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ibo

成唯识论 · 第 6 卷

唐 · 护法等造,玄奘译 · 第 6 卷 / 39

若唯始起,有為無漏無因緣故,應不得生,有漏不應為無漏種,勿無漏種生有漏故,許應諸佛有漏復生,善等應為不善等種。

分別論者雖作是說:心性本淨,客塵煩惱所染污,故名為雜染,離煩惱時,轉成無漏,故無漏法非無因生。

而心性言,彼說何義?若說空理,空非心因,常法定非諸法種子,以體前後無轉變故。若即說心,應同數論,相雖轉變而體常一,惡、無記心又應是善,許則應與信等相應,不許便應非善心體,尚不名善,況是無漏?有漏善心既稱雜染,如惡心等,性非無漏,故不應與無漏為因,勿善、惡等互為因故。若有漏心性是無漏,應無漏心性是有漏,差別因緣不可得故。又異生心若是無漏,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。若異生心性雖無漏,而相有染,不名無漏,無斯過者,則心種子亦非無漏,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,種子、現行性、相同故。

然契經說:心性淨者,說心空理所顯真如,真如是心真實性故。或說心體非煩惱故,名性本淨,非有漏心性是無漏,故名本淨。

由此應信有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,不由熏習,法爾成就,後勝進位熏令增長,無漏法起,以此為因。無漏起時,復熏成種,有漏法種類此應知。

諸聖教中,雖說內種定有熏習,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,寧全撥無本有種子?然本有種亦由熏習,令其增盛方能得果,故說內種定有熏習。

其聞熏習非唯有漏,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,令漸增盛,展轉乃至生出世心,故亦說此名聞熏習。

聞熏習中,有漏性者是修所斷,感勝異熟,為出世法勝增上緣。無漏性者非所斷攝,與出世法正為因緣。此正因緣微隱難了,有寄麁顯勝增上緣,方便說為出世心種。

依障建立種姓別者,意顯無漏種子有無,謂:若全無無漏種者,彼二障種永不可害,即立彼為非涅槃法;若唯有二乘無漏種者,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,一分立為聲聞種姓,一分立為獨覺種姓;若亦有佛無漏種者,彼二障種俱可永害,即立彼為如來種姓。故由無漏種子有無,障有可斷、不可斷義,然無漏種微隱難知,故約彼障顯性差別。不爾,彼障有何別因而有可害、不可害者?若謂法爾有此障別,無漏法種寧不許然?若本全無無漏法種,則諸聖道永不得生,誰當能害二障種子,而說依障立種姓別?既彼聖道必無生義,說當可生,亦定非理。

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,皆違彼義,故唯始起,理、教相違。

由此應知,諸法種子各有本有、始起二類。

然種子義,略有六種。

一、剎那滅。謂體纔生無間必滅,有勝功力,方成種子。此遮常法,常無轉變,不可說有能生用故。

二、果俱有。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,方成種子。此遮前後及定相離,現、種異類互不相違,一身俱時有能生用,非如種子自類相生,前後相違,必不俱有。雖因與果有俱、不俱,而現在時可有因用,未生、已滅無自體故,依生現果立種子名,不依引生自類名種,故但應說與果俱有。

三、恒隨轉。謂要長時一類相續,至究竟位,方成種子。此遮轉識,轉易間斷,與種子法不相應故。此顯種子自類相生。

四、性決定。謂隨因力生善、惡等,功能決定,方成種子。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。

五、待眾緣。謂此要待自眾緣合,功能殊勝,方成種子。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;或遮餘部緣恒非無。顯所待緣非恒有性,故種於果非恒頓生。

六、引自果。謂於別別色、心等果,各各引生方成種子。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;或遮餘部執色、心等互為因緣。

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,成種非餘,外穀麥等,識所變故,假立種名,非實種子。

此種勢力生近、正果,名曰生因;引遠、殘果,令不頓絕,即名引因。

內種必由熏習生長,親能生果,是因緣性。

外種熏習或有、或無,為增上緣,辦所生果。

必以內種為彼因緣,是共相種所生果故。

依何等義立熏習名?

所熏、能熏各具四義,令種生長,故名熏習。

何等名為所熏四義?

