)中只名叫苦,純受尤重,因為無分別。

《瑜伽論》說:若任運生一切煩惱,皆於三受現行可得,廣說如前。又說:俱生薩迦耶見,唯無記性。彼邊執見,應知亦爾。此俱苦受,非憂根攝,論說憂根非無記故。又《瑜伽》說:地獄諸根,餘三現行,定不成就。純苦鬼界,傍生亦爾。

《瑜伽論》說:若任運生一切煩惱,都於三受現行可得,廣說如前。又說:俱生薩迦耶見,只無記性。那個邊執見,該知道也是這樣。這個俱苦受,不是憂根所攝,因為論說憂根不是無記。又《瑜伽》說:地獄諸根,其餘三現行,定不成就。純苦鬼界,傍生也是這樣。

「餘三」定是樂、喜、憂根,以彼必成現行捨故。

「其餘三」決定是樂、喜、憂根,因為他們必成現行舍。

豈不客捨彼定不成?

難道客舍他們定不成?

寧知彼文,唯說客受?應不說彼定成意根,彼六客識有時無故。不應彼論唯說客受,通說意根,無異因故。

怎麼知道那個文,只說客受?該不說他們定成意根,因為那六客識有時無。不該那個論只說客受,通說意根,因為無異因。

又若彼論依客受說,如何說彼定成八根?

又若那個論依客受說,怎麼說他們定成八根?

若謂五識不相續故,定說憂根為第八者,死、生、悶絕寧有憂根?

若說五識不相續,定說憂根為第八,死、生、悶絕怎麼有憂根?

有執苦根為第八者,亦同此破。

有人執苦根為第八,也同此破。

設執一形為第八者,理亦不然,形不定故。彼惡業招,容無形故。彼由惡業,令五根門恆受苦故,定成眼等。必有一形,於彼何用?非於無間大地獄中,可有希求婬欲事故。

即使執一形為第八,理也不對,因為形不定。他們惡業招,容無形。他們由惡業,讓五根門恆受苦,定成眼等。必有一形,對於他們有什麼用?並不是在無間大地獄中,可有希求淫慾事。

由斯第八定是捨根,第七、八識捨相應故。

由此第八決定是舍根,因為第七、八識舍相應。

如極樂地,意悅名樂,無有喜根。故極苦處,意迫名苦,無有憂根。

像極樂地,意悅名叫樂,無有喜根。所以極苦處,意迫名叫苦,無有憂根。

故「餘三」言,定憂、喜、樂。

所以「其餘三」的話,定是憂、喜、樂。

餘處說彼有等流樂,應知彼依隨轉理說。或彼通說:餘雜受處,無異熟樂,名純苦故。

其餘處說他們有等流樂,該知道他們依隨轉理說。或者他們通說:其餘雜受處,無異熟樂,名叫純苦。

然諸聖教,意地慼受,名憂根者,依多分說,或隨轉門,無相違過。

可是諸聖教,意地戚受,名叫憂根,依多分說,或隨轉門,無相違過。

《瑜伽論》說:生地獄中諸有情類,異熟無間有異熟生,苦、憂相續。又說:地獄尋、伺憂俱。一分鬼趣,傍生亦爾者,亦依隨轉門。

《瑜伽論》說:生地獄中諸有情類,異熟無間有異熟生,苦、憂相續。又說:地獄尋、伺憂俱。一分鬼趣,傍生也是這樣,也依隨轉門。

又彼苦根,意識俱者,是餘憂類,假說為憂。

又那個苦根,意識俱的,是其餘憂類,假說為憂。

或彼苦根,損身心故,雖苦根攝,而亦名憂。如近分喜,益身心故,雖是喜根,而亦名樂。《顯揚論》等,具顯此義。然未至地定無樂根,說彼唯有十一根故。

或者那個苦根,損身心,雖然苦根所攝,卻也名叫憂。像近分喜,益身心,雖然是喜根,卻也名叫樂。《顯揚論》等,具顯這個義。可是未至地定無樂根,因為說他們只有十一根。

由此應知,意地慼受,純受苦處,亦苦根攝。

由此該知道,意地戚受,純受苦處,也是苦根所攝。

此等聖教,差別多門,恐文增廣,故不繁述。

這些等聖教,差別多門,怕文增廣,所以不繁述。

有義:六識三受不俱,皆外門轉,互相違故。五俱意識,同五所緣,五三受俱,意亦應爾,便違正理,故必不俱。《瑜伽》等說: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,三受俱起者,彼依多念。如說一心,非一生滅,無相違過。

有一種義:六識三受不俱,都外門轉,互相違。五俱意識,同五所緣,五三受俱,意也該這樣,便違正理,所以必不俱。《瑜伽》等說: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,三受俱起,他們依多念。像說一心,並不是一生滅,無相違過。

有義:六識三受容俱。順、違、中境,容俱受故。意不定與五受同故。於偏注境,起一受故;無偏注者,便起捨故。由斯六識三受容俱。

有一種義:六識三受容俱。順、違、中境,容俱受。意不定與五受同。於偏注境,起一受;無偏注的,便起舍。由此六識三受容俱。

得自在位,唯樂、喜、捨,諸佛已斷憂、苦事故。

得自在位,只樂、喜、舍,因為諸佛已斷憂、苦事。

前所略摽六位心所,今應廣顯彼差別相。

先前所略標六位心所,現在該廣顯那些差別相。

且初、二位,其相云何?

且初、二位,它們的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10初遍行觸等;次別境謂欲、

10初遍行觸等;次別境所謂欲、

勝解、念、定、慧,所緣事不同。

勝解、念、定、慧,所緣事不同。

論曰:六位中初遍行心所,即觸等五,如前廣說。

論說:六位中初遍行心所,就是觸等五,如前廣說。

此遍行相,云何應知?

這個遍行相,該怎麼知道?

由教及理,為定量故。

由教以及理,為定量。

此中教者,如契經言:眼、色為緣,生於眼識,三和合觸,與觸俱生有受、想、思,乃至廣說。由斯觸等四是遍行。

這裡教:像契經說:眼、色為緣,生於眼識,三和合觸,與觸俱生有受、想、思,乃至廣說。由此觸等四是遍行。

又契經說:若根不壞,境界現前,作意正起,方能生識。餘經復言:若於此作意,即於此了別。若於此了別,即於此作意。是故此二,恆共和合,乃至廣說,由此作意,亦是遍行。

又契經說:若根不壞,境界現前,作意正起,才能生識。其餘經又說:若於此作意,即於此了別。若於此了別,即於此作意。所以這二,恆共和合,乃至廣說,由此作意,也是遍行。

此等聖教,誠證非一。

這些等聖教,誠證不只一處。

理謂識起必有三和。彼定生觸,必由觸有。若無觸者,心、心所法,應不和合觸一境故。

理是說識起必有三和。那個定生觸,必由觸有。若無觸,心、心所法,該不和合觸一境。

作意引心令趣自境。此若無者,心應無故。

作意引心讓它趣自境。這個若無,心該無。

受能領納順、違、中境,令心等起歡、慼、捨相。無心起時,無隨一故。

受能領納順、違、中境,讓心等起歡、戚、舍相。無心起時,無隨一。

想能安立自境分齊。若心起時無此想者,應不能取境分齊相。

想能安立自境分齊。若心起時無這個想,該不能取境分齊相。

思令心取正因等相,造作善等。無心起位,無此隨一,故必有思。

思讓心取正因等相,造作善等。無心起位,無這個隨一,所以必有思。

由此證知,觸等五法,心起必有,故是遍行。餘非遍行,義至當說。

由此證知,觸等五法,心起必有,所以是遍行。其餘不是遍行,義至當說。

次別境者:謂欲至慧,所緣境事,多分不同,於六位中,次初說故。

次別境:所謂欲至慧,所緣境事,多分不同,在六位中,次初說。

云何為欲?

什麼是欲?

於所樂境,希望為性,勤依為業。

對於所樂境,希望為性,勤依為業。

有義:所樂,謂可欣境。於可欣事,欲見、聞等,有希望故。

有一種義:所樂,是說可欣境。對於可欣事,欲見、聞等,有希望。

於可厭事,希彼不合,望彼別離,豈非有欲?

對於可厭事,希那個不合,望那個別離,難道不是有欲?

此但求彼不合離時,可欣自體,非可厭事。

這隻求那個不合離時,可欣自體,並不是可厭事。

故於可厭及中容境,一向無欲。緣可欣事,若不希望,亦無欲起。

所以對於可厭以及中容境,一向無慾。緣可欣事,若不希望,也無慾起。

有義:所樂,謂所求境。於可欣、厭,求合、離等,有希望故。於中容境,一向無欲。緣欣、厭事,若不希求,亦無欲起。

有一種義:所樂,是說所求境。對於可欣、厭,求合、離等,有希望。對於中容境,一向無慾。緣欣、厭事,若不希求,也無慾起。

有義:所樂,謂欲觀境,於一切事,欲觀察者,有希望故。若不欲觀,隨因境勢,任運緣者,即全無欲。

有一種義:所樂,是說欲觀境,對於一切事,欲觀察的,有希望。若不欲觀,隨因境勢,任運緣的,就全無慾。

由斯理趣,欲非遍行。

由這些理趣,欲不是遍行。

有說:要由希望境力,諸心、心所方取所緣,故經說「欲為諸法本」。

有人說:要由希望境力,諸心、心所才取所緣,所以經說「欲為諸法本」。

彼說不然。心等取境,由作意故。諸聖教說,作意現前能生識故。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、心所故。

他們說不對。心等取境,由作意。諸聖教說,作意現前能生識。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、心所。

如說諸法,愛為根本,豈心、心所皆由愛生故?說欲為諸法本者,說欲所起一切事業。或說善欲,能發正勤。由彼助成一切善事,故論說此勤依為業。

像說諸法,愛為根本,難道心、心所都由愛生?說欲為諸法本:是說欲所起一切事業。或說善欲,能發正勤。由那個助成一切善事,所以論說這個勤依為業。

云何勝解?於決定境,印持為性,不可引轉為業。

什麼是勝解?對於決定境,印持為性,不可引轉為業。

謂邪、正等教、理、證力,於所取境,審決印持,由此異緣不能引轉。

所謂邪、正等教、理、證力,對於所取境,審決印持,由此異緣不能引轉。

故猶豫境,勝解全無。非審決心,亦無勝解。由斯勝解,非遍行攝。

所以猶豫境,勝解全無。非審決心,也無勝解。由此勝解,不是遍行所攝。

有說:心等取自境時,無拘礙故,皆有勝解。

有人說:心等取自境時,無拘礙,都有勝解。

彼說非理。所以者何?能不礙者,即諸法故。所不礙者,即心等故。勝發起者,根、作意故。若由此故,彼勝發起,此應復待餘,便有無窮失。

他們說不合理。為什麼?能不礙的,就是諸法。所不礙的,就是心等。勝發起的,是根、作意。若由此,那個勝發起,這個該又待其餘,便有無窮失。

云何為念?於曾習境,令心明記不忘為性,定依為業。

什麼是念?對於曾習境,讓心明記不忘為性,定依為業。

謂數憶持曾所受境,令不忘失,能引定故;於曾未受體、類境中,全不起念。設曾所受,不能明記,念亦不生。故念必非遍行所攝。

所謂數憶持曾所受境,讓它不忘失,能引定;對於曾未受體、類境中,全不起念。即使曾所受,不能明記,念也不生。所以念必不是遍行所攝。

有說:心起必有念俱,能為後時憶念因故。

有人說:心起必有念俱,能為後時憶念因。

彼說非理。勿於後時有痴、信等,前亦有故。前心、心所,或想勢力,足為後時憶念因故。

他們說不合理。不要讓後時有痴、信等,前也有。前心、心所,或想勢力,足以作為後時憶念因。

云何為定?於所觀境,令心專注不散為性,智依為業。

什麼是定?對於所觀境,讓心專注不散為性,智依為業。

謂觀德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定令心專注不散,依斯便有決擇智生。

所謂觀德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定讓心專注不散,依這個便有決擇智生。

「心專注」言,顯所欲住,即便能住,非唯一境。不爾,見道歷觀諸諦,前後境別,應無等持。

「心專注」的話,顯示所欲住,即便能住,並不是唯一境。不然,見道歷觀諸諦,前後境別,該無等持。

若不繫心,專注境位,便無定起,故非遍行。

若不繫心,專注境位,便無定起,所以不是遍行。

有說:爾時亦有定起,但相微隱。應說誠言。

有人說:那時也有定起,只是相微隱。該說誠言。

若定能令心等和合,同趣一境,故是遍行,理亦不然,是觸用故。

若定能讓心等和合,同趣一境,所以是遍行,理也不對,因為是觸用。

若謂此定,令剎那頃,心不易緣,故遍行攝,亦不應理;一剎那心,自於所緣,無易義故。

若說這個定,讓剎那頃,心不易緣,所以遍行所攝,也不應理;一剎那心,自於所緣,無易義。

若言由定,心取所緣,故遍行攝,彼亦非理;作意令心取所緣故。

若說由定,心取所緣,所以遍行所攝,他們也不合理;作意讓心取所緣。

有說:此定體即是心。經說為心學,心一境性故。彼非誠證,依定攝心,令心一境,說彼言故。

有人說:這個定體就是心。經說為心學,心一境性。那個不是誠證,依定攝心,讓心一境,說那些話。

根、力、覺支、道支等攝。如念、慧等,非即心故。

根、力、覺支、道支等所攝。像念、慧等,並不是就是心。

云何為慧?於所觀境,簡擇為性,斷疑為業。

什麼是慧?對於所觀境,簡擇為性,斷疑為業。

謂觀德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慧推求,得決定故。於非觀境,愚昧心中,無簡擇故,非遍行攝。

所謂觀德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慧推求,得決定。對於非觀境,愚昧心中,無簡擇,所以不是遍行所攝。

有說:爾時,亦有慧起,但相微隱。天愛寧知?對法說為大地法故;諸部對法,展轉相違,汝等如何執為定量?

有人說:那時,也有慧起,只是相微隱。天愛怎麼知道?對法說為大地法;諸部對法,展轉相違,你們怎麼執為定量?

唯觸等五,經說遍行。說十非經,不應固執。然欲等五,非觸等故,定非遍行,如信、貪等。

只有觸等五,經說遍行。說十不是經,不該固執。可是欲等五,不是觸等,決定不是遍行,像信、貪等。

有義:此五定互相資。隨一起時,必有餘四。

有一種義:這五定互相資。隨一起時,必有其餘四。

有義:不定。《瑜伽》說此四一切中,無後二故。又說此五,緣四境生,所緣、能緣,非定俱故。

有一種義:不定。《瑜伽》說這四一切中,無後二。又說這五,緣四境生,所緣、能緣,並不是定俱。

應說此五,或時起一:謂於所樂,唯起希望;或於決定,唯起印解;或於曾習,唯起憶念;或於所觀,唯起專注。謂愚昧類,為止散心,雖專注所緣,而不能簡擇。世共知彼有定無慧。

該說這五,或時起一:所謂對於所樂,只起希望;或對於決定,只起印解;或對於曾習,只起憶念;或對於所觀,只起專注。所謂愚昧類,為止散心,雖然專注所緣,卻不能簡擇。世人共知他們有定無慧。

彼加行位,少有聞、思,故說等持,緣所觀境;或依多分,故說是言。如「戲忘天」,專注一境,起貪、瞋等,有定無慧,諸如是等,其類寔繁。

他們加行位,少有聞、思,所以說等持,緣所觀境;或依多分,所以說這話。像「戲忘天」,專注一境,起貪、瞋等,有定無慧,諸如此類,其類實繁。

或於所觀,唯起簡擇,謂不專注,馳散推求。

或對於所觀,只起簡擇,所謂不專注,馳散推求。

或時起二:謂於所樂、決定境中,起欲、勝解;或於所樂、曾習境中,起欲及念。如是乃至於所觀境,起定及慧,合有十二。

或時起二:所謂對於所樂、決定境中,起欲、勝解;或對於所樂、曾習境中,起欲以及念。這樣乃至對於所觀境,起定以及慧,合有十二。

或時起三: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,起欲、解、念;如是乃至於曾、所觀起念、定、慧,合有十三。

或時起三:所謂對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,起欲、解、念;這樣乃至對於曾、所觀起念、定、慧,合有十三。

或時起四: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,起前四種;如是乃至於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,起後四種,合有五四。

或時起四:所謂對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,起前四種;這樣乃至對於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,起後四種,合有五四。

或時起五: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,具起五種。

或時起五:所謂對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,具起五種。

如是於四,起欲等五,總、別合有三十一句。

這樣對於四,起欲等五,總、別合有三十一句。

或有心位,五皆不起,如非四境,率爾墮心,及藏識俱,此類非一。

或有心位,五都不<起>,像非四境,率爾墮心,以及藏識俱,此類非一。

第七、八識,此別境五,隨位有無,如前已說。

第七、八識,這別境五,隨位有無,如前已說。

第六意識諸位容俱,依轉、未轉,皆不遮故。

第六意識諸位容俱,依轉、未轉,都不遮。

有義:五識,此五皆無;緣已得境,無希望故;不能審決,無印持故;恆取新境,無追憶故;自性散動,無專注故;不能推度,無簡擇故。

有一種義:五識,這五都無;緣已得境,無希望;不能審決,無印持;恆取新境,無追憶;自性散動,無專注;不能推度,無簡擇。

有義:五識,容有此五:雖無於境增上希望,而有微劣樂境義故;於境雖無增上審決,而有微劣印境義故;雖無明記曾習境體,而有微劣念境類故。

有一種義:五識,容有這五:雖然無對於境增上希望,卻有微劣樂境義;對於境雖然無增上審決,卻有微劣印境義;雖然無明記曾習境體,卻有微劣念境類。

雖不作意繫念一境,而有微劣專注義故。遮等引故,說性散動,非遮等持,故容有定。

雖然不作意繫念一境,卻有微劣專注義。遮等引,說性散動,並不是遮等持,所以容有定。

雖於所緣不能推度,而有微劣簡擇義故。由此聖教說眼、耳通,是眼、耳識相應智性。餘三準此有慧無失。

雖然對於所緣不能推度,卻有微劣簡擇義。由此聖教說眼、耳通,是眼、耳識相應智性。其餘三準此有慧無失。

未自在位,此五或無;得自在時,此五定有。

未自在位,這五或無;得自在時,這五定有。

樂觀諸境,欲無減故;印境勝解,常無減故;憶習曾受,念無減故;又佛五識,緣三世故;如來無有不定心故;五識皆有作事智故。

樂觀諸境,欲無減;印境勝解,常無減;憶習曾受,念無減;又佛五識,緣三世;如來無有不定心;五識都有作事智。

此別境五,何受相應?

這別境五,與何受相應?

有義:欲三,除憂、苦受,以彼二境,非所樂故。餘四通四,唯除苦受,以審決等,五識無故。

有一種義:欲三,除憂、苦受,因為那二境,不是所樂。其餘四通四,只除苦受,因為審決等,五識無。

有義:一切,五受相應。論說憂根於無上法,思慕愁慼,求欲證故。純受苦處,希求解脫,意有苦根,前已說故。論說貪愛,憂、苦相應。此貪愛俱,必有欲故。苦根既有,意識相應,審決等四,苦俱何咎?又五識俱,亦有微細印境等四,義如前說。

有一種義:一切,五受相應。論說憂根對於無上法,思慕愁戚,求欲證。純受苦處,希求解脫,意有苦根,前面已說。論說貪愛,憂、苦相應。這個貪愛俱,必有欲。苦根既然有,意識相應,審決等四,苦俱有什麼咎?又五識俱,也有微細印境等四,義如前說。

由斯欲等,五受相應。

因此欲等與五受相應。

此五復依性、界、學等諸門分別,如理應思。

這五再依性、界、學等諸門分別,如理應當思擇。

成唯識論卷第五

成唯識論卷第六

護法等菩薩造

護法等菩薩造。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翻譯。

已說遍行、別境二位。善位心所,其相云何?

已經說了遍行、別境二位。善位心所,行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11善謂信、慚、愧、無貪等三根,

11善是說信、慚、愧、無貪等三根,

勤、安、不放逸、行捨及不害。

勤、安、不放逸、行舍以及不害。

論曰:唯善心俱,名善心所。謂信、慚等,定有十一。

論說:只與善心一齊,名叫善心所。所謂信、慚等,決定有十一。

云何為信?於實、德、能,深忍、樂、欲,心淨為性;對治不信,樂善為業。

什麼是信?對於實、德、能,深忍、樂、欲,心淨為性;對治不信,樂善為業。

然信差別,略有三種:一、信實有,謂於諸法實事、理中,深信忍故;二、信有德,謂於三寶真淨德中,深信樂故;三、信有能,謂於一切世、出世善,深信有力,能得能成,起希望故。

可是信的差別,略有三種:一、信實有,所謂對於諸法實事、理,深信忍所以;二、信有德,所謂對於三寶真淨德,深信樂所以;三、信有能,所謂對於一切世、出世善,深信有力,能得能成,生起希望所以。

由斯對治彼不信心,愛樂證修世、出世善。

因此對治那個不信心,愛樂證修世、出世善。

忍謂勝解,此即信因;樂欲謂欲即是信果。礭陳此信,自相是何?

忍是說勝解,這就是信的因;樂欲是說欲,就是信的果。確然陳述這個信,自相是什麼?

豈不適言,心淨為性?

剛才不是已經說了,心淨為性嗎?

此猶未了,彼「心淨」言,若淨即心,應非心所;若令心淨,慚等何別?心俱淨法,為難亦然。

這還沒有了知。那個「心淨」的話,若淨就是心,該不是心所;若讓心淨,與慚等有什麼分別?心一齊的淨法,設難也是這樣。

此性澄清,能淨心等。以心勝故,立心淨名。如水清珠,能清濁水。慚等雖善,非淨為相。此淨為相,無濫彼失。又諸染法,各別有相。唯有不信,自相渾濁,復能渾濁餘心、心所。如極穢物,自穢穢他。信正翻彼,故淨為相。

這個性澄清,能淨心等。因為心殊勝,立「心淨」名。像水清珠,能清濁水。慚等雖然善,不是以淨為相。這個以淨為相,沒有與那些相濫的過失。又諸染法,各各有別相。只有不信,自相渾濁,又能渾濁其餘心、心所。像極穢物,自己穢也穢他。信正好翻對那個,所以以淨為相。

有說:信者愛樂為相。應通三性,體應即欲。又應苦、集非信所緣。

有人說:信以愛樂為相。該通三性,體該就是欲。又該苦、集不是信所緣。

有執信者隨順為相。應通三性,即勝解、欲。若印順者,即勝解故。若樂順者,即是欲故。離彼二體,無順相故。由此應知,心淨是信。

有人執信以隨順為相。該通三性,就是勝解、欲。若印順的,就是勝解所以。若樂順的,就是欲所以。離開那二體,沒有順相所以。由此該知道,心淨是信。

云何為慚?依自、法力,崇重賢、善為性;對治無慚,止息惡行為業。謂依自、法尊、貴增上,崇重賢、善,羞恥過惡,對治無慚,息諸惡行。

什麼是慚?依自己、法的力,崇重賢、善為性;對治無慚,止息惡行為業。所謂依自己、法的尊、貴增上,崇重賢、善,羞恥過惡,對治無慚,止息諸惡行。

云何為愧?依世間力,輕拒暴惡為性;對治無愧,止息惡行為業。謂依世間訶、厭增上,輕拒暴惡,羞恥過罪,對治無愧,息諸惡業。

什麼是愧?依世間力,輕拒暴惡為性;對治無愧,止息惡行為業。所謂依世間訶責、厭離的增上,輕拒暴惡,羞恥過罪,對治無愧,止息諸惡業。

羞恥過惡是二通相;故諸聖教,假說為體。

羞恥過惡是這二的通相;所以諸聖教,假說為體。

若執羞恥,為二別相,應慚與愧,體無差別。則此二法定不相應,非受、想等有此義故。若待自、他,立二別者,應非實有,便違聖教。若許慚、愧實而別起,復違論說十遍善心。

若執羞恥為這二的別相,該慚與愧,體沒有差別。那麼這二法決定不相應,不是受、想等有這個義所以。若等待自、他,立這二的分別,該不是實有,便違背聖教。若許慚、愧實有而分別生起,又違背論說十遍善心。

崇重、輕拒若二別相,所緣有異,應不俱生。二失既同,何乃偏責?誰言二法所緣有異?不爾,如何?善心起時,隨緣何境,皆有崇重善,及輕拒惡義。故「慚」與「愧」,俱遍善心,所緣無別。豈不我說亦有此義?汝執「慚」、「愧」自相既同,何理能遮前所設難?

崇重、輕拒若是這二的別相,所緣有異,該不俱生。二失既然相同,為什麼偏責一邊?誰說這二法所緣有異?不是這樣,怎麼樣?善心生起時,隨緣什麼境,都有崇重善以及輕拒惡的義。所以「慚」與「愧」,都遍善心,所緣沒有分別。難道不是我也說有這個義嗎?你執「慚」、「愧」自相既然相同,有什麼理能遮前面所設的難?

然聖教說:「顧自、他者」,自法名自,世間名他。或即此中,崇拒善惡,於己益損,名自、他故。

可是聖教說:「顧自、他」,自己、法名叫自,世間名叫他。或者就是這裡,崇善拒惡,對於自己的益、損,名叫自、他所以。

「無貪等」者,等無瞋、痴。此三名根,生善勝故。三不善根,近對治故。

「無貪等」,等取無瞋、無痴。這三名叫根,生善殊勝所以。對於三不善根,是近對治所以。

云何無貪?於有、有具,無著為性;對治貪著,作善為業。

什麼是無貪?對於有、有具,無著為性;對治貪著,作善為業。

云何無瞋?於苦、苦具,無恚為性;對治瞋恚,作善為業。

什麼是無瞋?對於苦、苦具,無恚為性;對治瞋恚,作善為業。

善心起時,隨緣何境,皆於有等,無著、無恚,觀有等立,非要緣彼。如前慚、愧,觀善、惡立,故此二種,俱遍善心。

善心生起時,隨緣什麼境,都對於有等,無著、無恚;觀有等而立,不是必須緣那些。像前面慚、愧,觀善、惡而立,所以這二種都遍善心。

云何無痴?於諸理事,明解為性;對治愚痴,作善為業。

什麼是無痴?對於諸理事,明解為性;對治愚痴,作善為業。

有義:無痴即慧為性。《集論》說:此報、教、證、智決擇為體,生得、聞、思、修所生慧。如次皆是決擇性故。

有一種義:無痴就是以慧為性。《集論》說:這個以報、教、證、智決擇為體,生得、聞、思、修所生慧。按這次第都是決擇性所以。

此雖即慧,為顯善品,有勝功能,如煩惱見,故復別說。

這個雖然就是慧,為了顯示善品有殊勝功能,像煩惱見,所以又另外說。

有義:無痴非即是慧,別有自性,正對無明。如無貪、瞋,善根攝故。

有一種義:無痴不是就是慧,另外有自性,正對無明。像無貪、無瞋,善根所攝所以。

論說:大悲無瞋、痴攝,非根攝故。若彼無痴,以慧為性,大悲如力等,應慧等根攝。又若無痴無別自性,如不害等,應非實物。便違論說:十一善中,三世俗有,餘皆是實。

論說:大悲無瞋、無痴所攝,不是根所攝所以。若那個無痴以慧為性,大悲像力等,該是慧等根所攝。又若無痴沒有另外自性,像不害等,該不是實物。便違背論說:十一善中,三世俗有,其餘都是實。

然《集論》說:慧為體者,舉彼因果,顯此自性。如以忍、樂,表「信」自體,理必應爾。

可是《集論》說以慧為體,是舉那個因果,顯示這個自性。像用忍、樂,表「信」自體,理必該這樣。

以貪、瞋、痴六識相應,正煩惱攝。起惡勝故,立不善根。斷彼必由通、別對治。通唯善慧,別即三根。由此無痴必應別有。

因為貪、瞋、痴與六識相應,正煩惱所攝。起惡殊勝所以,立不善根。斷那些必由通、別對治。通只是善慧,別就是三根。由此無痴必該另外有。

勤謂精進,於善、惡品修、斷事中,勇、悍為性;對治懈怠,滿善為業。

勤是說精進,在善、惡品修、斷事中,勇、悍為性;對治懈怠,滿善為業。

「勇」表勝進,簡諸染法。「悍」表精純,簡淨無記。即顯精進,唯善性攝。

「勇」表示勝進,簡別諸染法。「悍」表示精純,簡別淨無記。就是顯示精進,只是善性所攝。

此相差別略有五種。所謂:被甲、加行、無下、無退、無足。

這個相的差別略有五種。所謂:被甲、加行、無下、無退、無足。

即經所說:有勢、有勤、有勇、堅猛、不捨善軛,如次應知。

就是經所說:有勢、有勤、有勇、堅猛、不捨善軛,按這次第該知道。

此五別者,謂初發心、自分、勝進,自分行中,三品別故;或初發心、長時、無間、慇重、無餘,修差別故;或資糧等,五道別故。二乘究竟道,欣大菩提故,諸佛究竟道,樂利樂他故;或二加行、無間、解脫、勝進別故。

這五的分別:所謂初發心、自分、勝進,自分行中有三品分別所以;或者初發心、長時、無間、殷重、無餘,修的差別所以;或者資糧等五道分別所以。二乘究竟道,欣求大菩提所以;諸佛究竟道,樂於利樂他所以;或者二加行、無間、解脫、勝進分別所以。

「安」謂輕安,遠離麁重,調暢身心,堪任為性;對治惛沈,轉依為業。

「安」是說輕安,遠離粗重,調暢身心,堪任為性;對治惛沉,轉依為業。

謂此伏除能障定法,令所依止,轉安適故。

所謂這個能伏除能障定的法,讓所依止轉成安適所以。

「不放逸」者:精進、三根,於所斷、修,防、修為性;對治放逸,成滿一切世、出世間善事為業。

「不放逸」:精進、三根,對於所斷、所修,防、修為性;對治放逸,成滿一切世、出世間善事為業。

謂即四法,於斷修事,皆能防、修,名不放逸。非別有體,無異相故。於防惡事、修善事中,離四功能,無別用故。雖信、慚等,亦有此能,而方彼四,勢用微劣;非根、遍策,故非此依。

所謂就是這四法,對於斷修事,都能防、修,名叫不放逸。不是另外有體,沒有異相所以。在防惡事、修善事中,離開四法的功能,沒有另外用所以。雖然信、慚等也有這個能,可是比起那四,勢用微劣;不是根、不是遍策,所以不是這個所依。

豈不防、修是此相用?

難道防、修不是這個的相用嗎?

防、修何異精進、三根?

防、修與精進、三根有什麼不同?

彼要待此,方有作用。

那些要等待這個,才有作用。

此應復待餘,便有無窮失。

這個該又等待其餘,便有無窮的過失。

勤唯遍策,根但為依,如何說彼有防、修用?

勤只是遍策,根只是作為依,怎麼說那些有防、修用?

汝防、修用,其相云何?

你所說的防、修用,行相怎麼樣?

若普依持,即無貪等。若遍策錄,不異精進。止惡、進善,即總四法。令不散亂,應是等持。令同取境,與觸何別?令不忘失,即應是念。

若普遍依持,就是無貪等。若遍策檢錄,不異精進。止惡、進善,就是總的四法。讓不散亂,該是等持。讓同取境,與觸有什麼分別?讓不忘失,該就是念。

如是推尋不放逸用,離無貪等,竟不可得。故不放逸,定無別體。

這樣推尋不放逸的用,離開無貪等,終究求不到。所以不放逸,決定沒有別體。

云何「行捨」?精進、三根,令心平等、正直、無功用住為性;對治掉舉,靜住為業。

什麼是「行舍」?精進、三根,讓心平等、正直、無功用住為性;對治掉舉,靜住為業。

謂即四法,令心遠離掉舉等障,靜住名捨。平等、正直、無功用住,初、中、後位,辯捨差別。由不放逸先除雜染;捨復令心寂靜而住。

所謂就是這四法,讓心遠離掉舉等障,靜住名叫舍。平等、正直、無功用住,初、中、後位,辯舍的差別。由不放逸先除雜染;舍又讓心寂靜而住。

此無別體,如不放逸,離彼四法,無相、用故。能令寂靜,即四法故;所令寂靜,即心等故。

這個沒有別體,像不放逸,離開那四法,沒有相、用所以。能令寂靜,就是四法所以;所令寂靜,就是心等所以。

云何「不害」?於諸有情,不為損惱,無瞋為性;能對治害,悲愍為業。

什麼是「不害」?對於諸有情,不為損惱,無瞋為性;能對治害,悲愍為業。

謂即無瞋,於有情所,不為損惱,假名不害。

所謂就是無瞋,對於有情所,不為損惱,假名叫不害。

無瞋,翻對斷物命瞋;不害,正違損惱物害。無瞋與樂;不害拔苦。是謂此二麁相差別。

無瞋,翻對斷物命的瞋;不害,正違損惱物的害。無瞋與樂;不害拔苦。這是說這二的粗相差別。

理實無瞋實有自體;不害依彼一分假立。為顯慈、悲,二相別故。利樂有情,彼二勝故。

按理實說,無瞋實有自體;不害依那個一分假立。為了顯示慈、悲二相分別所以。利樂有情,那二殊勝所以。

有說:不害非即無瞋,別有自體,謂賢善性。此相云何?謂不損惱。無瞋亦爾,寧別有性?謂於有情不為損惱,慈悲賢善,是無瞋故。

有人說:不害不是就是無瞋,另外有自體,所謂賢善性。這個相怎麼樣?所謂不損惱。無瞋也是這樣,怎麼另外有性?所謂對於有情不為損惱,慈悲賢善,就是無瞋所以。

「及」顯十一,義別心所,謂欣、厭等善心所法。雖義有別,說種種名,而體無異,故不別立。

「及」顯示十一之外,義上有別的心所,所謂欣、厭等善心所法。雖然義有分別,說種種名,可是體沒有異,所以不另外立。

欣謂欲俱,無瞋一分,於所欣境,不憎恚故。

欣是說與欲一齊的無瞋一分,對於所欣境,不憎恚所以。

不忿、恨、惱、嫉等亦然;隨應正翻瞋一分故。

不忿、恨、惱、嫉等也是這樣;隨應正翻瞋的一分所以。

厭謂慧俱無貪一分,於所厭境,不染著故。

厭是說與慧一齊的無貪一分,對於所厭境,不染著所以。

不慳、憍等,當知亦然。隨應正翻,貪一分故。

不慳、憍等,該知道也是這樣。隨應正翻,貪的一分所以。

不覆、誑、諂無貪、痴一分;隨應正翻,貪、痴一分故。

不覆、誑、諂是無貪、無痴一分;隨應正翻,貪、痴一分所以。

有義:不覆唯無痴一分;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。

有一種義:不覆只是無痴一分;沒有處所說覆也是貪一分所以。

有義:不慢信一分攝,謂若信彼,不慢彼故。有義:不慢捨一分攝,心平等者,不高慢故。有義:不慢慚一分攝,若崇重彼,不慢彼故。

有一種義:不慢是信一分所攝,所謂若信那個,就不慢那個所以。有一種義:不慢是舍一分所攝,心平等的,不高慢所以。有一種義:不慢是慚一分所攝,若崇重那個,就不慢那個所以。

有義:不疑即信所攝,謂若信彼,無猶豫故。有義:不疑:即正勝解,以決定者,無猶豫故。有義:不疑即正慧攝,以正見者,無猶豫故。

有一種義:不疑就是信所攝,所謂若信那個,沒有猶豫所以。有一種義:不疑就是正勝解,因為決定的,沒有猶豫所以。有一種義:不疑就是正慧所攝,因為正見的,沒有猶豫所以。

不散亂體,即正定攝。正見、正知,俱善慧攝。不忘念者,即是正念。

不散亂的體,就是正定所攝。正見、正知,都是善慧所攝。不忘念,就是正念。

悔、眠、尋、伺,通染、不染,如觸、欲等,無別翻對。

悔、眠、尋、伺,通染、不染,像觸、欲等,沒有另外翻對。

何緣諸染所翻善中,有別建立,有不爾者?

為什麼諸染所翻的善中,有另外建立,有不是這樣的?

相、用別者,便別立之;餘善不然,故不應責。又諸染法遍六識者,勝故翻之,別立善法。慢等、忿等,唯意識俱。害雖亦然,而數現起損惱他故;障無上乘勝因悲故;為了知彼增上過失,翻立不害。失念、散亂及不正知,翻入別境,善中不說。

相、用有分別的,便另外立它;其餘善不是這樣,所以不該責問。又諸染法遍六識的,殊勝所以翻它,另外立善法。慢等、忿等,只與意識一齊。害雖然也是這樣,可是數數現起損惱他所以;障無上乘殊勝因的悲所以;為了了知那個增上過失,翻立不害。失念、散亂以及不正知,翻入別境,善中不說。

染、淨相翻,淨寧少染?

染、淨相翻,淨怎麼比染少?

淨勝染劣,少敵多故。又解理通,說多同體,迷情事局,隨相分多。故於染、淨,不應齊責。

淨勝染劣,少能敵多所以。又解理通,說多同體;迷情事局,隨相分多。所以對於染、淨,不該齊責。

此十一法,三是假有,謂不放逸、捨及不害,義如前說。餘八實有,相、用別故。

這十一法,三是假有,所謂不放逸、舍以及不害,義像前面說。其餘八實有,相、用分別所以。

有義:十一四遍善心,精進、三根,遍善品故。餘七不定。

有一種義:十一中四遍善心,精進、三根,遍善品所以。其餘七不定。

推尋事理,未決定時,不生信故。慚、愧同類,依處各別,隨起一時,第二無故。要世間道斷煩惱時,有輕安故。不放逸、捨,無漏道時,方得起故。悲愍有情時,乃有不害故。

推尋事理,未決定時,不生信所以。慚、愧同類,依處各別,隨起一時,第二無所以。要世間道斷煩惱時,有輕安所以。不放逸、舍,無漏道時,才得起所以。悲愍有情時,才有不害所以。

論說:十一六位中起。謂決定位,有信相應。止息染時,有慚、愧起,顧自、他故。於善品位,有精進、三根。世間道時,有輕安起,於出世道,有捨、不放逸。攝眾生時,有不害故。

論說:十一在六位中起。所謂決定位,有信相應。止息染時,有慚、愧起,顧自、他所以。在善品位,有精進、三根。世間道時,有輕安起;在出世道,有舍、不放逸。攝眾生時,有不害所以。

有義:彼說未為應理。推尋事理,未決定心,信若不生,應非是善。如染心等,無淨信故。

有一種義:他們說未為應理。推尋事理,未決定心,信若不生,該不是善。像染心等,沒有淨信所以。

慚、愧類異,依別境同,俱遍善心,前已說故。

慚、愧類異,依別而境同,都遍善心,前面已說所以。

若出世道輕安不生,應此覺支非無漏故。

若出世道輕安不生,該這個覺支不是無漏所以。

若世間道無捨、不放逸,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;又應不伏掉、放逸故。有漏善心既具四法,如出世道應有二故。

若世間道無舍、不放逸,該不是寂靜防惡修善所以;又不該能伏掉舉、放逸所以。有漏善心既然具四法,像出世道該有這二所以。

善心起時,皆不損物,違能損法,有不害故。

善心生起時,都不損物,違能損法,有不害所以。

論說:「六位起十一」者,依彼彼增,作此此說。故彼所說,定非應理。

論說:「六位起十一」,依各各增勝,作各各說。所以他們所說,決定不應理。

應說信等十一法中,十遍善心,輕安不遍。要在定位,方有輕安,調暢身心,餘位無故。

該說信等十一法中,十遍善心,輕安不遍。要在定位,才有輕安,調暢身心,其餘位無所以。

〈決擇分〉說:十善心所定、不定地皆遍善心,定地心中,增輕安故。

〈決擇分〉說:十善心所定地、不定地都遍善心,定地心中,增輕安所以。

有義:定加行,亦得定地名。彼亦微有調暢義故。由斯欲界亦有輕安。不爾,便違〈本地分〉說:信等十一通一切地。

有一種義:定的加行,也得定地名。那個也微有調暢義所以。因此欲界也有輕安。不是這樣,便違背〈本地分〉說:信等十一通一切地。

有義:輕安唯在定有。由定滋養,有調暢故。論說:欲界諸心、心所,由闕輕安,名不定地。說一切地有十一者,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。

有一種義:輕安只在定有。由定滋養,有調暢所以。論說:欲界諸心、心所,因為缺輕安,名叫不定地。說一切地有十一,是通有尋伺等三地都有所以。

此十一種,前已具說。第七、八識,隨位有無。第六識中,定位皆具。若非定位,唯闕輕安。

這十一種,前面已具說。第七、八識,隨位有無。第六識中,定位都具。若不是定位,只缺輕安。

有義:五識唯有十種,自性散動,無輕安故。

有一種義:五識只有十種,自性散動,無輕安所以。

有義:五識亦有輕安。定所引善者,亦有調暢故。成所作智俱,必有輕安故。

有一種義:五識也有輕安。定所引的善,也有調暢所以。與成所作智一齊,必有輕安所以。

此善十一,何受相應?十五相應。一除憂、苦,有逼迫受,無調暢故。

這善十一,與何受相應?十與五受相應。一除憂、苦,有逼迫受,無調暢所以。

此與別境皆得相應。信等欲等,不相違故。

這個與別境都能相應。信等、欲等,不相違所以。

十一唯善。

十一只是善。

輕安非欲,餘通三界。

輕安不在欲界,其餘通三界。

皆學等三。

都通學、無學、非學非無學三種。

非見所斷。《瑜伽論》說:信等六根,唯修所斷,非見所斷。

不是見所斷。《瑜伽論》說:信等六根,只是修所斷,不是見所斷。

餘門分別,如理應思。

其餘門分別,如理應當思擇。

如是已說善位心所,煩惱心所其相云何?

