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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神

十神 · 吉凶傾向:平

古籍原文

食神者,生我財神之謂也。命中帶此者,主人財厚食豐,腹量寬洪,優遊自足,有子息,有壽考。

——《三命通會》

釋義

食神者,生我財神之謂也。命中帶此者,主人財厚食豐,腹量寬洪,優游自足,有子息,有壽考。

典籍裡怎麼說

以下段落出自本站古籍庫,原文與白話逐段對照,點書名可讀全卷。

今人不知專主提綱,然後將四柱干支,字字統歸月令,以觀喜忌,甚至見正官佩印,則以為官印雙全,與印綬用官者同論;見財透食神,不以為財逢食生,而以為食神生財,與食神生財同論;見偏印透食,不以為洩身之秀,而以為梟神奪食,宜用財制,與食神逢梟同論;見煞逢食制而露印者,不以為去食護煞,而以為煞印相生,與印綬逢煞者同論;更有煞格逢刃,不以為刃可幫身制煞,而以為七煞制刃,與陽刃露煞者同論。此皆由不知月令而妄論之故也。

沈氏原文批評說:今人不懂得要以月令提綱為主,再把四柱干支一字一字都歸到月令上去看喜忌,以致於:見到官格佩印,就說是「官印雙全」,跟印格用官混為一談;見到財格透食神,不說是「財逢食生」,反說是「食神生財」,跟食神格生財混為一談;見到偏印格透出食神,不說是洩日主之秀氣,反說是「梟神奪食」、該用財去制梟,跟食神格遇梟混為一談;見到煞格逢食神制而又露出印綬,不說是「去食護煞」,反說是「煞印相生」,跟印格逢煞混為一談;更有煞格遇到羊刃,不說是刃能幫身以擔煞,反說是「七煞制刃」,跟陽刃格露煞混為一談。這些都是因為不明月令為主而胡亂議論的緣故。

子平真詮評註 · 第 1 卷 · 清 沈孝瞻

食神雜談:食神者,一名爵星,又名壽星。蓋陽生陽,陰生陰,雖為洩氣,而食神之所生者則為財。乃養命之源,身與食神,有如父子,子旺則生起財來,以奉父母,豈不即是爵星乎。又身之最畏者,當為七殺來克。壽即不永,食神乃能制伏七殺,使不敢來克。俾一身得以優遊裕餘者,食神之力也,豈不即是壽星乎。財被食生,寬裕不竭,然後人之爵祿豐,殺被食制,不敢為禍。然後人之壽元長,此食神之所以大有造於人命也。

食神又叫「爵星」,又叫「壽星」,這兩個名號各有來歷。先說爵星:陽生陽、陰生陰,食神雖然是洩我之氣的,可是食神所生的正是財,而財乃是養命的根源。日主與食神好比父子,兒子壯旺便能掙得財來奉養父母,這不就是掌爵祿的星嗎?再說壽星:日主最怕的莫過於七殺來克,被七殺所克則壽數不長;而食神偏偏能制伏七殺,使它不敢來克,讓人一身得以從容寬裕,這全是食神之力,這不就是主壽元的星嗎?財被食神所生,便寬裕而不匱竭,人的爵祿因此豐厚;七殺被食神所制,便不敢為禍,人的壽元因此綿長。這就是食神之所以對人命大有造就的道理。合觀可知:食神一神兼管財與殺兩頭,進能生財、退能制殺,所以在六神中最為和平可貴。

千里命稿 · 第 3 卷 · 民國 韋千里

故經云:“食神宜食生食旺,不可食衰食絕。”又云:“食神生旺,勝似財官”是也。食神大忌偏印為倒食,主為人有始無終,容貌欹邪,身材瑣小,心性侷促,多愁無成。假如甲見丙為食,柱中有壬作甲木偏印,剋制丙火不能生戊土,不能制庚金,使甲木受制退財,豈不窘乎?《元理賦》云:食神制煞,逢梟不貧則夭。《一行》云:陽日食神暗合官星,陰日食神暗合正印,官印不要明顯,但得食神純粹,主貴而有祿,富而有壽,食神只宜一位,不宜太多,恐竊本元之氣。

所以經書說:食神宜於坐在使它得生、得旺的位置上,不可坐在使它衰、使它絕的位置上。又說:食神生旺,勝過財官。食神最忌偏印來作倒食,那主人做事有始無終,容貌歪斜,身材短小,心性侷促,多愁而一事無成。譬如甲木以丙火為食,四柱裡卻有壬水作甲木的偏印,壬克丙火,丙就不能生戊土,也不能制庚金,使甲木既受剋制又退了財,豈不窘迫?《元理賦》說:以食神制煞的人,一遇梟神,不貧也要夭。《一行禪師》說:陽日的食神能暗合官星,陰日的食神能暗合正印;官與印都不必明顯露出來,只要食神純粹,就主貴而有祿、富而有壽。食神只宜一位,不宜太多,怕它盜洩了本元之氣。

三命通會 · 第 15 卷 · 明 萬民英

楠曰:傷官食神,一陰一陽謂。傷官陰見陰,陽見陽之謂。食神皆盜我血氣之物也。子平書論傷食神之理,書雖甚多,但所言皆不親切。何以為之傷官也?蓋人之身,以官星為管我之官,如府縣官之類也。出入動作,皆要循守規矩,不敢妄為。今則傷官者,則是傷殺其官,不服官管,如弒殺上官之類,則為強賊化外之民。如此格,就要不見官星,如再見官星,如再見官星,就如打府縣官者,又再去府縣官,則官肯放汝乎?今書止云:“傷官見官。為禍百端。”而不直言其理。

張楠說:「傷官」與「食神」,是一陰一陽的分別——我生之神與我異性的叫傷官,同性的叫食神;它們都是盜洩我血氣的東西。子平一派講傷官、食神的書雖然極多,說的卻都不貼切。為什麼叫「傷官」?人身上以官星為管束我的官長,好比府、縣的地方官;一舉一動都要遵守規矩,不敢胡來。如今傷官這一物,卻是把官長打傷殺掉、不服管束,好比弒殺上司,成了化外的強賊。所以這一格就要求柱中不見官星;若再見官星,就好比打了府縣官的人,又去招惹府縣官,那官肯放過你嗎?現在的命書只說「傷官見官,為禍百端」,卻不肯把其中的道理直說出來。張楠這一番比喻,正是要人明白:傷官之忌見官,不在名目上犯忌,而在於官既已被傷,再來一個官,兩下相爭,禍端自然從這裡生出。

神峰通考 · 第 5 卷 · 明 張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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