一、堅住性。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,乃是所熏。此遮轉識及聲、風等,性不堅住,故非所熏。

二、無記性。若法平等,無所違逆,能容習氣,乃是所熏。此遮善染勢力強盛,無所容納,故非所熏。由此如來第八淨識,唯帶舊種,非新受熏。

三、可熏性。若法自在,性非堅密,能受習氣,乃是所熏。此遮心所及無為法,依他、堅密,故非所熏。

四、與能熏共和合性。若與能熏同時、同處,不即、不離,乃是所熏。此遮他身、剎那前後,無和合義,故非所熏。

唯異熟識具此四義,可是所熏,非心所等。

何等名為能熏四義?

一、有生滅。若法非常,能有作用,生長習氣,乃是能熏。此遮無為前後不變,無生長用,故非能熏。

二、有勝用。若有生滅,勢力增盛,能引習氣,乃是能熏。此遮異熟心、心所等,勢力羸劣,故非能熏。

三、有增減。若有勝用,可增可減,攝植習氣,乃是能熏。此遮佛果圓滿善法,無增無減,故非能熏。彼若能熏,便非圓滿,前後佛果應有勝劣。

四、與所熏和合而轉。若與所熏同時、同處,不即、不離,乃是能熏。此遮他身、剎那前後,無和合義,故非能熏。

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,而增減者,具此四義,可是能熏。

如是能熏與所熏識,俱生俱滅,熏習義成。令所熏中種子生長,如熏苣蕂,故名熏習。

能熏識等,從種生時,即能為因,復熏成種,三法展轉因果同時,如炷生焰、焰生焦炷,亦如蘆束更互相依,因果俱時,理不傾動。

能熏生種,種起現行,如俱有因得士用果;種子前後自類相生,如同類因引等流果。此二於果是因緣性,除此餘法皆非因緣,設名因緣,應知假說。

是謂略說一切種相。

此識行相、所緣云何?

謂不可知執受、處了。

「了」謂了別,即是行相。識以了別為行相故。

「處」謂處所,即器世間,是諸有情所依處故。

「執受」有二:謂諸種子及有根身。諸種子者,謂諸相、名、分別習氣,有根身者,謂諸色根及根依處。此二皆是識所執受,攝為自體,同安危故。

執受及處俱是所緣,阿賴耶識因緣力故,自體生時,內變為種及有根身,外變為器,即以所變為自所緣,行相仗之而得起故。

此中「了」者,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,此了別用,見分所攝。

然有漏識自體生時,皆似所緣、能緣相現,彼相應法應知亦爾。似所緣相說名相分,似能緣相說名見分。若心、心所無所緣相,應不能緣自所緣境,或應一一能緣一切,自境如餘,餘如自故。

若心、心所無能緣相,應不能緣,如虛空等,或虛空等;亦是能緣。

故心、心所必有二相。如契經說:

「一切唯有覺,所覺義皆無,

能覺所覺分,各自然而轉。」

執有離識所緣境者,彼說外境是所緣,相分名行相,見分名事,是心、心所自體相故。心與心所同所依、緣,行相相似,事雖數等,而相各異,識、受、想等相各別故。

達無離識所緣境者,則說相分是所緣,見分名行相,相、見所依自體名事,即自證分。此若無者,應不自憶心、心所法,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,心與心所同所依根,所緣相似,行相各別,了別、領納等作用各異故,事雖數等,而相各異,識、受等體有差別故。

然心、心所一一生時,以理推徵各有三分,所量、能量、量果別故,相、見必有所依體故。如《集量論》伽他中說:

「似境相所量,能取相、自證,

即能量及果,此三體無別。」

又心、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,三分如前,復有第四證自證分。此若無者,誰證第三?心分既同應皆證故。又自證分應無有果,諸能量者必有果故。不應見分是第三果,見分或時非量攝故。由此見分不證第三,證自體者必現量故。

此四分中前二是外,後二是內。初唯所緣,後三通二,謂第二分但緣第一,或量、非量,或現、或比。第三能緣第二,第四證自證分,唯緣第三,非第二者,以無用故,第三、第四皆現量攝,故心、心所四分合成,具所、能緣,無無窮過,非即、非離,唯識理成。

原文属公有领域。本页先刊原文,白话对照尚未整理。

本书各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