這樣已經說了善位心所,煩惱心所行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12煩惱謂貪、瞋、痴、慢、疑、惡見。

12煩惱是說貪、瞋、痴、慢、疑、惡見。

論曰: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,得煩惱名。

論說:這貪等六,性是根本煩惱所攝所以,得煩惱名。

云何為貪?於有、有具,染著為性;能障無貪,生苦為業。

什麼是貪?對於有、有具,染著為性;能障無貪,生苦為業。

謂由愛力,取蘊生故。

所謂由愛的力,取蘊生所以。

云何為瞋?於苦、苦具,憎恚為性;能障無瞋,不安隱性,惡行所依為業。

什麼是瞋?對於苦、苦具,憎恚為性;能障無瞋,不安隱性,惡行所依為業。

謂瞋必令身、心熱惱,起諸惡業,不善性故。

所謂瞋必讓身、心熱惱,起諸惡業,不善性所以。

云何為痴?於諸理、事,迷闇為性;能障無痴,一切雜染所依為業。

什麼是痴?對於諸理、事,迷暗為性;能障無痴,一切雜染所依為業。

謂由無明,起疑、邪見、貪等煩惱、隨煩惱業,能招後生雜染法故。

所謂由無明,起疑、邪見、貪等煩惱、隨煩惱業,能招後生雜染法所以。

云何為慢?恃己於他,高舉為性;能障不慢,生苦為業。

什麼是慢?恃自己對於他,高舉為性;能障不慢,生苦為業。

謂若有慢,於德、有德,心不謙下,由此生死輪轉無窮,受諸苦故。

所謂若有慢,對於德、有德,心不謙下,由此生死輪轉無窮,受諸苦所以。

此慢差別有七、九種,謂於三品、我、德處生。

這個慢的差別有七、九種,所謂對於三品、我、德處生。

一切皆通見修所斷,聖位我慢既得現行,慢類由斯起亦無失。

一切都通見、修所斷,聖位我慢既然得現行,慢類由此起也沒有過失。

云何為疑?於諸諦理,猶豫為性;能障不疑善品為業。

什麼是疑?對於諸諦理,猶豫為性;能障不疑善品為業。

謂猶豫者,善不生故。

所謂猶豫的,善不生所以。

有義:此疑以慧為體,猶豫簡擇說為疑故。「毘」助「末底」,是疑義故,「末底」般若義無異故。

有一種義:這個疑以慧為體,猶豫簡擇說為疑所以。「毗」(vi-)助「末底」(mati,慧),是疑義所以,「末底」與般若義沒有異所以。

有義:此疑別有自體,令慧不決,非即慧故。《瑜伽論》說:「六煩惱中,見世俗有,即慧分故。餘是實有,別有性故。」「毘」助「末底」,執慧為疑,「毘」助「若南」,智應為識。界由助力,義便轉變,是故此疑非慧為體。

有一種義:這個疑另外有自體,讓慧不決,不是就是慧所以。《瑜伽論》說:「六煩惱中,見世俗有,就是慧分所以。其餘是實有,另外有性所以。」「毗」助「末底」,執慧為疑;「毗」助「若南」(jñāna,智),智該為識。界由助力,義便轉變,所以這個疑不是以慧為體。

云何惡見?於諸諦理,顛倒推度,染慧為性;能障善見,招苦為業。

什麼是惡見?對於諸諦理,顛倒推度,染慧為性;能障善見,招苦為業。

謂惡見者,多受苦故。

所謂惡見的,多受苦所以。

此見行相,差別有五:

這個見的行相,差別有五:

一、薩迦耶見:謂於五取蘊,執我、我所,一切見趣所依為業。

一、薩迦耶見(有身見):所謂對於五取蘊,執我、我所,一切見趣所依為業。

此見差別,有二十句、六十五等,分別起攝。

這個見的差別,有二十句、六十五等,分別起所攝。

二、邊執見:謂即於彼,隨執斷、常,障處中行、出離為業。

二、邊執見:所謂就對於那個,隨執斷、常,障處中行、出離為業。

此見差別,諸見趣中,有執前際四遍常論、一分常論;及計後際有想十六;無想、俱非各有八論;七斷滅論等,分別起攝。

這個見的差別,諸見趣中,有執前際四遍常論、一分常論;以及計後際有想十六;無想、俱非各有八論;七斷滅論等,分別起所攝。

三、邪見:謂謗因果、作用、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,如增上緣,名義遍故。

三、邪見:所謂謗因果、作用、實事以及不是四見的諸其餘邪執,像增上緣,名義遍所以。

此見差別,諸見趣中,有執前際二無因論、四有邊等、不死矯亂;及計後際五現涅槃;或計自在、世主、釋、梵及餘物類,常恆不易;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;或有橫計諸邪解脫;或有妄執非道為道,諸如是等皆邪見攝。

這個見的差別,諸見趣中,有執前際二無因論、四有邊等、不死矯亂;以及計後際五現涅槃;或者計自在、世主、釋、梵以及其餘物類,常恆不易;或者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;或者有橫計諸邪解脫;或者有妄執非道為道,諸如此類都是邪見所攝。

四、見取:謂於諸見及所依蘊,執為最勝,能得清淨,一切鬪諍所依為業。

四、見取:所謂對於諸見以及所依蘊,執為最勝,能得清淨,一切鬥諍所依為業。

五、戒禁取: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,執為最勝,能得清淨,無利勤苦所依為業。

五、戒禁取:所謂對於隨順諸見的戒禁以及所依蘊,執為最勝,能得清淨,無利勤苦所依為業。

然有處說:執為最勝,名為見取,執能得清淨,名戒取者,是影略說,或隨轉門。不爾,如何非滅計滅、非道計道,說為邪見,非二取攝。

可是有處說:執為最勝,名叫見取,執能得清淨,名叫戒取,是影略說,或隨轉門。不是這樣,怎麼非滅計滅、非道計道,說為邪見,不是二取所攝。

如是總別十煩惱中,六通俱生及分別起,任運、思察,俱得生故。疑後三見,唯分別起,要由惡友或邪教力,自審思察,方得生故。

這樣總別十煩惱中,六通俱生以及分別起,任運、思察,都得生所以。疑與後三見,只分別起,要由惡友或邪教力,自己審思察,才得生所以。

邊執見中通俱生者,有義:唯斷。常見相麁,惡友等力方引生故。《瑜伽》等說:「何邊執見是俱生耶?謂斷見攝。」學現觀者,起如是怖:「今者我,我何所在耶?」故禽獸等若遇違緣,皆恐我斷,而起驚怖。

邊執見中通俱生的,有一種義:只是斷。常見相粗,惡友等力才引生所以。《瑜伽》等說:「什麼邊執見是俱生呢?所謂斷見所攝。」學現觀的人,生起這樣怖:「現在這個我,我在哪裡呢?」所以禽獸等若遇違緣,都恐我斷,而生起驚怖。

有義:彼論依麁相說,理實俱生,亦通常見。謂禽獸等,執我常存,熾然聚集長時資具。故《顯揚》等諸論皆說:於五取蘊,執斷、計常,或是俱生或分別起。

有一種義:那個論依粗相說,按理實俱生也通常見。所謂禽獸等,執我常存,熾然聚集長時資具。所以《顯揚》等諸論都說:對於五取蘊,執斷、計常,或是俱生或分別起。

此十煩惱,誰幾相應?

這十煩惱,誰與幾相應?

貪與瞋、疑,定不俱起,愛、憎二境,必不同故;於境不決,無染著故。

貪與瞋、疑,決定不俱起,愛、憎二境,必不同所以;對於境不決,無染著所以。

貪與慢、見,或得相應,所愛、所陵境非一故,說不俱起。所染、所恃境可同故,說得相應。於五見境,皆可愛故,貪與五見相應無失。

貪與慢、見,或得相應,所愛、所陵境不是一所以,說不俱起。所染、所恃境可同所以,說得相應。對於五見境,都可愛所以,貪與五見相應沒有過失。

瞋與慢、疑或得俱起;所瞋、所恃境非一故,說不相應。所蔑、所憎境可同故,說得俱起;初猶豫時,未憎彼故,說不俱起。久思不決,便憤發故,說得相應;疑順、違事,隨應亦爾。

瞋與慢、疑或得俱起;所瞋、所恃境不是一所以,說不相應。所蔑、所憎境可同所以,說得俱起;初猶豫時,未憎那個所以,說不俱起。久思不決,便憤發所以,說得相應;疑順、違事,隨應也是這樣。

瞋與二取,必不相應,執為勝、道,不憎彼故。

瞋與二取,必不相應,執為勝、道,不憎那個所以。

此與三見,或得相應,於有樂蘊,起身、常見,不生憎故,說不相應。於有苦蘊,起身、常見,生憎恚故,說得俱起。斷見翻此,說瞋有、無。邪見誹撥惡事、好事,如次說瞋或無或有。

這個與三見,或得相應,對於有樂蘊,起身、常見,不生憎所以,說不相應。對於有苦蘊,起身、常見,生憎恚所以,說得俱起。斷見翻這個,說瞋有、無。邪見誹撥惡事、好事,按這次第說瞋或無或有。

慢於境定,疑則不然。故慢與疑,無相應義。

慢對於境決定,疑則不是這樣。所以慢與疑,無相應義。

慢與五見,皆容俱起,行相展轉,不相違故。然與斷見,必不俱生,執我斷時,無陵、恃故。

慢與五見,都容俱起,行相展轉,不相違所以。可是與斷見,必不俱生,執我斷時,無陵、恃所以。

與身、邪見一分亦爾。

與身見、邪見一分也是這樣。

疑不審決,與見相違,故疑與見,定不俱起。

疑不審決,與見相違,所以疑與見,決定不俱起。

五見展轉,必不相應,非一心中,有多慧故。

五見展轉,必不相應,不是一心中有多慧所以。

痴與九種,皆定相應,諸煩惱生,必由痴故。

痴與九種,都決定相應,諸煩惱生,必由痴所以。

此十煩惱,何識相應?藏識全無;末那有四;意識具十;五識唯三:謂貪、瞋、痴。無分別故。由稱量等,起慢等故。

這十煩惱,與何識相應?藏識全無;末那有四;意識具十;五識只三:所謂貪、瞋、痴。無分別所以。由稱量等,起慢等所以。

此十煩惱,何受相應?

這十煩惱,與何受相應?

貪、瞋、痴三,俱生分別,一切容與五受相應。貪會違緣,憂、苦俱故;瞋遇順境,喜、樂俱故。

貪、瞋、痴三,俱生、分別,一切容與五受相應。貪會違緣,憂、苦俱所以;瞋遇順境,喜、樂俱所以。

有義:俱生分別起慢,容與非苦四受相應,恃苦劣蘊,憂相應故。

有一種義:俱生、分別起的慢,容與非苦四受相應,恃苦劣蘊,與憂相應所以。

有義:俱生亦苦俱起,意有苦受,前已說故。

有一種義:俱生也與苦俱起,意有苦受,前面已說所以。

分別慢等,純苦趣無,彼無邪師、邪教等故。然彼不造引惡趣業,要分別起能發彼故。

分別慢等,純苦趣無,那裡無邪師、邪教等所以。可是他們不造引惡趣業,要分別起才能發那個所以。

疑後三見,容四受俱。欲疑無苦等,亦喜受俱故;二取若緣憂俱見等,爾時得與憂相應故。

疑與後三見,容四受俱。欲界疑無苦等,也與喜受俱所以;二取若緣憂俱見等,那時得與憂相應所以。

有義:俱生身邊二見,但與喜、樂、捨、受相應,非五識俱,唯無記故。分別二見,容四受俱,執苦俱蘊為我、我所。常、斷見翻此,與憂相應故。

有一種義:俱生身邊二見,只與喜、樂、舍受相應,不是與五識俱,只是無記所以。分別二見,容四受俱,執苦俱蘊為我、我所。常、斷見翻這個,與憂相應所以。

有義:二見若俱生者,亦苦受俱,純受苦處,緣極苦蘊,苦相應故。論說:俱生一切煩惱,皆於三受現行可得,廣說如前,餘如前說。

有一種義:二見若是俱生的,也與苦受俱,純受苦處,緣極苦蘊,與苦相應所以。論說:俱生一切煩惱,都於三受現行可得,廣說像前面,其餘像前面說。

此依實義,隨麁相者,貪、慢、四見,樂、喜、捨俱。瞋唯苦、憂、捨受俱起。痴與五受皆得相應。邪見及疑四俱,除苦。

這依實義;隨粗相的,貪、慢、四見,樂、喜、舍俱。瞋只與苦、憂、舍受俱起。痴與五受都得相應。邪見以及疑四俱,除苦。

貪、痴俱樂,通下四地,餘七俱樂,除欲通三,疑、獨行痴欲唯憂、捨,餘受俱起,如理應知。

貪、痴俱樂,通下四地,其餘七俱樂,除欲通三,疑、獨行痴在欲只憂、舍,其餘受俱起,如理該知道。

此與別境幾互相應?

這個與別境幾互相應?

貪、瞋、痴、慢容五俱起,專注一境,得有定故。疑及五見,各容四俱,疑除勝解,不決定故;見非慧俱,不異慧故。

貪、瞋、痴、慢容五俱起,專注一境,得有定所以。疑以及五見,各容四俱,疑除勝解,不決定所以;見不與慧俱,不異慧所以。

此十煩惱何性所攝?

這十煩惱何性所攝?

瞋唯不善,損自、他故,餘九通二。

瞋只是不善,損自、他所以,其餘九通二。

上二界者,唯無記攝,定所伏故。若欲界繫分別起者,唯不善攝,發惡行故。若是俱生,發惡行者,亦不善攝,損自、他故。餘無記攝,細不障善,非極損惱自、他處故。當知俱生身、邊二見,唯無記攝,不發惡業,雖數現起,不障善故。

上二界的,只是無記所攝,定所伏所以。若欲界系分別起的,只是不善所攝,發惡行所以。若是俱生,發惡行的,也不善所攝,損自、他所以。其餘無記所攝,細不障善,不是極損惱自、他處所以。該知道俱生身、邊二見,只是無記所攝,不發惡業,雖然數數現起,不障善所以。

此十煩惱何界繫耶?瞋唯在欲,餘通三界。

這十煩惱何界所繫呢?瞋只在欲,其餘通三界。

生在下地,未離下染,上地煩惱,不現在前。要得彼地根本定者,彼地煩惱容現前故。

生在下地,未離下染,上地煩惱,不現在前。要得彼地根本定的,彼地煩惱容現前所以。

謂有漏道,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,而能伏除俱生麁惑,漸次證得上根本定。

所謂有漏道,雖然不能伏分別起惑以及細俱生,卻能伏除俱生粗惑,漸次證得上根本定。

彼但迷事,依外門轉,散亂、麁動,正障定故。

那些只迷事,依外門轉,散亂、粗動,正障定所以。

得彼定已,彼地分別、俱生諸惑,皆容現前。

得彼定已,彼地分別、俱生諸惑,都容現前。

生在上地,下地諸惑,分別、俱生皆容現起。

生在上地,下地諸惑,分別、俱生都容現起。

生第四定中有中者,由謗解脫,生地獄故;身在上地,將生下時,起下潤生俱生愛故。

生第四定中有中的,由謗解脫,生地獄所以;身在上地,將生下時,起下潤生俱生愛所以。

而言生上,不起下者,依多分說,或隨轉門。

而說生上,不起下的,依多分說,或隨轉門。

下地煩惱,亦緣上地。《瑜伽》等說:欲界繫貪,求上地生,味上定故。既說瞋恚憎嫉滅、道,亦應憎嫉離欲地故。總緣諸行,執我、我所斷常,慢者得緣上故。餘五緣上,其理極成。

下地煩惱,也緣上地。《瑜伽》等說:欲界系貪,求上地生,味上定所以。既然說瞋恚憎嫉滅、道,也該憎嫉離欲地所以。總緣諸行,執我、我所斷常,慢的得緣上所以。其餘五緣上,其理極成。

而有處言:貪、瞋、慢等不緣上者,依麁相說,或依別緣,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等故;邊見必依身見起故。

而有處說:貪、瞋、慢等不緣上的,依粗相說,或依別緣,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等所以;邊見必依身見起所以。

上地煩惱亦緣下地,說生上者,於下有情,恃己勝德,而陵彼故。

上地煩惱也緣下地,說生上的人,對於下有情,恃自己勝德,而陵彼所以。

總緣諸行,執我、我所、斷、常、愛者,得緣下故。疑後三見,如理應思。

總緣諸行,執我、我所、斷、常、愛的,得緣下所以。疑與後三見,如理應當思擇。

而說上或不緣下者,彼依多分或別緣說。

而說上或不緣下的,他們依多分或別緣說。

此十煩惱,學等何攝?非學無學,彼唯善故。

這十煩惱,學等何所攝?是非學非無學,那些只是善所以。

此十煩惱何所斷耶?

這十煩惱何所斷呢?

非非所斷,彼非染故。

不是非所斷,那些不是染所以。

分別起者,唯見所斷,麁易斷故;若俱生者,唯修所斷,細難斷故。

分別起的,只是見所斷,粗易斷所以;若俱生的,只是修所斷,細難斷所以。

見所斷十,實俱頓斷,以真見道總緣諦故。

見所斷十,其實都頓斷,因為真見道總緣諦所以。

然迷諦相,有總、有別。總謂十種,皆迷四諦。苦、集是彼因依處故;滅、道是彼怖畏處故。

可是迷諦相,有總、有別。總是說十種都迷四諦。苦、集是那些因依處所以;滅、道是那些怖畏處所以。

別謂別迷四諦相起,二唯迷苦,八通迷四,身、邊二見,唯果處起,別空、非我,屬苦諦故。

別是說別迷四諦相而起,二隻迷苦,八通迷四,身、邊二見,只在果處起,別空、非我,屬苦諦所以。

謂疑、三見,親迷苦理。二取執彼三見、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,於自、他見及彼眷屬,如次隨應,起貪、恚、慢。相應無明,與九同迷;不共無明,親迷苦理。疑及邪見,親迷集等。二取、貪等,準苦應知。然瞋亦能親迷滅、道,由怖畏彼,生憎嫉故。

所謂疑、三見,親迷苦理。二取執那三見、戒禁以及所依蘊為勝能淨,對於自、他見以及那些眷屬,按這次第隨應,起貪、恚、慢。相應無明,與九同迷;不共無明,親迷苦理。疑以及邪見,親迷集等。二取、貪等,準苦該知道。可是瞋也能親迷滅、道,由怖畏那些,生憎嫉所以。

迷諦親疎,麁相如是。

迷諦親疏,粗相是這樣。

委細說者,貪、瞋、慢、三見、疑俱生,隨應如彼。

委細說的,貪、瞋、慢、三見、疑俱生,隨應像那些。

俱生二見及彼相應愛、慢、無明,雖迷苦諦,細難斷故,修道方斷。

俱生二見以及那些相應愛、慢、無明,雖然迷苦諦,細難斷所以,修道才斷。

瞋餘愛等,迷別事生,不違諦觀,故修所斷。

瞋與其餘愛等,迷別事生,不違諦觀,所以是修所斷。

雖諸煩惱,皆有相分,而所仗質,或有或無,名緣有事、無事煩惱。

雖然諸煩惱都有相分,可是所仗質,或有或無,名叫緣有事、緣無事煩惱。

彼親所緣,雖皆有漏,而所仗質,亦通無漏,名緣有漏、無漏煩惱。

那些親所緣,雖然都是有漏,可是所仗質,也通無漏,名叫緣有漏、緣無漏煩惱。

緣自地者,相分似質,名緣分別所起事境。緣滅、道諦及他地者,相分與質不相似故,名緣分別所起名境。

緣自地的,相分似質,名叫緣分別所起事境。緣滅、道諦以及他地的,相分與質不相似所以,名叫緣分別所起名境。

餘門分別如理應思。

其餘門分別如理應當思擇。

已說根本六煩惱相,諸隨煩惱其相云何?

已經說了根本六煩惱相,諸隨煩惱行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隨煩惱謂:忿、恨、覆、惱、嫉、慳、

隨煩惱是說:忿、恨、覆、惱、嫉、慳、

13誑、諂與害、憍、無慚與無愧、

13誑、諂與害、憍、無慚與無愧、

掉舉與惛沈、不信並懈怠、

掉舉與惛沉、不信並懈怠、

14放逸及失念、散亂不正知。

14放逸以及失念、散亂不正知。

論曰:唯是煩惱分位差別、等流性,故名隨煩惱。

論說:只是煩惱的分位差別、等流性,所以名叫隨煩惱。

此二十種,類別有三:謂忿等十,各別起故,名小隨煩惱;無慚等二,遍不善故,名中隨煩惱;掉舉等八,遍染心故,名大隨煩惱。

這二十種,類別有三:所謂忿等十,各別起所以,名叫小隨煩惱;無慚等二,遍不善所以,名叫中隨煩惱;掉舉等八,遍染心所以,名叫大隨煩惱。

云何為忿?依對現前不饒益境,憤發為性;能障不忿,執杖為業。謂懷忿者,多發暴惡身表業故。此即瞋恚一分為體,離瞋無別忿相用故。

什麼是忿?依對現前不饒益境,憤發為性;能障不忿,執杖為業。所謂懷忿的,多發暴惡身表業所以。這個就是瞋恚一分為體,離開瞋沒有另外忿的相用所以。

云何為恨?由忿為先,懷惡不捨,結怨為性;能障不恨,熱惱為業。謂結恨者,不能含忍,恆熱惱故。此亦瞋恚一分為體,離瞋無別恨相用故。

什麼是恨?由忿為先,懷惡不捨,結怨為性;能障不恨,熱惱為業。所謂結恨的,不能含忍,恆熱惱所以。這個也是瞋恚一分為體,離開瞋沒有另外恨的相用所以。

云何為覆?於自作罪,恐失利、譽,隱藏為性;能障不覆,悔惱為業。謂覆罪者,後必悔惱,不安隱故。

什麼是覆?對於自己所作罪,恐失利、譽,隱藏為性;能障不覆,悔惱為業。所謂覆罪的,後來必悔惱,不安隱所以。

有義:此覆,痴一分攝。論唯說此痴一分故,不懼當苦,覆自罪故。

有一種義:這個覆,痴一分所攝。論只說這個是痴一分所以,不懼當來苦,覆自己罪所以。

有義:此覆,貪、痴一分攝,亦恐失利譽,覆自罪故。論據麁顯,唯說痴分,如說掉舉是貪分故,然說掉舉遍諸染心,不可執為唯是貪分。

有一種義:這個覆,貪、痴一分所攝,也恐失利譽,覆自己罪所以。論據粗顯,只說痴分,像說掉舉是貪分所以,可是說掉舉遍諸染心,不可執為只是貪分。

云何為惱?忿、恨為先,追觸暴熱,佷戾為性;能障不惱,䖧螫為業。謂追往惡,觸現違緣,心便佷戾,多發囂暴、兇鄙麁言,䖧螫他故。此亦瞋恚一分為體,離瞋無別惱相用故。

什麼是惱?忿、恨為先,追觸暴熱,狠戾為性;能障不惱,虻螫為業。所謂追往惡,觸現違緣,心便狠戾,多發囂暴、兇鄙粗言,虻螫他所以。這個也是瞋恚一分為體,離開瞋沒有另外惱的相用所以。

云何為嫉?徇自名利,不耐他榮,妬忌為性;能障不嫉,憂慼為業。謂嫉妬者聞見他榮,深懷憂慼,不安隱故。此亦瞋恚一分為體,離瞋無別嫉相用故。

什麼是嫉?徇自己名利,不耐他榮,妒忌為性;能障不嫉,憂戚為業。所謂嫉妒的聞見他榮,深懷憂戚,不安隱所以。這個也是瞋恚一分為體,離開瞋沒有另外嫉的相用所以。

云何為慳?耽著財、法,不能慧捨,秘悋為性;能障不慳,鄙畜為業。謂慳悋者,心多鄙澁,畜積財法,不能捨故。此即貪愛一分為體,離貪無別慳相用故。

什麼是慳?耽著財、法,不能慧舍,秘吝為性;能障不慳,鄙畜為業。所謂慳吝的,心多鄙澀,畜積財法,不能捨所以。這個就是貪愛一分為體,離開貪沒有另外慳的相用所以。

云何為誑?為獲利譽,矯現有德,詭詐為性;能障不誑,邪命為業。謂矯誑者,心懷異謀,多現不實邪命事故。此即貪、痴一分為體,離二無別誑相用故。

什麼是誑?為獲利譽,矯現有德,詭詐為性;能障不誑,邪命為業。所謂矯誑的,心懷異謀,多現不實邪命事所以。這個就是貪、痴一分為體,離開這二沒有另外誑的相用所以。

云何為諂?為網他故,矯設異儀,險、曲為性;能障不諂教誨為業。謂諂曲者,為網帽他,曲順時宜,矯設方便,為取他意或藏己失。不任師、友正教誨故,此亦貪、痴一分為體,離二無別諂相用故。

什麼是諂?為了網他所以,矯設異儀,險、曲為性;能障不諂教誨為業。所謂諂曲的,為了網帽他(籠罩欺瞞),曲順時宜,矯設方便,為取他意或藏自己的失。不能任師、友正教誨所以,這個也是貪、痴一分為體,離開這二沒有另外諂的相用所以。

云何為害?於諸有情,心無悲愍,損惱為性;能障不害,逼惱為業。謂有害者,逼惱他故。此亦瞋恚一分為體,離瞋無別害相用故。瞋、害別相,準善應說。

什麼是害?對於諸有情,心無悲愍,損惱為性;能障不害,逼惱為業。所謂有害的,逼惱他所以。這個也是瞋恚一分為體,離開瞋沒有另外害的相用所以。瞋、害別相,準善該說。

云何為憍?於自盛事,深生染著,醉傲為性;能障不憍,染依為業。謂憍醉者,生長一切雜染法故。此亦貪愛一分為體,離貪無別憍相用故。

什麼是憍?對於自己盛事,深生染著,醉傲為性;能障不憍,染依為業。所謂憍醉的,生長一切雜染法所以。這個也是貪愛一分為體,離開貪沒有另外憍的相用所以。

云何無慚?不顧自、法,輕拒賢善為性;能障礙慚,生長惡行為業。謂於自、法無所顧者,輕拒賢善,不恥過惡,障慚生長,諸惡行故。

什麼是無慚?不顧自己、法,輕拒賢善為性;能障礙慚,生長惡行為業。所謂對於自己、法無所顧的,輕拒賢善,不恥過惡,障慚生長諸惡行所以。

云何無愧?不顧世間,崇重暴惡為性;能障礙愧,生長惡行為業。謂於世間無所顧者,崇重暴惡,不恥過罪,障愧生長,諸惡行故。

什麼是無愧?不顧世間,崇重暴惡為性;能障礙愧,生長惡行為業。所謂對於世間無所顧的,崇重暴惡,不恥過罪,障愧生長諸惡行所以。

不恥過惡,是二通相;故諸聖教,假說為體。

不恥過惡,是這二的通相;所以諸聖教,假說為體。

若執不恥為二別相,則應此二體無差別。由斯二法應不俱生,非受、想等有此義故;若待自、他,立二別者,應非實有,便違聖教;若許此二實而別起,復違論說俱遍惡心。

若執不恥為這二的別相,則該這二體無差別。由此這二法該不俱生,不是受、想等有這個義所以;若等待自、他,立這二的分別,該不是實有,便違背聖教;若許這二實有而分別生起,又違背論說都遍噁心。

不善心時,隨緣何境,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,此二法俱遍惡心,所緣不異,無別起失。

不善心時,隨緣什麼境,都有輕拒善以及崇重惡義所以,這二法都遍噁心,所緣不異,沒有別起的過失。

然諸聖教說不顧自、他者,自、法名自,世間名他。或即此中拒善、崇惡,於己益損,名自、他故。而論說為貪等分者,是彼等流,非即彼性。

可是諸聖教說不顧自、他,自己、法名叫自,世間名叫他。或者就是這裡拒善、崇惡,對於自己的益、損,名叫自、他所以。而論說為貪等分的,是那些等流,不是就是那些性。

云何掉舉?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;能障行捨、奢摩他為業。

什麼是掉舉?讓心對於境不寂靜為性;能障行舍、奢摩他(止)為業。

有義:掉舉貪一分攝,論唯說此是貪分故,此由憶昔樂事生故。

有一種義:掉舉貪一分所攝,論只說這個是貪分所以,這個由憶昔樂事生所以。

有義:掉舉非唯貪攝,論說掉舉遍染心故,又掉舉相謂不寂靜,說是煩惱共相攝故,掉舉離此無別相故。雖依一切煩惱假立,而貪位增,說為貪分。

有一種義:掉舉不是隻貪所攝,論說掉舉遍染心所以,又掉舉相所謂不寂靜,說是煩惱共相所攝所以,掉舉離開這個沒有別相所以。雖然依一切煩惱假立,可是貪位增,說為貪分。

有義:掉舉別有自性,遍諸染心,如不信等,非說他分,體便非實,勿不信等亦假有故。而論說為世俗有者,如睡眠等,隨他相說。掉舉別相,謂即囂動,令俱生法,不寂靜故。若離煩惱無別此相,不應別說障奢摩他,故不寂靜非此別相。

有一種義:掉舉另外有自性,遍諸染心,像不信等,不是說他分,體便不是實,不要讓不信等也假有所以。而論說為世俗有的,像睡眠等,隨他相說。掉舉別相,所謂就是囂動,讓俱生法不寂靜所以。若離開煩惱沒有另外這個相,不該別說障奢摩他,所以不寂靜不是這個別相。

云何惛沈?令心於境,無堪任為性;能障輕安、毘缽舍那為業。

什麼是惛沉?讓心對於境,無堪任為性;能障輕安、毗缽舍那(觀)為業。

有義:惛沈痴一分攝,論唯說此是痴分故,惛昧沈重是痴相故。

有一種義:惛沉痴一分所攝,論只說這個是痴分所以,惛昧沉重是痴相所以。

有義:惛沈非但痴攝,謂無堪任是惛沈相,一切煩惱皆無堪任,離此無別惛沈相故。雖依一切煩惱假立,而痴相增,但說痴分。

有一種義:惛沉不但是痴所攝,所謂無堪任是惛沉相,一切煩惱都無堪任,離開這個沒有另外惛沉相所以。雖然依一切煩惱假立,可是痴相增,只說痴分。

有義:惛沈別有自性,雖名痴分而是等流,如不信等,非即痴攝。隨他相說名世俗有,如睡眠等,是實有性。惛沈別相,謂即瞢重,令俱生法,無堪任故。若離煩惱無別惛沈相,不應別說障毘缽舍那故。無堪任非此別相,此與痴相有差別者,謂痴於境,迷闇為相,正障無痴,而非瞢重,惛沈於境瞢重為相,正障輕安而非迷闇。

有一種義:惛沉另外有自性,雖然名叫痴分而是等流,像不信等,不是就是痴所攝。隨他相說名叫世俗有,像睡眠等,是實有性。惛沉別相,所謂就是瞢重,讓俱生法無堪任所以。若離開煩惱沒有另外惛沉相,不該別說障毗缽舍那所以。無堪任不是這個別相,這個與痴相有差別的:所謂痴對於境,迷暗為相,正障無痴,而不是瞢重;惛沉對於境瞢重為相,正障輕安而不是迷暗。

云何不信?於實、德、能不忍樂欲,心穢為性;能障淨信,惰依為業。謂不信者多懈怠故。

什麼是不信?對於實、德、能不忍樂欲,心穢為性;能障淨信,惰依為業。所謂不信的多懈怠所以。

不信三相,翻信應知。然諸染法,各有別相,唯此不信,自相渾濁,復能渾濁餘心、心所,如極穢物,自穢、穢他,是故說此心穢為性。由不信故,於實、德、能不忍樂欲,非別有性,若於餘事,邪忍樂欲,是此因果,非此自性。

不信三相,翻信該知道。可是諸染法各有別相,只有這個不信,自相渾濁,又能渾濁其餘心、心所,像極穢物,自己穢、穢他,所以說這個心穢為性。由不信所以,對於實、德、能不忍樂欲,不是另外有性,若對於其餘事,邪忍樂欲,是這個因果,不是這個自性。

云何懈怠?於善、惡品修、斷事中,懶惰為性;能障精進,增染為業。謂懈怠者,滋長染故。於諸染事而策勤者,亦名懈怠,退善法故。於無記事而策勤者,於諸善品無進、退故,是欲、勝解,非別有性。如於無記,忍可樂欲,非淨、非染,無信不信。

什麼是懈怠?在善、惡品修、斷事中,懶惰為性;能障精進,增染為業。所謂懈怠的,滋長染所以。對於諸染事而策勤的,也名叫懈怠,退善法所以。對於無記事而策勤的,對於諸善品無進、無退所以,是欲、勝解,不是另外有性。像對於無記,忍可樂欲,非淨、非染,無信不信。

云何放逸?於染、淨品,不能防、修,縱蕩為性;障不放逸,增惡損善所依為業。謂由懈怠及貪、瞋、痴,不能防修染淨品法,總名放逸,非別有體。雖慢、疑等亦有此能,而方彼四,勢用微劣,障三善根、遍策法故。推究此相,如不放逸。

什麼是放逸?對於染、淨品,不能防、修,縱蕩為性;障不放逸,增惡損善所依為業。所謂由懈怠以及貪、瞋、痴,不能防修染淨品法,總名叫放逸,不是另外有體。雖然慢、疑等也有這個能,可是比起那四,勢用微劣,障三善根、遍策法所以。推究這個相,像不放逸。

云何失念?於諸所緣,不能明記為性;能障正念、散亂所依為業。謂失念者,心散亂故。

什麼是失念?對於諸所緣,不能明記為性;能障正念、散亂所依為業。所謂失唸的,心散亂所以。

有義:失念念一分攝,說是煩惱相應念故。

有一種義:失念念一分所攝,說是煩惱相應念所以。

有義:失念痴一分攝,《瑜伽》說此是痴分故,痴令念失,故名失念。

有一種義:失念痴一分所攝,《瑜伽》說這個是痴分所以,痴讓念失,所以名叫失念。

有義:失念俱一分攝,由前二文影略說故,論復說此遍染心故。

有一種義:失念都是一分所攝,由前二文影略說所以,論又說這個遍染心所以。

云何散亂?於諸所緣,令心流蕩為性;能障正定,惡慧所依為業。謂散亂者發惡慧故。

什麼是散亂?對於諸所緣,讓心流蕩為性;能障正定,惡慧所依為業。所謂散亂的發惡慧所以。

有義:散亂痴一分攝,《瑜伽》說此是痴分故。

有一種義:散亂痴一分所攝,《瑜伽》說這個是痴分所以。

有義:散亂貪、瞋、痴攝,《集論》等說是三分故,說痴分者,遍染心故,謂貪、瞋、痴令心流蕩,勝餘法故,說為散亂。

有一種義:散亂貪、瞋、痴所攝,《集論》等說是三分所以,說痴分的,遍染心所以,所謂貪、瞋、痴讓心流蕩,勝其餘法所以,說為散亂。

有義:散亂別有自體,說三分者是彼等流,如無慚等,非即彼攝,隨他相說名世俗有。散亂別相,謂即躁擾,令俱生法皆流蕩故。若離彼三,無別自體,不應別說障三摩地。掉舉、散亂二用何別?彼令易解,此令易緣,雖一剎那,解、緣無易,而於相續有易義故。染汙心時,由掉亂力,常應念念易解、易緣,或由念等力所制伏,如繫猨猴有暫時住,故掉與亂,俱遍染心。

有一種義:散亂另外有自體,說三分的是那些等流,像無慚等,不是就是那些所攝,隨他相說名叫世俗有。散亂別相,所謂就是躁擾,讓俱生法都流蕩所以。若離開那三,沒有另外自體,不該別說障三摩地。掉舉、散亂二用有什麼分別?那個讓易解,這個讓易緣,雖然一剎那,解、緣無易,可是對於相續有易義所以。染汙心時,由掉亂力,常該念念易解、易緣,或由念等力所制伏,像系猿猴有暫時住,所以掉與亂,都遍染心。

云何不正知?於所觀境,謬解為性;能障正知、毀犯為業。謂不正知者,多所毀犯故。

什麼是不正知?對於所觀境,謬解為性;能障正知、毀犯為業。所謂不正知的,多所毀犯所以。

有義:不正知慧一分攝,說是煩惱相應慧故。

有一種義:不正知慧一分所攝,說是煩惱相應慧所以。

有義:不正知痴一分攝,《瑜伽》說此是痴分故,令知不正,名不正知。

有一種義:不正知痴一分所攝,《瑜伽》說這個是痴分所以,讓知不正,名叫不正知。

有義:不正知俱一分攝,由前二文,影略說故,論復說此遍染心故。

有一種義:不正知都是一分所攝,由前二文,影略說所以,論又說這個遍染心所以。

「與」、「並」、「及」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,《雜事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。

「與」、「並」、「及」的話顯示隨煩惱不是只有二十,《雜事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所以。

隨煩惱名,亦攝煩惱,是前煩惱等流性故;煩惱同類餘染汙法,但名隨煩惱,非煩惱攝故。

隨煩惱名,也收攝煩惱,是前面煩惱等流性所以;煩惱同類其餘染汙法,只名叫隨煩惱,不是煩惱所攝所以。

唯說二十隨煩惱者,謂非煩惱,唯染、麁故;此餘染法,或此分位,或此等流,皆此所攝。隨其類別,如理應知。

只說二十隨煩惱,所謂不是煩惱,只是染、粗所以;這其餘染法,或是這個分位,或是這個等流,都是這個所攝。隨其類別,如理該知道。

如是二十隨煩惱中,小十、大三,定是假有;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定是實有;教、理成故。掉舉、惛沈、散亂三種,有義是假,有義是實。所引理、教,如前應知。

這樣二十隨煩惱中,小十、大三,決定是假有;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決定是實有;教、理成所以。掉舉、惛沉、散亂三種,有一種義是假,有一種義是實。所引理、教,像前面該知道。

二十皆通俱生、分別,隨二煩惱勢力起故。

二十都通俱生、分別,隨二煩惱勢力起所以。

此二十中,小十,展轉定不俱起。互相違故,行相麁猛,各為主故。

這二十中,小十,展轉決定不俱起。互相違所以,行相粗猛,各為主要所以。

中二,一切不善心俱,隨應皆得小、大俱起。論說:大八遍諸染心。展轉小、中,皆容俱起。

中二,一切不善心俱,隨應都能與小、大俱起。論說:大八遍諸染心。展轉小、中,都容俱起。

有處說:六遍染心者,惛、掉增時,不俱起故。有處但說:五遍染者,以惛、掉等違唯善故。

有處說:六遍染心,惛、掉增時,不俱起所以。有處只說:五遍染的,因為惛、掉等違只是善所以。

此唯染故,非第八俱。第七識中唯有大八,取捨差別,如上應知。第六識俱容有一切。小十麁猛,五識中無。中、大相通,五識容有。

這些只是染所以,不與第八俱。第七識中只有大八,取捨差別,像上面該知道。第六識俱容有一切。小十粗猛,五識中無。中、大相通,五識容有。

由斯中、大五受相應。

因此中、大與五受相應。

有義:小十除三,忿等唯喜、憂、捨三受相應。諂、誑、憍三,四俱,除苦。

有一種義:小十除三,忿等只與喜、憂、舍三受相應。諂、誑、憍三,四俱,除苦。

有義:忿等四俱,除樂;諂、誑、憍三,五受俱起。意有苦受,前已說故。

有一種義:忿等四俱,除樂;諂、誑、憍三,五受俱起。意有苦受,前面已說所以。

此受俱相,如煩惱說。

這個受俱相,像煩惱說。

實義如是,若隨麁相,忿、恨、惱、嫉、害憂、捨俱;覆、慳喜、捨;餘三增樂。中、大隨麁,亦如實義。

實義是這樣,若隨粗相,忿、恨、惱、嫉、害與憂、舍俱;覆、慳與喜、舍;其餘三增樂。中、大隨粗,也像實義。

如是二十,與別境五,皆容俱起,不相違故。

這樣二十,與別境五,都容俱起,不相違所以。

染念、染慧,雖非念、慧俱,而痴分者,亦得相應故。念亦緣現、曾習類境。忿亦得緣剎那過去,故忿與念,亦得相應。染定起時,心亦躁擾,故亂與定相應無失。

染念、染慧,雖然不與念、慧俱,可是痴分的,也得相應所以。念也緣現、曾習類境。忿也得緣剎那過去,所以忿與念,也得相應。染定起時,心也躁擾,所以亂與定相應沒有過失。

中二、大八十煩惱俱。

中二、大八與十煩惱俱。

小十定非見、疑俱起。此相麁動,彼審細故。忿等五法,容慢、痴俱,非貪、恚並,是瞋分故。慳痴、慢俱,非貪、瞋並,是貪分故。憍唯痴俱,與慢解別,是貪分故。覆、誑與諂,貪、痴、慢俱。行相無違,貪、痴分故。

小十決定不與見、疑俱起。這個相粗動,那些審細所以。忿等五法,容與慢、痴俱,不與貪、恚並,是瞋分所以。慳與痴、慢俱,不與貪、瞋並,是貪分所以。憍只與痴俱,與慢解別,是貪分所以。覆、誑與諂,與貪、痴、慢俱。行相無違,貪、痴分所以。

小七、中二,唯不善攝。小三、大八,亦通無記。

小七、中二,只是不善所攝。小三、大八,也通無記。

小七、中二,唯欲界攝。誑、諂欲、色,餘通三界。

小七、中二,只是欲界所攝。誑、諂在欲、色,其餘通三界。

生在下地,容起上十一。耽定於他,起憍、誑、諂故。

生在下地,容起上十一。耽定對於他,起憍、誑、諂所以。

若生上地,起下後十。邪見愛俱,容起彼故。小十,生上無由起下。非正潤生,及謗滅故。

若生上地,起下後十。邪見愛俱,容起那些所以。小十,生上無由起下。不是正潤生,以及謗滅所以。

中二、大八,下亦緣上。上緣貪等,相應起故。

中二、大八,下也緣上。上緣貪等,相應起所以。

有義:小十,下不緣上。行相麁近,不遠取故。

有一種義:小十,下不緣上。行相粗近,不遠取所以。

有義:嫉等亦得緣上。於勝地法,生嫉等故。

有一種義:嫉等也得緣上。對於勝地法,生嫉等所以。

大八諂、誑,上亦緣下。下緣慢等,相應起故。梵於釋子,起諂、誑故。憍不緣下,非所恃故。

大八諂、誑,上也緣下。下緣慢等,相應起所以。梵對於釋子,起諂、誑所以。憍不緣下,不是所恃所以。

二十皆非學、無學攝。此但是染,彼唯淨故。

二十都不是學、無學所攝。這些只是染,那些只是淨所以。

後十,唯通見、修所斷,與二煩惱相應起故。見所斷者,隨迷諦相,或總、或別,煩惱俱生,故隨所應,皆通四諦。迷諦親疎等,皆如煩惱說。

後十,只通見、修所斷,與二煩惱相應起所以。見所斷的,隨迷諦相,或總、或別,煩惱俱生,所以隨所應,都通四諦。迷諦親疏等,都像煩惱說。

前十,有義:唯修所斷,緣麁事境,任運生故。有義:亦通見、修所斷。依二煩惱勢力起故。緣他見等,生忿等故。見所斷者,隨所應緣,總、別惑力,皆通四諦。此中有義:忿等但緣迷諦惑生,非親迷諦。行相麁淺,不深取故。有義:嫉等亦親迷諦,於滅、道等生嫉等故。

前十,有一種義:只是修所斷,緣粗事境,任運生所以。有一種義:也通見、修所斷。依二煩惱勢力起所以。緣他見等,生忿等所以。見所斷的,隨所應緣,總、別惑力,都通四諦。這裡有一種義:忿等只緣迷諦惑生,不是親迷諦。行相粗淺,不深取所以。有一種義:嫉等也親迷諦,對於滅、道等生嫉等所以。

然忿等十,但緣有事,要託本質,方得生故。緣有漏等,準上應知。

可是忿等十,只緣有事,要托本質,才得生所以。緣有漏等,準上面該知道。

成唯識論卷第六

成唯識論卷第七

護法等菩薩造

護法等菩薩造。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翻譯。

已說二十隨煩惱相。不定有四,其相云何?

