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识论 · 第 14 卷
若法決定、有境、為主、令心心所取自所緣,乃是所依,即內六處,餘非有境、定、為主故,此但如王,非如臣等。故諸聖教唯心、心所名有所依,非色等法,無所緣故。但說心所,心為所依;不說心所,為心所依,彼非主故。
然有處說依為所依,或所依為依,皆隨宜假說。
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:謂五色根、六、七、八識,隨闕一種必不轉故。同境、分別、染淨、根本,所依別故。聖教唯說依五根者,以不共故,又必同境,近相順故。
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:謂七、八識,隨闕一種必不轉故。雖五識俱取境明了,而不定有,故非所依。聖教唯說依第七者,染淨依故,同轉識攝,近相順故。
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:謂第八識,藏識若無,定不轉故。如伽他說:
阿賴耶為依,故有末那轉,
依止心及意,餘轉識得生。
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:謂第七識,彼識若無,定不轉故。論說: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;又說藏識恒依染污,此即末那。而說三位無末那者,依有覆說,如言四位無阿賴耶,非無第八,此亦應爾。雖有色界亦依五根,而不定有,非所依攝;識種不能現取自境,可有依義而無所依。
心所所依,隨識應說,復各加自相應之心。
若作是說,妙符理、教。
後開導依,有義:五識自、他前後不相續故,必第六識所引生故,唯第六識為開導依。
第六意識自相續故,亦由五識所引生故,以前六識為開導依。
第七、八識自相續故,不假他識所引生故,但以自類為開導依。
有義:前說未為究理。
且前五識未自在位,遇非勝境,可如所說。
若自在位,如諸佛等,於境自在,諸根互用,任運決定,不假尋求,彼五識身寧不相續?
等流五識,既為決定、染淨、作意勢力引生,專注所緣,未能捨頃,如何不許多念相續?
故《瑜伽》說:決定心後,方有染淨,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、不善轉,而彼不由自分別力,乃至此意不趣餘境,經爾所時,眼、意二識或善、或染,相續而轉,如眼識生,乃至身識,應知亦爾。
彼意定顯經爾所時,眼、意二識俱相續轉,既眼識時非無意識,故非二識互相續生。
若增盛境相續現前,逼奪身心不能暫捨,時五識身,理必相續,如熱地獄、戲忘天等。
故《瑜伽》言: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,即施設此名為意根。
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,彼論應言: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。或彼應言: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。既不如是,故知五識有相續義。
五識起時,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,何假五識為開導依?
無心睡眠、悶絕等位,意識斷已,後復起時,藏識、末那既恒相續,亦應與彼為開導依。若彼用前自類開導,五識自類何不許然?此既不然,彼云何爾?
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,亦應用彼為開導依。
圓鏡智俱第八淨識,初必六、七方便引生。又異熟心依染污意,或依悲願相應善心。既爾,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、七為開導依。
由此彼言都未究理。
應說五識前六識內,隨用何識為開導依;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、八為開導依;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;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、七為開導依。皆不違理,由前說故。
有義:此說亦不應理。
開導依者,謂有緣法、為主,能作等無間緣。此於後生心、心所法,開避引導名開導依。此但屬心,非心所等。
若此與彼無俱起義,說此於彼有開導力;一身八識既容俱起,如何異類為開導依?若許為依,應不俱起,便同異部心不並生。
又一身中諸識俱起,多少不定,若容互作等無間緣,色等應爾,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、心所。
然《攝大乘》說: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,是縱奪言,謂假縱小乘色、心前後有等無間緣,奪因緣故,不爾,「等」言應成無用。若謂「等」言非遮多少,但表同類,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。
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,深契教理,自類必無俱起義故。心所此依,應隨識說。
雖心、心所異類並生,而互相應,和合似一,定俱生滅,事業必同,一開導時,餘亦開導,故展轉作等無間緣,諸識不然,不應為例。
然諸心所非開導依,於所引生無主義故。
若心、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,第七、八識初轉依時,相應信等,此緣便闕,則違聖說諸心、心所皆四緣生。
無心睡眠、悶絕等位意識雖斷,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,間斷五識應知亦然,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,彼先滅時,已於今識為開導故,何煩異類為開導依?
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,或第七、八依六、七生,皆依殊勝增上緣說,非等無間,故不相違。《瑜伽論》說:若此識無間,諸識決定生,說此為彼等無間緣。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,即施設此名意根者,言總意別,亦不相違。
故自類依,深契教理。
傍論已了,應辯正論。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,而「依彼轉」言但顯前二,為顯此識依、緣同故,又前二依有勝用故,或開導依易了知故。
如是已說此識所依,所緣云何?
謂即「緣彼」。
「彼」謂即前此所依識,聖說此識緣藏識故。
有義:此意緣彼識體,及相應法。
論說:末那我、我所執恒相應故。
謂緣彼體及相應法,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
然諸心所不離識故,如「唯識」言,無違教失。
有義:彼說理不應然,曾無處言緣觸等故。
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,如次執為我及我所,相、見俱以識為體故,不違聖說。
有義:此說亦不應理。五色根境非識蘊故,應同五識,亦緣外故;應如意識,緣共境故;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,厭色生彼不變色故。
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,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
以種即是彼識功能,非實有物,不違聖教。
有義:前說皆不應理。色等種子,非識蘊故,論說種子是實有故。假應如無,非因緣故。又此識俱薩迦耶見,任運一類,恒相續生,何容別執有我、我所?無一心中有斷、常等二境,別執俱轉義故,亦不應說二執前後,此無始來一味轉故。
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,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、一故,恒與諸法為所依故。
此唯執彼為自內我,乘語勢故,說我所言。或此執彼是我、之我,故於一見義說二言。
若作是說,善順教理。多處唯言有我見故,我、我所執,不俱起故。
未轉依位,唯緣藏識。既轉依已,亦緣真如及餘諸法。平等性智,證得十種平等性故。知諸有情勝解差別,示現種種佛影像故。
此中且說未轉依時,故但說此緣彼藏識。悟迷通局,理應爾故。無我、我境,遍、不遍故。
如何此識緣自所依?如有後識,即緣前意。彼既極成,此亦何咎?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