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识论 · 第 29 卷
諸無學位,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。有頂雖有遊觀無漏,而不明利,非後三根。
二十二根自性如是,諸餘門義,如論應知。
成唯識論卷第七
成唯識論卷第八
護法等菩薩造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如是四緣,依十五處,義差別故,立為十因。云何此依十五處立?
一、語依處:謂法名、想所起語性,即依此處立隨說因。謂依此語隨見、聞等,說諸義故。此即能說為所說因;有論說此是名、想、見,由如名字取相,執著隨起說故,若依彼說便顯此因是語依處。
二、領受依處:謂所觀待能、所受性,即依此處立觀待因。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、或住、或成、或得,此是彼觀待因。
三、習氣依處:謂內、外種,未成熟位。即依此處,立牽引因。謂能牽引遠自果故。
四、有潤種子依處:謂內、外種,已成熟位。即依此處,立生起因。謂能生起近自果故。
五、無間滅依處:謂心、心所等無間緣。六、境界依處:謂心、心所所緣緣。七、根依處:謂心、心所所依六根。八、作用依處:謂於所作業、作具、作用,即除種子餘助現緣。九、士用依處:謂於所作業、作者、作用,即除種子餘作現緣。十、真實見依處:謂無漏見,除引自種於無漏法能助引證。總依此六,立攝受因。謂攝受五辦有漏法,具攝受六辦無漏故。
十一、隨順依處:謂無記、染、善現種諸行,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。即依此處,立引發因。謂能引起同類勝行,及能引得無為法故。
十二、差別功能依處:謂有為法,各於自果,有能起證差別勢力。即依此處,立定、異因。謂各能生自界等果,及各能得自乘果故。
十三、和合依處:謂從領受,乃至差別功能依處,於所生、住、成、得果中,有和合力。即依此處,立同事因。謂從觀待乃至定、異,皆同生等,一事業故。
十四、障礙依處:謂於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,能障礙法。即依此處,立相違因。謂彼能違生等事故。
十五、不障礙依處:謂於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,不障礙法。即依此處,立不相違因。謂彼不違生等事故。
如是十因,二因所攝:一、能生;二、方便。〈菩薩地〉說:「牽引種子、生起種子,名能生因;所餘諸因,方便因攝。」
此說牽引、生起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中,諸因緣種未成熟位,名牽引種;已成熟位名生起種。彼六因中,諸因緣種,皆攝在此二位中故。雖有現起是能生因,如四因中生自種者,而多間斷,此略不說。或親辦果亦立種名,如說現行穀、麥等種。
所餘因謂初、二、五、九,及六因中非因緣法,皆是生、熟因緣種餘,故總說為方便因攝。
非此二種,唯屬彼二因;餘四因中,有因緣種故。非唯彼八,名所餘因,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。
有尋等地,說生起因,是能生因,餘方便攝。
此文意說:六因中現種是因緣者皆名生起因;能親生起自類果故。此所餘因,皆方便攝。
非此生起,唯屬彼因,餘五因中,有因緣故。非唯彼九,名所餘因,彼生起因中,有非因緣故。
或〈菩薩地〉所說「牽引、生起種子」,即彼二因;「所餘諸因」即彼餘八。
雖二因內,有非能生因,而因緣種勝,顯故偏說;雖餘因內,有非方便因,而增上者多,顯故偏說。
有尋等地說:「生起因是能生因;餘方便」者,「生起」即是彼生起因;「餘因」應知即彼餘九。
雖生起中有非因緣種,而去果近,親顯故偏說;雖牽引中亦有因緣種,而去果遠,親隱故不說。餘方便攝,准上應知。
所說四緣,依何處立?復如何攝十因、二因?
論說因緣,依種子立;依無間滅,立等無間;依境界,立所緣;依所餘,立增上。
此中種子,即是三、四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,六依處中因緣種攝;雖現四處,亦有因緣,而多間斷,此略不說。或彼亦能親辦自果,如外麥等,亦立種名。或種子言,唯屬第四,親、疎、隱、顯,取捨如前。
言無間滅、境界處者,應知總顯二緣依處,非唯五、六,餘依處中,亦有中間二緣義故。或唯五、六,餘處雖有,而少、隱故,略不說之。
論說因緣,能生因攝;增上緣性,即方便因;中間二緣,攝受因攝。雖方便內具後三緣,而增上多,故此偏說;餘因亦有中間二緣,然攝受中,顯故偏說。初能生攝,進退如前。
所說因、緣,必應有果。此果有幾?依何處得?