已經說了二十隨煩惱相。不定有四,行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「不定謂悔、眠、尋、伺,二各二。」

「不定是說悔、眠、尋、伺,二各二。」

論曰:悔、眠、尋、伺於善、染等皆不定故,非如觸等定遍心故,非如欲等定遍地故,立不定名。

論說:悔、眠、尋、伺對於善、染等都不定所以,不像觸等決定遍心所以,不像欲等決定遍地所以,立不定名。

悔謂惡作,惡所作業,追悔為性,障止為業。此即於果假立因名,先惡所作業,後方追悔故;悔先不作,亦惡作攝,如追悔言:我先不作如是事業,是我惡作。

悔是說惡作,厭惡所作的業,追悔為性,障止為業。這個就是於果假立因名,先厭惡所作的業,後來才追悔所以;悔先不作,也是惡作所攝,像追悔說:我先前不作這樣事業,是我惡作。

眠謂睡眠,令身不自在,昧、略為性,障觀為業。謂睡眠位,身不自在,心極闇劣,一門轉故。昧簡在定,略別寤時,令顯睡眠非無體用。有無心位假立此名,如餘蓋纏心相應故。

眠是說睡眠,讓身不自在,昧、略為性,障觀為業。所謂睡眠位,身不自在,心極闇劣,一門轉所以。昧簡別在定,略分別寤時,讓顯示睡眠不是無體用。有無心位假立這個名,像其餘蓋纏與心相應所以。

有義:此二唯痴為體,說隨煩惱及痴分故。

有一種義:這二隻以痴為體,說隨煩惱以及痴分所以。

有義:不然,亦通善故。應說此二染痴為體;淨即無痴,論依染分說隨煩惱及痴分攝。

有一種義:不是這樣,也通善所以。該說這二染以痴為體;淨就是無痴,論依染分說隨煩惱以及痴分所攝。

有義:此說亦不應理,無記非痴、無痴性故。應說惡作思、慧為體,明瞭思擇所作業故。睡眠合用思、想為體,思、想種種夢境相故。論俱說為世俗有故。彼染汙者是痴等流,如不信等,說為痴分。

有一種義:這個說也不應理,無記不是痴、無痴性所以。該說惡作以思、慧為體,明瞭思擇所作業所以。睡眠合用思、想為體,思、想種種夢境相所以。論都說為世俗有所以。那些染汙的是痴等流,像不信等,說為痴分。

有義:彼說理亦不然,非思、慧、想纏彼性故。應說此二各別有體,與餘心所行相別故。隨痴相說,名世俗有。

有一種義:他們說理也不是這樣,不是思、慧、想纏那些性所以。該說這二各別有體,與其餘心所行相分別所以。隨痴相說,名叫世俗有。

尋謂尋求,令心怱遽於意言境,麁轉為性;伺謂伺察,令心怱遽於意言境,細轉為性。此二俱以安、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。並用思、慧一分為體,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推度,義類別故,若離思、慧,尋、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。

尋是說尋求,讓心匆遽對於意言境,粗轉為性;伺是說伺察,讓心匆遽對於意言境,細轉為性。這二都以安、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。並用思、慧一分為體,對於意言境不深推度以及深推度,義類分別所以,若離開思、慧,尋、伺二種體類差別求不到所以。

「二各二」者,有義:尋、伺各有染、淨二類差別。

「二各二」,有一種義:尋、伺各有染、淨二類差別。

有義:此釋不應正理,悔、眠亦有染、淨二故。

有一種義:這個解釋不應正理,悔、眠也有染、淨二所以。

應說如前諸染心所,有是煩惱、隨煩惱性,此二各有不善、無記,或復各有纏及隨眠。

該說像前面諸染心所,有是煩惱、隨煩惱性,這二各有不善、無記,或者又各有纏以及隨眠。

有義:彼釋亦不應理,不定四後有此言故。

有一種義:他們解釋也不應理,不定四之後有這話所以。

應言「二」者顯二種二:一謂悔、眠;二謂尋、伺。此二二種,種類各別,故一「二」言,顯二二種。

該說「二」顯示二種二:一是說悔、眠;二是說尋、伺。這二二種,種類各別,所以一個「二」字,顯示二二種。

此各有二,謂染、不染。

這些各有二,所謂染、不染。

非如善、染各唯一故。或唯簡染,故說此言,有亦說為隨煩惱故。為顯不定義,說「二各二」言,故置此言深為有用。

不像善、染各只一所以。或者只簡別染,所以說這話,有也說為隨煩惱所以。為了顯示不定義,說「二各二」的話,所以置這話深為有用。

四中尋、伺定是假有,思、慧合成,聖所說故。

四中尋、伺決定是假有,思、慧合成,聖所說所以。

悔、眠,有義:亦是假有,《瑜伽》說為世俗有故。

悔、眠,有一種義:也是假有,《瑜伽》說為世俗有所以。

有義:此二是實物有,唯後二種說假有故。世俗有言隨他相說,非顯前二定是假有,又如內種體雖是實,而論亦說世俗有故。

有一種義:這二是實物有,只後二種說假有所以。世俗有的話隨他相說,不是顯示前二決定是假有,又像內種體雖然是實,而論也說世俗有所以。

四中尋、伺定不相應,體類是同,麁、細異故。依於尋、伺有染、離染立三地別,不依彼種現起有無,故無雜亂。

四中尋、伺決定不相應,體類是同,粗、細異所以。依於尋、伺有染、離染立三地分別,不依那種現起有無,所以沒有雜亂。

俱與前二容互相應,前二亦有互相應義。

都與前二容互相應,前二也有互相應義。

四皆不與第七、八俱,義如前說;悔、眠唯與第六識俱,非五法故。

四都不與第七、八俱,義像前面說;悔、眠只與第六識俱,不是五法所以。

有義:尋、伺亦五識俱,論說:五識有尋、伺故。

有一種義:尋、伺也與五識俱,論說:五識有尋、伺所以。

又說:尋、伺即七分別,謂有相等。《雜集》復言:任運分別謂五識故。

又說:尋、伺就是七分別,所謂有相等。《雜集》又說:任運分別所謂五識所以。

有義:尋、伺唯意識俱。

有一種義:尋、伺只與意識俱。

論說:尋求、伺察等法皆是意識不共法故。又說:尋、伺憂、喜相應,曾不說與苦、樂俱故。捨受遍故,可不待說。何緣不說與苦、樂俱?雖初靜慮有意地樂,而不離喜,總說喜名;雖純苦處有意地苦,而似憂故,總說為憂。又說:尋、伺以名身等義為所緣,非五識身以名身等義為境故。

論說:尋求、伺察等法都是意識不共法所以。又說:尋、伺與憂、喜相應,曾不說與苦、樂俱所以。舍受遍所以,可不待說。為什麼不說與苦、樂俱?雖然初靜慮有意地樂,卻不離喜,總說喜名;雖然純苦處有意地苦,卻似憂所以,總說為憂。又說:尋、伺以名身等義為所緣,不是五識身以名身等義為境所以。

然說五識有尋、伺者,顯多由彼起,非說彼相應。《雜集》所言:任運分別謂五識者,彼與《瑜伽》所說分別,義各有異:彼說任運即是五識,《瑜伽》說此是五識俱分別意識相應尋、伺。

可是說五識有尋、伺的,顯示多由那些起,不是說那些相應。《雜集》所說:任運分別所謂五識,那個與《瑜伽》所說分別,義各有異:那個說任運就是五識,《瑜伽》說這個是與五識俱的分別意識相應尋、伺。

故彼所引為證不成,由此五識定無尋、伺。

所以他們所引為證不成立,由此五識決定無尋、伺。

有義:惡作憂、捨相應,唯慼行轉,通無記故。

有一種義:惡作與憂、舍相應,只戚行轉,通無記所以。

睡眠喜、憂、捨受俱起,行通歡、慼、中庸轉故。

睡眠與喜、憂、舍受俱起,行通歡、戚、中庸轉所以。

尋、伺憂、喜、捨、樂相應,初靜慮中意樂俱故。

尋、伺與憂、喜、舍、樂相應,初靜慮中與意樂俱所以。

有義:此四亦苦受俱,純苦趣中,意苦俱故。

有一種義:這四也與苦受俱,純苦趣中,與意苦俱所以。

四皆容與五別境俱,行相、所緣不相違故。

四都容與五別境俱,行相、所緣不相違所以。

悔、眠但與十善容俱,此唯在欲,無輕安故。尋、伺容與十一善俱,初靜慮中輕安俱故。

悔、眠只與十善容俱,這個只在欲,無輕安所以。尋、伺容與十一善俱,初靜慮中與輕安俱所以。

悔但容與無明相應,此行相麁,貪等細故。

悔只容與無明相應,這個行相粗,貪等細所以。

睡眠、尋、伺十煩惱俱,此彼展轉不相違故。

睡眠、尋、伺與十煩惱俱,這些那些展轉不相違所以。

悔與中、大隨惑容俱,非忿等十,各為主故。睡眠、尋、伺二十容俱,眠等位中皆起彼故。

悔與中、大隨惑容俱,不與忿等十,各為主要所以。睡眠、尋、伺二十容俱,眠等位中都起那些所以。

此四皆通善等三性,於無記業亦追悔故。

這四都通善等三性,對於無記業也追悔所以。

有義:初二唯生得善,行相麁鄙及昧略故;後二亦通加行善攝,聞所成等有尋、伺故。

有一種義:初二只是生得善,行相粗鄙以及昧略所以;後二也通加行善所攝,聞所成等有尋、伺所以。

有義:初二亦加行善,聞、思位中有悔、眠故。

有一種義:初二也是加行善,聞、思位中有悔、眠所以。

後三皆通染、淨無記,惡作非染,解麁猛故。四無記中,悔唯中二,行相麁猛,非定果故。眠除第四,非定引生,異熟生心亦得眠故。尋、伺除初,彼解微劣,不能尋察名等義故。

後三都通染、淨無記,惡作不是染,解粗猛所以。四無記中,悔只中二,行相粗猛,不是定果所以。眠除第四,不是定引生,異熟生心也得眠所以。尋、伺除初,那個解微劣,不能尋察名等義所以。

惡作、睡眠唯欲界有,尋、伺在欲及初靜慮,餘界地法皆妙靜故。

惡作、睡眠只欲界有,尋、伺在欲以及初靜慮,其餘界地法都妙靜所以。

悔、眠生上必不現起,尋、伺上下亦起下上。

悔、眠生上必不現起,尋、伺上下也起下上。

下上尋、伺能緣上下。

下上尋、伺能緣上下。

有義:悔、眠不能緣上,行相麁近,極昧略故。

有一種義:悔、眠不能緣上,行相粗近,極昧略所以。

有義:此二亦緣上境,有邪見者悔修定故,夢能普緣所更事故。

有一種義:這二也緣上境,有邪見的人悔修定所以,夢能普緣所更事所以。

悔非無學,離欲捨故;睡眠、尋、伺皆通三種。求解脫者有為善法皆名學故;學究竟者有為善法皆無學故。

悔不是無學,離欲舍所以;睡眠、尋、伺都通三種。求解脫的人有為善法都名叫學所以;學究竟的人有為善法都是無學所以。

悔、眠唯通見、修所斷,亦邪見等勢力起故,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,亦非如憂,深求解脫故。若已斷故名非所斷,則無學眠非所斷、攝。

悔、眠只通見、修所斷,也由邪見等勢力起所以,不是無漏道親所引生所以,也不像憂,深求解脫所以。若已斷所以名叫非所斷,那麼無學眠是非所斷所攝。

尋、伺雖非真無漏道,而能引彼,從彼引生,故通見、修、非所斷攝。

尋、伺雖然不是真無漏道,卻能引那些,從那些引生,所以通見、修、非所斷所攝。

有義:尋、伺非所斷者,於五法中唯分別攝,《瑜伽》說彼是分別故。

有一種義:尋、伺非所斷的,於五法中只分別所攝,《瑜伽》說那些是分別所以。

有義:此二亦正智攝,說:正思惟是無漏故,彼能令心尋求等故。又說:彼是言說因故,未究竟位於藥、病等未能遍知,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、伺,非如佛地無功用說,故此二種亦通無漏。雖說尋、伺必是分別,而不定說唯屬第三,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。

有一種義:這二也是正智所攝,說:正思惟是無漏所以,那些能讓心尋求等所以。又說:那些是言說因所以,未究竟位對於藥、病等未能遍知,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、伺,不像佛地無功用說,所以這二種也通無漏。雖然說尋、伺必是分別,卻不定說只屬第三,後得正智中也有分別所以。

餘門準上,如理應思。

其餘門準上面,如理應當思擇。

如是六位諸心所法,為離心體有別自性?為即是心分位差別?

這樣六位諸心所法,是離開心體另外有自性?還是就是心的分位差別?

設爾何失?

設若這樣有什麼過失?

二俱有過。

兩邊都有過。

若離心體有別自性,如何聖教說唯有識?又如何說心遠、獨行,染、淨由心,士夫六界?

若離開心體另外有自性,聖教怎麼說唯有識?又怎麼說心遠、獨行,染、淨由心,士夫六界?

《莊嚴論》說復云何通?如彼頌言:

《莊嚴論》說又怎麼通?像那裡頌說:

「許心似二現,如是似貪等,

「許心像二現,這樣像貪等,

或似於信等,無別染、善法。」

或像於信等,沒有另外染、善法。」

若即是心分位差別,如何聖教說心相應?他性相應,非自性故。又如何說心與心所俱時而起,如日與光?《瑜伽論》說復云何通?彼說心所非即心故。如彼頌言:

若就是心的分位差別,聖教怎麼說心相應?他性相應,不是自性所以。又怎麼說心與心所俱時而起,像日與光?《瑜伽論》說又怎麼通?那裡說心所不是就是心所以。像那裡頌說:

「五種性不成,分位差過失,

「五種性不成立,分位差有過失,

因緣無別故,與聖教相違。」

因緣無分別所以,與聖教相違。」

應說離心有別自性,以心勝故,說唯識等,心所依心勢力生故,說似彼現,非彼即心。又識心言亦攝心所,恆相應故。唯識等言及現似彼,皆無有失,此依世俗。

該說離開心另外有自性,因為心殊勝,說唯識等,心所依心勢力生所以,說像那些現,不是那些就是心。又識、心的話也收攝心所,恆相應所以。唯識等話以及現像那些,都沒有過失,這依世俗。

若依勝義,心所與心非離非即,諸識相望應知亦然,是謂大乘真、俗妙理。

若依勝義,心所與心非離非即,諸識相望該知道也是這樣,這是說大乘真、俗妙理。

已說六識心所相應,云何應知現起分位?

已經說了六識心所相應,該怎麼知道現起分位?

頌曰:

頌說:

15依止根本識,五識隨緣現,

15依止根本識,五識隨緣現,

或俱或不俱,如濤波依水。

或俱或不俱,像濤波依水。

16意識常現起,除生無想天,

16意識常現起,除生無想天,

及無心二定、睡眠與悶絕。

以及無心二定、睡眠與悶絕。

論曰:「根本識」者,阿陀那識,染、淨諸識生根本故。「依止」者,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。

論說:「根本識」,阿陀那識(執持識),染、淨諸識生的根本所以。「依止」,所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。

「五識」者,謂前五轉識,種類相似,故總說之。「隨緣現」言顯非常起,「緣」謂作意、根、境等緣,謂五識身內依本識,外隨作意、五根、境等眾緣和合方得現前,由此或俱或不俱起,外緣合者有頓、漸故。如水濤波隨緣多少,此等法喻廣說如經。

「五識」,所謂前五轉識,種類相似,所以總說它們。「隨緣現」的話顯示不是常起,「緣」是說作意、根、境等緣,所謂五識身內依本識,外隨作意、五根、境等眾緣和合才得現前,由此或俱或不俱起,外緣合的有頓、漸所以。像水濤波隨緣多少,這些法喻廣說如經。

由五轉識行相麁動,所藉眾緣時多不具,故起時少,不起時多。第六意識雖亦麁動,而所藉緣無時不具,由違緣故,有時不起。第七、八識行相微細,所藉眾緣一切時有,故無緣礙令總不行。

由五轉識行相粗動,所藉眾緣時多不具,所以起時少,不起時多。第六意識雖然也粗動,可是所藉緣無時不具,由違緣所以,有時不起。第七、八識行相微細,所藉眾緣一切時有,所以沒有緣礙讓總不行。

又五識身不能思慮,唯外門轉起,藉多緣,故斷時多,現行時少;第六意識自能思慮,內、外門轉,不藉多緣。唯除五位,常能現起,故斷時少,現起時多,由斯不說此隨緣現。

又五識身不能思慮,只外門轉起,藉多緣,所以斷時多,現行時少;第六意識自己能思慮,內、外門轉,不藉多緣。只除五位,常能現起,所以斷時少,現起時多,因此不說這個隨緣現。

五位者何?

五位是什麼?

「生無想」等。

「生無想」等。

無想天者,謂修彼定,厭麁想力,生彼天中,違不恆行心及心所,想滅為首,名無想天。

無想天:所謂修那個定,厭粗想力,生彼天中,違不恆行心以及心所,想滅為首,名叫無想天。

故六轉識於彼皆斷。

所以六轉識在那裡都斷。

有義:彼天常無六識,聖教說彼無轉識故;說彼唯有有色支故;又說彼為無心地故。

有一種義:那天常無六識,聖教說那裡無轉識所以;說那裡只有有色支所以;又說那裡為無心地所以。

有義:彼天將命終位,要起轉識然後命終,彼必起下潤生愛故,《瑜伽論》說:「後想生已,是諸有情從彼沒」故。然說彼無轉識等者,依長時說,非謂全無。

有一種義:那天將命終位,要起轉識然後命終,他們必起下潤生愛所以,《瑜伽論》說:「後想生已,是諸有情從那裡沒」所以。可是說那裡無轉識等,依長時說,不是說全無。

有義:生時亦有轉識,彼中有必起潤生煩惱故,如餘本有,初必有轉識故。《瑜伽論》說:「若生於彼,唯入不起,其想若生,從彼沒」故,彼本有初,若無轉識,如何名入?先有後無,乃名入故。

有一種義:生時也有轉識,那裡中有必起潤生煩惱所以,像其餘本有,初必有轉識所以。《瑜伽論》說:「若生於那裡,只入不起,其想若生,從那裡沒」所以,那裡本有初,若無轉識,怎麼名叫入?先有後無,才名叫入所以。

〈決擇分〉言:「所有生得心、心所滅,名無想」故,此言意顯彼本有初,有異熟生轉識暫起宿因緣力,後不復生。由斯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,說名無想,如善引生二定名善。不爾,轉識一切不行,如何可言唯生得滅?故彼初位轉識暫起。

〈決擇分〉說:「所有生得心、心所滅,名叫無想」所以,這話意在顯示那裡本有初,有異熟生轉識暫起,宿因緣力,後來不再生。由此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,說名叫無想,像善引生二定名叫善。不是這樣,轉識一切不行,怎麼可說只生得滅?所以那裡初位轉識暫起。

彼天唯在第四靜慮,下想麁動難可斷故,上無無想異熟處故。

那天只在第四靜慮,下想粗動難可斷所以,上無無想異熟處所以。

即能引發無想定思,能感彼天異熟果故。

就是能引發無想定的思,能感那天異熟果所以。

「及無心二定」者,謂無想、滅盡定,俱無六識,故名無心。

「以及無心二定」:所謂無想、滅盡定,都無六識,所以名叫無心。

無想定者,謂有異生伏遍淨貪,未伏上染,由出離想,作意為先,令不恆行心、心所滅,想滅為首,立無想名,令身安和,故亦名定。

無想定:所謂有異生伏遍淨貪,未伏上染,由出離想,作意為先,讓不恆行心、心所滅,想滅為首,立無想名,讓身安和,所以也名叫定。

修習此定,品別有三:下品修者,現法必退,不能速疾還引現前,後生彼天,不甚光淨,形色廣大,定當中夭。中品修者,現不必退,設退速疾還引現前,後生彼天,雖甚光淨,形色廣大,而不最極,雖有中夭而不決定。上品修者,現必不退,後生彼天,最極光淨,形色廣大,必無中夭,窮滿壽量後方殞沒。

修習這個定,品別有三:下品修的,現法必退,不能速疾還引現前,後生那天,不甚光淨,形色廣大,定當中夭。中品修的,現不必退,設退速疾還引現前,後生那天,雖然甚光淨,形色廣大,卻不是最極,雖然有中夭卻不決定。上品修的,現必不退,後生那天,最極光淨,形色廣大,必無中夭,窮滿壽量後才殞沒。

此定唯屬第四靜慮。又唯是善,彼所引故。下上地無,由前說故。

這個定只屬第四靜慮。又只是善,那些所引所以。下上地無,由前面說所以。

四業通三,除順現受。

四業通三,除順現受。

有義:此定唯欲界起,由諸外道說力起故,人中慧解極猛利故。

有一種義:這個定只欲界起,由諸外道說力起所以,人中慧解極猛利所以。

有義:欲界先修習已,後生色界能引現前,除無想天至究竟故。

有一種義:欲界先修習已,後生色界能引現前,除無想天至究竟所以。

此由厭想、欣彼果入,故唯有漏。非聖所起。

這個由厭想、欣彼果而入,所以只是有漏。不是聖所起。

滅盡定者,謂有無學或有學聖,已伏或離無所有貪,上貪不定,由止息想,作意為先,令不恆行、恆行染汙心、心所滅,立滅盡名,令身安和,故亦名定。由偏厭受、想,亦名滅彼定。

滅盡定:所謂有無學或有學聖,已伏或離無所有貪,上貪不定,由止息想,作意為先,讓不恆行、恆行染汙心、心所滅,立滅盡名,讓身安和,所以也名叫定。由偏厭受、想,也名叫滅彼定。

修習此定,品別有三:下品修者,現法必退,不能速疾還引現前;中品修者,現不必退,設退速疾還引現前;上品修者,畢竟不退。

修習這個定,品別有三:下品修的,現法必退,不能速疾還引現前;中品修的,現不必退,設退速疾還引現前;上品修的,畢竟不退。

此定初修必依有頂,遊觀無漏為加行入,次第定中最居後故,雖屬有頂而無漏攝。若修此定已得自在,餘地心後,亦得現前。

這個定初修必依有頂,遊觀無漏為加行入,次第定中最居後所以,雖然屬有頂而無漏所攝。若修這個定已得自在,其餘地心後,也得現前。

雖屬道諦而是非學非無學攝,似涅槃故。

雖然屬道諦而是非學非無學所攝,似涅槃所以。

此定初起唯在人中,佛及弟子說力起故,人中慧解極猛利故,後上二界亦得現前,《鄔陀夷經》是此誠證,無色亦名意成天故。於藏識教未信受者,若生無色不起此定,恐無色、心成斷滅故;已信生彼亦得現前,知有藏識不斷滅故。

這個定初起只在人中,佛及弟子說力起所以,人中慧解極猛利所以,後上二界也得現前,《鄔陀夷經》是這個誠證,無色也名叫意成天所以。對於藏識教未信受的,若生無色不起這個定,恐無色、心成斷滅所以;已信生那裡也得現前,知有藏識不斷滅所以。

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,異生不能伏滅有頂心、心所故,此定微妙,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。

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才能起這個定,異生不能伏滅有頂心、心所所以,這個定微妙,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所以。

有義:下八地修所斷惑中,要全斷欲,餘伏或斷,然後方能初起此定,欲界惑種二性繁雜,障定強故,唯說不還、三乘無學及諸菩薩得此定故,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皆得後起。

有一種義:下八地修所斷惑中,要全斷欲,其餘伏或斷,然後才能初起這個定,欲界惑種二性繁雜,障定強所以,只說不還、三乘無學以及諸菩薩得這個定所以,他們隨所應生上八地都得後起。

有義:要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,餘伏或斷,然後方能初起此定,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故,彼隨所應,生上五地,皆得後起。

有一種義:要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,其餘伏或斷,然後才能初起這個定,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所以,他們隨所應,生上五地,都得後起。

若伏下惑能起此定,後不斷退生上地者,豈生上已卻斷下惑?斷亦無失,如生上者,斷下末那俱生惑故。然不還者對治力強,正潤生位不起煩惱,但由惑種潤上地生,雖所伏惑有退、不退,而無伏下生上地義,故無生上卻斷下失。

若伏下惑能起這個定,後來不斷退生上地的,難道生上已卻斷下惑?斷也沒有過失,像生上的,斷下末那俱生惑所以。可是不還的人對治力強,正潤生位不起煩惱,只由惑種潤上地生,雖然所伏惑有退、不退,卻無伏下生上地義,所以沒有生上卻斷下的過失。

若諸菩薩先二乘位已得滅定,後迴心者,一切位中能起此定。若不爾者,或有乃至七地滿心,方能永伏一切煩惱,雖未永斷欲界修惑,而如已斷,能起此定,論說已入遠地,菩薩方能現起滅盡定故。有從初地即能永伏一切煩惱,如阿羅漢,彼十地中皆起此定,經說菩薩前六地中亦能現起滅盡定故。

若諸菩薩先在二乘位已得滅定,後迴心的,一切位中能起這個定。若不是這樣,或有乃至七地滿心,才能永伏一切煩惱,雖然未永斷欲界修惑,卻像已斷,能起這個定,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才能現起滅盡定所以。有從初地就能永伏一切煩惱,像阿羅漢,他們十地中都起這個定,經說菩薩前六地中也能現起滅盡定所以。

無心「睡眠與悶絕」者,謂有極重睡眠、悶絕,令前六識皆不現行。

無心「睡眠與悶絕」:所謂有極重睡眠、悶絕,讓前六識都不現行。

疲極等緣所引身位,違前六識,故名極重睡眠,此睡眠時,雖無彼體,而由彼似彼故,假說彼名。

疲極等緣所引身位,違前六識,所以名叫極重睡眠,這個睡眠時,雖然無彼體,卻由彼似彼所以,假說彼名。

風熱等緣所引身位,亦違六識,故名極重悶絕,或此俱是觸處少分。

風熱等緣所引身位,也違六識,所以名叫極重悶絕,或者這些都是觸處少分。

除斯五位,意識恆起。

除這五位,意識恆起。

正死、生時亦無意識,何故但說五位不行?

正死、生時也無意識,為什麼只說五位不行?

有義:死、生「及」、「與」言顯。彼說非理,所以者何?但說六時名無心故,謂前五位及無餘依。應說死、生即悶絕攝,彼是最極悶絕位故,說「及」、「與」言顯五無雜。

有一種義:死、生由「及」、「與」的話顯示。他們說不合理,為什麼?只說六時名叫無心所以,所謂前五位以及無餘依。該說死、生就是悶絕所攝,那些是最極悶絕位所以,說「及」、「與」的話顯示五無雜。

此顯六識斷已,後時依本識中自種還起,由此不說入無餘依。

這顯示六識斷已,後時依本識中自種還起,由此不說入無餘依。

此五位中異生有四,除在滅定,聖唯後三,於中如來、自在菩薩唯得有一,無睡、悶故。

這五位中異生有四,除在滅定,聖只後三,其中如來、自在菩薩只得有一,無睡、悶所以。

是故八識一切有情心與末那二,恆俱轉;若起第六,則三俱轉;餘隨緣合,起一至五,則四俱轉,乃至八俱,是謂略說識俱轉義。

所以八識一切有情心與末那二,恆俱轉;若起第六,則三俱轉;其餘隨緣合,起一至五,則四俱轉,乃至八俱,這是說略說識俱轉義。

若一有情多識俱轉,如何說彼是一有情?若立有情依識多少,汝無心位應非有情?又,他分心現在前位,如何可說自分有情?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或異熟識俱不違理,彼俱恆時唯有一故。

若一個有情多識俱轉,怎麼說他是一個有情?若立有情依識多少,你無心位該不是有情?又,他分心現在前位,怎麼可說自分有情?可是立有情依命根數或異熟識都不違理,那些都恆時只有一所以。

一身唯一等無間緣,如何俱時有多識轉?既許此一引多心所,寧不許此能引多心?又誰定言此緣唯一?說多識俱者,許此緣多故。又欲一時取多境者,多境現前寧不頓取?諸根、境等和合力齊,識前後生不應理故。又心所性雖無差別而類別者,許多俱生,寧不許心異類俱起?又如浪像依一起多,故依一心多識俱轉。又若不許意與五俱,取彼所緣應不明瞭,如散意識緣久滅故。

一身唯一等無間緣,怎麼俱時有多識轉?既然許這一個引多心所,怎麼不許這個能引多心?又誰定說這個緣唯一?說多識俱的,許這個緣多所以。又欲一時取多境的,多境現前怎麼不頓取?諸根、境等和合力齊,識前後生不應理所以。又心所性雖然無差別而類別的,許多俱生,怎麼不許心異類俱起?又像浪像依一起多,所以依一心多識俱轉。又若不許意與五俱,取那些所緣該不明瞭,像散意識緣久滅所以。

如何五俱唯一意識,於色等境取一或多?如眼等識各於自境取一或多,此亦何失?相、見俱有種種相故。

怎麼五俱只有一意識,對於色等境取一或多?像眼等識各對於自境取一或多,這個又有什麼過失?相、見都有種種相所以。

何故諸識同類不俱?於自所緣若可了者,一已能了,餘無用故。若爾,五識已了自境,何用俱起意識了為?五俱意識助五令起,非專為了五識所緣。又於彼所緣能明瞭取,異於眼等識,故非無用。由此聖教說彼意識名有分別,五識不爾。

為什麼諸識同類不俱?對於自所緣若可了的,一個已能了,其餘無用所以。若這樣,五識已了自境,何用俱起意識了呢?五俱意識助五讓起,不是專為了五識所緣。又對於那些所緣能明瞭取,異於眼等識,所以不是無用。由此聖教說那個意識名叫有分別,五識不是這樣。

多識俱轉何不相應?非同境故,設同境者,彼此所依體、數異故,如五根識互不相應。

多識俱轉為什麼不相應?不是同境所以,設同境的,彼此所依體、數異所以,像五根識互不相應。

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,行相、所依、緣、相應異故;又一滅時餘不滅故,能、所燻等相各異故;亦非定異,經說八識如水波等,無差別故;定異應非因果性故。如幻事等,無定性故。

八識自性不可說定一,行相、所依、緣、相應異所以;又一個滅時其餘不滅所以,能、所熏等相各異所以;也不是定異,經說八識像水波等,無差別所以;定異該不是因果性所以。像幻事等,無定性所以。

如前所說,識差別相依理世俗,非真勝義,真勝義中,心言絕故。

像前面所說,識差別相依理世俗,不是真勝義,真勝義中,心言絕所以。

如伽他說:

像伽他說:

「心、意、識八種,俗故相有別;

「心、意、識八種,世俗所以相有別;

真故相無別,相、所相無故。」

勝義所以相無別,相、所相無所以。」

已廣分別三能變相為自所變二分所依。云何應知依識所變假說我、法非別實有,由斯一切唯有識耶?

已經廣分別三能變相作為自所變二分所依。該怎麼知道依識所變假說我、法不是另外實有,由此一切只有識呢?

頌曰:

頌說:

17是諸識轉變,分別所分別,

17是諸識轉變,分別所分別,

由此彼皆無,故一切唯識。

由此那些都無,所以一切唯識。

論曰:「是諸識」者,謂前所說三能變識及彼心所,皆能變似見、相二分,立「轉變」名。

論說:「是諸識」,所謂前面所說三能變識以及那些心所,都能變似見、相二分,立「轉變」名。

所變見分說名「分別」,能取相故;所變相分名「所分別」,見所取故。

所變見分說名叫「分別」,能取相所以;所變相分名叫「所分別」,見所取所以。

由此正理,彼實我、法離識所變皆定非有,離能、所取無別物故,非有實物離二相故。

由此正理,那些實我、實法離開識所變都決定非有,離開能、所取沒有別物所以,不是有實物離開二相所以。

是故一切有為、無為,若實、若假,皆不離識。「唯」言為遮離識實物,非不離識心所法等。

所以一切有為、無為,若實、若假,都不離識。「唯」的話為了遮離開識的實物,不是不離識的心所法等。

或轉變者,謂諸內識轉似我、法外境相現。

或者轉變:所謂諸內識轉似我、法外境相現。

此能轉變即名分別,虛妄分別為自性故,謂即三界心及心所。此所執境名所分別,即所妄執實我、法性。

這個能轉變就名叫分別,虛妄分別為自性所以,所謂就是三界心以及心所。這個所執境名叫所分別,就是所妄執實我、法性。

由此分別變似外境假我、法相,彼所分別實我、法性,決定皆無,前引教理已廣破故。

由此分別變似外境假我、法相,那些所分別實我、法性,決定都無,前面引教理已廣破所以。

是故一切皆唯有識,虛妄分別有極成故。「唯」既不遮不離識法,故真空等亦是有性。

所以一切都唯有識,虛妄分別有極成所以。「唯」既然不遮不離識法,所以真空等也是有性。

由斯遠離增、減二邊,唯識義成,契會中道。

由此遠離增、減二邊,唯識義成立,契會中道。

由何教理唯識義成?

由什麼教理唯識義成立?

豈不已說?

難道不是已經說了?

雖說未了,非破他義己義便成;應更礭陳,成此教理。

雖然說了未了,不是破他義自己義便成立;該更確然陳述,成立這個教理。

如契經說:「三界唯心」;又說:「所緣唯識所現」;又說:「諸法皆不離心」;又說:「有情隨心垢、淨」。

像契經說:「三界唯心」;又說:「所緣唯識所現」;又說:「諸法都不離心」;又說:「有情隨心垢、淨」。

又說:「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」。

又說:「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」。

一、相違識相智:謂於一處,鬼、人、天等隨業差別所見各異,境若實有,此云何成?二、無所緣識智:謂緣過、未、夢境像等非實有境,識現可得,彼境既無,餘亦應爾。三、自應無倒智:謂愚夫智若得實境,彼應自然成無顛倒,不由功用應得解脫。四、隨三智轉智:一、隨自在者智轉智:謂已證得心自在者,隨欲轉變地等皆成,境若實有,如何可變?二、隨觀察者智轉智:謂得勝定修法觀者,隨觀一境,眾相現前,境若是實,寧隨心轉?三、隨無分別智轉智:謂起證實無分別智,一切境相皆不現前,境若是實,何容不現?

一、相違識相智:所謂對於一處,鬼、人、天等隨業差別所見各異,境若實有,這個怎麼成立?二、無所緣識智:所謂緣過、未、夢境像等不是實有境,識現可得,彼境既然無,其餘也該這樣。三、自應無倒智:所謂愚夫智若得實境,他們該自然成無顛倒,不由功用該得解脫。四、隨三智轉智:一、隨自在者智轉智:所謂已證得心自在的,隨欲轉變地等都成,境若實有,怎麼可變?二、隨觀察者智轉智:所謂得勝定修法觀的,隨觀一境,眾相現前,境若是實,怎麼隨心轉?三、隨無分別智轉智:所謂起證實無分別智,一切境相都不現前,境若是實,何容不現?

