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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识论 · 第 4 卷

唐 · 护法等造,玄奘译 · 第 4 卷 / 39

成唯識論卷第一

成唯識論卷第二

護法等菩薩造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復如何知,諸有為相異色、心等,有實自性?

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:有三有為之有為相,乃至廣說。

此經不說異色、心等有實自性,為證不成。

非第六聲便表異體,色、心之體即色、心故。

非能相體定異所相,勿堅相等異地等故。

若有為相異所相體,無為相體應異所相。

又生等相,若體俱有,應一切時齊興作用;若相違故,用不頓興,體亦相違,如何俱有?又住、異、滅用不應俱。

能相、所相體俱本有,用亦應然,無別性故。若謂彼用更待因緣,所待因緣應非本有。又執生等便為無用。

所相恒有而生等合,應無為法亦有生等,彼此異因,不可得故。

又去、來世,非現、非常,應似空花,非實有性。生名為有,寧在未來?滅名為無,應非現在。滅若非無,生應非有。又滅違住,寧執同時?住不違生,何容異世。故彼所執,進退非理。

然有為法,因緣力故,本無今有,暫有還無,表異無為,假立四相。

本無今有,有位名生;生位暫停,即說為住;住別前後,復立異名;暫有還無,無時名滅。

前三有故,同在現在,後一是無,故在過去。

如何無法與有為相?表此後無,為相何失?生表有法先非有,滅表有法後是無,異表此法非凝然,住表此法暫有用。故此四相,於有為法,雖俱名表,而表有異。

此依剎那假立四相,一期分位亦得假立。初有名生;後無名滅;生已相似相續名住;即此相續轉變名異。

是故四相皆是假立。

復如何知異色、心等,有實詮表名、句、文身?

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,佛得希有名、句、文身。

此經不說異色、心等有實名等,為證不成。

若名、句、文異聲實有,應如色等,非實能詮。

謂聲能生名、句、文者,此聲必有音韻屈曲,此足能詮,何用名等。

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、句、文,異聲實有,所見色上形量屈曲,應異色處別有實體。

若謂聲上音韻屈曲,如絃管聲非能詮者,此應如彼聲,不別生名等。又誰說彼定不能詮?聲若能詮,風鈴聲等應有詮用,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、句、文身。若唯語聲能生名等,如何不許唯語能詮。

何理定知能詮即語?寧知異語別有能詮?語不異能詮,人天共了,執能詮異語,天愛非餘。

然依語聲分位差別,而假建立名、句、文身。

名詮自性;句詮差別;文即是字,為二所依。

此三離聲雖無別體,而假、實異,亦不即聲。由此法、詞二無礙解,境有差別;聲與名等,蘊、處、界攝亦各有異。

且依此土說名、句、文依聲假立,非謂一切;諸餘佛土亦依光明、妙香、味等假立三故。

有執隨眠異心、心所,是不相應行蘊所攝。

彼亦非理,名貪等故,如現貪等,非不相應。

執別有餘不相應行,准前理趣皆應遮止。

諸無為法離色、心等決定實有,理不可得。且定有法,略有三種:一、現所知法,如色、心等。二、現受用法,如瓶、衣等,如是二法,世共知有,不待因成。三、有作用法,如眼、耳等,由彼彼用證知是有。無為非世共知定有,又無作用,如眼、耳等。設許有用,應是無常,故不可執無為定有。然諸無為所知性故,或色、心等所顯性故,如色、心等,不應執為離色、心等實無為性。

又虛空等為一、為多?

若體是一,遍一切處,虛空容受色等法故,隨能合法,體應成多,一所合處餘不合故。不爾,諸法應互相遍。若謂虛空不與法合,應非容受,如餘無為。又色等中有虛空不?有應相雜,無應不遍。一部、一品結法斷時,應得餘部、餘品擇滅;一法緣闕得不生時,應於一切得非擇滅。執彼體一,理應爾故。

若體是多,便有品類,應如色等,非實無為。虛空又應非遍容受。

餘部所執離心、心所實有無為,准前應破。

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,應如兔角,非異心等有。

然契經說,有虛空等諸無為法,略有二種:

一、依識變假施設有。謂曾聞說虛空等名,隨分別有虛空等相,數習力故,心等生時,似虛空等無為相現。此所現相,前後相似,無有變易,假說為常。

二、依法性,假施設有。

謂空、無我所顯真如,有、無、俱非,心言路絕,與一切法非一、異等,是法真理,故名法性。

離諸障礙,故名虛空;由簡擇力,滅諸雜染,究竟證會,故名擇滅;不由擇力,本性清淨,或緣闕所顯,故名非擇滅;苦、樂受滅,故名不動;想、受不行,名想受滅。

此五皆依真如假立,真如亦是假施設名。

遮撥為無,故說為有;遮執為有,故說為空;勿謂虛、幻,故說為實;理非妄倒,故名真如。不同餘宗離色、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。

故諸無為非定實有。

外道、餘乘所執諸法異心、心所非實有性,是所取故,如心、心所。

能取彼覺亦不緣彼,是能取故,如緣此覺。

諸心、心所依他起故,亦如幻事,非真實有。

為遣妄執心、心所外實有境故,說唯有識。

若執唯識真實有者,如執外境,亦是法執。

然諸法執略有二種:

一者俱生;二者分別。

俱生法執,無始時來虛妄熏習,內因力故,恒與身俱,不待邪教及邪分別,任運而轉,故名俱生。

此復二種:一、常相續,在第七識,緣第八識,起自心相,執為實法;二、有間斷,在第六識,緣識所變蘊、處、界相,或總、或別,起自心相,執為實法。

此二法執細故難斷,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,方能除滅。

分別法執,亦由現在外緣力故,非與身俱,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,故名分別。

唯在第六意識中有。此亦二種:一、緣邪教所說蘊、處、界相,起自心相,分別、計度,執為實法。二、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,起自心相,分別、計度,執為實法。

此二法執麁故易斷,入初地時,觀一切法,法空真如,即能除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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