果有五種:一者異熟,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;二者等流,謂習善等所引同類,或似先業,後果隨轉;三者離繫,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;四者士用,謂諸作者,假諸作具,所辦事業;五者增上,謂除前四,餘所得果。
《瑜伽》等說:習氣依處,得異熟果;隨順依處,得等流果;真見依處,得離繫果;士用依處,得士用果;所餘依處,得增上果。
習氣處言,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;隨順處言,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;真見處言,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;士用處言,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;所餘處言,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。不爾,便應太寬、太狹。
或習氣者,唯屬第三,雖異熟因餘處亦有,此處亦有非異熟因;而異熟因,去果相遠,習氣亦爾,故此偏說。隨順唯屬第十一處,雖等流果餘處亦得,此處亦得非等流果;而此因招勝行相顯,隨順亦爾,故偏說之。真見處言,唯詮第十,雖證離繫餘處亦能,此處亦能得非離繫;而此證離繫,相顯故偏說。士用處言,唯詮第九,雖士用果餘處亦招,此處亦能招增上等;而名相顯,是故偏說。所餘唯屬餘十一處,雖十一處亦得餘果,招增上果餘處亦能;而此十一多招增上,餘已顯餘,故此偏說。
如是即說此五果中:若異熟果,牽引、生起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;若等流果,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初、後緣得;若離繫果,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;若士用果,有義:觀待、攝受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,有義:觀待、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除所緣緣,餘三緣得;若增上果,十因、四緣一切容得。
傍論已了,應辯正論。
本識中種,容作三緣,生現分別,除等無間。謂各親種,是彼因緣;為所緣緣,於能緣者;若種於彼,有能助力,或不障礙,是增上緣。
生淨現行,應知亦爾。
現起分別,展轉相望,容作三緣,無因緣故。
謂有情類自、他,展轉容作二緣,除等無間。
自八識聚,展轉相望,定有增上緣,必無等無間。所緣緣義,或無或有:八於七有;七於八無。餘七非八所仗質故。第七於六五無一有,餘六於彼一切皆無。第六於五無,餘五於彼有。五識唯託第八相故。
自類前後,第六容三,餘除所緣,取現境故。許五後見緣前相者,五、七前後亦有三緣。前七於八,所緣容有,能熏成彼相、見種故。
同聚異體,展轉相望,唯有增上。諸相應法,所仗質同,不相緣故。或依見分,說不相緣;依相分說,有相緣義。謂諸相分,互為質起,如識中種,為觸等相質。不爾,無色,彼應無境故;設許變色,亦定緣種,勿見分境不同質故。
同體相分,為見二緣;見分於彼,但有增上。
見與自證,相望亦爾。餘二展轉,俱作二緣。此中不依種相分說,但說現起互為緣故。
淨八識聚,自、他展轉,皆有所緣,能遍緣故,唯除見分,非相所緣,相分理無能緣用故。
既現分別緣種現生,種亦理應緣現種起,現種於種能作幾緣?種必不由中二緣起,待心、心所立彼二故。現於親種具作二緣,與非親種但為增上。種望親種亦具二緣,於非親種亦但增上。
依斯內識互為緣起,分別因、果,理、教皆成。所執外緣,設有無用,況違理、教,何固執為?
雖「分別」言,總顯三界心及心所,而隨勝者,諸聖教中多門顯示,或說為二、三、四、五等。如餘論中,具廣分別。
雖有內識,而無外緣,由何有情生死相續?
頌曰:
19由諸業習氣,二取習氣俱;
前異熟既盡,復生餘異熟。
論曰:諸業謂福、非福、不動,即有漏善、不善思業。業之眷屬亦立業名,同招引、滿異熟果故。
此雖纔起,無間即滅,無義能招當異熟果,而熏本識,起自功能,即此功能,說為習氣,是業氣分,熏習所成,簡曾現業,故名習氣。
如是習氣,展轉相續,至成熟時,招異熟果,此顯當果勝增上緣。
相見、名色、心及心所、本末,彼取皆二取攝。彼所熏發,親能生彼本識上功能,名二取習氣。此顯來世異熟果心,及彼相應諸因緣種。「俱」謂業種、二取種俱,是疎、親緣,互相助義。
業招生顯,故頌先說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