菩薩成就此四智者,於唯識理決定悟入。

菩薩成就這四智的,對於唯識理決定悟入。

又伽他說:

又伽他說:

心、意、識所緣,皆非離自性,

心、意、識所緣,都不是離開自性,

故我說一切唯有識無餘。

所以我說一切唯有識無餘。

此等聖教誠證非一。

這些聖教誠證不是一。

極成眼等識,五隨一故,如餘,不親緣離自色等。餘識識故,如眼識等,亦不親緣離自諸法。此親所緣定非離此,二隨一故,如彼能緣。所緣法故,如相應法,決定不離心及心所。

極成眼等識,五隨一所以,像其餘,不親緣離開自色等。其餘識是識所以,像眼識等,也不親緣離開自諸法。這個親所緣決定不是離開這個,二隨一所以,像那個能緣。所緣法所以,像相應法,決定不離心以及心所。

此等正理,誠證非一,故於唯識,應深信受。

這些正理,誠證不是一,所以對於唯識,該深信受。

我、法非有;空、識非無。離有、離無,故契中道。

我、法非有;空、識非無。離有、離無,所以契中道。

慈尊依此說二頌言:

慈尊依這個說二頌說:

「虛妄分別有,於此二都無,

「虛妄分別有,對於這裡二都無,

此中唯有空,於彼亦有此,

這裡唯有空,對於那個也有這個,

故說一切法,非空非不空,

所以說一切法,非空非不空,

有無及有故,是則契中道。」

有無以及有所以,這就是契中道。」

此頌且依染依他說,理實亦有淨分依他。

這頌且依染依他說,理實也有淨分依他。

若唯內識似外境起,寧見世間情、非情物,處、時、身、用定、不定轉?

若只內識似外境起,怎麼見世間情、非情物,處、時、身、用定、不定轉?

如夢境等,應釋此疑。

像夢境等,該釋這個疑。

何緣世尊說十二處?

為什麼世尊說十二處?

依識所變,非別實有。為入我空說六二法,如遮斷見說續有情。為入法空復說唯識,令知外法亦非有故。

依識所變,不是另外實有。為入我空說六二法,像遮斷見說續有情。為入法空又說唯識,讓知外法也非有所以。

此唯識性豈不亦空?

這個唯識性難道不也空?

不爾。

不是這樣。

如何?

怎麼樣?

非所執故。

不是所執所以。

謂依識變,妄執實法,理不可得,說為法空;非無離言正智所證唯識性故,說為法空。

所謂依識變,妄執實法,理求不到,說為法空;不是無離言正智所證唯識性所以,說為法空。

此識若無,便無俗諦;俗諦無故,真諦亦無。真、俗相依而建立故。

這個識若無,便無俗諦;俗諦無所以,真諦也無。真、俗相依而建立所以。

撥無二諦是惡取空,諸佛說為不可治者。應知諸法有空、不空,由此慈尊說前二頌。

撥無二諦是惡取空,諸佛說為不可治的。該知道諸法有空、不空,由此慈尊說前面二頌。

若諸色處亦識為體,何緣乃似色相顯現,一類堅住相續而轉?

若諸色處也以識為體,為什麼才似色相顯現,一類堅住相續而轉?

名言燻習勢力起故。

名言熏習勢力起所以。

與染、淨法為依處故。謂此若無,應無顛倒,便無雜染,亦無淨法,是故諸識亦似色現。如有頌言:

與染、淨法為依處所以。所謂這個若無,該無顛倒,便無雜染,也無淨法,所以諸識也似色現。像有頌說:

亂相及亂體,應許為色識,

亂相以及亂體,該許為色識,

及與非色識,若無餘亦無。

以及與非色識,若無其餘也無。

色等外境分明現證,現量所得,寧撥為無?

色等外境分明現證,現量所得,怎麼撥為無?

現量證時,不執為外,後意分別,妄生外想。故現量境是自相分,識所變故,亦說為有;意識所執外實色等,妄計有故。說彼為無。

現量證時,不執為外,後來意分別,妄生外想。所以現量境是自相分,識所變所以,也說為有;意識所執外實色等,妄計有所以。說那些為無。

又色等境,非色、似色,非外、似外,如夢所緣,不可執為是實外色。

又色等境,非色、似色,非外、似外,像夢所緣,不可執為是實外色。

若覺時,色皆如夢境不離識者,如從夢覺知彼唯心,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?

若覺時,色都像夢境不離識的,像從夢覺知那些唯心,為什麼覺時對於自色境不知唯識?

如夢未覺不能自知,要至覺時方能追覺,覺時境色應知亦爾,未真覺位不能自知,至真覺時亦能追覺。未得真覺恆處夢中,故佛說為生死長夜,由斯未了色境唯識。

像夢未覺不能自知,要至覺時才能追覺,覺時境色該知道也是這樣,未真覺位不能自知,至真覺時也能追覺。未得真覺恆處夢中,所以佛說為生死長夜,由此未了色境唯識。

外色實無,可非內識境;他心實有,寧非自所緣?

外色實無,可不是內識境;他心實有,怎麼不是自所緣?

誰說他心非自識境?但不說彼是親所緣。

誰說他心不是自識境?但不說那些是親所緣。

謂識生時無實作用,非如手等親執外物,日等舒光親照外境;但如鏡等似外境現,名「了他心」,非「親能了」。親所了者,謂自所變。

所謂識生時無實作用,不像手等親執外物,日等舒光親照外境;只像鏡等似外境現,名叫「了他心」,不是「親能了」。親所了的,所謂自所變。

故契經言:無有少法能取餘法,但識生時,似彼相現,名取彼物。

所以契經說:無有少法能取其餘法,只是識生時,似彼相現,名叫取彼物。

如緣他心,色等亦爾。

像緣他心,色等也是這樣。

既有異境,何名唯識?

既然有異境,怎麼名叫唯識?

奇哉!固執觸處生疑!豈唯識教但說一識?

奇哉!固執觸處生疑!難道唯識教只說一識?

不爾,如何?

不是這樣,怎麼樣?

汝應諦聽:若唯一識,寧有十方凡聖、尊卑、因果等別?誰為誰說?何法何求?故「唯識」言有深意趣。「識」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、六位心所,所變相、見、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。識自相故,識相應故,二所變故,三分位故,四實性故,如是諸法皆不離識,總立識名。「唯」言,但遮愚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。

你該諦聽:若唯一識,怎麼有十方凡聖、尊卑、因果等分別?誰為誰說?何法何求?所以「唯識」的話有深意趣。「識」的話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、六位心所,所變相、見、分位差別以及那些空理所顯真如。識自相所以,識相應所以,二所變所以,三分位所以,四實性所以,這樣諸法都不離識,總立識名。「唯」的話,只遮愚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。

若如是知唯識教意,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,證無上覺,救拔含識生死輪迴;非全撥無惡取空者,違背教理能成是事,故定應信一切唯識。

若這樣知唯識教意,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,證無上覺,救拔含識生死輪迴;不是全撥無惡取空的,違背教理能成這件事,所以決定該信一切唯識。

若唯有識都無外緣,由何而生種種分別?

若只有識都無外緣,由什麼而生種種分別?

頌曰:

頌說:

18由一切種識,如是如是變,

18由一切種識,如是如是變,

以展轉力故,彼彼分別生。

以展轉力所以,彼彼分別生。

論曰:「一切種識」謂本識中能生自果功能差別,此生等流、異熟、士用、增上果故,名一切種,除離繫者,非種生故,彼雖可證,而非種果,要現起道,斷結得故,有展轉義,非此所說,此說能生分別種故。此識為體,故立識名,種離本識無別性故。「種識」二言,簡非種識;有識非種;種非識故。又「種識」言,顯識中種,非持種識,後當說故。

論說:「一切種識」所謂本識中能生自果功能差別,這個生等流、異熟、士用、增上果所以,名叫一切種,除離系的,不是種生所以,那些雖然可證,卻不是種果,要現起道,斷結得所以,有展轉義,不是這裡所說,這裡說能生分別種所以。這個識為體,所以立識名,種離開本識沒有別性所以。「種識」二言,簡別不是種識;有識不是種;種不是識所以。又「種識」的話,顯示識中種,不是持種識,後面當說所以。

此識中種餘緣助故,即便如是如是轉變,謂從生位轉至熟時。顯變種多,重言「如是」。謂一切種攝三燻習,共、不共等識種盡故。

這個識中種其餘緣助所以,即便如是如是轉變,所謂從生位轉到熟時。顯示變種多,重言「如是」。所謂一切種收攝三熏習,共、不共等識種盡所以。

「展轉力」者,謂八現識及彼相應相、見分等,彼皆互有相助力故。

「展轉力」:所謂八現識以及那些相應相、見分等,那些都互有相助力所以。

即現識等,總名「分別」,虛妄分別為自性故,「分別」類多,故言「彼彼」。

就是現識等,總名叫「分別」,虛妄分別為自性所以,「分別」類多,所以說「彼彼」。

此頌意說:雖無外緣,由本識中有一切種轉變差別,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,彼彼分別而亦得生,何假外緣方起分別?

這頌意說:雖然無外緣,由本識中有一切種轉變差別,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所以,彼彼分別而也得生,何假外緣才起分別?

諸淨法起應知亦然,淨種現行為緣生故。

諸淨法起該知道也是這樣,淨種現行為緣生所以。

所說種、現緣生分別,云何應知此緣生相?

所說種、現緣生分別,該怎麼知道這個緣生相?

緣且有四。

緣且有四。

一、因緣:謂有為法親辦自果。

一、因緣:所謂有為法親辦自果。

此體有二:一、種子;二、現行。種子者,謂本識中善、染、無記、諸界、地等功能差別,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同時自類現果,此唯望彼是因緣性。現行者,謂七轉識及彼相應所變相、見、性、界、地等,除佛果善、極劣無記,餘燻本識生自類種,此唯望彼是因緣性。

這個體有二:一、種子;二、現行。種子:所謂本識中善、染、無記、諸界、地等功能差別,能引次後自類功能以及起同時自類現果,這個只望那些是因緣性。現行:所謂七轉識以及那些相應所變相、見、性、界、地等,除佛果善、極劣無記,其餘熏本識生自類種,這個只望那些是因緣性。

第八心品無所燻故,非簡所依獨能燻故,極微、圓故,不燻成種。現行同類展轉相望皆非因緣,自種生故;一切異類展轉相望亦非因緣,不親生故。

第八心品無所熏所以,不是簡所依獨能熏所以,極微、圓所以,不熏成種。現行同類展轉相望都不是因緣,自種生所以;一切異類展轉相望也不是因緣,不親生所以。

有說異類、同類現行展轉相望為因緣者,應知假說,或隨轉門。有唯說種是因緣性,彼依顯勝,非盡理說,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相望為因緣故。

有人說異類、同類現行展轉相望為因緣的,該知道假說,或隨轉門。有只說種是因緣性,他們依顯勝,不是盡理說,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相望為因緣所以。

二、等無間緣,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自類無間,等而開導,令彼定生。

二、等無間緣,所謂八現識以及那些心所前聚對於後自類無間,等而開導,讓那些定生。

多同類種俱時轉故,如不相應非此緣攝,由斯八識非互為緣。心所與心雖恆俱轉,而相應故,和合似一,不可施設離別殊異,故得互作等無間緣。入無餘心最極微劣,無開導用,又無當起等無間法,故非此緣。云何知然?論有誠說:若此識等無間,彼識等決定生,即說此是彼等無間緣故。

多同類種俱時轉所以,像不相應不是這個緣所攝,由此八識不互為緣。心所與心雖然恆俱轉,卻相應所以,和合似一,不可施設離別殊異,所以得互作等無間緣。入無餘心最極微劣,無開導用,又無當起等無間法,所以不是這個緣。怎麼知道這樣?論有誠說:若這個識等無間,那個識等決定生,就說這個是那個等無間緣所以。

即依此義,應作是說:阿陀那識三界九地皆容互作等無間緣,下、上,死、生相開導故,有漏無間有無漏生;無漏定無生有漏者,鏡智起已必無、斷故,善與無記相望亦然。

就依這個義,該作這樣說:阿陀那識三界九地都容互作等無間緣,下、上,死、生相開導所以,有漏無間有無漏生;無漏決定無生有漏的,鏡智起已必無、斷所以,善與無記相望也是這樣。

此何界後引生無漏?

這個何界後引生無漏?

或從色界,或欲界後。

或從色界,或欲界後。

謂諸異生求佛果者,定色界後引生無漏,彼必生在淨居天上大自在宮得菩提故。

所謂諸異生求佛果的,定色界後引生無漏,他們必生在淨居天上大自在宮得菩提所以。

二乘迴趣大菩提者,定欲界後引生無漏,迴趣留身唯欲界故,彼雖必往大自在宮方得成佛,而本願力所留生身是欲界故。

二乘回趣大菩提的,定欲界後引生無漏,回趣留身只欲界所以,他們雖然必往大自在宮才得成佛,而本願力所留生身是欲界所以。

有義: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願留身者,既與教理俱不相違,是故聲聞第八無漏色界心後亦得現前。然五淨居無迴趣者,經不說彼發大心故。

有一種義:色界也有聲聞回趣大乘願留身的,既然與教理都不相違,所以聲聞第八無漏色界心後也得現前。可是五淨居無回趣的,經不說他們發大心所以。

第七轉識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無間緣,隨第八識生處繫故。有漏、無漏容互相生,十地位中得相引故。善與無記相望亦然,於無記中,染與不染亦相開導,生空智果前、後位中得相引故。此欲、色界有漏得與無漏相生,非無色界,地上菩薩不生彼故。

第七轉識三界九地也容互作等無間緣,隨第八識生處系所以。有漏、無漏容互相生,十地位中得相引所以。善與無記相望也是這樣,於無記中,染與不染也相開導,生空智果前、後位中得相引所以。這個欲、色界有漏得與無漏相生,不是無色界,地上菩薩不生那裡所以。

第六轉識三界九地有漏無漏、善不善等,各容互作等無間緣,潤生位等更相引故,初起無漏唯色界後,決擇分善唯色界故。

第六轉識三界九地有漏無漏、善不善等,各容互作等無間緣,潤生位等更相引所以,初起無漏只色界後,決擇分善只色界所以。

眼、耳、身識二界二地,鼻、舌兩識一界一地,自類互作等無間緣,善等相望應知亦爾。

眼、耳、身識二界二地,鼻、舌兩識一界一地,自類互作等無間緣,善等相望該知道也是這樣。

有義:五識有漏、無漏自類互作等無間緣,未成佛時容互起故。

有一種義:五識有漏、無漏自類互作等無間緣,未成佛時容互起所以。

有義:無漏有漏後起,非無漏後容起有漏。無漏五識非佛無故;彼五色根定有漏故;是異熟識相分攝故;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發無漏識,理不相應故;此二於境明、昧異故。

有一種義:無漏有漏後起,不是無漏後容起有漏。無漏五識非佛無所以;那些五色根定有漏所以;是異熟識相分所攝所以;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發無漏識,理不相應所以;這二對於境明、昧異所以。

三、所緣緣: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、所託。

三、所緣緣:所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、所託。

此體有二:一、親;二、疎。若與能緣體不相離,是見分等內所慮託,應知彼是親所緣緣;若與能緣體雖相離,為質能起內所慮託,應知彼是疎所緣緣。

這個體有二:一、親;二、疏。若與能緣體不相離,是見分等內所慮托,該知道那些是親所緣緣;若與能緣體雖然相離,為質能起內所慮托,該知道那些是疏所緣緣。

親所緣緣能緣皆有,離內所慮託必不生故。疎所緣緣能緣或有,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故。

親所緣緣能緣都有,離開內所慮托必不生所以。疏所緣緣能緣或有,離開外所慮托也得生所以。

第八心品:有義:唯有親所緣緣,隨業因力任運變故。

第八心品:有一種義:只有親所緣緣,隨業因力任運變所以。

有義:亦定有疎所緣緣,要仗他變質自方變故。

有一種義:也定有疏所緣緣,要仗他變質自才變所以。

有義:二說俱不應理。自、他身、土可互受用,他所變者為自質故。自種於他無受用理,他變為此不應理故,非諸有情種皆等故,應說此品疎所緣緣,一切位中有、無不定。

有一種義:二說都不應理。自、他身、土可互受用,他所變的為自質所以。自種對於他無受用理,他變為此不應理所以,不是諸有情種都等所以,該說這個品疏所緣緣,一切位中有、無不定。

第七心品未轉依位是俱生故,必仗外質,故亦定有疎所緣緣;已轉依位此非定有,緣真如等無外質故。

第七心品未轉依位是俱生所以,必仗外質,所以也定有疏所緣緣;已轉依位這個不是定有,緣真如等無外質所以。

第六心品行相猛利,於一切位能自在轉,所仗外質或有、或無,疎所緣緣有、無不定。

第六心品行相猛利,於一切位能自在轉,所仗外質或有、或無,疏所緣緣有、無不定。

前五心品未轉依位,麁、鈍、劣故,必仗外質,故亦定有疎所緣緣;已轉依位此非定有,緣過、未等,無外質故。

前五心品未轉依位,粗、鈍、劣所以,必仗外質,所以也定有疏所緣緣;已轉依位這個不是定有,緣過、未等,無外質所以。

四、增上緣:謂若有法有勝勢用,能於餘法或順、或違。雖前三緣亦是增上,而今第四除彼取餘,為顯諸緣差別相故。

四、增上緣:所謂若有法有勝勢用,能對於其餘法或順、或違。雖然前三緣也是增上,而今第四除那些取其餘,為了顯示諸緣差別相所以。

此順、違用於四處轉:生、住、成、得四事別故。

這個順、違用於四處轉:生、住、成、得四事分別所以。

然增上用隨事雖多,而勝顯者唯二十二,應知即是二十二根。

可是增上用隨事雖然多,而勝顯的只有二十二,該知道就是二十二根。

前五色根以本識等所變眼等淨色為性;男女二根,身根所攝故,即以彼少分為性;命根但依本識親種分位假立,非別有性;意根總以八識為性;五受根如應,各自受為性;信等五根即以信等及善念等而為自性。

前五色根以本識等所變眼等淨色為性;男女二根,身根所攝所以,就以那些少分為性;命根只依本識親種分位假立,不是另外有性;意根總以八識為性;五受根如應,各自受為性;信等五根就以信等以及善念等而為自性。

未知當知根,體位有三種:一、根本位,謂在見道,除後剎那,無所未知可當知故。二、加行位,謂煖、頂、忍、世第一法,近能引發根本位故。三、資糧位,謂從為得諦現觀故,發起決定勝善法欲,乃至未得順決擇分所有善根名資糧位,能遠資生根本位故。

未知當知根,體位有三種:一、根本位,所謂在見道,除後剎那,無所未知可當知所以。二、加行位,所謂煖、頂、忍、世第一法,近能引發根本位所以。三、資糧位,所謂從為得諦現觀所以,發起決定勝善法欲,乃至未得順決擇分所有善根名叫資糧位,能遠資生根本位所以。

於此三位,信等五根、意、喜、樂、捨為此根性,加行等位於後勝法求證愁慼亦有憂根,非正善根,故多不說。

在這三位,信等五根、意、喜、樂、舍為這個根性,加行等位對於後勝法求證愁戚也有憂根,不是正善根,所以多不說。

前三無色有此根者,有勝見道傍修得故,或二乘位迴趣大者,為證法空,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,彼皆菩薩,此根攝故。

前三無色有這個根的,有勝見道傍修得所以,或二乘位回趣大的,為證法空,地前也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,那些都是菩薩,這個根所攝所以。

菩薩見道亦有此根,但說地前,以時促故。

菩薩見道也有這個根,只說地前,因為時促所以。

始從見道最後剎那乃至金剛喻定,所有信等無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。未離欲者,於上解脫求證愁慼,亦有憂根,非正善根,故多不說。

始從見道最後剎那乃至金剛喻定,所有信等無漏九根都是已知根性。未離欲的,對於上解脫求證愁戚,也有憂根,不是正善根,所以多不說。

諸無學位,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。有頂雖有遊觀無漏,而不明利,非後三根。

諸無學位,無漏九根一切都是具知根性。有頂雖然有遊觀無漏,卻不明利,不是後三根。

二十二根自性如是,諸餘門義,如論應知。

二十二根自性是這樣,諸其餘門義,如論該知道。

成唯識論卷第七

成唯識論卷第八

護法等菩薩造

護法等菩薩造。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翻譯。

如是四緣,依十五處,義差別故,立為十因。云何此依十五處立?

這樣四緣,依十五處,義差別所以,立為十因。怎麼這個依十五處立?

一、語依處:謂法名、想所起語性,即依此處立隨說因。謂依此語隨見、聞等,說諸義故。此即能說為所說因;有論說此是名、想、見,由如名字取相,執著隨起說故,若依彼說便顯此因是語依處。

一、語依處:所謂法名、想所起語性,就依此處立隨說因。所謂依此語隨見、聞等,說諸義所以。這個就是能說為所說因;有論說這個是名、想、見,由如名字取相,執著隨起說所以,若依他們說便顯示這個因是語依處。

二、領受依處:謂所觀待能、所受性,即依此處立觀待因。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、或住、或成、或得,此是彼觀待因。

二、領受依處:所謂所觀待能、所受性,就依此處立觀待因。所謂觀待這個讓那些諸事或生、或住、或成、或得,這個是那些觀待因。

三、習氣依處:謂內、外種,未成熟位。即依此處,立牽引因。謂能牽引遠自果故。

三、習氣依處:所謂內、外種,未成熟位。就依此處,立牽引因。所謂能牽引遠自果所以。

四、有潤種子依處:謂內、外種,已成熟位。即依此處,立生起因。謂能生起近自果故。

四、有潤種子依處:所謂內、外種,已成熟位。就依此處,立生起因。所謂能生起近自果所以。

五、無間滅依處:謂心、心所等無間緣。六、境界依處:謂心、心所所緣緣。七、根依處:謂心、心所所依六根。八、作用依處:謂於所作業、作具、作用,即除種子餘助現緣。九、士用依處:謂於所作業、作者、作用,即除種子餘作現緣。十、真實見依處:謂無漏見,除引自種於無漏法能助引證。總依此六,立攝受因。謂攝受五辦有漏法,具攝受六辦無漏故。

五、無間滅依處:所謂心、心所等無間緣。六、境界依處:所謂心、心所所緣緣。七、根依處:所謂心、心所所依六根。八、作用依處:所謂對於所作業、作具、作用,就是除種子其餘助現緣。九、士用依處:所謂對於所作業、作者、作用,就是除種子其餘作現緣。十、真實見依處:所謂無漏見,除引自種對於無漏法能助引證。總依這六,立攝受因。所謂攝受五辦有漏法,具攝受六辦無漏所以。

十一、隨順依處:謂無記、染、善現種諸行,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。即依此處,立引發因。謂能引起同類勝行,及能引得無為法故。

十一、隨順依處:所謂無記、染、善現種諸行,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。就依此處,立引發因。所謂能引起同類勝行,以及能引得無為法所以。

十二、差別功能依處:謂有為法,各於自果,有能起證差別勢力。即依此處,立定、異因。謂各能生自界等果,及各能得自乘果故。

十二、差別功能依處:所謂有為法,各對於自果,有能起證差別勢力。就依此處,立定、異因。所謂各能生自界等果,以及各能得自乘果所以。

十三、和合依處:謂從領受,乃至差別功能依處,於所生、住、成、得果中,有和合力。即依此處,立同事因。謂從觀待乃至定、異,皆同生等,一事業故。

十三、和合依處:所謂從領受,乃至差別功能依處,對於所生、住、成、得果中,有和合力。就依此處,立同事因。所謂從觀待乃至定、異,都同生等,一事業所以。

十四、障礙依處:謂於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,能障礙法。即依此處,立相違因。謂彼能違生等事故。

十四、障礙依處:所謂對於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,能障礙法。就依此處,立相違因。所謂那些能違生等事所以。

十五、不障礙依處:謂於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,不障礙法。即依此處,立不相違因。謂彼不違生等事故。

十五、不障礙依處:所謂對於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,不障礙法。就依此處,立不相違因。所謂那些不違生等事所以。

如是十因,二因所攝:一、能生;二、方便。〈菩薩地〉說:「牽引種子、生起種子,名能生因;所餘諸因,方便因攝。」

這樣十因,二因所攝:一、能生;二、方便。〈菩薩地〉說:「牽引種子、生起種子,名叫能生因;所餘諸因,方便因所攝。」

此說牽引、生起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中,諸因緣種未成熟位,名牽引種;已成熟位名生起種。彼六因中,諸因緣種,皆攝在此二位中故。雖有現起是能生因,如四因中生自種者,而多間斷,此略不說。或親辦果亦立種名,如說現行穀、麥等種。

這說牽引、生起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中,諸因緣種未成熟位,名叫牽引種;已成熟位名叫生起種。那六因中,諸因緣種,都收攝在這二位中所以。雖然有現起是能生因,像四因中生自種的,卻多間斷,這裡略不說。或親辦果也立種名,像說現行谷、麥等種。

所餘因謂初、二、五、九,及六因中非因緣法,皆是生、熟因緣種餘,故總說為方便因攝。

所餘因所謂初、二、五、九,以及六因中非因緣法,都是生、熟因緣種餘,所以總說為方便因所攝。

非此二種,唯屬彼二因;餘四因中,有因緣種故。非唯彼八,名所餘因,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。

不是這二種,只屬那二因;其餘四因中,有因緣種所以。不是隻那八,名叫所餘因,那二因也有非因緣種所以。

有尋等地,說生起因,是能生因,餘方便攝。

有尋等地,說生起因,是能生因,其餘方便所攝。

此文意說:六因中現種是因緣者皆名生起因;能親生起自類果故。此所餘因,皆方便攝。

這文意說:六因中現種是因緣的都名叫生起因;能親生起自類果所以。這所餘因,都方便所攝。

非此生起,唯屬彼因,餘五因中,有因緣故。非唯彼九,名所餘因,彼生起因中,有非因緣故。

不是這個生起,只屬那個因,其餘五因中,有因緣所以。不是隻那九,名叫所餘因,那生起因中,有非因緣所以。

或〈菩薩地〉所說「牽引、生起種子」,即彼二因;「所餘諸因」即彼餘八。

或者〈菩薩地〉所說「牽引、生起種子」,就是那二因;「所餘諸因」就是那餘八。

雖二因內,有非能生因,而因緣種勝,顯故偏說;雖餘因內,有非方便因,而增上者多,顯故偏說。

雖然二因內,有不是能生因,而因緣種勝,顯所以偏說;雖然其餘因內,有不是方便因,而增上的多,顯所以偏說。

有尋等地說:「生起因是能生因;餘方便」者,「生起」即是彼生起因;「餘因」應知即彼餘九。

有尋等地說:「生起因是能生因;其餘方便」,「生起」就是那生起因;「其餘因」該知道就是那餘九。

雖生起中有非因緣種,而去果近,親顯故偏說;雖牽引中亦有因緣種,而去果遠,親隱故不說。餘方便攝,準上應知。

雖然生起中有非因緣種,而去果近,親顯所以偏說;雖然牽引中也有因緣種,而去果遠,親隱所以不說。其餘方便所攝,準上面該知道。

所說四緣,依何處立?復如何攝十因、二因?

所說四緣,依何處立?又怎麼收攝十因、二因?

論說因緣,依種子立;依無間滅,立等無間;依境界,立所緣;依所餘,立增上。

論說因緣,依種子立;依無間滅,立等無間;依境界,立所緣;依所餘,立增上。

此中種子,即是三、四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,六依處中因緣種攝;雖現四處,亦有因緣,而多間斷,此略不說。或彼亦能親辦自果,如外麥等,亦立種名。或種子言,唯屬第四,親、疎、隱、顯,取捨如前。

這裡種子,就是三、四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,六依處中因緣種所攝;雖然現四處,也有因緣,卻多間斷,這裡略不說。或者那些也能親辦自果,像外麥等,也立種名。或者種子的話,只屬第四,親、疏、隱、顯,取捨像前面。

言無間滅、境界處者,應知總顯二緣依處,非唯五、六,餘依處中,亦有中間二緣義故。或唯五、六,餘處雖有,而少、隱故,略不說之。

說無間滅、境界處的,該知道總顯二緣依處,不是隻五、六,其餘依處中,也有中間二緣義所以。或者只五、六,其餘處雖然有,卻少、隱所以,略不說它。

論說因緣,能生因攝;增上緣性,即方便因;中間二緣,攝受因攝。雖方便內具後三緣,而增上多,故此偏說;餘因亦有中間二緣,然攝受中,顯故偏說。初能生攝,進退如前。

論說因緣,能生因所攝;增上緣性,就是方便因;中間二緣,攝受因所攝。雖然方便內具後三緣,而增上多,所以這裡偏說;其餘因也有中間二緣,可是攝受中,顯所以偏說。初能生所攝,進退像前面。

所說因、緣,必應有果。此果有幾?依何處得?

所說因、緣,必該有果。這個果有幾?依何處得?

果有五種:一者異熟,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;二者等流,謂習善等所引同類,或似先業,後果隨轉;三者離繫,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;四者士用,謂諸作者,假諸作具,所辦事業;五者增上,謂除前四,餘所得果。

果有五種:一者異熟,所謂有漏善以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;二者等流,所謂習善等所引同類,或似先業,後果隨轉;三者離系,所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;四者士用,所謂諸作者,假諸作具,所辦事業;五者增上,所謂除前四,其餘所得果。

《瑜伽》等說:習氣依處,得異熟果;隨順依處,得等流果;真見依處,得離繫果;士用依處,得士用果;所餘依處,得增上果。

《瑜伽》等說:習氣依處,得異熟果;隨順依處,得等流果;真見依處,得離系果;士用依處,得士用果;所餘依處,得增上果。

習氣處言,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;隨順處言,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;真見處言,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;士用處言,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;所餘處言,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。不爾,便應太寬、太狹。

習氣處的話,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;隨順處的話,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;真見處的話,顯諸依處證離系果一切功能;士用處的話,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;所餘處的話,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。不是這樣,便該太寬、太狹。

或習氣者,唯屬第三,雖異熟因餘處亦有,此處亦有非異熟因;而異熟因,去果相遠,習氣亦爾,故此偏說。隨順唯屬第十一處,雖等流果餘處亦得,此處亦得非等流果;而此因招勝行相顯,隨順亦爾,故偏說之。真見處言,唯詮第十,雖證離繫餘處亦能,此處亦能得非離繫;而此證離繫,相顯故偏說。士用處言,唯詮第九,雖士用果餘處亦招,此處亦能招增上等;而名相顯,是故偏說。所餘唯屬餘十一處,雖十一處亦得餘果,招增上果餘處亦能;而此十一多招增上,餘已顯餘,故此偏說。

或者習氣,只屬第三,雖然異熟因其餘處也有,此處也有非異熟因;而異熟因,去果相遠,習氣也是這樣,所以這裡偏說。隨順只屬第十一處,雖然等流果其餘處也得,此處也得非等流果;而這個因招勝行相顯,隨順也是這樣,所以偏說它。真見處的話,只詮第十,雖然證離系其餘處也能,此處也能得非離系;而這個證離系,相顯所以偏說。士用處的話,只詮第九,雖然士用果其餘處也招,此處也能招增上等;而名相顯,所以偏說。所餘只屬餘十一處,雖然十一處也得其餘果,招增上果其餘處也能;而這十一多招增上,其餘已顯其餘,所以這裡偏說。

如是即說此五果中:若異熟果,牽引、生起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;若等流果,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初、後緣得;若離繫果,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;若士用果,有義:觀待、攝受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,有義:觀待、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除所緣緣,餘三緣得;若增上果,十因、四緣一切容得。

這樣就是說這五果中:若異熟果,牽引、生起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;若等流果,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初、後緣得;若離系果,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;若士用果,有一種義:觀待、攝受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,有一種義:觀待、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除所緣緣,其餘三緣得;若增上果,十因、四緣一切容得。

傍論已了,應辯正論。

傍論已了,該辯正論。

本識中種,容作三緣,生現分別,除等無間。謂各親種,是彼因緣;為所緣緣,於能緣者;若種於彼,有能助力,或不障礙,是增上緣。

本識中種,容作三緣,生現分別,除等無間。所謂各親種,是那些因緣;為所緣緣,對於能緣的;若種對於那些,有能助力,或不障礙,是增上緣。

生淨現行,應知亦爾。

生淨現行,該知道也是這樣。

現起分別,展轉相望,容作三緣,無因緣故。

現起分別,展轉相望,容作三緣,無因緣所以。

謂有情類自、他,展轉容作二緣,除等無間。

所謂有情類自、他,展轉容作二緣,除等無間。

自八識聚,展轉相望,定有增上緣,必無等無間。所緣緣義,或無或有:八於七有;七於八無。餘七非八所仗質故。第七於六五無一有,餘六於彼一切皆無。第六於五無,餘五於彼有。五識唯託第八相故。

自八識聚,展轉相望,定有增上緣,必無等無間。所緣緣義,或無或有:八對於七有;七對於八無。其餘七不是八所仗質所以。第七對於六五無一有,其餘六對於那些一切都無。第六對於五無,其餘五對於那些有。五識只托第八相所以。

自類前後,第六容三,餘除所緣,取現境故。許五後見緣前相者,五、七前後亦有三緣。前七於八,所緣容有,能燻成彼相、見種故。

自類前後,第六容三,其餘除所緣,取現境所以。許五後見緣前相的,五、七前後也有三緣。前七對於八,所緣容有,能熏成那些相、見種所以。

同聚異體,展轉相望,唯有增上。諸相應法,所仗質同,不相緣故。或依見分,說不相緣;依相分說,有相緣義。謂諸相分,互為質起,如識中種,為觸等相質。不爾,無色,彼應無境故;設許變色,亦定緣種,勿見分境不同質故。

同聚異體,展轉相望,只有增上。諸相應法,所仗質同,不相緣所以。或依見分,說不相緣;依相分說,有相緣義。所謂諸相分,互為質起,像識中種,為觸等相質。不是這樣,無色,那些該無境所以;設許變色,也定緣種,不要讓見分境不同質所以。

同體相分,為見二緣;見分於彼,但有增上。

同體相分,為見二緣;見分對於那些,只有增上。

見與自證,相望亦爾。餘二展轉,俱作二緣。此中不依種相分說,但說現起互為緣故。

見與自證,相望也是這樣。其餘二展轉,都作二緣。這裡不依種相分說,只說現起互為緣所以。

淨八識聚,自、他展轉,皆有所緣,能遍緣故,唯除見分,非相所緣,相分理無能緣用故。

淨八識聚,自、他展轉,都有所緣,能遍緣所以,只除見分,不是相所緣,相分理無能緣用所以。

既現分別緣種現生,種亦理應緣現種起,現種於種能作幾緣?種必不由中二緣起,待心、心所立彼二故。現於親種具作二緣,與非親種但為增上。種望親種亦具二緣,於非親種亦但增上。

既然現分別緣種現生,種也理該緣現種起,現種對於種能作幾緣?種必不由中二緣起,待心、心所立那二所以。現對於親種具作二緣,與非親種只為增上。種望親種也具二緣,對於非親種也只增上。

依斯內識互為緣起,分別因、果,理、教皆成。所執外緣,設有無用,況違理、教,何固執為?

依這內識互為緣起,分別因、果,理、教都成立。所執外緣,設有無用,況且違理、教,何必固執呢?

雖「分別」言,總顯三界心及心所,而隨勝者,諸聖教中多門顯示,或說為二、三、四、五等。如餘論中,具廣分別。

雖然「分別」的話,總顯三界心以及心所,而隨勝的,諸聖教中多門顯示,或說為二、三、四、五等。像其餘論中,具廣分別。

雖有內識,而無外緣,由何有情生死相續?

雖然有內識,而無外緣,由什麼有情生死相續?

頌曰:

頌說:

19由諸業習氣,二取習氣俱;

19由諸業習氣,二取習氣俱;

前異熟既盡,復生餘異熟。

前異熟既盡,再生其餘異熟。

論曰:諸業謂福、非福、不動,即有漏善、不善思業。業之眷屬亦立業名,同招引、滿異熟果故。

論說:諸業所謂福、非福、不動,就是有漏善、不善思業。業的眷屬也立業名,同招引、滿異熟果所以。

此雖才起,無間即滅,無義能招當異熟果,而燻本識,起自功能,即此功能,說為習氣,是業氣分,燻習所成,簡曾現業,故名習氣。

這個雖然才起,無間即滅,無義能招當異熟果,卻熏本識,起自功能,就是這個功能,說為習氣,是業氣分,熏習所成,簡別曾現業,所以名叫習氣。

如是習氣,展轉相續,至成熟時,招異熟果,此顯當果勝增上緣。

這樣習氣,展轉相續,至成熟時,招異熟果,這顯示當果勝增上緣。

相見、名色、心及心所、本末,彼取皆二取攝。彼所燻發,親能生彼本識上功能,名二取習氣。此顯來世異熟果心,及彼相應諸因緣種。「俱」謂業種、二取種俱,是疎、親緣,互相助義。

相見、名色、心以及心所、本末,那些取都是二取所攝。那些所熏發,親能生那些本識上功能,名叫二取習氣。這顯示來世異熟果心,以及那些相應諸因緣種。「俱」所謂業種、二取種俱,是疏、親緣,互相助義。

業招生顯,故頌先說。

業招生顯,所以頌先說。

「前異熟」者,謂前前生業異熟果;「餘異熟」者,謂後後生業異熟果。

「前異熟」:所謂前前生業異熟果;「其餘異熟」:所謂後後生業異熟果。

雖二取種受果無窮,而業習氣受果有盡,由異熟果性別難招;等流、增上性同易感。

雖然二取種受果無窮,而業習氣受果有盡,由異熟果性別難招;等流、增上性同易感。

由感餘生業等種熟,前異熟果受用盡時,復別能生餘異熟果。

由感餘生業等種熟,前異熟果受用盡時,又另外能生其餘異熟果。

由斯生死輪轉無窮,何假外緣方得相續?此頌意說:由業、二取,生死輪迴皆不離識,心、心所法為彼性故。

由此生死輪轉無窮,何假外緣才得相續?這頌意說:由業、二取,生死輪迴都不離識,心、心所法為那些性所以。

復次,生死相續,由諸習氣。

再者,生死相續,由諸習氣。

然諸習氣總有三種:一、名言習氣,謂有為法各別親種。名言有二:一表義名言,即能詮義,音聲差別;二顯境名言,即能了境心、心所法。隨二名言所燻成種,作有為法各別因緣。

可是諸習氣總有三種:一、名言習氣,所謂有為法各別親種。名言有二:一表義名言,就是能詮義,音聲差別;二顯境名言,就是能了境心、心所法。隨二名言所熏成種,作有為法各別因緣。

二、我執習氣,謂虛妄執我、我所種。我執有二:一、俱生我執,即修所斷我、我所執;二、分別我執,即見所斷我、我所執。隨二我執所燻成種,令有情等自、他差別。

二、我執習氣,所謂虛妄執我、我所種。我執有二:一、俱生我執,就是修所斷我、我所執;二、分別我執,就是見所斷我、我所執。隨二我執所熏成種,讓有情等自、他差別。

三、有支習氣,謂招三界異熟業種。有支有二:一、有漏善,即是能招可愛果業;二、諸不善,即是能招非愛果業。隨二有支所燻成種,令異熟果善、惡趣別。應知我執、有支習氣,於差別果是增上緣。

三、有支習氣,所謂招三界異熟業種。有支有二:一、有漏善,就是能招可愛果業;二、諸不善,就是能招非愛果業。隨二有支所熏成種,讓異熟果善、惡趣分別。該知道我執、有支習氣,對於差別果是增上緣。

此頌所言「業習氣」者,應知即是有支習氣;「二取習氣」,應知即是我執、名言二種習氣。取我、我所及取名言而燻成故,皆說名「取」。

這頌所說「業習氣」,該知道就是有支習氣;「二取習氣」,該知道就是我執、名言二種習氣。取我、我所以及取名言而熏成所以,都說名叫「取」。

「俱」等餘文,義如前釋。

「俱」等其餘文,義像前面釋。

復次,生死相續,由惑、業、苦。

再者,生死相續,由惑、業、苦。

發業、潤生煩惱,名惑;能感後有諸業,名業;業所引生眾苦,名苦。惑、業、苦種,皆名習氣。前二習氣,與生死苦為增上緣,助生苦故。第三習氣,望生死苦能作因緣,親生苦故。頌三習氣,如應當知:惑、苦名取,能、所取故。取是著義,業不得名。

發業、潤生煩惱,名叫惑;能感後有諸業,名叫業;業所引生眾苦,名叫苦。惑、業、苦種,都名叫習氣。前二習氣,與生死苦為增上緣,助生苦所以。第三習氣,望生死苦能作因緣,親生苦所以。頌三習氣,如應當知道:惑、苦名叫取,能、所取所以。取是著義,業不得名。

「俱」等餘文,義如前釋。

「俱」等其餘文,義像前面釋。

此惑、業、苦,應知總攝十二有支。謂從無明乃至老死,如論廣釋。

這惑、業、苦,該知道總攝十二有支。所謂從無明乃至老死,如論廣釋。

然十二支,略攝為四:

可是十二支,略攝為四:

一、能引支:謂無明、行,能引識等五果種故。

一、能引支:所謂無明、行,能引識等五果種所以。

此中無明,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、惡業者,即彼所發,乃名為行。由此一切順現受業,別助當業,皆非行支。

這裡無明,只取能發正感後世善、惡業的,就是那些所發,才名叫行。由此一切順現受業,別助當業,都不是行支。

二、所引支: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,攝識等五種,是前二支所引發故。

二、所引支:所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,攝識等五種,是前二支所引發所以。

此中識種,謂本識因,除後三因,餘因皆是名色種攝。後之三因,如名次第,即後三種。或名色種,總攝五因,於中隨勝,立餘四種,六處與識,總別亦然。

這裡識種,所謂本識因,除後三因,其餘因都是名色種所攝。後之三因,如名次第,就是後三種。或名色種,總攝五因,其中隨勝,立其餘四種,六處與識,總別也是這樣。

《集論》說識亦是能引,識中業種,名識支故;異熟識種,名色攝故。經說識支通能、所引,業種、識種,俱名識故;識是名色依,非名色攝故。識等五種由業燻發,雖實同時,而依主伴、總別、勝劣、因果相異,故諸聖教假說前後,或依當來、現起分位有次第故,說有前後。由斯識等,亦說現行;因時定無現行義故。復由此說生、引同時;潤、未潤時必不俱故。

《集論》說識也是能引,識中業種,名叫識支所以;異熟識種,名色所攝所以。經說識支通能、所引,業種、識種,都名叫識所以;識是名色依,不是名色所攝所以。識等五種由業熏發,雖然實同時,而依主伴、總別、勝劣、因果相異,所以諸聖教假說前後,或依當來、現起分位有次第所以,說有前後。由此識等,也說現行;因時定無現行義所以。又由此說生、引同時;潤、未潤時必不俱所以。

三、能生支:謂愛、取、有,近生當來生、老死故。

三、能生支:所謂愛、取、有,近生當來生、老死所以。

謂緣迷內異熟果愚,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,引發親生當來生、老死位五果種已,復依迷外增上果愚,緣境界受,發起貪愛,緣愛復生欲等四取,愛、取合潤,能引業種及所引因,轉名為「有」,俱能近有後有果故。有處唯說業種名「有」,此能正感異熟果故。復有唯說五種名有,親生當來識等種故。

所謂緣迷內異熟果愚,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,引發親生當來生、老死位五果種已,又依迷外增上果愚,緣境界受,發起貪愛,緣愛再生欲等四取,愛、取合潤,能引業種以及所引因,轉名叫「有」,都能近有後有果所以。有處只說業種名叫「有」,這個能正感異熟果所以。又有只說五種名叫有,親生當來識等種所以。

四、所生支:謂生、老死,是愛、取、有近所生故。

四、所生支:所謂生、老死,是愛、取、有近所生所以。

謂從「中有」至「本有」中,未衰變來,皆「生支」攝,諸衰變位,總名為老;身壞命終,乃名為「死」。

所謂從「中有」至「本有」中,未衰變來,都是「生支」所攝,諸衰變位,總名叫老;身壞命終,才名叫「死」。

老非定有,附死立支。

老不是定有,附死立支。

病何非支?不遍、定故。老雖不定,遍故立支,諸界、趣、生除中夭者,將終皆有衰朽行故。

病為什麼不是支?不遍、不定所以。老雖然不定,遍所以立支,諸界、趣、生除中夭的,將終都有衰朽行所以。

名色不遍,何故立支?

