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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 · 第 7 卷

唐 · 護法等造,玄奘譯 · 第 7 卷 / 39

是故契經伽他中說:

「眾生心二性,內外一切分,

所取能取纏,見種種差別。」

此頌意說:眾生心性二分合成,若內、若外皆有所取、能取纏縛,見有種種,或量、非量,或現、或比,多分差別,此中見者是見分故。

如是四分或攝為三,第四攝入自證分故。或攝為二,後三俱是能緣性故,皆見分攝,此言見者是能緣義。或攝為一,體無別故。如《入楞伽》伽他中說:

「由自心執著,心似外境轉,

彼所見非有,是故說唯心。」

如是處處說唯一心,此一心言亦攝心所。

故識行相即是了別,了別即是識之見分。

所言「處」者,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等器世間相,即外大種及所造色。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,處所無異,如眾燈明各遍似一。

誰異熟識變為此相?

有義:一切。所以者何?如契經說:一切有情,業增上力共所起故。

有義:若爾,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,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、此界諸淨妙土。又諸聖者厭離有色,生無色界,必不下生,變為此土,復何所用?是故現居及當生者,彼異熟識變為此界。經依少分說「一切」言,諸業同者皆共變故。

有義:若爾,器將壞時,既無現居及當生者,誰異熟識變為此界?又諸異生厭離有色,生無色界,現無色身,預變為土,此復何用?設有色身,與異地器,麁細懸隔,不相依持,此變為彼,亦何所益?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、受用,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。由是設生他方自地,彼識亦得變為此土,故器世界將壞、初成,雖無有情而亦現有。此說一切共受用者,若別受用准此應知,鬼、人、天等所見異故。

諸種子者,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,此識性攝,故是所緣。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,而非此性攝,故非所緣。雖非所緣而不相離,如真如性,不違唯識。

有根身者,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根及根依處,即內大種及所造色,有共相種成熟力故,於他身處亦變似彼。不爾,應無受用他義。

此中有義:亦變似根。《辯中邊》說:「似自、他身五根現」故。

有義:唯能變似依處,他根於己非所用故,「似自、他身五根現」者,說自、他識各自變義,故生他地或般涅槃,彼餘屍骸猶見相續。

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、內身、界、地差別;若定等力所變器、身、界、地、自、他,則不決定。所變身、器,多恆相續;變聲、光等,多分暫時,隨現緣力擊發起故。

略說此識所變境者,謂有漏種、十有色處,及墮法處所現實色。

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、心所等為所緣耶?

有漏識變略有二種:一、隨因緣勢力故變;二、隨分別勢力故變。初必有用,後但為境。異熟識變但隨因緣,所變色等必有實用,若變心等便無實用,相分心等不能緣故,須彼實用別從此生。變無為等亦無實用,故異熟識不緣心等。至無漏位,勝慧相應,雖無分別,而澄淨故,設無實用,亦現彼影。不爾,諸佛應非遍知。故有漏位,此異熟識但緣器、身及有漏種。

在欲、色界具三所緣;無色界中緣有漏種,厭離色故,無業果色,有定果色,於理無違。彼識亦緣此色為境。

「不可知」者,謂此行相極微細故,難可了知;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;外器世間量難測故,名不可知。

云何是識取所緣境,行相難知?如滅定中,不離身識,應信為有,然必應許滅定有識,有情攝故,如有心時。無想等位,當知亦爾。

成唯識論卷第二

成唯識論卷第三

護法等菩薩造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
此識與幾心所相應?

常與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相應。

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,於一切位恆與此五心所相應,以是遍行心所攝故。

「觸」謂三和分別變異,令心、心所觸境為性,受、想、思等所依為業。

謂根、境、識更相隨順,故名三和。觸依彼生,令彼和合,故說為彼;三和合位皆有順生心所功能,說名變異;觸似彼起,故名分別。

根變異力,引觸起時,勝彼識、境,故《集論》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。

和合一切心及心所,令同觸境,是觸自性。

既似順起心所功能,故以受等所依為業。

《起盡經》說:受、想、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,由斯故說識、觸、受等因二、三、四和合而生。

《瑜伽》但說與受、想、思為所依者,思於行蘊為主勝故,舉此攝餘。《集論》等說為受依者,以觸生受近而勝故,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,極相隣近,引發勝故。

然觸自性,是實非假,六六法中,心所性故,是食攝故,能為緣故,如受等性,非即三和。

作意謂能警心為性,於所緣境,引心為業;謂此警覺,應起心種,引令趣境,故名作意。雖此亦能引起心所;心是主故,但說引心。

有說:令心迴趣異境,或於一境,持心令住,故名作意。彼俱非理,應非遍行,不異定故。

「受」謂領納順、違、俱非境相為性,起愛為業,能起合、離、非二欲故。

有作是說:受有二種:一、境界受,謂領所緣;二、自性受,謂領俱觸。唯自性受是受自相。以境界受共餘相故。

彼說非理,受定不緣俱生觸故。

若似觸生,名領觸者,似因之果,應皆受性。

又既受因,應名因受,何名自性?

若謂如王食諸國邑,受能領觸所生受體,名自性受。理亦不然,違自所執不自證故。

若不捨自性,名自性受,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。

故彼所說,但誘嬰兒。

然境界受,非共餘相,領順等相,定屬己者,名境界受,不共餘故。

「想」謂於境取像為性,施設種種名言為業,謂要安立境分齊相,方能隨起種種名言。

「思」謂令心造作為性,於善品等役心為業,謂能取境正因等相,驅役自心令造善等。

此五既是遍行所攝,故與藏識決定相應,其遍行相後當廣釋。

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,而時、依同,所緣、事等,故名相應。

此識行相極不明瞭,不能分別違、順境相,微細、一類、相續而轉,是故唯與捨受相應。

又,此相應受唯是異熟,隨先引業轉;不待現緣,住善、惡業勢力轉故。唯是捨受;苦、樂二受是異熟生,非真異熟,待現緣故,非此相應。

又,由此識常無轉變,有情恆執為自內我;若與苦、樂二受相應,便有轉變,寧執為我,故此但與捨受相應。

若爾,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?既許善業能招捨受,此亦應然。捨受不違苦、樂品故,如無記法,善、惡俱招。

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?

互相違故。

謂欲希望所樂事轉;此識任運,無所希望。勝解印持決定事轉;此識瞢昧,無所印持。念唯明記曾習事轉,此識昧劣,不能明記。定能令心專注一境;此識任運;剎那別緣。慧唯簡擇德等事轉;此識微昧,不能簡擇。故此不與別境相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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