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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 · 第 24 卷

唐 · 護法等造,玄奘譯 · 第 24 卷 / 39

云何為誑?為獲利譽,矯現有德,詭詐為性;能障不誑,邪命為業。謂矯誑者,心懷異謀,多現不實邪命事故。此即貪、痴一分為體,離二無別誑相用故。

云何為諂?為網他故,矯設異儀,險、曲為性;能障不諂教誨為業。謂諂曲者,為網帽他,曲順時宜,矯設方便,為取他意或藏己失。不任師、友正教誨故,此亦貪、痴一分為體,離二無別諂相用故。

云何為害?於諸有情,心無悲愍,損惱為性;能障不害,逼惱為業。謂有害者,逼惱他故。此亦瞋恚一分為體,離瞋無別害相用故。瞋、害別相,準善應說。

云何為憍?於自盛事,深生染著,醉傲為性;能障不憍,染依為業。謂憍醉者,生長一切雜染法故。此亦貪愛一分為體,離貪無別憍相用故。

云何無慚?不顧自、法,輕拒賢善為性;能障礙慚,生長惡行為業。謂於自、法無所顧者,輕拒賢善,不恥過惡,障慚生長,諸惡行故。

云何無愧?不顧世間,崇重暴惡為性;能障礙愧,生長惡行為業。謂於世間無所顧者,崇重暴惡,不恥過罪,障愧生長,諸惡行故。

不恥過惡,是二通相;故諸聖教,假說為體。

若執不恥為二別相,則應此二體無差別。由斯二法應不俱生,非受、想等有此義故;若待自、他,立二別者,應非實有,便違聖教;若許此二實而別起,復違論說俱遍惡心。

不善心時,隨緣何境,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,此二法俱遍惡心,所緣不異,無別起失。

然諸聖教說不顧自、他者,自、法名自,世間名他。或即此中拒善、崇惡,於己益損,名自、他故。而論說為貪等分者,是彼等流,非即彼性。

云何掉舉?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;能障行捨、奢摩他為業。

有義:掉舉貪一分攝,論唯說此是貪分故,此由憶昔樂事生故。

有義:掉舉非唯貪攝,論說掉舉遍染心故,又掉舉相謂不寂靜,說是煩惱共相攝故,掉舉離此無別相故。雖依一切煩惱假立,而貪位增,說為貪分。

有義:掉舉別有自性,遍諸染心,如不信等,非說他分,體便非實,勿不信等亦假有故。而論說為世俗有者,如睡眠等,隨他相說。掉舉別相,謂即囂動,令俱生法,不寂靜故。若離煩惱無別此相,不應別說障奢摩他,故不寂靜非此別相。

云何惛沈?令心於境,無堪任為性;能障輕安、毘缽舍那為業。

有義:惛沈痴一分攝,論唯說此是痴分故,惛昧沈重是痴相故。

有義:惛沈非但痴攝,謂無堪任是惛沈相,一切煩惱皆無堪任,離此無別惛沈相故。雖依一切煩惱假立,而痴相增,但說痴分。

有義:惛沈別有自性,雖名痴分而是等流,如不信等,非即痴攝。隨他相說名世俗有,如睡眠等,是實有性。惛沈別相,謂即瞢重,令俱生法,無堪任故。若離煩惱無別惛沈相,不應別說障毘缽舍那故。無堪任非此別相,此與痴相有差別者,謂痴於境,迷闇為相,正障無痴,而非瞢重,惛沈於境瞢重為相,正障輕安而非迷闇。

云何不信?於實、德、能不忍樂欲,心穢為性;能障淨信,惰依為業。謂不信者多懈怠故。

不信三相,翻信應知。然諸染法,各有別相,唯此不信,自相渾濁,復能渾濁餘心、心所,如極穢物,自穢、穢他,是故說此心穢為性。由不信故,於實、德、能不忍樂欲,非別有性,若於餘事,邪忍樂欲,是此因果,非此自性。

云何懈怠?於善、惡品修、斷事中,懶惰為性;能障精進,增染為業。謂懈怠者,滋長染故。於諸染事而策勤者,亦名懈怠,退善法故。於無記事而策勤者,於諸善品無進、退故,是欲、勝解,非別有性。如於無記,忍可樂欲,非淨、非染,無信不信。

云何放逸?於染、淨品,不能防、修,縱蕩為性;障不放逸,增惡損善所依為業。謂由懈怠及貪、瞋、痴,不能防修染淨品法,總名放逸,非別有體。雖慢、疑等亦有此能,而方彼四,勢用微劣,障三善根、遍策法故。推究此相,如不放逸。