名色不遍,為什麼立支?

定故立支,胎、卵、濕生者,六處未滿,定有名色故。

定所以立支,胎、卵、溼生的,六處未滿,定有名色所以。

又名色支,亦是遍有。有色化生,初受生位,雖具五根,而未有用,爾時未名六處支故。初生無色,雖定有意根而不明瞭,未名意處故;由斯論說,十二有支,一切一分,上二界有。

又名色支,也是遍有。有色化生,初受生位,雖然具五根,卻未有用,那時未名叫六處支所以。初生無色,雖然定有意根卻不明瞭,未名叫意處所以;由此論說,十二有支,一切一分,上二界有。

愛非遍有,寧別立支?生惡趣者,不愛彼故。

愛不是遍有,怎麼另外立支?生惡趣的,不愛那些所以。

定故別立,不求無有生善趣者,定有愛故。不還潤生,愛雖不起,然如彼取,定有種故。

定所以另外立,不求無有生善趣的,定有愛所以。不還潤生,愛雖然不起,可是像那個取,定有種所以。

又愛亦遍,生惡趣者,於現我境,亦有愛故。依無希求,惡趣身愛,經說非有,非彼全無。

又愛也遍,生惡趣的,對於現我境,也有愛所以。依無希求,惡趣身愛,經說非有,不是那些全無。

何緣所生立生、老死?所引別立識等五支?

為什麼所生立生、老死?所引另外立識等五支?

「因位」難知差別相故,依當果位,別立五支。

「因位」難知差別相所以,依當果位,另外立五支。

謂續生時,因識相顯,次根未滿,名色相增;次根滿時,六處明盛;依斯發觸,因觸起受;爾時乃名受果究竟。依此果位,立因為五。果位易了,差別相故,總立二支,以顯三苦。然所生果若在未來,為生厭故,說生、老死;若至現在,為令了知分位相生,說識等五。

所謂續生時,因識相顯,其次根未滿,名色相增;其次根滿時,六處明盛;依這發觸,因觸起受;那時才名叫受果究竟。依這個果位,立因為五。果位易了,差別相所以,總立二支,以顯三苦。可是所生果若在未來,為生厭所以,說生、老死;若至現在,為讓了知分位相生,說識等五。

何緣發業總立無明,潤業位中別立愛、取?

為什麼發業總立無明,潤業位中另外立愛、取?

雖諸煩惱皆能發、潤,而發業位無明力增,以具十一殊勝事故。謂所緣等,廣如經說。

雖然諸煩惱都能發、潤,而發業位無明力增,因為具十一殊勝事所以。所謂所緣等,廣如經說。

於潤業位,愛力偏增,說愛如水,能沃潤故。要數溉灌方生「有」芽。且依初、後,分愛、取二,無重發義,立一無明。雖取支中,攝諸煩惱,而愛潤勝,說是愛增。

於潤業位,愛力偏增,說愛像水,能沃潤所以。要數數溉灌才生「有」芽。且依初、後,分愛、取二,無重發義,立一無明。雖然取支中,攝諸煩惱,而愛潤勝,說是愛增。

諸緣起支皆依自地?有所發行依他無明,如下無明發上地行。不爾,初伏下地染者,所起上定,應非行支,彼地無明猶未起故。

諸緣起支都依自地?有所發行依他無明,像下無明發上地行。不是這樣,初伏下地染的,所起上定,該不是行支,彼地無明猶未起所以。

從上、下地生下、上者,彼緣何受而起愛支?彼愛亦緣當生地受,若現、若種,於理無違。

從上、下地生下、上的,那些緣何受而起愛支?那些愛也緣當生地受,若現、若種,於理無違。

此十二支,十因、二果,定不同世。因中前七與愛、取、有,或異或同。若二、三、七各定同世。如是十二,一重因果,足顯輪轉,及離斷、常,施設兩重,實為無用,或應過此,便致無窮。

這十二支,十因、二果,定不同世。因中前七與愛、取、有,或異或同。若二、三、七各定同世。這樣十二,一重因果,足顯輪轉,以及離斷、常,施設兩重,實為無用,或該過此,便致無窮。

此十二支義門別者:九實、三假。已潤六支,合為有故;即識等五,三相位別,名生等故。

這十二支義門分別:九實、三假。已潤六支,合為有所以;就是識等五,三相位分別,名叫生等所以。

五是一事,謂無明、識、觸、受、愛五;餘非一事。

五是一事,所謂無明、識、觸、受、愛五;其餘不是一事。

三唯是染,煩惱性故;七唯不染,異熟果故;七分位中容起染故,假說通二,餘通二種。

三只是染,煩惱性所以;七隻不染,異熟果所以;七分位中容起染所以,假說通二,其餘通二種。

無明、愛、取說名獨相,不與餘支相交雜故;餘是雜相。

無明、愛、取說名叫獨相,不與其餘支相交雜所以;其餘是雜相。

六唯非色,謂無明、識、觸、受、愛、取;餘通二種。

六隻非色,所謂無明、識、觸、受、愛、取;其餘通二種。

皆是有漏,唯有為攝。

都是有漏,只是有為所攝。

無漏無為,非有支故。

無漏無為,不是有支所以。

「無明」、「愛」、「取」,唯通不善、有覆無記;「行」唯善、惡;「有」通善、惡、無覆無記;餘七唯是無覆無記。七分位中,亦起善、染。

「無明」、「愛」、「取」,只通不善、有覆無記;「行」只善、惡;「有」通善、惡、無覆無記;其餘七只是無覆無記。七分位中,也起善、染。

雖皆通三界,而有分、有全。

雖然都通三界,卻有分、有全。

上地行支,能伏下地,即麁、苦等六種行相。有求上生,而起彼故。

上地行支,能伏下地,就是粗、苦等六種行相。有求上生,而起那些所以。

一切皆唯非學、無學聖者所起有漏善業,明為緣故,違有支故,非有支攝。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,於後苦果不迷求故。雜修靜慮,資下故業,生淨居等,於理無違。

一切都只非學、非無學,聖者所起有漏善業,明為緣所以,違有支所以,不是有支所攝。由此該知道聖必不造感後有業,對於後苦果不迷求所以。雜修靜慮,資下故業,生淨居等,於理無違。

有義:無明唯見所斷,要迷諦理能發行故,聖必不造後有業故;愛、取二支唯修所斷,貪求當有而潤生故,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故;餘九皆通見、修所斷。

有一種義:無明只見所斷,要迷諦理能發行所以,聖必不造後有業所以;愛、取二支只修所斷,貪求當有而潤生所以,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所以;其餘九都通見、修所斷。

有義:一切皆通二斷。

有一種義:一切都通二斷。

論說: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,無全斷者故。若無明支唯見所斷,寧說預流無全斷者?若愛、取支唯修所斷,寧說彼已斷一切支一分?又說全界一切煩惱,皆能結生,往惡趣行,唯分別起煩惱能發,不言潤生唯修所斷,諸感後有行,皆見所斷發。

論說: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,無全斷的所以。若無明支只見所斷,怎麼說預流無全斷的?若愛、取支只修所斷,怎麼說他們已斷一切支一分?又說全界一切煩惱,都能結生,往惡趣行,只分別起煩惱能發,不說潤生只修所斷,諸感後有行,都見所斷髮。

由此故知無明、愛、取三支,亦通見、修所斷。然無明支正發行者,唯見所斷,助者不定;愛、取二支正潤生者,唯修所斷,助者不定。

由此所以知道無明、愛、取三支,也通見、修所斷。可是無明支正發行的,只見所斷,助的不定;愛、取二支正潤生的,只修所斷,助的不定。

又染汙法自性應斷,對治起時彼永斷故。一切有漏不染汙法,非性應斷,不違道故。然有二義說之為斷:一、離縛故,謂斷緣彼、雜彼煩惱;二、不生故,謂斷彼依令永不起。依離縛斷,說有漏善、無覆無記,唯修所斷;依不生斷說諸惡趣、無想定等,唯見所斷。說十二支通二斷者,於前諸斷,如應當知。

又染汙法自性該斷,對治起時那些永斷所以。一切有漏不染汙法,不是性該斷,不違道所以。可是有二義說它為斷:一、離縛所以,所謂斷緣彼、雜彼煩惱;二、不生所以,所謂斷彼依讓永不起。依離縛斷,說有漏善、無覆無記,只修所斷;依不生斷說諸惡趣、無想定等,只見所斷。說十二支通二斷的,於前諸斷,如應當知道。

十樂、捨俱,受不與受共相應故;老死位中,多分無樂及容捨故。十一苦俱,非受俱故。

十與樂、舍俱,受不與受共相應所以;老死位中,多分無樂以及容舍所以。十一與苦俱,非受俱所以。

十一少分壞苦所攝,老死位中,多無樂受,依樂立壞,故不說之。十二少分苦苦所攝,一切支中,有苦受故;十二全分,行苦所攝,諸有漏法皆行苦故,依捨受說十一少分,除老死支,如壞苦說。實義如是,諸聖教中,隨彼相增,所說不定。

十一少分壞苦所攝,老死位中,多無樂受,依樂立壞,所以不說它。十二少分苦苦所攝,一切支中,有苦受所以;十二全分,行苦所攝,諸有漏法都行苦所以,依舍受說十一少分,除老死支,像壞苦說。實義是這樣,諸聖教中,隨彼相增,所說不定。

皆苦諦攝,取蘊性故。五亦集諦攝,業煩惱性故。

都苦諦所攝,取蘊性所以。五也集諦所攝,業煩惱性所以。

諸支相望,增上定有,餘之三緣,有無不定。契經依定,唯說有一。愛望於取,有望於生,有因緣義。若說識支是業種者,行望於識,亦作因緣。餘支相望,無因緣義。而《集論》說,無明望行,有因緣者,依無明時,業習氣說,無明俱故,假說無明,實是行種。《瑜伽論》說,諸支相望無因緣者,依現愛、取,唯業有說。無明望行,愛望於取,生望老死有餘二緣。有望於生,受望於愛,無等無間,有所緣緣。餘支相望,二俱非有。

諸支相望,增上定有,其餘之三緣,有無不定。契經依定,只說有一。愛望於取,有望於生,有因緣義。若說識支是業種的,行望於識,也作因緣。其餘支相望,無因緣義。而《集論》說,無明望行,有因緣的,依無明時,業習氣說,無明俱所以,假說無明,實是行種。《瑜伽論》說,諸支相望無因緣的,依現愛、取,只業有說。無明望行,愛望於取,生望老死有其餘二緣。有望於生,受望於愛,無等無間,有所緣緣。其餘支相望,二都非有。

此中且依隣近、順次、不相雜亂,實緣起說。異此相望,為緣不定。諸聰慧者,如理應思。

這裡且依鄰近、順次、不相雜亂,實緣起說。異此相望,為緣不定。諸聰慧的,如理應當思擇。

惑、業、苦三攝十二者:無明、愛、取,是惑所攝;行、有一分,是業所攝;七、有一分,是苦所攝。

惑、業、苦三攝十二:無明、愛、取,是惑所攝;行、有一分,是業所攝;七、有一分,是苦所攝。

有處說業全攝有者,應知彼依「業有」說故。有處說識業所攝者,彼說業種為識支故。

有處說業全攝有的,該知道他們依「業有」說所以。有處說識業所攝的,他們說業種為識支所以。

惑、業所招獨名苦者,唯苦諦攝,為生厭故。

惑、業所招獨名叫苦的,只苦諦所攝,為生厭所以。

由惑、業、苦即十二支故,此能令生死相續。

由惑、業、苦就是十二支所以,這個能讓生死相續。

復次,生死相續,由內因緣,不待外緣,故唯有識。

再者,生死相續,由內因緣,不待外緣,所以唯有識。

因謂有漏、無漏二業正感生死,故說為因;緣謂煩惱、所知二障助感生死,故說為緣。

因所謂有漏、無漏二業正感生死,所以說為因;緣所謂煩惱、所知二障助感生死,所以說為緣。

所以者何?

為什麼?

生死有二:

生死有二:

一、分段生死,謂諸有漏善、不善業,由煩惱障緣助勢力,所感三界麁異熟果,身命短長,隨因緣力,有定齊限,故名分段。

一、分段生死,所謂諸有漏善、不善業,由煩惱障緣助勢力,所感三界粗異熟果,身命短長,隨因緣力,有定齊限,所以名叫分段。

二、不思議變易生死,謂諸無漏有分別業,由所知障緣助勢力,所感殊勝細異熟果。

二、不可思議變易生死,所謂諸無漏有分別業,由所知障緣助勢力,所感殊勝細異熟果。

由悲願力,改轉身命,無定齊限,故名變易;無漏定願正所資、感,妙用難測,名不思議。

由悲願力,改轉身命,無定齊限,所以名叫變易;無漏定願正所資、感,妙用難測,名叫不可思議。

或名「意成身」,隨意願成故。如契經說:如取為緣,有漏業因,續後有者,而生三有。如是無明習地為緣,無漏業因,有阿羅漢、獨覺、已得自在菩薩,生三種意成身。

或名叫「意成身」,隨意願成所以。像契經說:如取為緣,有漏業因,續後有的,而生三有。這樣無明習地為緣,無漏業因,有阿羅漢、獨覺、已得自在菩薩,生三種意成身。

亦名變化身,無漏定力,轉令異本,如變化故。如有論說:聲聞無學永盡後有,云何能證無上菩提?依變化身,證無上覺,非業報身,故不違理。

也名叫變化身,無漏定力,轉令異本,像變化所以。像有論說:聲聞無學永盡後有,怎麼能證無上菩提?依變化身,證無上覺,不是業報身,所以不違理。

若所知障助無漏業,能感生死,二乘定性,應不永入無餘涅槃。如諸異生拘煩惱故。

若所知障助無漏業,能感生死,二乘定性,該不永入無餘涅槃。像諸異生拘煩惱所以。

如何道諦實能感苦?誰言實感?不爾,如何?無漏定、願,資有漏業,令所得果,相續長時,展轉增勝,假說名感。如是感時,由所知障為緣助力,非獨能感。然所知障,不障解脫,無能發業潤生用故。

怎麼道諦實能感苦?誰說實感?不是這樣,怎麼樣?無漏定、願,資有漏業,讓所得果,相續長時,展轉增勝,假說名叫感。這樣感時,由所知障為緣助力,不是獨能感。可是所知障,不障解脫,無能發業潤生用所以。

何用資感生死苦為?自證菩提,利樂他故。謂不定性獨覺、聲聞,及得自在大願菩薩,已永斷伏煩惱障故,無容復受當分段身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,遂以無漏勝定願力,如延壽法資現身因,令彼長時與果不絕,數數如是定願資助,乃至證得無上菩提。

何用資感生死苦呢?自證菩提,利樂他所以。所謂不定性獨覺、聲聞,以及得自在大願菩薩,已永斷伏煩惱障所以,無容復受當分段身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,遂以無漏勝定願力,像延壽法資現身因,讓那些長時與果不絕,數數這樣定願資助,乃至證得無上菩提。

彼復何須所知障助?既未圓證無相大悲,不執菩提、有情實有,無由發起猛利悲願;又所知障,障大菩提,為永斷除,留身久住;又所知障為有漏依,此障若無,彼定非有,故於身住,有大助力。

那些又何須所知障助?既然未圓證無相大悲,不執菩提、有情實有,無由發起猛利悲願;又所知障,障大菩提,為永斷除,留身久住;又所知障為有漏依,這個障若無,那些定非有,所以對於身住,有大助力。

若所留身,有漏定願所資助者,分段身攝,二乘、異生所知境故。無漏定願所資助者,變易身攝,非彼境故。

若所留身,有漏定願所資助的,分段身所攝,二乘、異生所知境所以。無漏定願所資助的,變易身所攝,不是那些境所以。

由此應知,變易生死,性是有漏,異熟果攝,於無漏業,是增上果。有聖教中說為無漏,出三界者,隨助因說。

由此該知道,變易生死,性是有漏,異熟果所攝,對於無漏業,是增上果。有聖教中說為無漏,出三界的,隨助因說。

頌中所言諸業習氣,即前所說二業種子;二取習氣即前所說二障種子,俱執著故。「俱」等餘文,義如前釋。

頌中所說諸業習氣,就是前面所說二業種子;二取習氣就是前面所說二障種子,都執著所以。「俱」等其餘文,義像前面釋。

變易生死,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,而數資助,前後改轉,亦有前盡餘復生義。雖亦由現生死相續,而種定有,頌偏說之。或為顯示真異熟,因果皆不離本識,故不說現。現異熟因,不即與果。轉識間斷,非異熟故。

變易生死,雖然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,而數數資助,前後改轉,也有前盡其餘再生義。雖然也由現生死相續,而種定有,頌偏說它。或為顯示真異熟,因果都不離本識,所以不說現。現異熟因,不即與果。轉識間斷,不是異熟所以。

前、中、後際,生死輪迴,不待外緣,既由內識,淨法相續,應知亦然。謂無始來,依附本識,有、無漏種,由轉識等,數數燻發,漸漸增勝,乃至究竟,得成佛時,轉捨本來雜染識種,轉得始起清淨種識,任持一切功德種子。由本願力,盡未來際,起諸妙用,相續無窮。

前、中、後際,生死輪迴,不待外緣,既然由內識,淨法相續,該知道也是這樣。所謂無始來,依附本識,有、無漏種,由轉識等,數數熏發,漸漸增勝,乃至究竟,得成佛時,轉捨本來雜染識種,轉得始起清淨種識,任持一切功德種子。由本願力,盡未來際,起諸妙用,相續無窮。

由此應知,唯有內識。

由此該知道,唯有內識。

若唯有識,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?

若唯有識,為什麼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?

應知三性亦不離識。

該知道三性也不離識。

所以者何?

為什麼?

頌曰:

頌說:

20由彼彼遍計,遍計種種物,

20由彼彼遍計,遍計種種物,

此遍計所執,自性無所有。

這個遍計所執,自性無所有。

21依他起自性,分別緣所生。

21依他起自性,分別緣所生。

圓成實於彼,常遠離前性。

圓成實於彼,常遠離前性。

22故此與依他,非異非不異,

22所以這個與依他,非異非不異,

如無常等性,非不見此彼。

像無常等性,非不見此彼。

論曰:周遍計度,故名遍計;品類眾多,說為「彼彼」。謂能遍計虛妄分別。即由彼彼虛妄分別,遍計種種所遍計物:謂所妄執蘊、處、界等,若法、若我自性差別。此所妄執自性差別,總名遍計所執自性。如是自性,都無所有,理、教推徵,不可得故。

論說:周遍計度,所以名叫遍計;品類眾多,說為「彼彼」。所謂能遍計虛妄分別。就由彼彼虛妄分別,遍計種種所遍計物:所謂所妄執蘊、處、界等,若法、若我自性差別。這個所妄執自性差別,總名叫遍計所執自性。這樣自性,都無所有,理、教推徵,求不到所以。

或初句顯能遍計識,第二句示所遍計境,後半方申遍計所執若我、若法自性非有,已廣顯彼不可得故。

或者初句顯示能遍計識,第二句示所遍計境,後半才申遍計所執若我、若法自性非有,已廣顯那些求不到所以。

初能遍計,自性云何?

初能遍計,自性怎麼樣?

有義:八識及諸心所,有漏攝者,皆能遍計,虛妄分別為自性故;皆似所取、能取現故;說阿賴耶以遍計所執自性,妄執種為所緣故。

有一種義:八識以及諸心所,有漏所攝的,都能遍計,虛妄分別為自性所以;都似所取、能取現所以;說阿賴耶以遍計所執自性,妄執種為所緣所以。

有義:第六、第七心品執我、法者,是能遍計。

有一種義:第六、第七心品執我、法的,是能遍計。

唯說意識能遍計故,意及意識名意識故;計度分別能遍計故;執我、法者必是慧故;二執必與無明俱故;不說無明有善性故;痴、無痴等不相應故;不見有執導空智故;執有、達無不俱起故;曾無有執非能燻故。

只說意識能遍計所以,意以及意識名叫意識所以;計度分別能遍計所以;執我、法的必是慧所以;二執必與無明俱所以;不說無明有善性所以;痴、無痴等不相應所以;不見有執導空智所以;執有、達無不俱起所以;曾無有執非能熏所以。

有漏心等不證實故,一切皆名虛妄分別。雖似所取、能取相現,而非一切能遍計攝,勿無漏心亦有執故,如來後得應有執故。經說佛智現身、土等種種影像,如鏡等故,若無緣用應非智等。雖說藏識緣遍計種,而不說唯,故非誠證。由斯理趣,唯於第六、第七心品,有能遍計。

有漏心等不證實所以,一切都名叫虛妄分別。雖然似所取、能取相現,卻不是一切能遍計所攝,不要讓無漏心也有執所以,如來後得該有執所以。經說佛智現身、土等種種影像,像鏡等所以,若無緣用該不是智等。雖然說藏識緣遍計種,卻不說唯,所以不是誠證。由此理趣,只於第六、第七心品,有能遍計。

識品雖二,而有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等遍計不同,故言「彼彼」。

識品雖然二,卻有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等遍計不同,所以說「彼彼」。

次所遍計自性云何?《攝大乘》說是依他起,遍計心等所緣緣故。圓成實性寧非彼境?真非妄執所緣境故,依展轉說亦所遍計。遍計所執雖是彼境,而非所緣緣,故非所遍計。

其次所遍計自性怎麼樣?《攝大乘》說是依他起,遍計心等所緣緣所以。圓成實性怎麼不是那些境?真不是妄執所緣境所以,依展轉說也是所遍計。遍計所執雖然是那些境,卻不是所緣緣,所以不是所遍計。

遍計所執,其相云何?與依他起,復有何別?

遍計所執,行相怎麼樣?與依他起,又有什麼分別?

有義:三界心及心所,由無始來虛妄燻習,雖各體一,而似二生:謂見、相分,即能、所取。如是二分,情有理無,此相說為遍計所執。二所依體,實託緣生,此性非無,名依他起,虛妄分別緣所生故。

有一種義:三界心以及心所,由無始來虛妄熏習,雖然各體一,卻似二生:所謂見、相分,就是能、所取。這樣二分,情有理無,這個相說為遍計所執。二所依體,實托緣生,這個性非無,名叫依他起,虛妄分別緣所生所以。

云何知然?諸聖教說:虛妄分別是依他起,二取名為遍計所執。

怎麼知道這樣?諸聖教說:虛妄分別是依他起,二取名叫遍計所執。

有義:一切心及心所,由燻習力所變二分,從緣生故,亦依他起。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、一異、俱不俱等,此二方名遍計所執。

有一種義:一切心以及心所,由熏習力所變二分,從緣生所以,也是依他起。遍計依這妄執定實有無、一異、俱不俱等,這二才名叫遍計所執。

諸聖教說:唯量、唯二、唯種種,皆名依他起故。又相等四法、十一識等,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。

諸聖教說:唯量、唯二、唯種種,都名叫依他起所以。又相等四法、十一識等,論都說為依他起所攝所以。

不爾,無漏後得智品二分,應名遍計所執。許應聖智不緣彼生,緣彼智品應非道諦;不許應知有漏亦爾。又若二分是遍計所執,應如兔角等非所緣緣,遍計所執體非有故。又應二分不燻成種,後識等生,應無二分。又諸習氣是相分攝,豈非有法能作因緣?若緣所生內相、見分,非依他起,二所依體,例亦應然,無異因故。

不是這樣,無漏後得智品二分,該名叫遍計所執。許該聖智不緣那些生,緣那些智品該不是道諦;不許該知道有漏也是這樣。又若二分是遍計所執,該像兔角等不是所緣緣,遍計所執體非有所以。又該二分不熏成種,後識等生,該無二分。又諸習氣是相分所攝,難道非有法能作因緣?若緣所生內相、見分,不是依他起,二所依體,例也該這樣,無異因所以。

由斯理趣,眾緣所生心、心所體及相、見分,有漏、無漏皆依他起。

由此理趣,眾緣所生心、心所體以及相、見分,有漏、無漏都是依他起。

依他眾緣而得起故。頌言:「分別緣所生」者,應知且說染分依他,淨分依他亦圓成故。或諸染淨心、心所法,皆名分別,能緣慮故。是則一切染、淨依他,皆是此中依他起攝。

依他眾緣而得起所以。頌說:「分別緣所生」,該知道且說染分依他,淨分依他也圓成所以。或諸染淨心、心所法,都名叫分別,能緣慮所以。那麼一切染、淨依他,都是這裡依他起所攝。

二空所顯圓滿成就,諸法實性,名圓成實。顯此遍、常,體非虛謬,簡自、共相、虛空、我等。無漏有為,離倒、究竟、勝用周遍,亦得此名。然今頌中,說初非後。

二空所顯圓滿成就,諸法實性,名叫圓成實。顯示這個遍、常,體非虛謬,簡別自、共相、虛空、我等。無漏有為,離倒、究竟、勝用周遍,也得這個名。可是今頌中,說初不是後。

此即於彼依他起上,常遠離前遍計所執,二空所顯真如為性。

這個就是於彼依他起上,常遠離前遍計所執,二空所顯真如為性。

說「於彼」言:顯圓成實與依他起,不即不離;「常遠離」言:顯妄所執能、所取性,理恆非有。「前」言義顯不空依他;「性」顯二空非圓成實,真如離有離無性故。

說「於彼」的話:顯示圓成實與依他起,不即不離;「常遠離」的話:顯示妄所執能、所取性,理恆非有。「前」的話義顯不空依他;「性」顯二空不是圓成實,真如離有離無性所以。

由前理故,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,非異非不異。異應真如非彼實性;不異此性應是無常。彼此俱應淨、非淨境,則本後智,用應無別。

由前面理所以,這個圓成實與那個依他起,非異非不異。異該真如不是那些實性;不異這個性該是無常。彼此都該淨、非淨境,那麼本後智,用該無分別。

云何二性,非異非一?如彼無常、無我等性。無常等性與行等法異,應彼法非無常等;不異此應非彼共相。

怎麼二性,非異非一?像那個無常、無我等性。無常等性與行等法異,該那些法不是無常等;不異這個該不是那些共相。

由斯喻顯,此圓成實與彼依他,非一非異,法與法性,理必應然,勝義、世俗,相待有故。

由此喻顯,這個圓成實與那個依他,非一非異,法與法性,理必該這樣,勝義、世俗,相待有所以。

非不證見此圓成實,而能見彼依他起性。

不是不證見這個圓成實,而能見那個依他起性。

未達遍計所執性空,不如實知依他有故。無分別智證真如已,後得智中,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。

未達遍計所執性空,不如實知依他有所以。無分別智證真如已,後得智中,才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。

雖無始來心、心所法,已能緣自相、見分等,而我、法執恆俱行故,不如實知。眾緣所引自心、心所,虛妄變現,猶如幻事、陽焰、夢境、鏡像、光影、谷響、水月、變化所成,非有似有。依如是義,故有頌言:

雖然無始來心、心所法,已能緣自相、見分等,而我、法執恆俱行所以,不如實知。眾緣所引自心、心所,虛妄變現,猶如幻事、陽焰、夢境、鏡像、光影、谷響、水月、變化所成,非有似有。依這樣義,所以有頌說:

「非不見真如,而能了諸行,

「不是不見真如,而能了諸行,

皆如幻事等,雖有而非真。」

都像幻事等,雖然有而不是真。」

此中意說:三種自性,皆不遠離心、心所法。

這裡意說:三種自性,都不遠離心、心所法。

謂心、心所及所變現,眾緣生故,如幻事等,非有、似有,誑惑愚夫,一切皆名依他起性。愚夫於此橫執我法、有無、一異、俱不俱等,如空花等,性、相都無,一切皆名遍計所執。依他起上,彼所妄執我、法俱空,此空所顯識等真性,名圓成實。

所謂心、心所以及所變現,眾緣生所以,像幻事等,非有、似有,誑惑愚夫,一切都名叫依他起性。愚夫於此橫執我法、有無、一異、俱不俱等,像空花等,性、相都無,一切都名叫遍計所執。依他起上,那些所妄執我、法都空,這個空所顯識等真性,名叫圓成實。

是故此三,不離心等。

所以這三,不離心等。

虛空、擇滅、非擇滅等,何性攝耶?

虛空、擇滅、非擇滅等,何性所攝呢?

三皆容攝。

三都容攝。

心等變似虛空等相,隨心生故,依他起攝;愚夫於中,妄執實有,此即遍計所執性攝;若於真如,假施設有虛空等義,圓成實攝。有漏心等,定屬依他;無漏心等,容二性攝。眾緣生故,攝屬依他;無顛倒故,圓成實攝。

心等變似虛空等相,隨心生所以,依他起所攝;愚夫於中,妄執實有,這個就是遍計所執性所攝;若於真如,假施設有虛空等義,圓成實所攝。有漏心等,定屬依他;無漏心等,容二性所攝。眾緣生所以,攝屬依他;無顛倒所以,圓成實所攝。

如是三性與七真如,云何相攝?

這樣三性與七真如,怎麼相攝?

七真如者:一、流轉真如,謂有為法,流轉實性;二、實相真如,謂二無我,所顯實性;三、唯識真如,謂染淨法,唯識實性;四、安立真如,謂苦實性;五、邪行真如,謂集實性;六、清淨真如,謂滅實性;七、正行真如,謂道實性。

七真如:一、流轉真如,所謂有為法,流轉實性;二、實相真如,所謂二無我,所顯實性;三、唯識真如,所謂染淨法,唯識實性;四、安立真如,所謂苦實性;五、邪行真如,所謂集實性;六、清淨真如,所謂滅實性;七、正行真如,所謂道實性。

此七實性,圓成實攝,根本、後得二智境故;隨相攝者,流轉、苦、集三,前二性攝,妄執雜染故;餘四皆是圓成實攝。

這七實性,圓成實所攝,根本、後得二智境所以;隨相攝的,流轉、苦、集三,前二性所攝,妄執雜染所以;其餘四都是圓成實所攝。

三性六法,相攝云何?彼六法中,皆具三性。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及無為,皆有妄執緣生理故。

三性六法,相攝怎麼樣?那六法中,都具三性。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以及無為,都有妄執緣生理所以。

三性五事,相攝云何?

三性五事,相攝怎麼樣?

諸聖教說,相攝不定:

諸聖教說,相攝不定:

謂或有處說:依他起攝彼相、名、分別、正智;圓成實性攝彼真如;遍計所執不攝五事。彼說有漏心、心所法,變似所詮,說名為相;似能詮現,施設為名;能變心等,立為分別;無漏心等,離戲論故,但總名正智,不說能、所詮。四從緣生,皆依他攝。

所謂或有處說:依他起攝那些相、名、分別、正智;圓成實性攝那些真如;遍計所執不攝五事。他們說有漏心、心所法,變似所詮,說名叫相;似能詮現,施設為名;能變心等,立為分別;無漏心等,離戲論所以,只總名叫正智,不說能、所詮。四從緣生,都依他所攝。

或復有處說:依他起攝相、分別;遍計所執,唯攝彼名;正智、真如,圓成實攝。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,餘名分別;遍計所執,都無體故,為顯非有,假說為名;二無倒故,圓成實攝。

或者又有處說:依他起攝相、分別;遍計所執,只攝那些名;正智、真如,圓成實所攝。他們說有漏心以及心所相分名叫相,其餘名叫分別;遍計所執,都無體所以,為顯非有,假說為名;二無倒所以,圓成實所攝。

或有處說:依他起性唯攝分別;遍計所執,攝彼相、名;正智、真如,圓成實攝。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、見分等,總名分別,虛妄分別為自性故,遍計所執,能詮、所詮,隨情立為名、相二事。

或有處說:依他起性只攝分別;遍計所執,攝那些相、名;正智、真如,圓成實所攝。他們說有漏心以及心所相、見分等,總名叫分別,虛妄分別為自性所以,遍計所執,能詮、所詮,隨情立為名、相二事。

復有處說:名屬依他起性,義屬遍計所執。彼說有漏心、心所法相、見分等,由名勢力成所遍計,故說為名;遍計所執,隨名橫計,體實非有,假立義名。

又有處說:名屬依他起性,義屬遍計所執。他們說有漏心、心所法相、見分等,由名勢力成所遍計,所以說為名;遍計所執,隨名橫計,體實非有,假立義名。

諸聖教中所說五事,文雖有異,而義無違。然初所說不相雜亂,如《瑜伽論》廣說應知。

諸聖教中所說五事,文雖然有異,而義無違。可是初所說不相雜亂,如《瑜伽論》廣說該知道。

又聖教中說有五相,此與三性相攝云何?

又聖教中說有五相,這個與三性相攝怎麼樣?

所詮、能詮各具三性:謂妄所計,屬初性攝;相、名、分別,隨其所應,所詮、能詮,屬依他起;真如、正智,隨其所應,所詮、能詮,屬圓成實,後得變似能詮相故。

所詮、能詮各具三性:所謂妄所計,屬初性所攝;相、名、分別,隨其所應,所詮、能詮,屬依他起;真如、正智,隨其所應,所詮、能詮,屬圓成實,後得變似能詮相所以。

二相屬相,唯初性攝,妄執義、名,定相屬故。

二相屬相,只初性所攝,妄執義、名,定相屬所以。

彼執著相,唯依他起,虛妄分別為自性故。

那個執著相,只依他起,虛妄分別為自性所以。

不執著相,唯圓成實,無漏智等為自性故。

不執著相,只圓成實,無漏智等為自性所以。

又聖教中說四真實,與此三性相攝云何?

又聖教中說四真實,與這三性相攝怎麼樣?

世間、道理所成真實,依他起攝;三事攝故;二障淨智所行真實,圓成實攝;二事攝故。

世間、道理所成真實,依他起所攝;三事所攝所以;二障淨智所行真實,圓成實所攝;二事所攝所以。

《辯中邊論》說:初真實唯初性攝,共所執故;第二真實通屬三性,理通執無執,雜染、清淨故;後二真實唯屬第三。

《辯中邊論》說:初真實只初性所攝,共所執所以;第二真實通屬三性,理通執無執,雜染、清淨所以;後二真實只屬第三。

三性四諦,相攝云何?

三性四諦,相攝怎麼樣?

四中一一皆具三性。

四中一一都具三性。

且苦諦中無常等四各有三性。無常三者:一、無性無常,性常無故;二、起盡無常,有生滅故;三、垢淨無常,位轉變故。

且苦諦中無常等四各有三性。無常三者:一、無性無常,性常無所以;二、起盡無常,有生滅所以;三、垢淨無常,位轉變所以。

苦有三者:一、所取苦,我、法二執所依取故;二、事相苦,三苦相故;三、和合苦,苦相合故。

苦有三者:一、所取苦,我、法二執所依取所以;二、事相苦,三苦相所以;三、和合苦,苦相合所以。

空有三者:一、無性空,性非有故;二、異性空,與妄所執自性異故;三、自性空,二空所顯為自性故。

空有三者:一、無性空,性非有所以;二、異性空,與妄所執自性異所以;三、自性空,二空所顯為自性所以。

無我三者:一、無相無我,我相無故;二、異相無我,與妄所執我相異故;三、自相無我,無我所顯為自相故。

無我三者:一、無相無我,我相無所以;二、異相無我,與妄所執我相異所以;三、自相無我,無我所顯為自相所以。

集諦三者:一、習氣集,謂遍計所執自性執習氣,執彼習氣假立彼名;二、等起集,謂業、煩惱;三、未離繫集,謂未離障真如。

集諦三者:一、習氣集,所謂遍計所執自性執習氣,執彼習氣假立彼名;二、等起集,所謂業、煩惱;三、未離系集,所謂未離障真如。

滅諦三者:一、自性滅,自性不生故;二、二取滅,謂擇滅二取不生故;三、本性滅,謂真如故。

滅諦三者:一、自性滅,自性不生所以;二、二取滅,所謂擇滅二取不生所以;三、本性滅,所謂真如所以。

道諦三者:一、遍知道,能知遍計所執故;二、永斷道,能斷依他起故;三、作證道,能證圓成實故。然遍知道,亦通後二。

道諦三者:一、遍知道,能知遍計所執所以;二、永斷道,能斷依他起所以;三、作證道,能證圓成實所以。可是遍知道,也通後二。

七三三性,如次配釋。今於此中,所配三性,或假或實,如理應知。

七三三性,按這次第配釋。今在這裡,所配三性,或假或實,如理該知道。

三解脫門所行境界,與此三性相攝云何?理實皆通,隨相各一。空、無願、相,如次應知。緣此復生三無生忍:一、本性無生忍;二、自然無生忍;三、惑苦無生忍。如次此三,是彼境故。

三解脫門所行境界,與這三性相攝怎麼樣?理實都通,隨相各一。空、無願、相,按這次第該知道。緣這個再生三無生忍:一、本性無生忍;二、自然無生忍;三、惑苦無生忍。按這次第這三,是那些境所以。

此三云何攝彼二諦?應知世俗具此三種;勝義唯是圓成實性。世俗有三:一、假世俗;二、行世俗;三、顯了世俗。如次應知即此三性。勝義有三:一、義勝義,謂真如,勝之義故;二、得勝義,謂涅槃,勝即義故;三、行勝義,謂聖道,勝為義故。無變、無倒,隨其所應,故皆攝在圓成實性。

這三怎麼攝那二諦?該知道世俗具這三種;勝義只是圓成實性。世俗有三:一、假世俗;二、行世俗;三、顯了世俗。按這次第該知道就是這三性。勝義有三:一、義勝義,所謂真如,勝之義所以;二、得勝義,所謂涅槃,勝即義所以;三、行勝義,所謂聖道,勝為義所以。無變、無倒,隨其所應,所以都收攝在圓成實性。

如是三性,何智所行?遍計所執,都非智所行,以無自體,非所緣緣故。愚夫執有,聖者達無,亦得說為凡、聖智境。依他起性,二智所行。圓成實性,唯聖智境。

這樣三性,何智所行?遍計所執,都非智所行,因為無自體,不是所緣緣所以。愚夫執有,聖者達無,也得說為凡、聖智境。依他起性,二智所行。圓成實性,只聖智境。

此三性中,幾假?幾實?遍計所執,妄安立故,可說為假;無體相故,非假非實。依他起性,有實有假:聚集、相續、分位性故,說為假有;心、心所、色,從緣生故,說為實有。若無實法,假法亦無,假依實因而施設故。圓成實性,唯是實有,不依他緣而施設故。

這三性中,幾假?幾實?遍計所執,妄安立所以,可說為假;無體相所以,非假非實。依他起性,有實有假:聚集、相續、分位性所以,說為假有;心、心所、色,從緣生所以,說為實有。若無實法,假法也無,假依實因而施設所以。圓成實性,只是實有,不依他緣而施設所以。

此三為異?為不異耶?應說俱非,無別體故;妄執、緣起、真義別故。

這三為異?為不異呢?該說都非,無別體所以;妄執、緣起、真義分別所以。

如是三性,義類無邊,恐厭繁文,略示綱要。

這樣三性,義類無邊,恐厭繁文,略示綱要。

成唯識論卷第八

成唯識論卷第九

護法等菩薩造

護法等菩薩造。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翻譯。

若有三性,如何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?

