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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 · 第 13 卷

唐 · 護法等造,玄奘譯 · 第 13 卷 / 39

證此識有,理趣無邊,恐厭繁文,略述綱要。

別有此識,教理顯然,諸有智人,應深信受。

如是已說初能變相;第二能變其相云何?

頌曰:

5次第二能變,是識名末那,

依彼轉,緣彼,思量為性相。

6四煩惱常俱,謂:我痴、我見,

並我慢、我愛,及餘觸等俱。

7有覆無記攝,隨所生所繫。

阿羅漢、滅定、出世道無有。

論曰:次初異熟能變識,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。是識聖教別名末那,恆、審思量勝餘識故。

此名何異第六意識?此持業釋,如藏識名,識即意故;彼依主釋,如眼識等,識異意故。然諸聖教恐此濫彼,故於第七但立意名。又摽意名,為簡心、識,積集、了別劣餘識故,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,故但名意。

「依彼轉」者,顯此所依。

「彼」謂即前初能變識,聖說此識依藏識故。

有義: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,非彼現識,此無間斷,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。

有義: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,雖無間斷,而有轉易,名轉識故,必假現識為俱有依,方得生故。

「轉」謂流轉,顯示此識恆依彼識取所緣故。

諸心、心所皆有所依,然彼所依,總有三種:

一、因緣依,謂自種子,諸有為法皆託此依,離自因緣必不生故;二、增上緣依,謂內六處,諸心、心所皆託此依,離俱有根必不轉故;三、等無間緣依,謂前滅意,諸心、心所皆託此依,離開導根必不起故。

唯心、心所具三所依,名有所依,非所餘法。

初種子依,有作是說:要種滅已,現果方生,無種已生,《集論》說故,種與芽等不俱有故。

有義:彼說為證不成。彼依引生後種說故;種生芽等非勝義故;種滅芽生非極成故。焰、炷同時互為因故。

然種自類因果不俱,種、現相生決定俱有,故《瑜伽》說:無常法與他性為因,亦與後念自性為因,是因緣義。「自性」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,「他性」言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。《攝大乘論》亦作是說:藏識染法互為因緣,猶如束蘆俱時而有。又說:種子與果必俱。故種子依,定非前後。

設有處說種果前後,應知皆是隨轉理門。

如是八識及諸心所,定各別有種子所依。

次俱有依,有作是說:眼等五識意識為依,此現起時,必有彼故。無別眼等為俱有依,眼等五根即種子故。

《二十唯識》伽他中言:

「識從自種生,似境相而轉,

為成內、外處,佛說彼為十。」

彼頌意說:世尊為成十二處故,說五識種為眼等根,五識相分為色等境,故眼等根即五識種。《觀所緣論》亦作是說:

「識上色功能,名五根應理,

功能與境色,無始互為因。」

彼頌意言: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,說為五根,無別眼等,種與色識常互為因,能燻與種遞為因故。

第七、八識無別此依,恆相續轉,自力勝故。

第六意識別有此依,要託末那而得起故。

有義:彼說理、教相違。

若五色根即五識種,十八界種應成雜亂,然十八界各別有種,諸聖教中處處說故。

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、見分異,為執何等名眼等根?若見分種,應識蘊攝;若相分種,應外處攝,便違聖教眼等五根,皆是色蘊內處所攝。

又若五根即五識種,五根應是五識因緣,不應說為增上緣攝。

又鼻、舌根即二識種,則應鼻、舌唯欲界繫;或應二識通色界繫,許便俱與聖教相違。眼、耳、身根即三識種,二界、五地為難亦然。

又五識種既通善、惡,應五色根非唯無記。

又五識種無執受攝,五根亦應非有執受。

又五色根若五識種,應意識種即是末那,彼以五根為同法故。

又《瑜伽論》說眼等識皆具三依,若五色根即五識種,依但應二。

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,執唯是種,便與一切聖教相違。

有避如前所說過難,朋附彼執復轉救言: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,名五色根;非作因緣生五識種,妙符二頌,善順《瑜伽》。

彼有虛言都無實義,應五色根非無記故;又彼應非唯有執受,唯色蘊攝,唯內處故;鼻、舌唯應欲界繫故;三根不應五地繫故;感意識業應末那故;眼等不應通現、種故;又應眼等非色根故。又若五識皆業所感,則應一向無記性攝;善等五識既非業感,應無眼等為俱有依,故彼所言非為善救。

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、器世間等,如何汝等撥無色根?許眼等識變似色等;不許眼等藏識所變,如斯迷謬,深違教、理。

然伽他說:種子功能名五根者,為破離識實有色根,於識所變似眼根等,以有發生五識用故,假名種子及色功能。非謂色根即識業種。

又緣五境明瞭意識,應以五識為俱有依,以彼必與五識俱故,若彼不依眼等識者,彼應不與五識為依,彼此相依勢力等故。

又第七識雖無間斷,而見道等既有轉易,應如六識有俱有依,不爾,彼應非轉識攝,便違聖教轉識有七,故應許彼有俱有依,此即現行第八識攝。如《瑜伽》說有藏識故,得有末那;末那為依,意識得轉。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,得有末那,非由彼種。不爾,應說有藏識故,意識得轉。

由此彼說理、教相違。

是故應言前五轉識,一一定有二俱有依,謂五色根、同時意識;第六轉識決定恆有一俱有依,謂第七識,若與五識俱時起者,亦以五識為俱有依;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,謂第八識;唯第八識恆無轉變,自能立故,無俱有依。

有義:此說猶未盡理。第八類餘既同識性,如何不許有俱有依?第七、八識既恆俱轉,更互為依,斯有何失?

許現起識以種為依,識種亦應許依現識,能燻異熟,為生、長、住依,識種離彼不生、長、住故。

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,依色根轉,如契經說:阿賴耶識業風所飄,遍依諸根,恆相續轉;《瑜伽》亦說:眼等六識各別依故,不能執受有色根身。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,應如六識非能執受,或所立因有不定失。

是故,藏識若現起者,定有一依,謂第七識,在有色界亦依色根;若識種子定有一依,謂異熟識,初燻習位亦依能燻。

餘如前說。

有義:前說皆不應理,未了所依與依別故。

「依」謂一切有生滅法,仗因託緣而得生、住,諸所仗託皆說為依,如王與臣互相依等。

原文屬公有領域。本頁先刊原文,白話對照尚未整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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