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识论 · 第 17 卷
《解脫經》中,亦別說有此第七識。如彼頌言:
「染污意恒時,諸惑俱生滅,
若解脫諸惑,非曾非當有。」
彼經自釋此頌義言:有染污意,從無始來,與四煩惱,恒俱生滅。謂我見、我愛,及我慢、我癡。對治道生,斷煩惱已,此意從彼便得解脫。爾時,此意相應煩惱,非唯現無,亦無過、未,過去、未來,無自性故。如是等教,諸部皆有,恐厭廣文,故不繁述。
已引聖教;當顯正理。
謂契經說:不共無明,微細恒行,覆蔽真實。若無此識,彼應非有。
謂諸異生,於一切分,恒起迷理不共無明,覆真實義,障聖慧眼。如伽他說:
「真義心當生,常能為障礙,
俱行一切分,謂不共無明。」
是故契經說:異生類恒處長夜,無明所盲,惛醉纏心,曾無醒覺。
若異生位,有暫不起此無明時,便違經義。俱異生位,迷理無明,有行、不行,不應理故。此依六識,皆不得成。應此間斷,彼恒染故。許有末那,便無此失。
染意恒與四惑相應,此俱無明,何名不共?
有義:此俱我見、慢、愛,非根本煩惱,名不共何失?
有義:彼說理、教相違。純隨煩惱中,不說此三故,此三,六、十煩惱攝故。處處皆說染污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。
應說四中,無明是主,雖三俱起,亦名不共。從無始際,恒內惽迷,曾不省察,癡增上故。
此俱見等,應名相應,若為主時,應名不共?如無明故,許亦無失。
有義:此癡名不共者,如不共佛法,唯此識有故。
若爾,餘識相應煩惱,此識中無,應名不共。依殊勝義,立不共名,非互所無,皆名不共。謂第七識相應無明,無始恒行,障真義智,如是勝用,餘識所無,唯此識有,故名不共。既爾,此俱三亦應名不共。無明是主,獨得此名。或許餘三,亦名不共;對餘「癡」故,且說無明。
不共無明,總有二種:一、恒行不共,餘識所無;二、獨行不共,此識非有。
故《瑜伽》說無明有二:若貪等俱者,名相應無明;非貪等俱者,名獨行無明。是主獨行,唯見所斷。如契經說:「諸聖有學,不共無明,已永斷故,不造新業。」非主獨行,亦修所斷。忿等皆通見、修所斷故。
恒行不共,餘部所無;獨行不共,此、彼俱有。
又契經說:眼、色為緣,生於眼識。廣說乃至意、法為緣,生於意識。若無此識,彼意非有。
謂如五識,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。意識既是六識中攝,理應許有如是所依。此識若無,彼依寧有?
不可說色為彼所依,意非色故。意識應無隨念、計度二分別故。
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,彼與五根俱時而轉,如牙、影故。又識與根,既必同境,如心、心所,決定俱時。
由此理趣,極成意識如眼等識必有不共,顯自名、處。等無間不攝,增上生所依,極成六識隨一攝故。
又契經說:思量名意。若無此識,彼應非有。
謂若意識現在前時,等無間意已滅非有。過去、未來,理非有故。彼思量用,定不得成。既爾,如何說名為意?若謂假說,理亦不然。無正思量,假依何立?若謂現在,曾有思量,爾時名識,寧說為意?
故知別有第七末那,恒、審思量,正名為意,已滅依此,假立「意」名。
又契經說:無想、滅定染意若無,彼應無別。
謂彼二定,俱滅六識及彼心所,體數無異。若無染意,於二定中,一有一無,彼二何別?若謂加行、界、地、依等有差別者,理亦不然。彼差別因,由此有故。此若無者,彼因亦無。
是故定應別有此意。
又契經說:無想有情,一期生中,心、心所滅。若無此識,彼應無染。
謂彼長時,無六轉識;若無此意,我執便無。非於餘處有具縛者,一期生中,都無我執。彼無我執,應如涅槃,便非聖賢同所訶厭。
初、後有故,無如是失。中間長時無故,有過。去、來有故,無如是失。彼非現、常,無故,有過。所得無故,能得亦無。
不相應法,前已遮破。
藏識無故,熏習亦無。餘法受熏,已辯非理。
故應別有染污末那,於無想天恒起我執,由斯賢聖同訶厭彼。
又契經說:異生善、染、無記心時,恒帶我執,若無此識,彼不應有。
謂異生類,三性心時,雖外起諸業,而內恒執我。由執我故,令六識中所起施等,不能亡相。
故《瑜伽》說:染污末那,為識依止,彼未滅時,相了別縛,不得解脫。末那滅已,相縛解脫。
言相縛者,謂於境相不能了達,如幻事等。由斯見分相分所拘,不得自在,故名相縛。
依如是義,有伽他言:
「如是染污意,是識之所依,
此意未滅時,識縛終不脫。」
又善、無覆無記心時,若無我執,應非有漏。自相續中,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。去、來緣縛,理非有故。非由他惑,成有漏故;勿由他解,成無漏故。
又不可說:別有隨眠,是不相應,現相續起,由斯善等成有漏法。彼非實有,已極成故。
亦不可說:從有漏種,生彼善等,故成有漏。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。
非由漏種,彼成有漏;勿學無漏心,亦成有漏故。
雖由煩惱,引施等業,而不俱起,故非有漏正因;以有漏言,表漏俱故;又無記業,非煩惱引,彼復如何得成有漏?
然諸有漏,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、俱滅,互相增益,方成有漏。由此熏成有漏法種,後時現起,有漏義成;異生既然,有學亦爾。無學有漏,雖非漏俱;而從先時有漏種起,故成有漏,於理無違。
由有末那恒起我執,令善等法有漏義成。此意若無,彼定非有,故知別有此第七識。
證有此識,理趣甚多,隨《攝大乘》,略述六種,諸有智者,應隨信學。
然有經中說六識者,應知彼是隨轉理門,或隨所依六根說六,而識類別,實有八種。
如是已說第二能變。第三能變,其相云何?
頌曰:
8次第三能變,差別有六種,
了境為性、相,善、不善、俱非。
論曰:次中思量能變識後,應辯了境能變識相。
此識差別總有六種,隨六根、境,種類異故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