若有三性,世尊怎麼說一切法都無自性?

頌曰:

頌說:

23即依此三性,立彼三無性,

23就依這三性,立那三無性,

故佛密意說,一切法無性。

所以佛密意說,一切法無性。

24初即相無性,次無自然性,

24初就是相無性,其次無自然性,

後由遠離前,所執我法性,

後由遠離前,所執我法性,

25此諸法勝義,亦即是真如,

25這諸法勝義,也就是真如,

常如其性故,即唯識實性。

常如其性所以,就是唯識實性。

論曰:即依此前所說三性,立彼後說三種無性,謂即相、生、勝義無性,故佛密意說一切法皆無自性,非性全無。

論說:就依這前面所說三性,立那後說三種無性,所謂就是相、生、勝義無性,所以佛密意說一切法都無自性,不是性全無。

說「密意」言顯非了義,謂後二性雖體非無,而有愚夫於彼增益,妄執實有我、法自性,此即名為遍計所執。為除此執,故佛世尊於有及無,總說無性。

說「密意」的話顯示不是了義,所謂後二性雖然體非無,卻有愚夫於彼增益,妄執實有我、法自性,這個就名叫遍計所執。為除這個執,所以佛世尊於有以及無,總說無性。

云何依此而立彼三?

怎麼依這個而立那三?

謂依此初遍計所執立相無性,由此體相畢竟非有,如空華故。依次依他立生無性,此如幻事託眾緣生,無如妄執自然性故,假說無性,非性全無。依後圓成實立勝義無性,謂即勝義由遠離前遍計所執我、法性,故假說無性,非性全無。如太虛空雖遍眾色,而是眾色無性所顯。

所謂依這初遍計所執立相無性,由此體相畢竟非有,像空花所以。依其次依他立生無性,這個像幻事托眾緣生,無如妄執自然性所以,假說無性,不是性全無。依後圓成實立勝義無性,所謂就是勝義由遠離前遍計所執我、法性,所以假說無性,不是性全無。像太虛空雖然遍眾色,而是眾色無性所顯。

雖依他起非勝義故,亦得說為勝義無性,而濫第二,故此不說。

雖然依他起不是勝義所以,也得說為勝義無性,卻濫第二,所以這裡不說。

此性即是諸法勝義,是一切法勝義諦故。然勝義諦略有四種:一、世間勝義,謂蘊、處、界等;二、道理勝義,謂苦等四諦;三、證得勝義,謂二空真如;四、勝義勝義,謂一真法界。此中勝義依最後說,是最勝道所行義故,為簡前三,故作是說。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,真謂真實,顯非虛妄,如謂如常,表無變易,謂此真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,故曰真如,即是湛然不虛妄義。「亦」言顯此復有多名,謂名法界及實際等,如餘論中隨義廣釋。

這個性就是諸法勝義,是一切法勝義諦所以。可是勝義諦略有四種:一、世間勝義,所謂蘊、處、界等;二、道理勝義,所謂苦等四諦;三、證得勝義,所謂二空真如;四、勝義勝義,所謂一真法界。這裡勝義依最後說,是最勝道所行義所以,為簡前三,所以作這樣說。這諸法勝義也就是真如,真所謂真實,顯非虛妄,如所謂如常,表無變易,所謂這個真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,所以叫真如,就是湛然不虛妄義。「亦」的話顯示這個又有多名,所謂名叫法界以及實際等,像其餘論中隨義廣釋。

此性即是唯識實性,謂唯識性略有二種:一者虛妄,謂遍計所執;二者真實,謂圓成實性,為簡虛妄說「實性」言。復有二性:一者世俗,謂依他起;二者勝義,謂圓成實,為簡世俗故說「實性」。

這個性就是唯識實性,所謂唯識性略有二種:一者虛妄,所謂遍計所執;二者真實,所謂圓成實性,為簡虛妄說「實性」的話。又有二性:一者世俗,所謂依他起;二者勝義,所謂圓成實,為簡世俗所以說「實性」。

三頌總顯諸契經中說無性言非極了義,諸有智者不應依之總撥諸法都無自性。

三頌總顯諸契經中說無性的話不是極了義,諸有智的不該依它總撥諸法都無自性。

如是所成唯識相、性,誰於幾位?如何悟入?

這樣所成唯識相、性,誰於幾位?怎麼悟入?

謂具大乘二種姓者,略於五位漸次悟入。

所謂具大乘二種姓的,略於五位漸次悟入。

何謂大乘二種種姓?一、本性住種姓,謂無始來依附本識,法爾所得無漏法因。二、習所成種姓,謂聞法界等流法已,聞所成等燻習所成。要具大乘此二種姓,方能漸次悟入唯識。

什麼是大乘二種種姓?一、本性住種姓,所謂無始來依附本識,法爾所得無漏法因。二、習所成種姓,所謂聞法界等流法已,聞所成等熏習所成。要具大乘這二種姓,才能漸次悟入唯識。

何謂悟入唯識五位?一、資糧位,謂修大乘順解脫分;二、加行位,謂修大乘順決擇分;三、通達位,謂諸菩薩所住見道;四、修習位,謂諸菩薩所住修道;五、究竟位,謂住無上正等菩提。

什麼是悟入唯識五位?一、資糧位,所謂修大乘順解脫分;二、加行位,所謂修大乘順決擇分;三、通達位,所謂諸菩薩所住見道;四、修習位,所謂諸菩薩所住修道;五、究竟位,所謂住無上正等菩提。

云何漸次悟入唯識?謂諸菩薩於識相、性,資糧位中能深信解;在加行位能漸伏除所取、能取,引發真見;在通達位如實通達;修習位中如所見理,數數修習伏斷餘障;至究竟位出障圓明,能盡未來化有情類,復令悟入唯識相、性。

怎麼漸次悟入唯識?所謂諸菩薩對於識相、性,資糧位中能深信解;在加行位能漸伏除所取、能取,引發真見;在通達位如實通達;修習位中如所見理,數數修習伏斷餘障;至究竟位出障圓明,能盡未來化有情類,又讓悟入唯識相、性。

初資糧位,其相云何?

初資糧位,行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26乃至未起識,求住唯識性,

26乃至未起識,求住唯識性,

於二取隨眠,猶未能伏滅。

對於二取隨眠,猶未能伏滅。

論曰:從發深固大菩提心,乃至未起順決擇識,求住唯識真勝義性,齊此皆是資糧位攝,為趣無上正等菩提,修集種種勝資糧故。為有情故,勤求解脫,由此亦名順解脫分。

論說:從發深固大菩提心,乃至未起順決擇識,求住唯識真勝義性,齊此都是資糧位所攝,為趣無上正等菩提,修集種種勝資糧所以。為有情所以,勤求解脫,由此也名叫順解脫分。

此位菩薩依因、善友、作意、資糧四勝力故,於唯識義雖深信解,而未能了能、所取空,多住外門修菩薩行,故於二取所引隨眠,猶未有能伏滅功力,令彼不起二取現行。

這位菩薩依因、善友、作意、資糧四勝力所以,對於唯識義雖然深信解,卻未能了能、所取空,多住外門修菩薩行,所以對於二取所引隨眠,猶未有能伏滅功力,讓那些不起二取現行。

此「二取」言顯二取取,執取「能取」、「所取」性故。二取習氣名彼隨眠,隨逐有情,眠伏藏識,或隨增過,故名隨眠。即是所知、煩惱障種。

這「二取」的話顯示二取取,執取「能取」、「所取」性所以。二取習氣名叫彼隨眠,隨逐有情,眠伏藏識,或隨增過,所以名叫隨眠。就是所知、煩惱障種。

煩惱障者,謂執遍計所執實我,薩迦耶見而為上首,百二十八根本煩惱,及彼等流諸隨煩惱。

煩惱障:所謂執遍計所執實我,薩迦耶見而為上首,百二十八根本煩惱,以及那些等流諸隨煩惱。

此皆擾惱有情身、心,能障涅槃,名煩惱障。

這些都擾惱有情身、心,能障涅槃,名叫煩惱障。

所知障者,謂執遍計所執實法,薩迦耶見而為上首,見、疑、無明、愛、恚、慢等。

所知障:所謂執遍計所執實法,薩迦耶見而為上首,見、疑、無明、愛、恚、慢等。

覆所知境無顛倒性,能障菩提,名所知障。

覆所知境無顛倒性,能障菩提,名叫所知障。

此所知障,決定不與異熟識俱,彼微劣故,不與無明、慧相應故,法空智品與俱起故。七轉識內,隨其所應或少或多,如煩惱說。眼等五識無分別故,法見、疑等定不相應,餘由意力皆容引起。

這個所知障,決定不與異熟識俱,那些微劣所以,不與無明、慧相應所以,法空智品與俱起所以。七轉識內,隨其所應或少或多,像煩惱說。眼等五識無分別所以,法見、疑等定不相應,其餘由意力都容引起。

此障但與不善、無記二心相應,論說無明唯通不善、無記性故,痴、無痴等不相應故。煩惱障中此障必有,彼定用此為所依故,體雖無異而用有別。故二隨眠,隨聖道用有勝、有劣,斷惑前後。此於無覆無記性中,是異熟生,非餘三種。彼威儀等勢用薄弱,非覆所知,障菩提故。此名無覆,望二乘說,若望菩薩亦是有覆。

這個障只與不善、無記二心相應,論說無明只通不善、無記性所以,痴、無痴等不相應所以。煩惱障中這個障必有,那些定用這個為所依所以,體雖然無異而用有別。所以二隨眠,隨聖道用有勝、有劣,斷惑前後。這個於無覆無記性中,是異熟生,不是其餘三種。那些威儀等勢用薄弱,非覆所知,障菩提所以。這個名叫無覆,望二乘說,若望菩薩也是有覆。

若所知障有見、疑等,如何此種,契經說為無明住地?無明增故,總名無明,非無見等。如煩惱種立見一處、欲、色、有愛四住地名,豈彼更無慢、無明等。

若所知障有見、疑等,怎麼這種,契經說為無明住地?無明增所以,總名叫無明,不是無見等。像煩惱種立見一處、欲、色、有愛四住地名,難道那些更無慢、無明等。

如是二障分別起者,見所斷攝;任運起者,修所斷攝。

這樣二障分別起的,見所斷所攝;任運起的,修所斷所攝。

二乘但能斷煩惱障,菩薩俱斷。

二乘只能斷煩惱障,菩薩俱斷。

永斷二種,唯聖道能;伏二現行,通有漏道。

永斷二種,只聖道能;伏二現行,通有漏道。

菩薩住此資糧位中,二麁現行雖有伏者,而於細者及二隨眠,止、觀力微,未能伏滅。

菩薩住這資糧位中,二粗現行雖然有伏的,而對於細的以及二隨眠,止、觀力微,未能伏滅。

此位未證唯識真如,依勝解力修諸勝行,應知亦是解行地攝。

這位未證唯識真如,依勝解力修諸勝行,該知道也是解行地所攝。

所修勝行,其相云何?

所修勝行,行相怎麼樣?

略有二種:謂福及智,諸勝行中慧為性者皆名為智,餘名為福。且依六種波羅蜜多,通相皆二,別相前五說為福德,第六智慧;或復前三唯福德攝,後一唯智;餘通二種。

略有二種:所謂福以及智,諸勝行中慧為性的都名叫智,其餘名叫福。且依六種波羅蜜多(到彼岸),通相都二,別相前五說為福德,第六智慧;或者又前三隻福德所攝,後一隻智;其餘通二種。

復有二種:謂利自、他所修勝行,隨意樂力一切皆通自他利行,依別相說,六到彼岸、菩提分等,自利行攝;四種攝事、四無量等,一切皆是利他行攝。如是等行差別無邊,皆是此中所修勝行。

又有二種:所謂利自、他所修勝行,隨意樂力一切都通自他利行,依別相說,六到彼岸、菩提分等,自利行所攝;四種攝事、四無量等,一切都是利他行所攝。這樣等行差別無邊,都是這裡所修勝行。

此位二障雖未伏除,修勝行時有三退屈,而能三事練磨其心,於所證、修勇猛不退:一、聞無上正等菩提廣大深遠,心便退屈,引他已證大菩提者,練磨自心勇猛不退。二、聞施等波羅蜜多甚難可修,心便退屈,省己意樂能修施等,練磨自心勇猛不退。三、聞諸佛圓滿轉依極難可證,心便退屈,引他麁善況己妙因,練磨自心勇猛不退。由斯三事練磨其心,堅固熾然,修諸勝行。

這位二障雖然未伏除,修勝行時有三退屈,而能三事練磨其心,於所證、修勇猛不退:一、聞無上正等菩提廣大深遠,心便退屈,引他已證大菩提的,練磨自心勇猛不退。二、聞施等波羅蜜多甚難可修,心便退屈,省自己意樂能修施等,練磨自心勇猛不退。三、聞諸佛圓滿轉依極難可證,心便退屈,引他粗善況自己妙因,練磨自心勇猛不退。由此三事練磨其心,堅固熾然,修諸勝行。

次加行位,其相云何?

其次加行位,行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27現前立少物,謂是唯識性,

27現前立少物,所謂是唯識性,

以有所得故,非實住唯識。

因為有所得所以,不是實住唯識。

論曰:菩薩先於初無數劫,善備福德、智慧資糧。順解脫分既圓滿已,為入見道住唯識性,復修加行,伏除二取,謂煖、頂、忍、世第一法。

論說:菩薩先於初無數劫,善備福德、智慧資糧。順解脫分既圓滿已,為入見道住唯識性,又修加行,伏除二取,所謂煖、頂、忍、世第一法。

此四總名順決擇分,順趣真實決擇分故。近見道故立加行名,非前資糧無加行義。

這四總名叫順決擇分,順趣真實決擇分所以。近見道所以立加行名,不是前資糧無加行義。

煖等四法,依四尋思、四如實智初後位立。四尋思者,尋思名、義、自性、差別,假有實無。如實遍知此四離識及識非有,名如實智,名、義相異,故別尋求,二二相同,故合思察。

煖等四法,依四尋思、四如實智初後位立。四尋思:尋思名、義、自性、差別,假有實無。如實遍知這四離識以及識非有,名叫如實智,名、義相異,所以別尋求,二二相同,所以合思察。

依明得定,發下尋思,觀無所取,立為煖位。謂此位中,創觀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變,假施設有,實不可得。初獲慧日前行相故,立明得名,即此所獲道火前相,故亦名煖。

依明得定,發下尋思,觀無所取,立為煖位。所謂這位中,創觀所取名等四法都自心變,假施設有,實求不到。初獲慧日前行相所以,立明得名,就是這個所獲道火前相,所以也名叫煖。

依明增定,發上尋思,觀無所取,立為頂位。謂此位中,重觀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變,假施設有,實不可得。明相轉盛,故名明增,尋思位極,故復名頂。

依明增定,發上尋思,觀無所取,立為頂位。所謂這位中,重觀所取名等四法都自心變,假施設有,實求不到。明相轉盛,所以名叫明增,尋思位極,所以又名叫頂。

依印順定,發下如實智,於無所取決定印持,無能取中亦順樂忍。既無實境離能取識,寧有實識離所取境?所取、能取相待立故。印順忍時總立為忍,印前順後立印順名,忍境、識空故亦名忍。

依印順定,發下如實智,於無所取決定印持,無能取中也順樂忍。既無實境離能取識,怎麼有實識離所取境?所取、能取相待立所以。印順忍時總立為忍,印前順後立印順名,忍境、識空所以也名叫忍。

依無間定,發上如實智,印二取空,立世第一法。謂前上忍唯印能取空,今世第一法二空雙印,從此無間必入見道故,立無間名,異生法中此最勝故,名世第一法。

依無間定,發上如實智,印二取空,立世第一法。所謂前上忍只印能取空,今世第一法二空雙印,從此無間必入見道所以,立無間名,異生法中這個最勝所以,名叫世第一法。

如是煖、頂依能取識觀所取空,下忍起時印境空相;中忍轉位,於能取識如境是空,順樂忍可;上忍起位印能取空;世第一法雙印空相,皆帶相故未能證實。故說菩薩此四位中。猶於現前安立少物,謂是唯識真勝義性,以彼空、有二相未除,帶相觀心有所得故,非實安住真唯識理。彼相滅已方實安住。依如是義,故有頌言:

這樣煖、頂依能取識觀所取空,下忍起時印境空相;中忍轉位,於能取識如境是空,順樂忍可;上忍起位印能取空;世第一法雙印空相,都帶相所以未能證實。所以說菩薩這四位中。猶於現前安立少物,所謂是唯識真勝義性,因為那些空、有二相未除,帶相觀心有所得所以,不是實安住真唯識理。那些相滅已才實安住。依這樣義,所以有頌說:

「菩薩於定位,觀影唯是心,

「菩薩於定位,觀影只是心,

義相既滅除,審觀唯自想。

義相既滅除,審觀只自想。

如是住內心,知所取非有,

這樣住內心,知所取非有,

次能取亦無,後觸無所得。」

其次能取也無,後來觸無所得。」

此加行位未遣相縛,於麁重縛亦未能斷,唯能伏除分別二取,違見道故。於俱生者及二隨眠,有漏觀心有所得故,有分別故,未全伏除,全未能滅。

這加行位未遣相縛,於粗重縛也未能斷,只能伏除分別二取,違見道所以。於俱生的以及二隨眠,有漏觀心有所得所以,有分別所以,未全伏除,全未能滅。

此位菩薩於安立諦、非安立諦俱學觀察,為引當來二種見故,及伏分別二種障故,非安立諦是正所觀,非如二乘唯觀安立。

這位菩薩於安立諦、非安立諦都學觀察,為引當來二種見所以,以及伏分別二種障所以,非安立諦是正所觀,不像二乘只觀安立。

菩薩起此煖等善根,雖方便時通諸靜慮,而依第四方得成滿,託最勝依入見道故。

菩薩起這煖等善根,雖然方便時通諸靜慮,而依第四才得成滿,托最勝依入見道所以。

唯依欲界善趣身起,餘慧、厭心非殊勝故。

只依欲界善趣身起,其餘慧、厭心不是殊勝所以。

此位亦是解行地攝,未證唯識真勝義故。

這位也是解行地所攝,未證唯識真勝義所以。

次通達位,其相云何?

其次通達位,行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28若時於所緣,智都無所得,

28若時於所緣,智都無所得,

爾時住唯識,離二取相故。

那時住唯識,離二取相所以。

論曰:若時菩薩於所緣境,無分別智都無所得,不取種種戲論相故,爾時乃名實住唯識真勝義性,即證真如智與真如平等平等,俱離能取、所取相故,能、所取相,俱是分別,有所得心,戲論現故。

論說:若時菩薩於所緣境,無分別智都無所得,不取種種戲論相所以,那時才名叫實住唯識真勝義性,就是證真如智與真如平等平等,都離能取、所取相所以,能、所取相,都是分別,有所得心,戲論現所以。

有義:此智二分俱無,說無所取、能取相故。

有一種義:這個智二分都無,說無所取、能取相所以。

有義:此智相、見俱有,帶彼相起名緣彼故,若無彼相名緣彼者,應色智等,名聲等智,若無見分應不能緣,寧可說為緣真如智?勿真如性亦名能緣,故應許此定有見分。

有一種義:這個智相、見都有,帶彼相起名叫緣彼所以,若無彼相名叫緣彼的,該色智等,名叫聲等智,若無見分該不能緣,怎麼可說為緣真如智?不要讓真如性也名叫能緣,所以該許這個定有見分。

有義:此智見有相無,說無相取,不取相故,雖有見分而無分別,說非能取,非取全無。雖無相分,而可說此帶如相起,不離如故。如自證分緣見分時不變而緣,此亦應爾;變而緣者便非親證,如後得智應有分別,故應許此有見無相。

有一種義:這個智見有相無,說無相取,不取相所以,雖然有見分而無分別,說非能取,非取全無。雖然無相分,而可說這個帶如相起,不離如所以。像自證分緣見分時不變而緣,這個也該這樣;變而緣的便不是親證,像後得智該有分別,所以該許這個有見無相。

加行無間此智生時,體會真如,名通達位;初照理故,亦名見道。

加行無間這個智生時,體會真如,名叫通達位;初照理所以,也名叫見道。

然此見道,略說有二。

可是這個見道,略說有二。

一、真見道,謂即所說無分別智,實證二空所顯真理,實斷二障分別隨眠,雖多剎那事方究竟,而相等故,總說一心。有義:此中二空、二障漸證、漸斷,以有淺深、麁細異故。有義:此中二空、二障頓證、頓斷,由意樂力有堪能故。

一、真見道,所謂就是所說無分別智,實證二空所顯真理,實斷二障分別隨眠,雖然多剎那事才究竟,而相等所以,總說一心。有一種義:這裡二空、二障漸證、漸斷,因為有淺深、粗細異所以。有一種義:這裡二空、二障頓證、頓斷,由意樂力有堪能所以。

二、相見道,此復有二。

二、相見道,這個又有二。

一、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:一、內遣有情假緣智,能除軟品分別隨眠;二、內遣諸法假緣智,能除中品分別隨眠;三、遍遣一切有情、諸法假緣智,能除一切分別隨眠。

一、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:一、內遣有情假緣智,能除軟品分別隨眠;二、內遣諸法假緣智,能除中品分別隨眠;三、遍遣一切有情、諸法假緣智,能除一切分別隨眠。

前二名法智,各別緣故。第三名類智,總合緣故。

前二名叫法智,各別緣所以。第三名叫類智,總合緣所以。

法真見道二空見分自所斷障無間、解脫,別總建立,名相見道。

法真見道二空見分自所斷障無間、解脫,別總建立,名叫相見道。

有義:此三是真見道,以相見道緣四諦故。有義:此三是相見道,以真見道不別緣故。

有一種義:這三是真見道,因為相見道緣四諦所以。有一種義:這三是相見道,因為真見道不別緣所以。

二、緣安立諦有十六心,此復有二。

二、緣安立諦有十六心,這個又有二。

一者依觀所取、能取,別立法、類十六種心。

一者依觀所取、能取,別立法、類十六種心。

謂於苦諦有四種心:一、苦法智忍,謂觀三界苦諦真如,正斷三界見苦所斷二十八種分別隨眠。二、苦法智,謂忍無間觀前真如,證前所斷煩惱解脫。三、苦類智忍,謂智無間無漏慧生,於法忍、智各別內證,言後聖法皆是此類。四、苦類智,謂此無間無漏智生,審定、印可苦類智忍。如於苦諦有四種心,集、滅、道諦應知亦爾。此十六心,八觀真如,八觀正智。法真見道無間、解脫見、自證分差別建立,名相見道。

所謂於苦諦有四種心:一、苦法智忍,所謂觀三界苦諦真如,正斷三界見苦所斷二十八種分別隨眠。二、苦法智,所謂忍無間觀前真如,證前所斷煩惱解脫。三、苦類智忍,所謂智無間無漏慧生,於法忍、智各別內證,說後聖法都是此類。四、苦類智,所謂這個無間無漏智生,審定、印可苦類智忍。如於苦諦有四種心,集、滅、道諦該知道也是這樣。這十六心,八觀真如,八觀正智。法真見道無間、解脫見、自證分差別建立,名叫相見道。

二者依觀下、上諦境,別立法、類十六種心。

二者依觀下、上諦境,別立法、類十六種心。

謂觀現前、不現前界,苦等四諦各有二心,一、現觀忍;二、現觀智,如其所應法真見道,無間、解脫見分觀諦,斷見所斷百一十二分別隨眠,名相見道。

所謂觀現前、不現前界,苦等四諦各有二心,一、現觀忍;二、現觀智,如其所應法真見道,無間、解脫見分觀諦,斷見所斷百一十二分別隨眠,名叫相見道。

若依廣布聖教道理,說相見道有九種心。

若依廣布聖教道理,說相見道有九種心。

此即依前緣安立諦二十六種,止、觀別立,謂法類品忍、智合說各有四觀,即為八心,八相應止,總說為一,雖見道中止觀雙運,而於見義觀順非止,故此觀、止開合不同,由此九心名相見道。

這個就是依前緣安立諦二十六種,止、觀別立,所謂法類品忍、智合說各有四觀,就是八心,八相應止,總說為一,雖然見道中止觀雙運,而對於見義觀順非止,所以這觀、止開合不同,由此九心名叫相見道。

諸相見道依真假說,世第一法無間而生及斷隨眠,非實如是,真見道後方得生故,非安立後起安立故。分別隨眠真已斷故。前真見道證唯識性,後相見道證唯識相,二中初勝,故頌偏說,前真見道根本智攝,後相見道後得智攝。

諸相見道依真假說,世第一法無間而生以及斷隨眠,不是實這樣,真見道後才得生所以,非安立後起安立所以。分別隨眠真已斷所以。前真見道證唯識性,後相見道證唯識相,二中初勝,所以頌偏說,前真見道根本智所攝,後相見道後得智所攝。

諸後得智有二分耶?

諸後得智有二分嗎?

有義:俱無,離二取故。

有一種義:都無,離二取所以。

有義:此智見有相無,說此智品有分別故,聖智皆能親照境故,不執著故,說離二取。

有一種義:這個智見有相無,說這個智品有分別所以,聖智都能親照境所以,不執著所以,說離二取。

有義:此智二分俱有。

有一種義:這個智二分都有。

說此思惟似真如相,不見真實真如性故。又說此智分別諸法自、共相等,觀諸有情根性差別而為說故。又說此智現身、土等,為諸有情說正法故,若不變現似色、聲等,寧有現身說法等事?

說這個思惟似真如相,不見真實真如性所以。又說這個智分別諸法自、共相等,觀諸有情根性差別而為說所以。又說這個智現身、土等,為諸有情說正法所以,若不變現似色、聲等,怎麼有現身說法等事?

轉色蘊依不現色者,轉四蘊依應無受等。又若此智不變似境,離自體法應非所緣,緣色等時應緣聲等,又緣無法等應無所緣緣,彼體非實無緣用故。

轉色蘊依不現色的,轉四蘊依該無受等。又若這個智不變似境,離自體法該不是所緣,緣色等時該緣聲等,又緣無法等該無所緣緣,彼體非實無緣用所以。

由斯後智二分俱有。

由此後智二分都有。

此二見道與六現觀相攝云何?

這二見道與六現觀相攝怎麼樣?

六現觀者:一、思現觀,謂最上品喜受相應,思所成慧,此能觀察諸法共相,引生煖等,加行道中觀察諸法此用最猛,偏立現觀,煖等不能廣分別法,又未證理故非現觀。

六現觀:一、思現觀,所謂最上品喜受相應,思所成慧,這個能觀察諸法共相,引生煖等,加行道中觀察諸法此用最猛,偏立現觀,煖等不能廣分別法,又未證理所以不是現觀。

二、信現觀,謂緣三寶世、出世間決定淨信,此助現觀令不退轉,立現觀名。

二、信現觀,所謂緣三寶世、出世間決定淨信,這個助現觀令不退轉,立現觀名。

三、戒現觀,謂無漏戒除破戒垢令觀增明,亦名現觀。

三、戒現觀,所謂無漏戒除破戒垢令觀增明,也名叫現觀。

四、現觀智諦現觀,謂一切種緣非安立根本、後得無分別智。

四、現觀智諦現觀,所謂一切種緣非安立根本、後得無分別智。

五、現觀邊智諦現觀,謂現觀智諦現觀後,諸緣安立世、出世智。

五、現觀邊智諦現觀,所謂現觀智諦現觀後,諸緣安立世、出世智。

六、究竟現觀,謂盡智等究竟位智。

六、究竟現觀,所謂盡智等究竟位智。

此真見道攝彼第四現觀少分,此相見道攝彼第四、第五少分,彼第二、三雖此俱起而非自性,故不相攝。

這真見道攝那第四現觀少分,這相見道攝那第四、第五少分,那第二、三雖然與此俱起而不是自性,所以不相攝。

菩薩得此二見道時,生如來家,住極喜地,善達法界,得諸平等,常生諸佛大集會中,於多百門已得自在,自知不久證大菩提,能盡未來利樂一切。

菩薩得這二見道時,生如來家,住極喜地,善達法界,得諸平等,常生諸佛大集會中,於多百門已得自在,自知不久證大菩提,能盡未來利樂一切。

次修習位,其相云何?

其次修習位,行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29無得不思議,是出世間智,

29無得不可思議,是出世間智,

捨二麁重故,便證得轉依。

舍二粗重所以,便證得轉依。

論曰:菩薩從前見道起已,為斷餘障,證得轉依,復數修習無分別智。

論說:菩薩從前見道起已,為斷餘障,證得轉依,又數修習無分別智。

此智遠離所取、能取,故說「無得」及「不思議」;或離戲論說為「無得」,妙用難測名「不思議」。

這個智遠離所取、能取,所以說「無得」以及「不可思議」;或離戲論說為「無得」,妙用難測名叫「不可思議」。

是出世間無分別智,斷世間故,名「出世間」。二取隨眠是世間本,唯此能斷獨得「出」名。或「出世」名依二義立,謂體無漏及證真如,此智具斯二種義故,獨名「出世」,餘智不然,即十地中無分別智。

是出世間無分別智,斷世間所以,名叫「出世間」。二取隨眠是世間本,只這個能斷獨得「出」名。或「出世」名依二義立,所謂體無漏以及證真如,這個智具這二種義所以,獨名叫「出世」,其餘智不是這樣,就是十地中無分別智。

數修此故,「捨二麁重」。二障種子立「麁重」名,性無堪任,違細、輕故,令彼永滅,故說為「捨」。

數修這個所以,「舍二粗重」。二障種子立「粗重」名,性無堪任,違細、輕所以,讓那些永滅,所以說為「舍」。

此能捨彼二麁重故,便能證得廣大「轉依」。

這個能捨那些二粗重所以,便能證得廣大「轉依」。

「依」謂所依,即依他起,與染、淨法為所依故;染謂虛妄遍計所執;淨謂真實圓成實性。轉謂二分,轉捨、轉得。由數修習無分別智,斷本識中二障麁重,故能轉捨依他起上遍計所執,及能轉得依他起中圓成實性。由轉煩惱得大涅槃,轉所知障證無上覺。成立唯識,意為有情證得如斯二轉依果。

「依」所謂所依,就是依他起,與染、淨法為所依所以;染所謂虛妄遍計所執;淨所謂真實圓成實性。轉所謂二分,轉舍、轉得。由數修習無分別智,斷本識中二障粗重,所以能轉舍依他起上遍計所執,以及能轉得依他起中圓成實性。由轉煩惱得大涅槃,轉所知障證無上覺。成立唯識,意為有情證得這樣二轉依果。

或「依」即是唯識真如,生死、涅槃之所依故。

或「依」就是唯識真如,生死、涅槃之所依所以。

愚夫顛倒,迷此真如,故無始來受生死苦,聖者離倒,悟此真如,便得涅槃畢竟安樂。由數修習無分別智,斷本識中二障麁重,故能轉滅依如生死,及能轉證依如涅槃,此即真如離雜染性。如雖性淨而相雜染,故離染時假說新淨,即此新淨說為轉依,修習位中斷障證得。

愚夫顛倒,迷這個真如,所以無始來受生死苦,聖者離倒,悟這個真如,便得涅槃畢竟安樂。由數修習無分別智,斷本識中二障粗重,所以能轉滅依如生死,以及能轉證依如涅槃,這個就是真如離雜染性。如雖然性淨而相雜染,所以離染時假說新淨,就是這個新淨說為轉依,修習位中斷障證得。

雖於此位亦得菩提,而非此中頌意所顯,頌意但顯轉唯識性,二乘滿位名解脫身,在大牟尼名法身故。

雖然於這位也得菩提,而不是這裡頌意所顯,頌意只顯轉唯識性,二乘滿位名叫解脫身,在大牟尼(佛)名叫法身所以。

云何證得二種轉依?

怎麼證得二種轉依?

謂十地中修十勝行、斷十重障、證十真如,二種轉依由斯證得。

所謂十地中修十勝行、斷十重障、證十真如,二種轉依由此證得。

言十地者,一、極喜地,初獲聖性,具證二空,能益自、他,生大喜故。

說十地:一、極喜地,初獲聖性,具證二空,能益自、他,生大喜所以。

二、離垢地,具淨屍羅,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。

二、離垢地,具淨尸羅(戒),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所以。

三、發光地,成就勝定,大法總持,能發無邊妙慧光故。

三、發光地,成就勝定,大法總持,能發無邊妙慧光所以。

四、焰慧地,安住最勝菩提分法,燒煩惱薪,慧焰增故。

四、焰慧地,安住最勝菩提分法,燒煩惱薪,慧焰增所以。

五、極難勝地,真、俗兩智行相互違,合令相應極難勝故。

五、極難勝地,真、俗兩智行相互違,合令相應極難勝所以。

六、現前地,住緣起智,引無分別最勝般若令現前故。

六、現前地,住緣起智,引無分別最勝般若令現前所以。

七、遠行地,至無相住功用後邊,出過世間二乘道故。

七、遠行地,至無相住功用後邊,出過世間二乘道所以。

八、不動地,無分別智任運相續,相、用煩惱不能動故。

八、不動地,無分別智任運相續,相、用煩惱不能動所以。

九、善慧地,成就微妙四無閡解,能遍十方善說法故。

九、善慧地,成就微妙四無閡解(四無礙解),能遍十方善說法所以。

十、法雲地,大法智雲含眾德水,蔽如空麁重,充滿法身故。

十、法雲地,大法智雲含眾德水,蔽如空粗重,充滿法身所以。

如是十地,總攝有為、無為功德以為自性。

這樣十地,總攝有為、無為功德以為自性。

與所修行為勝依持,令得生長,故名為地。

與所修行為勝依持,令得生長,所以名叫地。

十勝行者,即是十種波羅蜜多。

十勝行:就是十種波羅蜜多。

施有三種:謂財施、無畏施、法施。戒有三種:謂律儀戒、攝善法戒、饒益有情戒。忍有三種:謂耐怨害忍、安受苦忍、諦察法忍。精進有三種:謂被甲精進、攝善精進、利樂精進。靜慮有三種:謂安住靜慮、引發靜慮、辦事靜慮。般若有三種:謂生空無分別慧、法空無分別慧、俱空無分別慧。方便善巧有二種:謂迴向方便善巧、拔濟方便善巧。願有二種:謂求菩提願、利樂他願。力有二種:謂思擇力、修習力。智有二種:謂受用法樂智、成熟有情智。

施有三種:所謂財施、無畏施、法施。戒有三種:所謂律儀戒、攝善法戒、饒益有情戒。忍有三種:所謂耐怨害忍、安受苦忍、諦察法忍。精進有三種:所謂被甲精進、攝善精進、利樂精進。靜慮有三種:所謂安住靜慮、引發靜慮、辦事靜慮。般若有三種:所謂生空無分別慧、法空無分別慧、俱空無分別慧。方便善巧有二種:所謂迴向方便善巧、拔濟方便善巧。願有二種:所謂求菩提願、利樂他願。力有二種:所謂思擇力、修習力。智有二種:所謂受用法樂智、成熟有情智。

此十性者,施以無貪及彼所起三業為性;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為性;忍以無瞋、精進、審慧及彼所起三業為性;精進以勤及彼所起三業為性;靜慮但以等持為性;後五皆以擇法為性,說是根本、後得智故。有義:第八以欲、勝解及信為性,願以此三為自性故。

這十性:施以無貪以及那些所起三業為性;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為性;忍以無瞋、精進、審慧以及那些所起三業為性;精進以勤以及那些所起三業為性;靜慮只以等持為性;後五都以擇法為性,說是根本、後得智所以。有一種義:第八以欲、勝解以及信為性,願以這三為自性所以。

此說自性,若並眷屬,一一皆以一切俱行功德為性。

這說自性,若並眷屬,一一都以一切俱行功德為性。

此十相者,要七最勝之所攝受,方可建立波羅蜜多。

這十相:要七最勝之所攝受,才可建立波羅蜜多。

一、安住最勝,謂要安住菩薩種性;二、依止最勝,謂要依止大菩提心;三、意樂最勝,謂要悲愍一切有情;四、事業最勝,謂要具行一切事業;五、巧便最勝,謂要無相智所攝受;六、迴向最勝,謂要迴向無上菩提;七、清淨最勝,謂要不為二障間雜。

一、安住最勝,所謂要安住菩薩種性;二、依止最勝,所謂要依止大菩提心;三、意樂最勝,所謂要悲愍一切有情;四、事業最勝,所謂要具行一切事業;五、巧便最勝,所謂要無相智所攝受;六、迴向最勝,所謂要回向無上菩提;七、清淨最勝,所謂要不為二障間雜。

若非此七所攝受者,所行施等非到彼岸。

若不是這七所攝受的,所行施等不是到彼岸。

由斯施等十對波羅蜜多,一一皆應四句分別。

由此施等十對波羅蜜多,一一都該四句分別。

此但有十不增減者,謂十地中對治十障、證十真如,無增減故。

這只有十不增減:所謂十地中對治十障、證十真如,無增減所以。

復次,前六不增減者,為除六種相違障故,漸次修行諸佛法故,漸次成熟諸有情故,此如餘論廣說應知。又施等三增上生道,感大財體及眷屬故;精進等三決定勝道,能伏煩惱、成熟有情及佛法故,諸菩薩道唯有此二。又前三種饒益有情,施彼資財、不損惱彼、堪忍彼惱而饒益故。精進等三對治煩惱,雖未伏滅,而能精勤修對治彼諸善加行,永伏永滅諸煩惱故。又由施等不住涅槃,及由後三不住生死,為無住處涅槃資糧,由此前六不增不減。

再者,前六不增減:為除六種相違障所以,漸次修行諸佛法所以,漸次成熟諸有情所以,這像其餘論廣說該知道。又施等三增上生道,感大財體以及眷屬所以;精進等三決定勝道,能伏煩惱、成熟有情以及佛法所以,諸菩薩道只有這二。又前三種饒益有情,施彼資財、不損惱彼、堪忍彼惱而饒益所以。精進等三對治煩惱,雖然未伏滅,而能精勤修對治彼諸善加行,永伏永滅諸煩惱所以。又由施等不住涅槃,以及由後三不住生死,為無住處涅槃資糧,由此前六不增不減。

後唯四者,為助前六令修滿足不增減故,方便善巧助施等三,願助精進,力助靜慮,智助般若,令修滿故,如《解深密》廣說應知。

後只四:為助前六令修滿足不增減所以,方便善巧助施等三,願助精進,力助靜慮,智助般若,令修滿所以,如《解深密》廣說該知道。

十次第者,謂由前前引發後後,及由後後持淨前前。又前前麁,後後細故,易難修習次第如是。

十次第:所謂由前前引發後後,以及由後後持淨前前。又前前粗,後後細所以,易難修習次第是這樣。

釋總別名如餘處說。

釋總別名像其餘處說。

此十修者有五種修:一、依止任持修;二、依止作意修;三、依止意樂修;四、依止方便修;五、依止自在修。依此五修,修習十種波羅蜜多皆得圓滿,如《集論》等廣說其相。

這十修有五種修:一、依止任持修;二、依止作意修;三、依止意樂修;四、依止方便修;五、依止自在修。依這五修,修習十種波羅蜜多都得圓滿,如《集論》等廣說其相。

此十攝者,謂十一一皆攝一切波羅蜜多,互相順故,依修前行而引後者,前攝於後,必待前故,後不攝前,不待後故。依修後行,持淨前者,後攝於前,持淨前故,前不攝後,非持淨故。若依純雜而修習者,展轉相望應作四句。