云何失念?於諸所緣,不能明記為性;能障正念、散亂所依為業。謂失念者,心散亂故。

有義:失念念一分攝,說是煩惱相應念故。

有義:失念痴一分攝,《瑜伽》說此是痴分故,痴令念失,故名失念。

有義:失念俱一分攝,由前二文影略說故,論復說此遍染心故。

云何散亂?於諸所緣,令心流蕩為性;能障正定,惡慧所依為業。謂散亂者發惡慧故。

有義:散亂痴一分攝,《瑜伽》說此是痴分故。

有義:散亂貪、瞋、痴攝,《集論》等說是三分故,說痴分者,遍染心故,謂貪、瞋、痴令心流蕩,勝餘法故,說為散亂。

有義:散亂別有自體,說三分者是彼等流,如無慚等,非即彼攝,隨他相說名世俗有。散亂別相,謂即躁擾,令俱生法皆流蕩故。若離彼三,無別自體,不應別說障三摩地。掉舉、散亂二用何別?彼令易解,此令易緣,雖一剎那,解、緣無易,而於相續有易義故。染汙心時,由掉亂力,常應念念易解、易緣,或由念等力所制伏,如繫猨猴有暫時住,故掉與亂,俱遍染心。

云何不正知?於所觀境,謬解為性;能障正知、毀犯為業。謂不正知者,多所毀犯故。

有義:不正知慧一分攝,說是煩惱相應慧故。

有義:不正知痴一分攝,《瑜伽》說此是痴分故,令知不正,名不正知。

有義:不正知俱一分攝,由前二文,影略說故,論復說此遍染心故。

「與」、「並」、「及」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,《雜事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。

隨煩惱名,亦攝煩惱,是前煩惱等流性故;煩惱同類餘染汙法,但名隨煩惱,非煩惱攝故。

唯說二十隨煩惱者,謂非煩惱,唯染、麁故;此餘染法,或此分位,或此等流,皆此所攝。隨其類別,如理應知。

如是二十隨煩惱中,小十、大三,定是假有;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定是實有;教、理成故。掉舉、惛沈、散亂三種,有義是假,有義是實。所引理、教,如前應知。

二十皆通俱生、分別,隨二煩惱勢力起故。

此二十中,小十,展轉定不俱起。互相違故,行相麁猛,各為主故。

中二,一切不善心俱,隨應皆得小、大俱起。論說:大八遍諸染心。展轉小、中,皆容俱起。

有處說:六遍染心者,惛、掉增時,不俱起故。有處但說:五遍染者,以惛、掉等違唯善故。

此唯染故,非第八俱。第七識中唯有大八,取捨差別,如上應知。第六識俱容有一切。小十麁猛,五識中無。中、大相通,五識容有。

由斯中、大五受相應。

有義:小十除三,忿等唯喜、憂、捨三受相應。諂、誑、憍三,四俱,除苦。

有義:忿等四俱,除樂;諂、誑、憍三,五受俱起。意有苦受,前已說故。

此受俱相,如煩惱說。

實義如是,若隨麁相,忿、恨、惱、嫉、害憂、捨俱;覆、慳喜、捨;餘三增樂。中、大隨麁,亦如實義。

如是二十,與別境五,皆容俱起,不相違故。

染念、染慧,雖非念、慧俱,而痴分者,亦得相應故。念亦緣現、曾習類境。忿亦得緣剎那過去,故忿與念,亦得相應。染定起時,心亦躁擾,故亂與定相應無失。

中二、大八十煩惱俱。

小十定非見、疑俱起。此相麁動,彼審細故。忿等五法,容慢、痴俱,非貪、恚並,是瞋分故。慳痴、慢俱,非貪、瞋並,是貪分故。憍唯痴俱,與慢解別,是貪分故。覆、誑與諂,貪、痴、慢俱。行相無違,貪、痴分故。

小七、中二,唯不善攝。小三、大八,亦通無記。

小七、中二,唯欲界攝。誑、諂欲、色,餘通三界。

生在下地,容起上十一。耽定於他,起憍、誑、諂故。

若生上地,起下後十。邪見愛俱,容起彼故。小十,生上無由起下。非正潤生,及謗滅故。

中二、大八,下亦緣上。上緣貪等,相應起故。

有義:小十,下不緣上。行相麁近,不遠取故。

有義:嫉等亦得緣上。於勝地法,生嫉等故。

大八諂、誑,上亦緣下。下緣慢等,相應起故。梵於釋子,起諂、誑故。憍不緣下,非所恃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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