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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 · 第 20 卷

唐 · 護法等造,玄奘譯 · 第 20 卷 / 39

謂觀德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定令心專注不散,依斯便有決擇智生。

「心專注」言,顯所欲住,即便能住,非唯一境。不爾,見道歷觀諸諦,前後境別,應無等持。

若不繫心,專注境位,便無定起,故非遍行。

有說:爾時亦有定起,但相微隱。應說誠言。

若定能令心等和合,同趣一境,故是遍行,理亦不然,是觸用故。

若謂此定,令剎那頃,心不易緣,故遍行攝,亦不應理;一剎那心,自於所緣,無易義故。

若言由定,心取所緣,故遍行攝,彼亦非理;作意令心取所緣故。

有說:此定體即是心。經說為心學,心一境性故。彼非誠證,依定攝心,令心一境,說彼言故。

根、力、覺支、道支等攝。如念、慧等,非即心故。

云何為慧?於所觀境,簡擇為性,斷疑為業。

謂觀德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慧推求,得決定故。於非觀境,愚昧心中,無簡擇故,非遍行攝。

有說:爾時,亦有慧起,但相微隱。天愛寧知?對法說為大地法故;諸部對法,展轉相違,汝等如何執為定量?

唯觸等五,經說遍行。說十非經,不應固執。然欲等五,非觸等故,定非遍行,如信、貪等。

有義:此五定互相資。隨一起時,必有餘四。

有義:不定。《瑜伽》說此四一切中,無後二故。又說此五,緣四境生,所緣、能緣,非定俱故。

應說此五,或時起一:謂於所樂,唯起希望;或於決定,唯起印解;或於曾習,唯起憶念;或於所觀,唯起專注。謂愚昧類,為止散心,雖專注所緣,而不能簡擇。世共知彼有定無慧。

彼加行位,少有聞、思,故說等持,緣所觀境;或依多分,故說是言。如「戲忘天」,專注一境,起貪、瞋等,有定無慧,諸如是等,其類寔繁。

或於所觀,唯起簡擇,謂不專注,馳散推求。

或時起二:謂於所樂、決定境中,起欲、勝解;或於所樂、曾習境中,起欲及念。如是乃至於所觀境,起定及慧,合有十二。

或時起三: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,起欲、解、念;如是乃至於曾、所觀起念、定、慧,合有十三。

或時起四: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,起前四種;如是乃至於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,起後四種,合有五四。

或時起五: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,具起五種。

如是於四,起欲等五,總、別合有三十一句。

或有心位,五皆不起,如非四境,率爾墮心,及藏識俱,此類非一。

第七、八識,此別境五,隨位有無,如前已說。

第六意識諸位容俱,依轉、未轉,皆不遮故。

有義:五識,此五皆無;緣已得境,無希望故;不能審決,無印持故;恆取新境,無追憶故;自性散動,無專注故;不能推度,無簡擇故。

有義:五識,容有此五:雖無於境增上希望,而有微劣樂境義故;於境雖無增上審決,而有微劣印境義故;雖無明記曾習境體,而有微劣念境類故。

雖不作意繫念一境,而有微劣專注義故。遮等引故,說性散動,非遮等持,故容有定。

雖於所緣不能推度,而有微劣簡擇義故。由此聖教說眼、耳通,是眼、耳識相應智性。餘三準此有慧無失。

未自在位,此五或無;得自在時,此五定有。

樂觀諸境,欲無減故;印境勝解,常無減故;憶習曾受,念無減故;又佛五識,緣三世故;如來無有不定心故;五識皆有作事智故。

此別境五,何受相應?

有義:欲三,除憂、苦受,以彼二境,非所樂故。餘四通四,唯除苦受,以審決等,五識無故。

有義:一切,五受相應。論說憂根於無上法,思慕愁慼,求欲證故。純受苦處,希求解脫,意有苦根,前已說故。論說貪愛,憂、苦相應。此貪愛俱,必有欲故。苦根既有,意識相應,審決等四,苦俱何咎?又五識俱,亦有微細印境等四,義如前說。

由斯欲等,五受相應。

此五復依性、界、學等諸門分別,如理應思。

成唯識論卷第五

成唯識論卷第六

護法等菩薩造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已說遍行、別境二位。善位心所,其相云何?

頌曰:

11善謂信、慚、愧、無貪等三根,

勤、安、不放逸、行捨及不害。

論曰:唯善心俱,名善心所。謂信、慚等,定有十一。

云何為信?於實、德、能,深忍、樂、欲,心淨為性;對治不信,樂善為業。

然信差別,略有三種:一、信實有,謂於諸法實事、理中,深信忍故;二、信有德,謂於三寶真淨德中,深信樂故;三、信有能,謂於一切世、出世善,深信有力,能得能成,起希望故。

由斯對治彼不信心,愛樂證修世、出世善。

忍謂勝解,此即信因;樂欲謂欲即是信果。礭陳此信,自相是何?

豈不適言,心淨為性?

此猶未了,彼「心淨」言,若淨即心,應非心所;若令心淨,慚等何別?心俱淨法,為難亦然。

此性澄清,能淨心等。以心勝故,立心淨名。如水清珠,能清濁水。慚等雖善,非淨為相。此淨為相,無濫彼失。又諸染法,各別有相。唯有不信,自相渾濁,復能渾濁餘心、心所。如極穢物,自穢穢他。信正翻彼,故淨為相。

有說:信者愛樂為相。應通三性,體應即欲。又應苦、集非信所緣。

有執信者隨順為相。應通三性,即勝解、欲。若印順者,即勝解故。若樂順者,即是欲故。離彼二體,無順相故。由此應知,心淨是信。

云何為慚?依自、法力,崇重賢、善為性;對治無慚,止息惡行為業。謂依自、法尊、貴增上,崇重賢、善,羞恥過惡,對治無慚,息諸惡行。

云何為愧?依世間力,輕拒暴惡為性;對治無愧,止息惡行為業。謂依世間訶、厭增上,輕拒暴惡,羞恥過罪,對治無愧,息諸惡業。

羞恥過惡是二通相;故諸聖教,假說為體。

若執羞恥,為二別相,應慚與愧,體無差別。則此二法定不相應,非受、想等有此義故。若待自、他,立二別者,應非實有,便違聖教。若許慚、愧實而別起,復違論說十遍善心。

崇重、輕拒若二別相,所緣有異,應不俱生。二失既同,何乃偏責?誰言二法所緣有異?不爾,如何?善心起時,隨緣何境,皆有崇重善,及輕拒惡義。故「慚」與「愧」,俱遍善心,所緣無別。豈不我說亦有此義?汝執「慚」、「愧」自相既同,何理能遮前所設難?

然聖教說:「顧自、他者」,自法名自,世間名他。或即此中,崇拒善惡,於己益損,名自、他故。

「無貪等」者,等無瞋、痴。此三名根,生善勝故。三不善根,近對治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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