這十攝:所謂十一一都攝一切波羅蜜多,互相順所以,依修前行而引後的,前攝於後,必待前所以,後不攝前,不待後所以。依修後行,持淨前的,後攝於前,持淨前所以,前不攝後,非持淨所以。若依純雜而修習的,展轉相望該作四句。

此實有十而說六者,應知後四第六所攝,開為十者,第六唯攝無分別智,後四皆是後得智攝,緣世俗故。

這實有十而說六:該知道後四第六所攝,開為十的,第六隻攝無分別智,後四都是後得智所攝,緣世俗所以。

此十果者,有漏有四,除離繫果;無漏有四,除異熟果。而有處說具五果者,或互相資或二合說。

這十果:有漏有四,除離系果;無漏有四,除異熟果。而有處說具五果的,或互相資或二合說。

十與三學互相攝者,戒學有三:一、律儀戒,謂正遠離所應離法;二、攝善法戒,謂正修證應修證法;三、饒益有情戒,謂正利樂一切有情。此與二乘有共、不共,甚深廣大,如餘處說。

十與三學互相攝:戒學有三:一、律儀戒,所謂正遠離所應離法;二、攝善法戒,所謂正修證應修證法;三、饒益有情戒,所謂正利樂一切有情。這個與二乘有共、不共,甚深廣大,像其餘處說。

定學有四:一、大乘光明定,謂此能發照了大乘理、教、行、果,智光明故;二、集福王定,謂此自在集無邊福,如王勢力無等雙故;三、賢守定,謂此能守世、出世間賢善法故;四、健行定,謂佛菩薩大健有情之所行故。此四所緣、對治、堪能、引發、作業,如餘處說。

定學有四:一、大乘光明定,所謂這個能發照了大乘理、教、行、果,智光明所以;二、集福王定,所謂這個自在集無邊福,如王勢力無等雙所以;三、賢守定,所謂這個能守世、出世間賢善法所以;四、健行定,所謂佛菩薩大健有情之所行所以。這四所緣、對治、堪能、引發、作業,像其餘處說。

慧學有三:一、加行無分別慧;二、根本無分別慧;三、後得無分別慧。此三自性、所依、因緣、所緣、行等,如餘處說。

慧學有三:一、加行無分別慧;二、根本無分別慧;三、後得無分別慧。這三自性、所依、因緣、所緣、行等,像其餘處說。

如是三慧,初二位中種具有三,現唯加行,於通達位現二種三,見道位中無加行故,於修習位七地已前,若種若現俱通三種。八地以去現二種三,無功用道違加行故,所有進趣皆用後得,無漏觀中任運起故,究竟位中現、種俱二,加行現、種俱已捨故。

這樣三慧,初二位中種具有三,現只加行,於通達位現二種三,見道位中無加行所以,於修習位七地已前,若種若現都通三種。八地以去現二種三,無功用道違加行所以,所有進趣都用後得,無漏觀中任運起所以,究竟位中現、種都二,加行現、種都已舍所以。

若自性攝,戒唯攝戒,定攝靜慮,慧攝後五。若並助伴,皆具相攝。若隨用攝,戒攝前三,資糧、自體、眷屬性故,定攝靜慮,慧攝後五,精進三攝,遍策三故。若隨顯攝,戒攝前四,前三如前,及守護故,定攝靜慮,慧攝後五。

若自性攝,戒只攝戒,定攝靜慮,慧攝後五。若並助伴,都具相攝。若隨用攝,戒攝前三,資糧、自體、眷屬性所以,定攝靜慮,慧攝後五,精進三攝,遍策三所以。若隨顯攝,戒攝前四,前三像前面,以及守護所以,定攝靜慮,慧攝後五。

此十位者,五位皆具,修習位中其相最顯,然初二位,頓悟菩薩種通二種,現唯有漏,漸悟菩薩若種、若現俱通二種,已得生空無漏觀故。通達位中,種通二種,現唯無漏。於修習位七地已前,種、現俱通有漏無漏,八地以去種通二種,現唯無漏。究竟位中,若現、若種俱唯無漏。

這十位:五位都具,修習位中其相最顯,可是初二位,頓悟菩薩種通二種,現只有漏,漸悟菩薩若種、若現都通二種,已得生空無漏觀所以。通達位中,種通二種,現只無漏。於修習位七地已前,種、現都通有漏無漏,八地以去種通二種,現只無漏。究竟位中,若現、若種都只無漏。

此十因位有三種名:一名遠波羅蜜多,謂初無數劫,爾時施等勢力尚微,被煩惱伏,未能伏彼,由斯煩惱不覺現行。二名近波羅蜜多,謂第二無數劫,爾時施等勢力漸增,非煩惱伏,而能伏彼,由斯煩惱故意方行。三名大波羅蜜多,謂第三無數劫,爾時施等勢力轉增,能畢竟伏一切煩惱,由斯煩惱永不現行,猶有所知微細現種及煩惱種,故未究竟。

這十因位有三種名:一名遠波羅蜜多,所謂初無數劫,那時施等勢力尚微,被煩惱伏,未能伏彼,由此煩惱不覺現行。二名近波羅蜜多,所謂第二無數劫,那時施等勢力漸增,非煩惱伏,而能伏彼,由此煩惱故意才行。三名大波羅蜜多,所謂第三無數劫,那時施等勢力轉增,能畢竟伏一切煩惱,由此煩惱永不現行,猶有所知微細現種以及煩惱種,所以未究竟。

此十義類差別無邊,恐厭繁文,略示綱要。

這十義類差別無邊,恐厭繁文,略示綱要。

十於十地雖實皆修,而隨相增,地地修一。

十於十地雖然實都修,而隨相增,地地修一。

雖十地行有無量門,而皆攝在十到彼岸。

雖然十地行有無量門,而都收攝在十到彼岸。

十重障者:

十重障:

一、異生性障,謂二障中分別起者,依彼種立異生性故。

一、異生性障,所謂二障中分別起的,依那種立異生性所以。

二乘見道現在前時,唯斷一種,名得聖性;菩薩見道現在前時,具斷二種,名得聖性。

二乘見道現在前時,只斷一種,名叫得聖性;菩薩見道現在前時,具斷二種,名叫得聖性。

二真見道現在前時,彼二障種必不成就,猶明與闇定不俱生,如秤兩頭低昂時等,諸相違法理必應然,是故二性無俱成失。

二真見道現在前時,那二障種必不成就,猶如明與暗定不俱生,像秤兩頭低昂同時等,諸相違法理必該這樣,所以二性無俱成的過失。

無間道時已無惑種,何用復起解脫道為?

無間道時已無惑種,何用再起解脫道呢?

斷惑證滅,期心別故。

斷惑證滅,期心分別所以。

為捨彼品麁重性故,無間道時雖無惑種,而未捨彼無堪任性,為捨此故,起解脫道,及證此品擇滅無為。

為舍彼品粗重性所以,無間道時雖然無惑種,卻未舍那個無堪任性,為舍這個所以,起解脫道,以及證此品擇滅無為。

雖見道生亦斷惡趣諸業果等,而今且說能起煩惱是根本故,由斯初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。

雖然見道生也斷惡趣諸業果等,而今且說能起煩惱是根本所以,由此初地說斷二愚以及那些粗重。

一、執著我法愚,即是此中異生性障;二、惡趣雜染愚,即是惡趣諸業果等。應知愚品總說為愚,後准此釋。或彼唯說利、鈍障品俱起二愚。

一、執著我法愚,就是這裡異生性障;二、惡趣雜染愚,就是惡趣諸業果等。該知道愚品總說為愚,後面准此釋。或者那些只說利、鈍障品俱起二愚。

彼麁重言,顯彼二種,或二所起無堪任性,如入二定說斷苦根,所斷苦根雖非現、種而名麁重,此亦應然,後麁重言,例此應釋。

那個粗重的話,顯那二種,或二所起無堪任性,像入二定說斷苦根,所斷苦根雖然不是現、種而名叫粗重,這個也該這樣,後面粗重的話,例此該釋。

雖初地所斷實通二障,而異生性障意取所知,說十無明非染汙故;無明即是十障品愚。

雖然初地所斷實通二障,而異生性障意取所知,說十無明不是染汙所以;無明就是十障品愚。

二乘亦能斷煩惱障,彼是共故,非此所說。又十無明不染汙者,唯依十地修所斷說。

二乘也能斷煩惱障,那些是共所以,不是這裡所說。又十無明不染汙的,只依十地修所斷說。

雖此位中亦伏煩惱、斷彼麁重,而非正意,不斷隨眠,故此不說。

雖然這位中也伏煩惱、斷那些粗重,而不是正意,不斷隨眠,所以這裡不說。

理實初地修道位中,亦斷俱生、所知一分,然今且說最初斷者,後九地斷,准此應知。

理實初地修道位中,也斷俱生、所知一分,可是今且說最初斷的,後九地斷,准此該知道。

住、滿地中時既淹久,理應進斷所應斷障,不爾三時道應無別,故說菩薩得現觀已,復於十地修道位中,唯修永滅所知障道,留煩惱障助願受生,非如二乘速趣圓寂,故修道位不斷煩惱,將成佛時方頓斷故。

住、滿地中時既淹久,理該進斷所應斷障,不是這樣三時道該無分別,所以說菩薩得現觀已,又於十地修道位中,只修永滅所知障道,留煩惱障助願受生,不像二乘速趣圓寂,所以修道位不斷煩惱,將成佛時才頓斷所以。

二、邪行障,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及彼所起悞犯三業。

二、邪行障,所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以及那些所起誤犯三業。

彼障二地極淨屍羅,入二地時便能永斷,由斯二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:一、微細悞犯愚,即是此中俱生一分;二、種種業趣愚,即彼所起悞犯三業,或唯起業、不了業愚。

那些障二地極淨尸羅,入二地時便能永斷,由此二地說斷二愚以及那些粗重:一、微細誤犯愚,就是這裡俱生一分;二、種種業趣愚,就是那些所起誤犯三業,或只起業、不了業愚。

三、闇鈍障,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令所聞、思、修法忘失。

三、暗鈍障,所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讓所聞、思、修法忘失。

彼障三地勝定、總持及彼所發殊勝三慧,入三地時便能永斷。

那些障三地勝定、總持以及那些所發殊勝三慧,入三地時便能永斷。

由斯三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:一、欲貪愚,即是此中能障勝定及修慧者,彼昔多與欲貪俱故,名欲貪愚,今得勝定及修所成,彼既永斷,欲貪隨伏,此無始來依彼轉故。二、圓滿聞持陀羅尼愚,即是此中能障總持、聞、思慧者。

由此三地說斷二愚以及那些粗重:一、欲貪愚,就是這裡能障勝定以及修慧的,那些昔多與欲貪俱所以,名叫欲貪愚,今得勝定以及修所成,那些既永斷,欲貪隨伏,這個無始來依彼轉所以。二、圓滿聞持陀羅尼愚,就是這裡能障總持、聞、思慧的。

四、微細煩惱現行障,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第六識俱身見等攝,最下品故,不作意緣故,遠隨現行故,說名微細。

四、微細煩惱現行障,所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第六識俱身見等所攝,最下品所以,不作意緣所以,遠隨現行所以,說名叫微細。

彼障四地菩提分法,入四地時便能永斷。

那些障四地菩提分法,入四地時便能永斷。

彼昔多與第六識中任運而生,執我見等同體起故,說煩惱名,今四地中既得無漏菩提分法,彼便永滅,此我見等亦永不行。

那些昔多與第六識中任運而生,執我見等同體起所以,說煩惱名,今四地中既得無漏菩提分法,那些便永滅,這個我見等也永不行。

初、二、三地行施、戒、修,相同世間,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,故能永害二身見等。

初、二、三地行施、戒、修,相同世間,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才名叫出世,所以能永害二身見等。

寧知此與第六識俱?

怎麼知道這個與第六識俱?

第七識俱執我見等,與無漏道性相違故,八地以去方永不行,七地已來猶得現起,與餘煩惱為依持故,此麁彼細,伏有前後,故此但與第六相應。

第七識俱執我見等,與無漏道性相違所以,八地以去才永不行,七地已來猶得現起,與其餘煩惱為依持所以,此粗彼細,伏有前後,所以這個只與第六相應。

「身見等」言亦攝無始所知障攝定愛、法愛。彼定、法愛三地尚增;入四地時方能永斷,菩提分法特違彼故。

「身見等」的話也收攝無始所知障所攝定愛、法愛。那些定、法愛三地尚增;入四地時才能永斷,菩提分法特違那些所以。

由斯四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。一、等至愛愚,即是此中定愛俱者;二、法愛愚,即是此中法愛俱者。所知障攝二愚斷故,煩惱二愛亦永不行。

由此四地說斷二愚以及那些粗重。一、等至愛愚,就是這裡定愛俱的;二、法愛愚,就是這裡法愛俱的。所知障攝二愚斷所以,煩惱二愛也永不行。

五、於下乘般涅槃障,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令厭生死樂趣涅槃,同下二乘厭苦欣滅。彼障五地無差別道,入五地時便能永斷。由斯五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:一、純作意背生死愚,即是此中厭生死者;二、純作意向涅槃愚,即是此中樂涅槃者。

五、於下乘般涅槃障,所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讓厭生死樂趣涅槃,同下二乘厭苦欣滅。那些障五地無差別道,入五地時便能永斷。由此五地說斷二愚以及那些粗重:一、純作意背生死愚,就是這裡厭生死的;二、純作意向涅槃愚,就是這裡樂涅槃的。

六、麁相現行障,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執有染、淨麁相現行,彼障六地無染、淨道,入六地時便能永斷。

六、粗相現行障,所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執有染、淨粗相現行,那些障六地無染、淨道,入六地時便能永斷。

由斯六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。一、現觀察行流轉愚,即是此中執有染者,諸行流轉染分攝故;二、相多現行愚,即是此中執有淨者。

由此六地說斷二愚以及那些粗重。一、現觀察行流轉愚,就是這裡執有染的,諸行流轉染分所攝所以;二、相多現行愚,就是這裡執有淨的。

取淨相故,相觀多行,未能多時住無相觀。

取淨相所以,相觀多行,未能多時住無相觀。

七、細相現行障,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執有生滅細相現行,彼障七地妙無相道,入七地時便能永斷。

七、細相現行障,所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執有生滅細相現行,那些障七地妙無相道,入七地時便能永斷。

由斯七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。一、細相現行愚,即是此中執有生者,猶取流轉細生相故;二、純作意求無相愚,即是此中執有滅者,尚取還滅細滅相故。

由此七地說斷二愚以及那些粗重。一、細相現行愚,就是這裡執有生的,猶取流轉細生相所以;二、純作意求無相愚,就是這裡執有滅的,尚取還滅細滅相所以。

純於無相作意勤求,未能空中起有勝行。

純於無相作意勤求,未能空中起有勝行。

八、無相中作加行障,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令無相觀不任運起。

八、無相中作加行障,所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讓無相觀不任運起。

前之五地,有相觀多,無相觀少;於第六地,有相觀少,無相觀多;第七地中純無相觀,雖恆相續而有加行,由無相中有加行故,未能任運現相及土,如是加行障八地中無功用道;故若得入第八地時便能永斷。彼永斷故,得二自在。

前之五地,有相觀多,無相觀少;於第六地,有相觀少,無相觀多;第七地中純無相觀,雖然恆相續而有加行,由無相中有加行所以,未能任運現相以及土,這樣加行障八地中無功用道;所以若得入第八地時便能永斷。那些永斷所以,得二自在。

由斯八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。一、於無相作功用愚;二、於相自在愚,令於相中不自在故,此亦攝土、相一分故。

由此八地說斷二愚以及那些粗重。一、於無相作功用愚;二、於相自在愚,讓於相中不自在所以,這個也收攝土、相一分所以。

八地以上純無漏道任運起故,三界煩惱永不現行,第七識中細所知障猶可現起,生空智果不違彼故。

八地以上純無漏道任運起所以,三界煩惱永不現行,第七識中細所知障猶可現起,生空智果不違那些所以。

九、利他中不欲行障,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令於利樂有情事中,不欲勤行,樂修己利。

九、利他中不欲行障,所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讓於利樂有情事中,不欲勤行,樂修己利。

彼障九地四無閡解,入九地時便能永斷。

那些障九地四無閡解,入九地時便能永斷。

由斯九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。

由此九地說斷二愚以及那些粗重。

一、於無量所說法、無量名句字、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愚。

一、於無量所說法、無量名句字、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愚。

於無量所說法陀羅尼自在者,謂義無閡解,即於所詮總持自在,於一義中現一切義故;於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者,謂法無閡解,即於能詮總持自在,於一名句字中現一切名句字故;於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者,謂詞無閡解,即於言音展轉訓釋總持自在,於一音聲中現一切音聲故。

於無量所說法陀羅尼自在:所謂義無閡解,就是於所詮總持自在,於一義中現一切義所以;於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:所謂法無閡解,就是於能詮總持自在,於一名句字中現一切名句字所以;於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:所謂詞無閡解,就是於言音展轉訓釋總持自在,於一音聲中現一切音聲所以。

二、辯才自在愚,辯才自在者,謂辯無閡解,善達機宜巧為說故。

二、辯才自在愚,辯才自在:所謂辯無閡解,善達機宜巧為說所以。

愚能障此四種自在,皆是此中第九障攝。

愚能障這四種自在,都是這裡第九障所攝。

十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,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令於諸法不得自在。

十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,所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,讓於諸法不得自在。

彼障十地大法智雲及所含藏、所起事業。

那些障十地大法智雲以及所含藏、所起事業。

入十地時便能永斷。由斯十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。一、大神通愚,即是此中障所起事業者;二、悟入微細秘密愚,即是此中障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。

入十地時便能永斷。由此十地說斷二愚以及那些粗重。一、大神通愚,就是這裡障所起事業的;二、悟入微細秘密愚,就是這裡障大法智雲以及所含藏的。

此地於法雖得自在,而有餘障,未名最極。

此地於法雖然得自在,而有餘障,未名叫最極。

謂有俱生微所知障,及有任運煩惱障種,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彼皆頓斷,入如來地。

所謂有俱生微所知障,以及有任運煩惱障種,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那些都頓斷,入如來地。

由斯佛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:一、於一切所知境極微細著愚,即是此中微所知障;二、極微細礙愚,即是此中一切任運煩惱障種。

由此佛地說斷二愚以及那些粗重:一、於一切所知境極微細著愚,就是這裡微所知障;二、極微細礙愚,就是這裡一切任運煩惱障種。

故《集論》說: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,成阿羅漢及成如來,證大涅槃、大菩提故。

所以《集論》說:得菩提時頓斷煩惱以及所知障,成阿羅漢以及成如來,證大涅槃、大菩提所以。

成唯識論卷第九

成唯識論卷第十

護法等菩薩造

護法等菩薩造。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翻譯。

此十一障,二障所攝。

這十一障,二障所攝。

煩惱障中見所斷種,於極喜地見道初斷。彼障現起,地前已伏。

煩惱障中見所斷種,於極喜地見道初斷。那些障現起,地前已伏。

修所斷種,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一切頓斷。彼障現起,地前漸伏,初地以上,能頓伏盡,令永不行,如阿羅漢。由故意力,前七地中雖暫現起,而不為失。八地以上,畢竟不行。

修所斷種,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一切頓斷。那些障現起,地前漸伏,初地以上,能頓伏盡,令永不行,像阿羅漢。由故意力,前七地中雖然暫現起,而不為失。八地以上,畢竟不行。

所知障中見所斷種,於極喜地見道初斷。彼障現起,地前已伏。

所知障中見所斷種,於極喜地見道初斷。那些障現起,地前已伏。

修所斷種,於十地中,漸次斷滅;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方永斷盡。彼障現起,地前漸伏;乃至十地,方永伏盡。

修所斷種,於十地中,漸次斷滅;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才永斷盡。那些障現起,地前漸伏;乃至十地,才永伏盡。

八地以上,六識俱者,不復現行,無漏觀心,及果相續,能違彼故;第七俱者,猶可現行,法空智果起位方伏。

八地以上,六識俱的,不復現行,無漏觀心,以及果相續,能違那些所以;第七俱的,猶可現行,法空智果起位才伏。

前五轉識,設未轉依,無漏伏故,障不現起。

前五轉識,設未轉依,無漏伏所以,障不現起。

雖於修道十地位中,皆不斷滅煩惱障種,而彼麁重,亦漸斷滅,由斯故說二障麁重,一一皆有三位斷義。

雖然於修道十地位中,都不斷滅煩惱障種,而那些粗重,也漸斷滅,由此所以說二障粗重,一一都有三位斷義。

雖諸位中,皆斷麁重,而三位顯,是故偏說。

雖然諸位中,都斷粗重,而三位顯,所以偏說。

斷二障種,漸、頓云何?

斷二障種,漸、頓怎麼樣?

第七識俱煩惱障種,三乘將得,無學果時,一剎那中,三界頓斷。所知障種,將成佛時,一剎那中,一切頓斷,任運內起,無麁細故。

第七識俱煩惱障種,三乘將得,無學果時,一剎那中,三界頓斷。所知障種,將成佛時,一剎那中,一切頓斷,任運內起,無粗細所以。

餘六識俱煩惱障種,見所斷者,三乘見位真見道中,一切頓斷;修所斷者,隨其所應:一類二乘,三界九地,一一漸次,九品別斷;一類二乘,三界九地,合為一聚,九品別斷;菩薩要起金剛喻定,一剎那中,三界頓斷。

其餘六識俱煩惱障種,見所斷的,三乘見位真見道中,一切頓斷;修所斷的,隨其所應:一類二乘,三界九地,一一漸次,九品別斷;一類二乘,三界九地,合為一聚,九品別斷;菩薩要起金剛喻定,一剎那中,三界頓斷。

所知障種,初地初心,頓斷一切見所斷者。修所斷者,後於十地修道位中,漸次而斷,乃至正起金剛喻定,一剎那中方皆斷盡。通緣內外麁細境生,品類差別有眾多故。

所知障種,初地初心,頓斷一切見所斷的。修所斷的,後於十地修道位中,漸次而斷,乃至正起金剛喻定,一剎那中才都斷盡。通緣內外粗細境生,品類差別有眾多所以。

二乘根鈍,漸斷障時,必各別起無間、解脫;加行、勝進,或別或總。

二乘根鈍,漸斷障時,必各別起無間、解脫;加行、勝進,或別或總。

菩薩利根,漸斷障位,非要別起無間、解脫,剎那剎那能斷證故。加行等四,剎那剎那前後相望,皆容具有。

菩薩利根,漸斷障位,不要別起無間、解脫,剎那剎那能斷證所以。加行等四,剎那剎那前後相望,都容具有。

十真如者:

十真如:

一、遍行真如:謂此真如二空所顯,無有一法而不在故。

一、遍行真如:所謂這個真如二空所顯,無有一法而不在所以。

二、最勝真如:謂此真如具無邊德,於一切法最為勝故。

二、最勝真如:所謂這個真如具無邊德,於一切法最為勝所以。

三、勝流真如:謂此真如所流教法,於餘教法極為勝故。

三、勝流真如:所謂這個真如所流教法,於其餘教法極為勝所以。

四、無攝受真如:謂此真如無所繫屬,非我執等所依取故。

四、無攝受真如:所謂這個真如無所繫屬,非我執等所依取所以。

五、類無別真如:謂此真如類無差別,非如眼等類有異故。

五、類無別真如:所謂這個真如類無差別,不像眼等類有異所以。

六、無染淨真如:謂此真如本性無染,亦不可說後方淨故。

六、無染淨真如:所謂這個真如本性無染,也不可說後方淨所以。

七、法無別真如:謂此真如雖多教法,種種安立而無異故。

七、法無別真如:所謂這個真如雖然多教法,種種安立而無異所以。

八、不增減真如:謂此真如離增減執,不隨淨染有增減故。即此亦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,謂若證得此真如已,現相、現土俱自在故。

八、不增減真如:所謂這個真如離增減執,不隨淨染有增減所以。就是這個也名叫相土自在所依真如,所謂若證得這個真如已,現相、現土都自在所以。

九、智自在所依真如:謂若證得此真如已,於無礙解得自在故。

九、智自在所依真如:所謂若證得這個真如已,於無礙解得自在所以。

十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:謂若證得此真如已,普於一切神通作業、總持定門皆自在故。

十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:所謂若證得這個真如已,普於一切神通作業、總持定門都自在所以。

雖真如性實無差別,而隨勝德假立十種。

雖然真如性實無差別,而隨勝德假立十種。

雖初地中已達一切,而能證行,猶未圓滿,為令圓滿,後後建立。

雖然初地中已達一切,而能證行,猶未圓滿,為令圓滿,後後建立。

如是菩薩於十地中,勇猛修行十種勝行,斷十重障,證十真如,於二轉依便能證得。

這樣菩薩於十地中,勇猛修行十種勝行,斷十重障,證十真如,於二轉依便能證得。

轉依位別,略有六種。

轉依位別,略有六種。

一、損力益能轉:謂初、二位,由習勝解及慚、愧故,損本識中染種勢力,益本識內淨種功能,雖未斷障種,實證轉依,而漸伏現行,亦名為轉。

一、損力益能轉:所謂初、二位,由習勝解以及慚、愧所以,損本識中染種勢力,益本識內淨種功能,雖然未斷障種,實證轉依,而漸伏現行,也名叫轉。

二、通達轉:謂通達位,由見道力,通達真如,斷分別生二障麁重,證得一分真實轉依。

二、通達轉:所謂通達位,由見道力,通達真如,斷分別生二障粗重,證得一分真實轉依。

三、修習轉:謂修習位,由數修習十地行故,漸斷俱生二障麁重,漸次證得真實轉依。《攝大乘》中說通達轉在前六地。有無相觀,通達真、俗間雜現前,令真、非真現、不現故。說修習轉在後四地。純無相觀長時現前,勇猛修習,斷餘麁重,多令非真不顯現故。

三、修習轉:所謂修習位,由數修習十地行所以,漸斷俱生二障粗重,漸次證得真實轉依。《攝大乘》中說通達轉在前六地。有無相觀,通達真、俗間雜現前,令真、非真現、不現所以。說修習轉在後四地。純無相觀長時現前,勇猛修習,斷餘粗重,多令非真不顯現所以。

四、果圓滿轉:謂究竟位,由三大劫阿僧企耶,修集無邊難行勝行,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永斷本來一切麁重,頓證佛果圓滿轉依,窮未來際利樂無盡。

四、果圓滿轉:所謂究竟位,由三大劫阿僧企耶(無數時),修集無邊難行勝行,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永斷本來一切粗重,頓證佛果圓滿轉依,窮未來際利樂無盡。

五、下劣轉:謂二乘位,專求自利,厭苦、欣寂,唯能通達生空真如,斷煩惱種,證真擇滅,無勝堪能,名下劣轉。

五、下劣轉:所謂二乘位,專求自利,厭苦、欣寂,只能通達生空真如,斷煩惱種,證真擇滅,無勝堪能,名叫下劣轉。

六、廣大轉:謂大乘位,為利他故,趣大菩提。生死涅槃俱無欣、厭,具能通達二空真如,雙斷所知、煩惱障種,頓證無上菩提、涅槃。有勝堪能,名廣大轉。

六、廣大轉:所謂大乘位,為利他所以,趣大菩提。生死涅槃都無欣、厭,具能通達二空真如,雙斷所知、煩惱障種,頓證無上菩提、涅槃。有勝堪能,名叫廣大轉。

此中意說廣大轉依,捨二麁重而證得故。

這裡意說廣大轉依,舍二粗重而證得所以。

轉依義別,略有四種:

轉依義別,略有四種:

一、能轉道,此復有二:一、能伏道,謂伏二障隨眠勢力,令不引起二障現行,此通有漏、無漏二道,加行、根本、後得三智,隨其所應,漸頓伏彼。

一、能轉道,這個又有二:一、能伏道,所謂伏二障隨眠勢力,令不引起二障現行,這個通有漏、無漏二道,加行、根本、後得三智,隨其所應,漸頓伏那些。

二、能斷道,謂能永斷二障隨眠。此道定非有漏加行,有漏曾習、相執所引,未泯相故;加行趣求所證、所引,未成辦故。

二、能斷道,所謂能永斷二障隨眠。這個道定不是有漏加行,有漏曾習、相執所引,未泯相所以;加行趣求所證、所引,未成辦所以。

有義:根本無分別智,親證二空所顯真理,無境相故,能斷隨眠;後得不然,故非斷道。

有一種義:根本無分別智,親證二空所顯真理,無境相所以,能斷隨眠;後得不是這樣,所以不是斷道。

有義:後得無分別智,雖不親證二空真理,無力能斷迷理隨眠,而於安立、非安立相,明瞭現前,無倒證故,亦能永斷迷事隨眠。

有一種義:後得無分別智,雖然不親證二空真理,無力能斷迷理隨眠,而對於安立、非安立相,明瞭現前,無倒證所以,也能永斷迷事隨眠。

故《瑜伽》說:修道位中,有出世斷道;世、出世斷道。無純世間道,能永害隨眠。是曾習故,相執引故。

所以《瑜伽》說:修道位中,有出世斷道;世、出世斷道。無純世間道,能永害隨眠。是曾習所以,相執引所以。

由斯理趣,諸見所斷,及修所斷,迷理隨眠,唯有根本無分別智,親證理故,能正斷彼;餘修所斷迷事隨眠,根本、後得俱能正斷。

由此理趣,諸見所斷,以及修所斷,迷理隨眠,只有根本無分別智,親證理所以,能正斷那些;其餘修所斷迷事隨眠,根本、後得都能正斷。

二、所轉依,此復有二:一、持種依,謂本識。由此能持染、淨法種,與染、淨法俱為所依,聖道轉令捨染得淨;餘依他起性,雖亦是依,而不能持種,故此不說。

二、所轉依,這個又有二:一、持種依,所謂本識。由此能持染、淨法種,與染、淨法都為所依,聖道轉令舍染得淨;其餘依他起性,雖然也是依,卻不能持種,所以這裡不說。

二、迷悟依,謂真如。由此能作迷、悟根本,諸染、淨法依之得生,聖道轉令捨染得淨。餘雖亦作迷悟法依,而非根本,故此不說。

二、迷悟依,所謂真如。由此能作迷、悟根本,諸染、淨法依之得生,聖道轉令舍染得淨。其餘雖然也作迷悟法依,卻不是根本,所以這裡不說。

三、所轉捨,此復有二:一、所斷捨,謂二障種。真無間道現在前時,障、治相違,彼便斷滅,永不成就,說之為捨。彼種斷故,不復現行妄執我、法。

三、所轉舍,這個又有二:一、所斷舍,所謂二障種。真無間道現在前時,障、治相違,那些便斷滅,永不成就,說它為舍。那種斷所以,不復現行妄執我、法。

所執我、法,不對妄情,亦說為捨。由此名捨遍計所執。

所執我、法,不對妄情,也說為舍。由此名叫舍遍計所執。

二、所棄捨,謂餘有漏、劣無漏種。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引極圓、明純淨本識,非彼依故,皆永棄捨。

二、所棄捨,所謂其餘有漏、劣無漏種。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引極圓、明純淨本識,不是那些依所以,都永棄捨。

彼種捨已,現有漏法及劣無漏,畢竟不生;既永不生,亦說為捨。由此名捨生死劣法。

那種舍已,現有漏法以及劣無漏,畢竟不生;既永不生,也說為舍。由此名叫捨生死劣法。

有義:所餘有漏法種及劣無漏,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皆已棄捨,與二障種俱時捨故。

有一種義:所餘有漏法種以及劣無漏,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都已棄捨,與二障種俱時舍所以。

有義:爾時猶未捨彼,與無間道不相違故。菩薩應無生死法故;此位應無所燻識故,住無間道應名佛故;後解脫道應無用故。

有一種義:那時猶未舍那些,與無間道不相違所以。菩薩該無生死法所以;這位該無所熏識所以,住無間道該名叫佛所以;後解脫道該無用所以。

由此應知,餘有漏等,解脫道起,方棄捨之。第八淨識,非彼依故。

由此該知道,其餘有漏等,解脫道起,才棄捨它。第八淨識,不是那些依所以。

四、所轉得,此復有二:

四、所轉得,這個又有二:

一、所顯得,謂大涅槃。此雖本來自性清淨,而由客障覆令不顯。真聖道生,斷彼障故,令其相顯名得涅槃。此依真如離障施設,故體即是清淨法界。

一、所顯得,所謂大涅槃。這個雖然本來自性清淨,而由客障覆令不顯。真聖道生,斷彼障所以,令其相顯名叫得涅槃。這個依真如離障施設,所以體就是清淨法界。

涅槃義別,略有四種:

涅槃義別,略有四種:

一、本來自性清淨涅槃,謂一切法相真如理,雖有客染而本性淨,具無數量微妙功德,無生無滅,湛若虛空,一切有情平等共有,與一切法不一不異。離一切相、一切分別,尋思路絕,名言道斷,唯真聖者自內所證,其性本寂,故名涅槃。

一、本來自性清淨涅槃,所謂一切法相真如理,雖然有客染而本性淨,具無數量微妙功德,無生無滅,湛若虛空,一切有情平等共有,與一切法不一不異。離一切相、一切分別,尋思路絕,名言道斷,唯真聖者自內所證,其性本寂,所以名叫涅槃。

二、有餘依涅槃,謂即真如出煩惱障,雖有微苦所依未滅,而障永寂,故名涅槃。

二、有餘依涅槃,所謂就是真如出煩惱障,雖然有微苦所依未滅,而障永寂,所以名叫涅槃。

三、無餘依涅槃,謂即真如出生死苦,煩惱既盡,餘依亦滅,眾苦永寂,故名涅槃。

三、無餘依涅槃,所謂就是真如出生死苦,煩惱既盡,餘依也滅,眾苦永寂,所以名叫涅槃。

四、無住處涅槃,謂即真如出所知障,大悲般若常所輔翼。由斯不住生死涅槃,利樂有情,窮未來際,用而常寂,故名涅槃。

四、無住處涅槃,所謂就是真如出所知障,大悲般若常所輔翼。由此不住生死涅槃,利樂有情,窮未來際,用而常寂,所以名叫涅槃。

一切有情,皆有初一,二乘無學,容有前三,唯我世尊可言具四。

一切有情,都有初一,二乘無學,容有前三,只有我世尊可說具四。

如何善逝有有餘依?雖無實依,而現似有;或苦依盡,說無餘依,非苦依在,說有餘依。是故世尊可言具四。

怎麼善逝有有餘依?雖然無實依,而現似有;或苦依盡,說無餘依,不是苦依在,說有餘依。所以世尊可說具四。

若聲聞等有無餘依,如何有處說彼非有?

若聲聞等有無餘依,怎麼有處說那些非有?

有處說彼都無涅槃,豈有餘依彼亦非有?

有處說那些都無涅槃,難道有餘依那些也非有?

然聲聞等身、智在時,有所知障,苦依未盡,圓寂義隱,說無涅槃;非彼實無煩惱障盡所顯真理有餘涅槃,爾時未證無餘圓寂,故亦說彼無無餘依;非彼後時滅身、智已,無苦依盡無餘涅槃。或說二乘無涅槃者,依無住處,不依前三。

可是聲聞等身、智在時,有所知障,苦依未盡,圓寂義隱,說無涅槃;不是那些實無煩惱障盡所顯真理有餘涅槃,那時未證無餘圓寂,所以也說那些無無餘依;不是那些後時滅身、智已,無苦依盡無餘涅槃。或說二乘無涅槃的,依無住處,不依前三。

又說彼無無餘依者,依不定性二乘而說,彼才證得有餘涅槃,決定迴心求無上覺,由定願力留身久住,非如一類入無餘依。謂有二乘深樂圓寂,得生空觀親證真如,永滅感生煩惱障盡,顯依真理有餘涅槃,彼能感生煩惱盡故,後有異熟無由更生,現苦所依任運滅位。餘有為法既無所依,與彼苦依同時頓捨,顯依真理無餘涅槃,爾時雖無二乘身智,而由彼證可說彼有。此位唯有清淨真如,離相湛然寂滅安樂,依斯說彼與佛無差,但無菩提利樂他業,故復說彼與佛有異。

又說那些沒有無餘依的,是依不定性二乘而說:那些才證得有餘涅槃,決定迴心求無上覺,由定願力留身久住,不像一類入無餘依。所謂有二乘深樂圓寂,得生空觀親證真如,永滅能感生的煩惱障盡,顯依真理的有餘涅槃;那些能感生的煩惱盡所以,後有異熟無從更生,現苦所依任運滅位。其餘有為法既無所依,與那個苦依同時頓舍,顯依真理的無餘涅槃;那時雖然沒有二乘身智,而由那些所證可說那些有。這位只有清淨真如,離相湛然寂滅安樂,依此說那些與佛無差;只是沒有菩提利樂他業,所以又說那些與佛有異。

諸所知障,既不感生,如何斷彼,得無住處?彼能隱覆法空真如,令不發生大悲般若,窮未來際,利樂有情。故斷彼時顯法空理,此理即是無住涅槃,令於二邊,俱不住故。

諸所知障既不感生,怎麼斷那些得無住處?那些能隱覆法空真如,讓不發生大悲般若,窮未來際,利樂有情。所以斷那些時顯法空理,此理就是無住涅槃,令於二邊都不住所以。

若所知障,亦障涅槃,如何斷彼,不得擇滅?

若所知障也障涅槃,怎麼斷那些不得擇滅?

擇滅離縛,彼非縛故。

擇滅離縛,那些不是縛所以。

既爾,斷彼寧得涅槃?

既然這樣,斷那些怎麼得涅槃?

非諸涅槃皆擇滅攝。不爾,性淨應非涅槃。能縛有情住生死者,斷此說得擇滅無為。諸所知障不感生死,非如煩惱能縛有情,故斷彼時不得擇滅;然斷彼故,法空理顯,此理相寂,說為涅槃,非此涅槃擇滅為性。故四圓寂諸無為中,初、後即真如,中二擇滅攝。

不是諸涅槃都屬擇滅所攝。不是這樣,性淨該不是涅槃。能縛有情住生死的,斷這個說得擇滅無為。諸所知障不感生死,不像煩惱能縛有情,所以斷那些時不得擇滅;可是斷那些所以,法空理顯,此理相寂,說為涅槃,不是這個涅槃以擇滅為性。所以四圓寂諸無為中,初、後就是真如,中二屬擇滅所攝。

若唯斷縛得擇滅者,不動等二,四中誰攝?

若只斷縛得擇滅的,不動等二,四中誰攝?

非擇滅攝,說暫離故;擇滅無為,唯究竟滅。有非擇滅,非永滅故。

非擇滅所攝,說暫離所以;擇滅無為,只究竟滅。有非擇滅,不是永滅所以。

或無住處亦擇滅攝,由真擇力,滅障得故。擇滅有二:一、滅縛得,謂斷感生煩惱得者;二、滅障得,謂斷餘障而證得者。故四圓寂諸無為中,初一即真如,後三皆擇滅,不動等二,暫伏滅者,非擇滅攝;究竟滅者,擇滅所攝。

或無住處也屬擇滅所攝,由真擇力,滅障得所以。擇滅有二:一、滅縛得,所謂斷感生煩惱得的;二、滅障得,所謂斷其餘障而證得的。所以四圓寂諸無為中,初一就是真如,後三都是擇滅,不動等二,暫伏滅的,非擇滅所攝;究竟滅的,擇滅所攝。

既所知障亦障涅槃,如何但說是菩提障?說煩惱障但障涅槃,豈彼不能為菩提障?應知聖教依勝用說,理實俱能通障二果。

既所知障也障涅槃,怎麼只說是菩提障?說煩惱障只障涅槃,難道那些不能為菩提障?該知道聖教依勝用說,理實都能通障二果。

如是所說四涅槃中,唯後三種,名所顯得。

這樣所說四涅槃中,只有後三種,名叫所顯得。

二、所生得,謂大菩提。此雖本來有能生種,而所知障礙故不生;由聖道力,斷彼障故,令從種起,名得菩提。起已相續,窮未來際。此即四智相應心品。

二、所生得,所謂大菩提。這個雖然本來有能生種,而所知障礙所以不生;由聖道力,斷彼障所以,令從種起,名叫得菩提。起已相續,窮未來際。這個就是四智相應心品。

云何四智相應心品?

什麼是四智相應心品?

一、大圓鏡智相應心品:謂此心品,離諸分別,所緣、行相,微細難知,不忘不愚,一切境相,性相清淨,離諸雜染,純淨圓德,現種依持,能現、能生身、土智影,無間無斷,窮未來際,如大圓鏡,現眾色像。

一、大圓鏡智相應心品:所謂此心品,離諸分別,所緣、行相,微細難知,不忘不愚,一切境相,性相清淨,離諸雜染,純淨圓德,現種依持,能現、能生身、土智影,無間無斷,窮未來際,像大圓鏡,現眾色像。

二、平等性智相應心品:謂此心品,觀一切法,自、他有情,悉皆平等。大慈悲等,恆共相應,隨諸有情所樂,示現受用身、土,影像差別。妙觀察智不共所依,無住涅槃之所建立,一味相續,窮未來際。

二、平等性智相應心品:所謂此心品,觀一切法,自、他有情,悉皆平等。大慈悲等,恆共相應,隨諸有情所樂,示現受用身、土,影像差別。妙觀察智不共所依,無住涅槃之所建立,一味相續,窮未來際。

三、妙觀察智相應心品:謂此心品,善觀諸法自相、共相,無礙而轉。攝觀無量總持定門,及所發生功德珍寶。於大眾會,能現無邊作用差別,皆得自在,雨大法雨,斷一切疑,令諸有情皆獲利樂。

三、妙觀察智相應心品:所謂此心品,善觀諸法自相、共相,無礙而轉。攝觀無量總持定門,以及所發生功德珍寶。於大眾會,能現無邊作用差別,皆得自在,雨大法雨,斷一切疑,令諸有情皆獲利樂。

四、成所作智相應心品:謂此心品,為欲利樂諸有情故,普於十方,示現種種變化三業,成本願力所應作事。

四、成所作智相應心品:所謂此心品,為要利樂諸有情所以,普於十方,示現種種變化三業,成本願力所應作事。

如是四智相應心品,雖各定有二十二法,能變、所變種現俱生,而智用增,以智名顯。

這樣四智相應心品,雖然各定有二十二法,能變、所變種現俱生,而智用增,以智名顯。

故此四品,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。

所以這四品,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。

此轉有漏八、七、六、五識相應品,如次而得。智雖非識,而依識轉,識為主故,說轉識得。又有漏位智劣識強,無漏位中,智強識劣。為勸有情依智捨識,故說轉八識而得此四智。

這個轉有漏八、七、六、五識相應品,按這次第而得。智雖然不是識,而依識轉,識為主所以,說轉識得。又有漏位智劣識強,無漏位中,智強識劣。為勸有情依智舍識,所以說轉八識而得這四智。

大圓鏡智相應心品,有義:菩薩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即初現起,異熟識種與極微細所知障種,俱時捨故;若圓鏡智爾時未起,便無能持淨種識故。

大圓鏡智相應心品,有一種義:菩薩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就初現起,異熟識種與極微細所知障種,俱時舍所以;若圓鏡智那時未起,便無能持淨種識所以。

有義:此品解脫道時,初成佛故,乃得初起;異熟識種,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猶未頓捨,與無間道不相違故。

有一種義:此品解脫道時,初成佛所以,才得初起;異熟識種,金剛喻定現在前時,猶未頓舍,與無間道不相違所以。

非障有漏、劣無漏法,但與佛果定相違故;金剛喻定無所燻識,無漏不增,應成佛故。由斯此品,從初成佛,盡未來際,相續不斷,持無漏種令不失故。

不是障有漏、劣無漏法,只與佛果定相違所以;金剛喻定無所熏識,無漏不增,該成佛所以。由此此品,從初成佛,盡未來際,相續不斷,持無漏種令不失所以。

平等性智相應心品,菩薩見道初現前位,違二執故,方得初起。後十地中,執未斷故,有漏等位,或有間斷;法雲地後,與淨第八,相依相續,盡未來際。

平等性智相應心品,菩薩見道初現前位,違二執所以,才得初起。後十地中,執未斷所以,有漏等位,或有間斷;法雲地後,與淨第八,相依相續,盡未來際。

妙觀察智相應心品,生空觀品,二乘見位,亦得初起。此後展轉至無學位,或至菩薩解行地終,或至上位,若非有漏,或無心時,皆容現起。

妙觀察智相應心品,生空觀品,二乘見位,也得初起。此後展轉到無學位,或到菩薩解行地終,或到上位,若不是有漏,或無心時,都容現起。

法空觀品,菩薩見位,方得初起,此後展轉乃至上位,若非有漏,生空智果,或無心時,皆容現起。

法空觀品,菩薩見位,才得初起,此後展轉乃至上位,若不是有漏,生空智果,或無心時,都容現起。

成所作智相應心品,有義:菩薩修道位中,後得引故,亦得初起。

成所作智相應心品,有一種義:菩薩修道位中,後得引所以,也得初起。

有義:成佛方得初起。以十地中,依異熟識所變眼等非無漏故,有漏不共,必俱同境,根發無漏識,理不相應故。此二於境,明昧異故。由斯此品,要得成佛,依無漏根,方容現起,而數間斷,作意起故。

有一種義:成佛才得初起。因為十地中,依異熟識所變眼等不是無漏所以,有漏不共,必俱同境,根發無漏識,理不相應所以。這二於境,明昧異所以。由此此品,要得成佛,依無漏根,才容現起,而數間斷,作意起所以。

此四種性雖皆本有,而要燻發方得現行,因位漸增,佛果圓滿,不增不減,盡未來際,但從種生;不燻成種,勿前佛德勝後佛故。

這四種性雖然都本有,而要熏發才得現行,因位漸增,佛果圓滿,不增不減,盡未來際,只從種生;不熏成種,勿前佛德勝後佛所以。

大圓鏡智相應心品,有義:但緣真如為境,是無分別,非後得智,行相、所緣不可知故。

大圓鏡智相應心品,有一種義:只緣真如為境,是無分別,不是後得智,行相、所緣不可知所以。

有義:此品緣一切法,《莊嚴論》說:大圓鏡智,於一切境,不愚迷故。《佛地經》說:如來智鏡,諸處、境、識,眾像現故。又此決定緣無漏種,及身、土等諸影像故,行、緣微細,說不可知,如阿賴耶,亦緣俗故。

有一種義:此品緣一切法,《莊嚴論》說:大圓鏡智,於一切境,不愚迷所以。《佛地經》說:如來智鏡,諸處、境、識,眾像現所以。又這個決定緣無漏種,以及身、土等諸影像所以,行、緣微細,說不可知,像阿賴耶,也緣俗所以。

緣真如故,是無分別;緣餘境故,後得智攝。其體是一,隨用分二。了俗由證真,故說為後得。餘一分二,准此應知。

緣真如所以,是無分別;緣其餘境所以,後得智所攝。其體是一,隨用分二。了俗由證真,所以說為後得。其餘一分二,准此該知道。

平等性智相應心品,有義:但緣第八淨識,如染第七緣藏識故。有義:但緣真如為境,緣一切法平等性故。有義:遍緣真、俗為境,《佛地經》說:平等性智,證得十種平等性故。《莊嚴論》說:緣諸有情自他平等,隨他勝解,示現無邊佛影像故。由斯此品,通緣真、俗,二智所攝,於理無違。

平等性智相應心品,有一種義:只緣第八淨識,像染第七緣藏識所以。有一種義:只緣真如為境,緣一切法平等性所以。有一種義:遍緣真、俗為境,《佛地經》說:平等性智,證得十種平等性所以。《莊嚴論》說:緣諸有情自他平等,隨他勝解,示現無邊佛影像所以。由此此品,通緣真、俗,二智所攝,於理無違。

妙觀察智相應心品,緣一切法自相、共相,皆無障礙,二智所攝。

妙觀察智相應心品,緣一切法自相、共相,都無障礙,二智所攝。

成所作智相應心品,有義:但緣五種現境,《莊嚴論》說:如來五根,一一皆於五境轉故。有義:此品亦能遍緣三世諸法,不違正理,《佛地經》說:成所作智,起作三業諸變化事,決擇有情心行差別,領受去來現在等義。若不遍緣,無此能故。然此心品,隨意樂力,或緣一法、或二、或多。且說五根於五境轉,不言唯爾,故不相違。隨作意生,緣事相境,起化業故,後得智攝。

成所作智相應心品,有一種義:只緣五種現境,《莊嚴論》說:如來五根,一一都於五境轉所以。有一種義:此品也能遍緣三世諸法,不違正理,《佛地經》說:成所作智,起作三業諸變化事,決擇有情心行差別,領受去來現在等義。若不遍緣,無此能所以。可是此心品,隨意樂力,或緣一法、或二、或多。且說五根於五境轉,不言唯爾,所以不相違。隨作意生,緣事相境,起化業所以,後得智所攝。

此四心品,雖皆遍能緣一切法,而用有異:謂鏡智品,現自受用身、淨土相,持無漏種;平等智品,現他受用身、淨土相;成事智品,能現變化身及土相;觀察智品,觀察自、他功能過失,雨大法雨,破諸疑網,利樂有情。

這四心品,雖然都能遍緣一切法,而用有異:所謂鏡智品,現自受用身、淨土相,持無漏種;平等智品,現他受用身、淨土相;成事智品,能現變化身以及土相;觀察智品,觀察自、他功能過失,雨大法雨,破諸疑網,利樂有情。

如是等門,差別多種。

像這樣等門,差別多種。

此四心品,名所生得。

這四心品,名叫所生得。

此所生得,總名菩提;及前涅槃,名所轉得。

這所生得,總名叫菩提;以及前面涅槃,名叫所轉得。

雖轉依義總有四種,而今但取二所轉得。頌說「證得轉依」言故。

雖然轉依義總有四種,而今只取二所轉得。頌說「證得轉依」的話所以。

此修習位說能證得,非已證得,因位攝故。

這修習位說能證得,不是已證得,因位所攝所以。

後究竟位,其相云何?

後究竟位,其相怎麼樣?

頌曰:

頌說:

30此即無漏界,不思議善常,

30這就是無漏界,不思議、善、常,

安樂解脫身,大牟尼名法。

安樂解脫身,大牟尼名叫法。

論曰:前修習位所得轉依,應知即是究竟位相。

論說:前面修習位所得轉依,該知道就是究竟位相。

「此」謂此前二轉依果,即是究竟無漏界攝。

「此」所謂此前二轉依果,就是究竟無漏界所攝。

諸漏永盡,非漏隨增,性淨圓明,故名無漏。

諸漏永盡,不是漏隨增,性淨圓明,所以名叫無漏。

「界」是藏義,此中含容無邊希有大功德故;或是因義,能生五乘世、出世間利樂事故。

「界」是藏義,這裡含容無邊希有大功德所以;或是因義,能生五乘世、出世間利樂事所以。

清淨法界,可唯無漏攝,四智心品,如何唯無漏?

清淨法界,可只無漏所攝,四智心品,怎麼只無漏?

道諦攝故,唯無漏攝,謂佛功德及身、土等皆是無漏種性所生,有漏法種已永捨故。

道諦所攝所以,只無漏所攝,所謂佛功德以及身、土等都是無漏種性所生,有漏法種已永舍所以。

雖有示現作生死身、業煩惱等,似苦、集諦,而實無漏,道諦所攝。

雖然有示現作生死身、業煩惱等,似苦、集諦,而實無漏,道諦所攝。

《集論》等說:十五界等,唯是有漏,如來豈無五根、五識、五外界等?

《集論》等說:十五界等,只是有漏,如來難道無五根、五識、五外界等?

有義:如來功德、身、土,甚深微妙,非有非無,離諸分別,絕諸戲論,非界、處等法門所攝,故與彼說理不相違。

有一種義:如來功德、身、土,甚深微妙,非有非無,離諸分別,絕諸戲論,不是界、處等法門所攝,所以與那種說理不相違。

有義:如來五根、五境妙定生故,法界色攝,非佛五識,雖依此變,然麁、細異,非五境攝。如來五識,非五識界,經說佛心恆在定故,論說五識性散亂故。

有一種義:如來五根、五境妙定生所以,法界色所攝,不是佛五識,雖然依此變,可是粗、細異,不是五境所攝。如來五識,不是五識界,經說佛心恆在定所以,論說五識性散亂所以。

成所作智何識相應?

成所作智與何識相應?

第六相應,起化用故。與觀察智性有何別?彼觀諸法自、共相等,此唯起化,故有差別。此二智品應不並生,一類二識不俱起故。許不並起,於理無違;同體用分,俱亦非失。

第六相應,起化用所以。與觀察智性有何分別?那些觀諸法自、共相等,這個只起化,所以有差別。這二智品該不併生,一類二識不俱起所以。許不併起,於理無違;同體用分,俱也不是過失。

或與第七淨識相應,依眼等根,緣色等境,是平等智作用差別,謂淨第七起他受用身土相者,平等品攝,起變化者,成事品攝。

或與第七淨識相應,依眼等根,緣色等境,是平等智作用差別,所謂淨第七起他受用身土相的,平等品所攝,起變化的,成事品所攝。

豈不此品,轉五識得?

難道此品不是轉五識得?

非轉彼得,體即是彼。如轉生死言得涅槃,不可涅槃同生死攝,是故於此,不應為難。

不是轉那些得,體就是那些。像轉生死說得涅槃,不可涅槃同生死所攝,所以於此,不該為難。

有義:如來功德、身、土,如應攝在蘊、處、界中,彼三皆通有漏、無漏。

有一種義:如來功德、身、土,如應攝在蘊、處、界中,那三都通有漏、無漏。

《集論》等說:十五界等唯有漏者,彼依二乘麁淺境說,非說一切。謂餘成就十八界中,唯有後三,通無漏攝,佛成就者,雖皆無漏,而非二乘所知境攝。

《集論》等說:十五界等只有漏的,那些依二乘粗淺境說,不是說一切。所謂其餘成就十八界中,只有後三,通無漏所攝,佛成就的,雖然都無漏,卻不是二乘所知境所攝。

然餘處說,佛功德等非界等者,不同二乘劣智所知界等相故,理必應爾。

可是其餘處說,佛功德等不是界等的,不同二乘劣智所知界等相所以,理必該這樣。

所以者何?說有為法皆蘊攝故;說一切法界、處攝故;十九界等,聖所遮故;若絕戲論,便非界等。亦不應說,即無漏界、善、常、安樂、解脫身等。又處處說:轉無常蘊,獲得常蘊,界、處亦然;寧說如來非蘊、處、界?故言非者,是密意說。

為什麼呢?說有為法都蘊所攝所以;說一切法界、處所攝所以;十九界等,聖所遮所以;若絕戲論,便不是界等。也不該說,就是無漏界、善、常、安樂、解脫身等。又處處說:轉無常蘊,獲得常蘊,界、處也這樣;怎麼說如來不是蘊、處、界?所以說「非」的,是密意說。

又說五識性散亂者,說餘成者,非佛所成。

又說五識性散亂的,說其餘所成的,不是佛所成。

故佛身中,十八界等,皆悉具足,而純無漏。

所以佛身中,十八界等,都悉具足,而純無漏。

此轉依果,又不思議,超過尋思言議道故;微妙甚深自內證故;非諸世間喻所喻故。

這轉依果,又不思議,超過尋思言議道所以;微妙甚深自內證所以;不是諸世間喻所能喻所以。

此又是善,白法性故;清淨法界,遠離生滅,極安隱故;四智心品,妙用無方,極巧便故;二種皆有順益相故;違不善故俱說為善。

這個又是善,白法性所以;清淨法界,遠離生滅,極安隱所以;四智心品,妙用無方,極巧便所以;二種都有順益相所以;違不善所以都說為善。

論說處等,八唯無記,如來豈無五根、三境?此中三釋,廣說如前。一切如來身、土等法皆滅道攝,故唯是善,聖說滅道唯善性故,說佛土等,非苦、集故;佛識所變有漏、不善、無記相等,皆從無漏善種所生,無漏善攝。

論說處等,八隻無記,如來難道無五根、三境?這裡三釋,廣說如前。一切如來身、土等法都滅道所攝,所以只是善,聖說滅道只善性所以,說佛土等,不是苦、集所以;佛識所變有漏、不善、無記相等,都從無漏善種所生,無漏善所攝。

此又是常,無盡期故。清淨法界,無生無滅,性無變易,故說為常;四智心品所依常故,無斷盡故,亦說為常。非自性常,從因生故,生者歸滅,一向記故。不見色心,非無常故。然四智品,由本願力,所化有情,無盡期故,窮未來際無斷、無盡。

這個又是常,無盡期所以。清淨法界,無生無滅,性無變易,所以說為常;四智心品所依常所以,無斷盡所以,也說為常。不是自性常,從因生所以,生的歸滅,一向記所以。不見色心,不是無常所以。可是四智品,由本願力,所化有情,無盡期所以,窮未來際無斷、無盡。

此又安樂,無逼惱故。清淨法界,眾相寂靜,故名安樂。四智心品永離惱害,故名安樂。此二自性,皆無逼惱,及能安樂一切有情,故二轉依,俱名安樂。

這個又安樂,無逼惱所以。清淨法界,眾相寂靜,所以名叫安樂。四智心品永離惱害,所以名叫安樂。這二自性,都無逼惱,以及能安樂一切有情,所以二轉依,都名叫安樂。

二乘所得二轉依果,唯永遠離煩惱障縛,無殊勝法故,但名解脫身。

二乘所得二轉依果,只永遠離煩惱障縛,無殊勝法所以,只名叫解脫身。

大覺世尊,成就無上寂默法,故名大牟尼。此牟尼尊所得二果,永離二障,亦名法身。無量無邊力無畏等,大功德法所莊嚴故。

大覺世尊,成就無上寂默法,所以名叫大牟尼。這牟尼尊所得二果,永離二障,也名叫法身。無量無邊力無畏等,大功德法所莊嚴所以。

體、依、聚義,總說名身。故此法身,五法為性,非淨法界獨名法身,二轉依果,皆此攝故。

體、依、聚義,總說名叫身。所以這法身,五法為性,不是淨法界獨名叫法身,二轉依果,都此所攝所以。

如是法身,有三相別:一、自性身,謂諸如來真淨法界,受用、變化平等所依,離相寂然,絕諸戲論,具無邊際真常功德,是一切法平等實性,即此自性,亦名法身,大功德法所依止故。

這樣法身,有三相分別:一、自性身,所謂諸如來真淨法界,受用、變化平等所依,離相寂然,絕諸戲論,具無邊際真常功德,是一切法平等實性,就是這自性,也名叫法身,大功德法所依止所以。

二、受用身,此有二種:一、自受用,謂諸如來三無數劫,修集無量福慧資糧,所起無邊真實功德,及極圓、淨、常、遍色身,相續湛然,盡未來際,恆自受用廣大法樂。

二、受用身,這個有二種:一、自受用,所謂諸如來三無數劫,修集無量福慧資糧,所起無邊真實功德,以及極圓、淨、常、遍色身,相續湛然,盡未來際,恆自受用廣大法樂。

二、他受用,謂諸如來由平等智,示現微妙淨功德身,居純淨土,為住十地諸菩薩眾,現大神通,轉正法輪,決眾疑網,令彼受用大乘法樂。合此二種,名受用身。

二、他受用,所謂諸如來由平等智,示現微妙淨功德身,居純淨土,為住十地諸菩薩眾,現大神通,轉正法輪,決眾疑網,令那些受用大乘法樂。合這二種,名叫受用身。

三、變化身:謂諸如來由成事智,變現無量隨類化身,居淨、穢土,為未登地諸菩薩眾、二乘、異生,稱彼機宜,現通說法,令各獲得諸利樂事。

三、變化身:所謂諸如來由成事智,變現無量隨類化身,居淨、穢土,為未登地諸菩薩眾、二乘、異生,稱彼機宜,現通說法,令各獲得諸利樂事。

以五法性攝三身者,有義:初、二攝自性身,經說真如是法身故。論說轉去阿賴耶識,得自性身;圓鏡智品,轉去藏識,而證得故。中二智品,攝受用身,說平等智,於純淨土,為諸菩薩現佛身故;說觀察智,大集會中,說法斷疑現自在故;說轉諸轉識得受用身故。後一智品,攝變化身,說成事智,於十方土,現無量種難思化故。又智殊勝,具攝三身,故知三身,皆有實智。

以五法性攝三身的,有一種義:初、二攝自性身,經說真如是法身所以。論說轉去阿賴耶識,得自性身;圓鏡智品,轉去藏識,而證得所以。中二智品,攝受用身,說平等智,於純淨土,為諸菩薩現佛身所以;說觀察智,大集會中,說法斷疑現自在所以;說轉諸轉識得受用身所以。後一智品,攝變化身,說成事智,於十方土,現無量種難思化所以。又智殊勝,具攝三身,所以知道三身,都有實智。

有義:初一攝自性身。

有一種義:初一攝自性身。

說自性身本性常故;說佛法身無生滅故;說證因得非生因故;又說法身諸佛共有,遍一切法,猶若虛空,無相無為,非色心故。

說自性身本性常所以;說佛法身無生滅所以;說證因得不是生因所以;又說法身諸佛共有,遍一切法,猶如虛空,無相無為,不是色心所以。

然說轉去藏識得者,謂由轉滅第八識中二障麁重,顯法身故。智殊勝中說法身者,是彼依止彼實性故。

可是說轉去藏識得的,所謂由轉滅第八識中二障粗重,顯法身所以。智殊勝中說法身的,是那些依止那些實性所以。

自性法身,雖有真實無邊功德,而無為故,不可說為色、心等物。

自性法身,雖然有真實無邊功德,而無為所以,不可說為色、心等物。

四智品中真實功德,鏡智所起,常、遍色身,攝自受用;平等智品,所現佛身,攝他受用;成事智品,所現隨類種種身相,攝變化身。

四智品中真實功德,鏡智所起,常、遍色身,攝自受用;平等智品,所現佛身,攝他受用;成事智品,所現隨類種種身相,攝變化身。

說圓鏡智是受用,佛轉諸轉識得受用故。

說圓鏡智是受用,佛轉諸轉識得受用所以。

雖轉藏識亦得受用,然說轉彼顯法身故。於得受用,略不說之。又說法身無生無滅,唯證因得,非色、心等,圓鏡智品,與此相違。若非受用,屬何身攝。

雖然轉藏識也得受用,可是說轉那些顯法身所以。於得受用,略不說它。又說法身無生無滅,只證因得,不是色、心等,圓鏡智品,與此相違。若不是受用,屬何身攝。

又受用身,攝佛不共有為實德。故四智品,實有色、心,皆受用攝。

又受用身,攝佛不共有為實德。所以四智品,實有色、心,都受用所攝。

又他受用及變化身,皆為化他方便示現,故不可說實智為體。

又他受用以及變化身,都為化他方便示現,所以不可說實智為體。

雖說化身智殊勝攝,而似智現或智所起,假說智名,體實非智。但說平等、成所作智,能現受用、三業化身,不說二身即是二智,故此二智自受用攝。

雖然說化身智殊勝所攝,而似智現或智所起,假說智名,體實不是智。只說平等、成所作智,能現受用、三業化身,不說二身就是二智,所以這二智自受用所攝。

然變化身及他受用,雖無真實心及心所,而有化現心、心所法。無上覺者,神力難思,故能化現無形質法。

可是變化身以及他受用,雖然無真實心以及心所,而有化現心、心所法。無上覺者,神力難思,所以能化現無形質法。

若不爾者,云何如來現貪、瞋等?久已斷故。云何聲聞及傍生等,知如來心?如來實心,等覺菩薩尚不知故。

若不是這樣,怎麼如來現貪、瞋等?久已斷所以。怎麼聲聞以及傍生等,知如來心?如來實心,等覺菩薩尚不知所以。

由此經說,化無量類皆令有心;又說如來成所作智化作三業;又說變化有依他心,依他實心,相分現故。

由此經說,化無量類都令有心;又說如來成所作智化作三業;又說變化有依他心,依他實心,相分現所以。

雖說變化無根心等,而依餘說,不依如來。又化色根心、心所法,無根等用,故不說有。

雖然說變化無根心等,而依其餘說,不依如來。又化色根心、心所法,無根等用,所以不說有。

如是三身,雖皆具足無邊功德,而各有異。謂自性身,唯有真實常、樂、我、淨,離諸雜染,眾善所依,無為功德,無色、心等差別相用。自受用身,具無量種妙色、心等真實功德;若他受用及變化身,唯具無邊似色、心等,利樂他用化相功德。

這樣三身,雖然都具足無邊功德,而各有異。所謂自性身,只有真實常、樂、我、淨,離諸雜染,眾善所依,無為功德,無色、心等差別相用。自受用身,具無量種妙色、心等真實功德;若他受用以及變化身,只具無邊似色、心等,利樂他用化相功德。

又自性身,正自利攝,寂靜安樂無動作故;亦兼利他,為增上緣,令諸有情得利樂故;又與受用及變化身為所依止,故俱利攝。自受用身唯屬自利。若他受用及變化身,唯屬利他,為他現故。

又自性身,正自利所攝,寂靜安樂無動作所以;也兼利他,為增上緣,令諸有情得利樂所以;又與受用以及變化身為所依止,所以俱利所攝。自受用身只屬自利。若他受用以及變化身,只屬利他,為他現所以。

又自性身,依法性土。雖此身、土體無差別,而屬佛、法,相、性異故。此佛身、土俱非色攝。雖不可說形量小、大;然隨事相其量無邊,譬如虛空,遍一切處。

又自性身,依法性土。雖然這身、土體無差別,而屬佛、法,相、性異所以。這佛身、土都不是色所攝。雖然不可說形量小、大;可是隨事相其量無邊,譬如虛空,遍一切處。

自受用身,還依自土:謂圓鏡智相應淨識,由昔所修自利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,從初成佛,盡未來際,相續變為純淨佛土,周圓無際,眾寶莊嚴,自受用身常依而住。如淨土量,身量亦爾,諸根相好,一一無邊,無限善根所引生故。功德智慧既非色法,雖不可說形量大小,而依所證及所依身,亦可說言遍一切處。他受用身,亦依自土:謂平等智大慈悲力,由昔所修利他無漏純淨佛土,因緣成熟,隨住十地菩薩所宜變為淨土,或小或大,或劣或勝,前後改轉,他受用身依之而住。能依身量,亦無定限。若變化身,依變化土。謂成事智大慈悲力,由昔所修利他無漏淨穢佛土,因緣成熟,隨未登地有情所宜化為佛土,或淨或穢,或小或大,前後改轉,佛變化身依之而住。能依身量,亦無定限。

自受用身,還依自土:所謂圓鏡智相應淨識,由昔所修自利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,從初成佛,盡未來際,相續變為純淨佛土,周圓無際,眾寶莊嚴,自受用身常依而住。如淨土量,身量也這樣,諸根相好,一一無邊,無限善根所引生所以。功德智慧既不是色法,雖然不可說形量大小,而依所證以及所依身,也可說遍一切處。他受用身,也依自土:所謂平等智大慈悲力,由昔所修利他無漏純淨佛土,因緣成熟,隨住十地菩薩所宜變為淨土,或小或大,或劣或勝,前後改轉,他受用身依之而住。能依身量,也無定限。若變化身,依變化土。所謂成事智大慈悲力,由昔所修利他無漏淨穢佛土,因緣成熟,隨未登地有情所宜化為佛土,或淨或穢,或小或大,前後改轉,佛變化身依之而住。能依身量,也無定限。

自性身土,一切如來同所證故,體無差別;自受用身及所依土,雖一切佛各變不同,而皆無邊不相障礙。餘二身土,隨諸如來所化有情,有共、不共。所化共者,同處同時,諸佛各變為身、為土,形狀相似,不相障礙,展轉相雜為增上緣,令所化生,自識變現。謂於一土有一佛身,為現神通說法饒益。於不共者,唯一佛變。諸有情類無始時來,種性法爾更相繫屬,或多屬一,或一屬多,故所化生有共、不共。不爾,多佛久住世間,各事劬勞,實為無益,一佛能益一切生故。

自性身土,一切如來同所證所以,體無差別;自受用身以及所依土,雖然一切佛各變不同,而都無邊不相障礙。其餘二身土,隨諸如來所化有情,有共、不共。所化共的,同處同時,諸佛各變為身、為土,形狀相似,不相障礙,展轉相雜為增上緣,令所化生,自識變現。所謂於一土有一佛身,為現神通說法饒益。於不共的,只一佛變。諸有情類無始時來,種性法爾更相系屬,或多屬一,或一屬多,所以所化生有共、不共。不是這樣,多佛久住世間,各事劬勞,實為無益,一佛能益一切生所以。

此諸身、土若淨、若穢,無漏識上所變現者,同能變識,俱善無漏,純善無漏因緣所生。是道諦攝,非苦、集故。蘊等識相不必皆同,三法因緣雜引生故。

這些身、土若淨、若穢,無漏識上所變現的,同能變識,都善無漏,純善無漏因緣所生。是道諦所攝,不是苦、集所以。蘊等識相不必都同,三法因緣雜引生所以。

有漏識上所變現者,同能變識,皆是有漏。純從有漏因緣所生,是苦、集攝,非滅、道故。善等識相,不必皆同,三性因緣雜引生故。蘊等同異,類此應知,不爾,應無五、十二等。

有漏識上所變現的,同能變識,都是有漏。純從有漏因緣所生,是苦、集所攝,不是滅、道所以。善等識相,不必都同,三性因緣雜引生所以。蘊等同異,類此該知道,不是這樣,該無五、十二等。

然相分等依識變現;非如識性依他中實。不爾,唯識理應不成許識內境俱實有故。

可是相分等依識變現;不像識性依他中實。不是這樣,唯識理該不成,許識內境都實有所以。

或識相、見等從緣生,俱依他起,虛實如識,唯言遣外,不遮內境。不爾,真如亦應非實。內境與識,既並非虛,如何但言唯識非境?識唯內有,境亦通外,恐濫外故,但言唯識。或諸愚夫,迷執於境,起煩惱業,生死沈淪,不解觀心,勤求出離,哀愍彼故,說唯識言,令自觀心,解脫生死,非謂內境如外都無。

或識相、見等從緣生,都依他起,虛實如識,唯言遣外,不遮內境。不是這樣,真如也該非實。內境與識,既並非虛,怎麼只說唯識不是境?識只內有,境也通外,恐濫外所以,只說唯識。或諸愚夫,迷執於境,起煩惱業,生死沉淪,不解觀心,勤求出離,哀愍那些所以,說唯識的話,令自觀心,解脫生死,不是說內境像外都無。

或相分等,皆識為性,由燻習力,似多分生。真如亦是識之實性。故除識性,無別有法。此中識言,亦說心所,心與心所,定相應故。

或相分等,都以識為性,由熏習力,似多分生。真如也是識之實性。所以除識性,無別有法。這裡識的話,也說心所,心與心所,定相應所以。

此論三分成立唯識,是故說為《成唯識論》。

此論三分成立唯識,所以說為《成唯識論》。

亦說此論名淨唯識,顯唯識理極明淨故。

也說此論名叫淨唯識,顯唯識理極明淨所以。

此本論名唯識三十,由三十頌,顯唯識理,乃得圓滿,非增減故。

這本論名叫唯識三十,由三十頌,顯唯識理,才得圓滿,不是增減所以。

已依聖教及正理,分別唯識性相義,

已經依據聖教以及正理,分別唯識的性相義,

所獲功德施群生,願共速登無上覺。

所獲功德施給群生,願共同速登無上覺。

成唯識論卷第十

成唯識論後序

吳興沈玄明撰

原夫覺海澂玄,涵萬流而濬宗極;神幾闡妙,被眾象而凝至真。朗慧日而鏡六幽,洩慈雲而清八㝢,演一音而懸解,逸三乘以遐騖。體陳如之半器,津有有於鹿園;照善現之滿機,繹空空於鷲嶺。雖絕塵於常斷,詎遺筌於有空?顯無上之靈宗,凝中道於茲教。逮金河滅景,派淳源而不追;玉牒霏華,緒澆風而競扇。於是二十八見迷桑鴈於五天,一十六師亂雲牛於四主。半千將聖,茲惟世親寔賢劫之應真,晦生知以提化,飛光毓彩誕暎資靈。曜常明於八蘊、藻初情於六足,秀談芝於俱舍、摽說有之餘宗,攝玄波於大乘,賁研空之至理,化方昇而照極,湛沖一於斯頌。唯識三十偈者,世親歸根之遺製也。理韜淵海,泛浮境於榮河;義欝煙飈,麗虹章於玄圃。言含萬象、字苞千訓,妙旨天逸、邃彩星華,幽緒未宣冥神絕境,孤明斂暎秘思潛津。後有護法、安慧等十大菩薩,韞玄珠於八藏、聳層搆於四圍,宅照二因、捿清三觀,升暉十地,澄智水以潤賢林;隣幾七覺,皎行月而開重夜。優柔芳烈、景躅前修,箭湧泉言、風飛寶思,鹹觀本頌各裁斯釋,名曰「成唯識論」,或名「淨唯識論」。空心外之二取,息滯有之迷塗;有識內之一心,遣歸空之妄執。晦斯心境,苦海所以長淪;悟彼有空,覺岸於焉高蹈。九十外道,亂風轍而靡星旗;十八小乘,軔羬軒而扶龍轂。窮神體妙、詣賾探機,精貫十支、洞該九分,顧十翼而搏仙羽、頫九流以濬瓊波,盡邃理之希微、闡法王之奧典,稱謂雙絕、筌象兼忘,曜靈景於西申、閟虹光於震旦,濟物弘道、眇歸宗德。

原來覺悟之海澄澈玄深,涵容萬流而疏通宗極;神機開顯妙義,覆蓋眾象而凝成至真。朗照慧日而鑑照六幽,洩放慈雲而澄清八㝢(即八宇,指天下),演一音而使人頓解,放逸三乘而遠馳。體察憍陳如那半器的根機,在鹿野苑濟渡「有有」;照見善現(須菩提)那滿機,在靈鷲山演繹「空空」。雖然已超絕常、斷兩邊的塵垢,難道就拋棄有、空的筌蹄?顯無上的靈宗,把中道凝在這教裡。等到金河滅影(佛入涅槃),淳源分派而無人追回;玉牒飛花,澆薄之風競相扇起。於是二十八種見,在五天竺把桑雁迷亂;一十六師,在四主把雲牛攪亂。五百年將出的聖人,就是這世親,實是賢劫的應真,隱晦生知來提攜教化,飛光毓彩,誕生映照資靈。在八蘊上輝曜常明,在六足上藻飾初情,在俱舍裡秀出談芝,標舉說有的餘宗,把玄波收攝到大乘,賁飾研空的至理,教化方升而照到極處,把衝一湛然寄在這頌裡。《唯識三十頌》,是世親歸根的遺制。理韜藏如淵海,把浮境泛在榮河;義鬱如煙飈,把虹章麗在玄圃。言含萬象、字包千訓,妙旨天逸、邃彩星華,幽緒未宣、冥神絕境,孤明收斂映照,秘思潛藏津渡。後來有護法、安慧等十大菩薩,把玄珠蘊在八藏、把層構聳在四圍,安宅於二因之照、棲止於三觀之清,升暉十地,澄智水來潤賢林;近於七覺之幾,皎潔行月而開重夜。優柔芳烈、景行前修,言如箭湧泉、思如風飛寶,都觀本頌各自裁成這釋,名叫「成唯識論」,或名「淨唯識論」。空掉心外的二取,止息滯於有的迷途;承認識內的一心,遣除歸空的妄執。晦昧這心境,苦海所以長淪;悟那有空,覺岸於是高蹈。九十外道,亂風轍而靡星旗;十八小乘,軔羬軒而扶龍轂。窮神體妙、詣賾探機,精貫十支、洞該九分,顧十翼而搏仙羽、俯九流以疏浚瓊波,盡邃理的希微、闡法王的奧典,稱謂雙絕、筌象兼忘,曜靈景於西申、閟虹光於震旦,濟物弘道,眇然歸於宗德。

粵若大和上三藏法師玄奘,體睿舍真、履仁翔慧,九門禪宴證靜於融山、八萬玄津騰流於委海,疊金牆而月曜、峻玉宇而霞騫,軼芳粹於澄蘭、孕風華於龍翼。悼微言之匿彩、嗟大義之淪暉,用啟誓言、肆茲遙踐,泳祥河之輟水、攀寶樹之低枝、循鏤槓以神遊、𨈆霙峰而安步,昇紫階而證道、瞰玄影以嚴因。採奧觀奇,徙蒼龍於二紀;緘檀篆貝,旋白馬於三秦。我

至於大和上三藏法師玄奘,體睿舍真、履仁而慧飛,九門禪定證靜於融山、八萬玄津騰流於委海,疊金牆而月照、峻玉宇而霞舉,芳粹超越澄蘭、風華孕育龍翼。痛悼微言隱彩、感嘆大義淪暉,於是發下誓言、遠行踐履,泳祥河已停的水、攀寶樹低垂的枝、循鏤槓而神遊、𨈆霙峰而安步,升紫階而證道、瞰玄影以嚴因。採奧觀奇,遷蒼龍於二紀;緘檀篆貝,旋白馬於三秦。我

大唐慶表金輪、禎資樞電,奄大千而光宅、御六辯以天飛,神化潛通、九仙賮寶,玄猷旁闡、百靈聳職,凝旒邃拱,杳通夢於宵暉;掞組摛華,煥騰文以幽贊。爰降綸旨,溥令翻譯,勅尚書左僕射燕國公於志寧、中書令高陽公許敬宗等潤色,沙門釋神泰等證義,沙門釋靖邁等質文。肇自貞觀十九年,終於顯慶之末,部將六十,卷出一千。韜軼蓬萊、池湟環㴾,載隆法寶、大啟群迷,頌德序經並紆宸藻,玄風之盛未之前聞。粵以顯慶四年龍捿葉洽,玄英應序,厥閏惟陽,糅茲十釋四千五百頌,彙聚群分各遵其本,合為一部勒成十卷。月窮於紀,銓綜雲畢,精括詁訓、研詳夷夏,調驚韶律、藻掞天𨓍,白鳳甄奇、紫微呈瑞,遂使文同義異若一師之製焉,斯則古聖今賢其揆一也。

(沈玄明接著說:)大唐慶表金輪、禎資樞電,奄有大千而光宅、御六辯以天飛,神化潛通、九仙賮寶,玄猷旁闡、百靈聳職,凝旒邃拱,杳通夢於宵暉;掞組摛華,煥騰文以幽贊。於是降下綸旨,普令翻譯,敕尚書左僕射燕國公于志寧、中書令高陽公許敬宗等潤色,沙門釋神泰等證義,沙門釋靖邁等質文。從貞觀十九年起到顯慶末年,部將近六十,卷出一千。韜軼蓬萊、池湟環㴾,載隆法寶、大啟群迷,頌德序經都紆迴宸藻,玄風之盛前所未聞。到顯慶四年,歲在葉洽,玄英應序,其閏惟陽,糅這十釋四千五百頌,匯聚群分各遵其本,合為一部勒成十卷。月窮於紀,銓綜完畢,精括詁訓、研詳夷夏,調驚韶律、藻掞天𨓍,白鳳甄奇、紫微呈瑞,於是使文同義異像一師所制,這就是古聖今賢其揆一也。

三藏弟子基,鼎族高門、玉田華胄,壯年味道、綺日參玄,業峻林遠、識清雲鏡,閑儀玉瑩,陵道邃而澄明;逸韻蘭芳,掩法汰而飛辯。緒僊音於八梵,舞霄鶴以翔禎;摛麗範於九章,影桐鸞而絢藻。昇光譯侶,俯潛叡而融暉;登彩義徒,顧猷暢而高視。秀初昕之琁景,晉燭玄儒;矯彌天之絕翰,騰邁真俗。親承四辯、言獎三明,䟽發戶牖、液導津涉,繢功資素、通理寄神,綜其綱領、甄其品第,兼撰義䟽傳之後學。庶教蟠黃陸,跨合璧於龜疇;祥浮紫宮,掩連珠於麟籀。式罄庸謏,敘其宗致雲。

三藏弟子基(窺基),鼎族高門、玉田華胄,壯年味道、綺日參玄,業峻林遠、識清雲鏡,閒儀玉瑩,陵道邃而澄明;逸韻蘭芳,掩法汰而飛辯。緒仙音於八梵,舞霄鶴以翔禎;摛麗範於九章,影桐鸞而絢藻。升光譯侶,俯潛叡而融暉;登彩義徒,顧猷暢而高視。秀初昕之璇景,晉燭玄儒;矯彌天之絕翰,騰邁真俗。親承四辯、言獎三明,疏發戶牖、液導津涉,繪功資素、通理寄神,綜其綱領、甄其品第,兼撰義疏傳之後學。庶教蟠黃陸,跨合璧於龜疇;祥浮紫宮,掩連珠於麟籀。聊盡淺陋,敘述其宗旨如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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